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Chun Ip DCCC314/2024
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Ng Chun Ip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 Chow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Ng Chun Ip 於2023年10月23日在油麻地遇警方路障截查時駕駛私家車。他見到路障後倒車逃離,警方追截期間多次發出停車警告,但被告作出未經批准的掉頭、兩次闖紅燈、頻繁轉線,並以至少每小時80公里行駛,而道路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警方截停車輛後,被告曾企圖逃走。其後證實他當時正處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車輛亦沒有第三者保險。被告承認危險駕駛、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的危險程度及刑罰、被告明知仍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的嚴重性,以及重犯和無第三者保險應如何量刑。辯方主張無人受傷、無財物損毀、被告沒有受酒精或毒品影響,並有悔意及家庭負擔,要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無視警方多次警告、違例掉頭、兩次闖紅燈、以超出限速甚多的速度駕駛並企圖逃避截捕,造成乘客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重大潛在危險;即使沒有實際傷亡,仍屬高度嚴重的危險駕駛。危險駕駛罪以兩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後為16個月。其餘兩罪因屬重犯及明知違反取消駕駛命令,訂定九個月起點,折扣後各為六個月,兩罪同期執行,其中三個月與首罪接續,合共19個月監禁。取消駕駛資格屬前瞻性及預防性措施,須具實際阻嚇作用,故總期為三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ung Ling Kwok [2010] 4 HKLRD 365 及 HKSAR v Wong Mun Ming [2016] 1 HKLRD 1057,說明取消駕駛資格期應長於監禁期,才具實際意義。R v Lui Wing Han [1997] HKCU 224 強調無保險駕駛會使受傷道路使用者可能得不到賠償。HKSAR v Wong Kwok Leung (CACC 198/2023) 涉及取消駕駛期的同期計算。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罪均判監禁,總刑期為19個月:首罪16個月,第二及第三罪各6個月並同期,其中3個月與首罪接續。另取消駕駛資格三年,並須自費修讀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沒有實際傷亡並不會大幅減低危險駕駛的嚴重性。重犯、逃避警方截查及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均是重要加刑因素。取消駕駛資格不只是附帶懲罰,而是保障道路使用者的預防措施。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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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並逃避警方會判多久?
法庭會考慮危險駕駛程度、是否重犯及逃避警方等因素。本案被告三罪合共判監十九個月,並被取消駕駛資格三年。
Q.沒有撞車或受傷,危險駕駛仍會重判嗎?
可以。法庭重視駕駛方式造成的潛在危險,而不只看是否已發生事故。本案雖無人受傷,因闖紅燈、超速及逃避警方,危險駕駛仍以16個月監禁處理。
Q.取消駕駛資格和監禁刑期會如何計算?
本案兩項附加罪行各判六個月並同期執行,其中三個月與危險駕駛罪的16個月接續,總刑期為19個月;所有取消駕駛資格期同期執行,合共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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