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源崇案 DCCC555/2023
衝紅燈駕駛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賴源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譚思樂
案情摘要
被告人賴源崇被控於2022年11月23日晚上,在九龍黃大仙東頭村道與大成街交界附近,駕駛登記號碼UD9396的電單車時危險駕駛,引致其妻子阮秀玲死亡,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當時下雨、路面濕滑,管制東頭村道的交通燈為紅燈。被告人以接近限速的速度駛過紅燈,電單車其後翻側,與一輛正轉入路口的輕型貨車碰撞,乘客被捲入車底並送院死亡。被告人不認罪,但承認不小心駕駛;控方不接受該承認。
核心法律爭議
爭議在於被告人的駕駛是否達到危險駕駛的法定標準,抑或只是短暫失去專注或受交通燈混淆影響。控方依賴行車紀錄、交通意外重組及車輛檢驗證據,指被告人明知紅燈仍加速駛前;辯方則質疑其專注程度、交通燈理解及制動效能,並援引其先前曾停車或減速的情況。
判決理由
法院依《道路交通條例》第36(1)、36(4)、36(5)、36(6)及36(7)條,以客觀標準評估危險駕駛,並須考慮道路、交通、天氣及被告人可預見的整體情況。可靠證據顯示,被告人在紅燈持續期間加速,以約每小時50公里行駛38米,至越過停車線前10米才制動;按專家計算,最短煞車距離已為17.7米。雨天、濕滑路面、行人過路處及小巴遮擋視線均要求更高警覺,但被告人反而加速。即使制動效能存有疑問,駕駛者亦須按車輛狀況預早制動。法院認為辯方提出的短暫失去專注不足以造成合理疑點,駕駛方式明顯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並且顯然危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2012] 1 HKLRD 961,確認危險駕駛採用客觀論證準則,危險駕駛是根據相關駕駛行為作出的結論,而衝紅燈可支持該結論。法院亦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界定危險駕駛及相關法定因素,並引用第36(5)條處理車輛狀況不足的責任。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本案裁決重點為定罪,而非量刑。
判決啟示
危險駕駛須從整體駕駛方式及客觀環境評估,而非只看碰撞或死亡後果。衝紅燈、在濕滑路面及視線受阻位置加速,足以支持危險駕駛的客觀結論。被告人不作供本身不會導致不利推論,但不能取代證據所揭示的唯一合理推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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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衝紅燈撞車致人死亡會否構成危險駕駛罪?
法院會按整體駕駛方式及當時環境作客觀評估。本案被告在雨天濕滑路面以接近限速衝紅燈並延遲煞車,法院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成。
Q.短暫失去專注可以成為危險駕駛的辯解嗎?
單靠短暫失去專注的說法不足以構成合理疑點,尤其在沒有被告人作供支持時。本案法院認為現有證據顯示被告刻意加速衝過紅燈,拒絕該辯解。
Q.電單車制動效能有問題是否可以免除駕駛者責任?
駕駛者須按其車輛狀況調整駕駛及預早煞車;制動效能不足不會自動免責。本案法院認為即使制動有疑問,被告仍應預早制動,並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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