郭俊擰案 DCCC602/2024

駕車撞死人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部分罪名成立
危險駕駛罪不成立,改判不小心駕駛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30/4/2025[2025] HKDC 74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俊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郭俊擰駕駛的士,在葵涌石籬(一)邨石逸樓外迴旋處停車讓乘客下車。郭女士上前要求乘車,被告人表示不載客,隨即關門及重新開車。的士向右轉時撞倒87歲的王定君,導致她死亡。控辯雙方承認被告人的駕駛行為與死亡有因果關係,爭議集中於重新起步時的駕駛態度,以及短暫未有留意右前方是否達到危險駕駛的程度。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被告人重新起步時短暫未有注意右前方,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以及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該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辯方主張至多屬不小心駕駛,控方則指現場有行人,司機須格外小心。

判決理由

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以客觀標準評估駕駛方式,並考慮道路性質、交通情況及被告人可預見的環境。危險駕駛要求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且其危險性對該駕駛者而言顯然易見。法庭接納被告人重新起步時未有察覺死者在右前方,屬不小心駕駛;但其分心時間短、車速不高、沒有超速或其他交通違例,證據不足以證明達到危險駕駛的高門檻。死亡結果本身不能取代法定元素,控方亦不能依賴不證自明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浩賢、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志洪、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鈺沂、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振華、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范少棠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俊文,說明受害人行為不會抵銷駕駛者責任,而短暫不專注未必達到危險駕駛。另參考 R v Conteh、林志發案及 R v Kit Wing-wo。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不成立。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改判其不小心駕駛罪成立。判決理由書未有載述刑罰。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交通死亡的嚴重後果不會自動使不小心駕駛升格為危險駕駛。法庭亦提醒,分析行車記錄儀時須注意鏡頭角度、A柱遮擋及司機實際視角;日後案件即使沒有專家證人,也應盡量比較兩者差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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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的士起步時撞死人一定是危險駕駛嗎?
A.

不一定。法庭須證明駕駛方式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且危險性顯然易見。本案認為只是短暫不專注,危險駕駛罪不成立。

Q.短暫沒有看見行人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A.

短暫不專注本身並非決定性標準,須按車速、道路、交通及整體情況判斷。本案因車速低、沒有其他違例,改判不小心駕駛。

Q.行車記錄儀可以單獨證明危險駕駛嗎?
A.

行車記錄儀可作重要證據,但須注意鏡頭角度、A柱遮擋及司機視角差異。本案法庭認為現有片段不足以排除合理疑點,因此未能判危險駕駛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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