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淦龍案 DCCC62/2024

越過雙白線駕駛是否構成危險駕駛?

罪名成立
被告人被裁定危險駕駛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13/6/2025[2025] HKDC 105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淦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國輝

案情摘要

被告人蘇淦龍被控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事發於新娘潭路,該路段限速每小時50公里,設有雙白線及街燈。控方指被告人駕車時越過雙白線,駛入對面行車線,與迎面而來的私家車相撞,造成該車司機及三名乘客嚴重受傷。被告人否認控罪,承認不小心駕駛,但辯稱車頭突然噴出類似雪種的白煙,令其視線模糊而導致意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 的法定標準、被告人越過雙白線及超速是否遠遜於合資格而審慎駕駛者的水平,以及四名傷者的傷勢是否構成嚴重傷害並由危險駕駛所引致。控方依賴兩名目擊證人及客觀現場證據;辯方則質疑證供矛盾,並依賴白煙妨礙視線的說法。

判決理由

法庭按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第10及第13款,採用合資格而審慎駕駛者的客觀標準,並考慮道路性質、交通流量、照明、天氣及路面情況。法庭接納兩名控方證人,認為其證供並無真正矛盾;被告人車輛半架越過雙白線進入對面行車線,並發出巨大煞車聲,車速亦略高於限速。法庭不相信白煙說法,認為即使有白煙,亦不足以解釋其駕駛行為。上述行為明顯對合資格而審慎駕駛者構成危險,並導致四人嚴重受傷,控方已排除合理疑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考慮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2012] 1 HKLRD 961、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奕城 (CACC 381/2011)、HKSAR v Chan Yau (HCMA 1108/2007)、HKSAR v Li Chau Wing (CACC 347/2005)及HKSAR v Ng Siu Bun (CACC 123/2019),並結合法定定義判斷危險駕駛。

裁決與命令

控方勝訴。法庭裁定被告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罪名成立。判決書只處理定罪,沒有載列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危險駕駛的判斷須按個案整體情況,以客觀的合資格而審慎駕駛者標準作出。被告人不作供本身不會導致不利推論,但其未經盤問的錄影會面說法仍可按整體證據評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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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越過雙白線撞車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A.

法庭會按道路、車速、交通及整體環境,以合資格而審慎駕駛者的標準判斷。本案被告人越線駛入對面行車線並撞傷四人,最終被裁定罪成。

Q.車頭突然冒白煙可以作為危險駕駛的辯解嗎?
A.

辯方稱白煙只維持約一秒並遮擋視線,但法庭認為行車氣流及擋風玻璃情況不支持該說法,且證人沒有看見白煙。因此本案法庭不接納該辯解。

Q.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受傷需要證明甚麼?
A.

控方須證明駕駛方式遠遜於合資格而審慎駕駛者的水平,對該駕駛者而言亦顯然危險,並證明傷勢屬嚴重傷害且由該駕駛所引致。本案控方成功證明全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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