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37/2023
C [2025] HKDC 682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137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陸振中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L L
日期: 2025 年 4 月 15 日
M M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陳彥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審訊期間,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陳大偉先 N
生及檢控官陳彥蓉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O O
鄭明斌先生及何煦齡女士,由莊凌雲律師事務所有限法
P P
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人
Q 控罪: [1] 至 [3] 猥褻侵犯另一人(Indecent assault on another Q
R
person) R
[4]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S S
[5] 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T bodily harm)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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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6] 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Causing grievous
C bodily harm with intent) C
[7] 普通襲擊(Common assaul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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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
---------------------
F
裁決理由書 F
---------------------
G G
H A. 控罪 H
I I
1. 被告面對七項控罪,他否認全部控罪:
J J
K
(a) 控罪一至三為「猥褻侵犯另一人」罪,違反香港法 K
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2 (1)條,罪行詳
L L
情指被告於 2022 年 6 月 22 日,在香港新界粉嶺和
M M
滿街 9 號聯和墟街市及熟食中心 2 樓傷殘人士廁所,
N 猥褻侵犯女子 X ﹔ N
O O
(b) 控罪四為「危險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
P 《道路交通條例》第 37(1)條,罪行詳情指被告於 P
Q 2022 年 7 月 15 日,在香港新界粉嶺一鳴路 23 號牽 Q
晴間停車場(「牽晴間停車場」),在道路上危險
R R
駕駛一輛登記號碼為 TR6788 的 私家車﹔
S S
T (c) 控罪五為「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罪,違反普 T
通法並可根據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U U
V V
-3-
A A
B B
第 39 條予以懲處,罪行詳情指被告於 2022 年 7 月
C 15 日,在牽晴間停車場 1 樓,襲擊 X 致造成她的身 C
體受傷害﹔
D D
E E
(d) 控罪六為「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 罪,違
F 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17(a)條, F
罪行詳情指被告於 2022 年 7 月 15 日,在牽晴間停
G G
車場 1 樓,意圖使蔡文浩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
H H
惡意導致他的身體受嚴重傷害﹔
I I
(e) 控罪七為「普通襲擊」 罪,違反普通法並可根據香
J J
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40 條予以懲
K K
處,罪行詳情指被告於 2022 年 7 月 15 日,在牽晴
L 間停車場 1 樓,襲擊賴文顯。 L
M M
B. 控方案情
N N
O 2. 在審訊中,控方倚靠雙方承認事實(證物 P1)、控方證 O
人的證供及已呈堂的證物(其中包括閉路電視片段)。
P P
Q B.1 承認事實(證物 P1) Q
R R
3. 控辯雙方根據香港法例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S S
65C 條的規定承認包括以下事實。
T T
U U
V V
-4-
A A
B B
4. 2022 年 5 月 10 日,被告就任沙頭角分區指揮官。在案發
C 時,被告的下屬包括黃燦熊總督察(「黃總督察」)、X 督察(「X」)、 C
蔡文浩督察(「蔡」)、賴文顯督察(「賴」)、警署警長 55754 黃
D D
巧恩、警署警長 47448 吳偉華、警署警長 54742 梁志成、警署警長
E E
53341 劉澤基及警長 50756 張國輝。
F F
5. 案發時候,被告擁有一輛登記號碼為 TR6788 的白色七人
G G
車(「TR6788」)。
H H
I 6. 2022 年 6 月 22 日約 1820 時,被告、X、蔡、賴及黃總督 I
察在粉嶺和滿街 9 號聯和墟街市及熟食中心(「熟食中心」)2 樓共
J J
進晚餐。
K K
L 7. 被告在 2022 年 7 月 4 日至 7 月 7 日駕駛 TR6788 接載 X L
在沙頭角警署上班及下班,及在 7 月 8 日及 7 月 14 日駕駛 TR6788 接
M M
載 X 到沙頭角警署上班。
N N
O 8. 2022 年 7 月 5 日,被告駕駛 TR6788 接載 X 下班途中,被 O
告曾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泳灘(「龍尾泳灘」)停車,與 X 步行到大埔
P P
龍尾泳灘觀景台。
Q Q
R
9. 2022 年 7 月 13 日,被告將一部全新未經開封的小米手提 R
電話及一個全新的手提電話保護殼給 X。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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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10. 2022 年 7 月 15 日,被告出席了在粉嶺碧湖商場的稻香海
C 鮮酒家(「稻香酒家」)的晚宴,送別快將調職離開沙頭角分區的黃 C
總督察。被告到達稻香酒家前把 TR6788 停泊在牽晴間停車場 1 樓。
D D
E E
11. 出席上述 2022 年 7 月 15 日晚宴的人士共 14 名,分別為
F 被告、X、蔡、賴、黃總督察及 9 名案發時駐守沙頭角警署的警署警 F
長(包括警署警長 55754、47448、54742 及 53341)。
G G
H H
12. 2022 年 7 月 15 日約 2246 時,被告在牽晴間停車場 1 樓
I 駕駛 TR6788,隨後被告將 TR6788 駛至牽晴間停車場地面的汽車出 I
閘口。
J J
K 13. 2022 年 7 月 15 日晚上,郭聰穎(PW14)報警。同日約 K
L 2310 時,軍裝警員 60190 到達牽晴間停車場現場調查。不久,被告在 L
牽晴間外截停並登上一輛的士。
M M
N 14. 同日約 2335 時,被告在沙頭角警署的露天停車場從該的 N
O 士下車,然後進入沙頭角警署 1 樓被告的辦公室。 O
P P
15. 翌日(即 2022 年 7 月 16 日)約 0353 時,被告離開沙頭
Q 角警署,當時被告已更換過衣服。 Q
R R
醫療檢驗
S S
T 16. X 於 2022 年 7 月 17 日在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求醫,有 T
關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 P2,中文譯本為證物 P2A。
U U
V V
-6-
A A
B B
C 17. 蔡於 2022 年 7 月 16 日在律敦治及鄧肇堅醫院急症室求 C
醫,有關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 P3,中文譯本為證物 P3A。
D D
E 18. 賴於 2022 年 7 月 19 日在北區醫院急症室求醫,有關醫療 E
F
報告呈堂為證物 P4,中文譯本為證物 P4A。 F
G G
19. 被告於 2022 年 7 月 21 日在公務員診所求醫,有關醫療報
H 告呈堂為證物 P5,中文譯本為證物 P5A。 H
I I
20. 有關被告的一份日期為 2022 年 7 月 21 日由林偉濠醫生
J J
擬備的臨床紀錄,呈堂為證物 P6,中文譯本為證物 P6A。
K K
21. 有關被告的一份日期為 2022 年 8 月 24 日由羅崇銘醫生
L L
擬備的 X 光檢驗報告,呈堂為證物 P7,中文譯本為證物 P7A。
M M
N 22. 被告於 2022 年 7 月 21 日在仁濟醫院急診室求醫,一份日 N
期為 2022 年 11 月 15 日由顏邦耀醫生擬備的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
O O
P8,中文譯本為證物 P8A。一份日期為 2024 年 7 月 23 日由顏邦耀醫
P P
生擬備的補充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 P9,中文譯本為證物 P9A。
Q Q
23. 被告於 2022 年 7 月 21 日被送往仁濟醫院內科病房,有關
R R
醫療報告呈堂為證物 P10,中文譯本為證物 P10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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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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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被告人的警誡錄影會面
C C
24. 2022 年 7 月 19 日,警方就 2022 年 7 月 15 日的事件警誡
D D
及向被告進行調查。
E E
F
25. 被告於 2022 年 8 月 2 日及 2022 年 8 月 3 日在警誡下進行 F
錄影會面,其錄影會面光碟呈堂為證物 P11 及 P12,準確謄本為證物
G G
P11A 及 P12A。
H H
I
閉路電視片段 I
J J
26. 警方檢取了以下閉路電視片段,其真實性不受爭議:
K K
(1) 熟食中心於 2022 年 6 月 22 日 1800 時至 2022 年 6
L L
月 23 日 0100 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證物 P13。
M M
N (2) 沙頭角警署於 2022 年 6 月 22 日、6 月 27 日、7 月 N
4 日至 7 月 8 日及 7 月 14 日 0600 時至 2200 時的閉
O O
路電視片段,呈堂為證物 P14。
P P
Q (3) 沙頭角警署於 2022 年 7 月 15 日 0500 時至 2022 年 Q
7 月 16 日 0500 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證物
R R
P15(1)-(2)。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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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8-
A A
B B
(4) 龍尾泳灘停車場於 2022 年 7 月 5 日 1800 時至同日
C 1900 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證物 P16。閉路電 C
視片段畫面顯示的時間比實際時間快 3 分鐘。
D D
E E
(5) 龍尾泳灘觀景台於 2022 年 7 月 5 日 1815 時至同日
F 1824 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證物 P17。 F
G G
(6) 稻香酒家於 2022 年 7 月 15 日 1730 時至同日 2330
H H
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證物 P18。
I I
(7) 粉嶺碧湖商場於 2022 年 7 月 15 日 2210 時至同日
J J
2230 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證物 P19。
K K
(8) 牽晴間商場於 2022 年 7 月 15 日 2220 時至同日 2345
L L
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呈堂為證物 P20。
M M
N (9) 牽晴間停車場 1 樓於 2022 年 7 月 15 日 1715 時至 N
2022 年 7 月 16 日 0400 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及牽晴
O O
間停車場車閘出入口於 2022 年 7 月 15 日 2200 時
P P
至 2022 年 7 月 16 日 0400 時的閉路電視片段,呈堂
Q 為證物 P21(1)-(2)。 Q
R R
(10) 蘇雅恩(PW15)於 2022 年 7 月 15 日在牽晴間停車
S S
場用電話拍攝了有關 TR6788 的一張相片及三個錄
T 影片段,呈堂為證物 P22。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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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C 27. 除了證物 P16 的閉路電視片段外,所有閉路電視片段畫面 C
上所顯示的日期及時間與實際日期及時間相同。
D D
E 平面圖、相簿及其他證物 E
F F
28. 一份根據牽晴間停車場 1 樓的環境製作的平面圖,呈堂為
G G
證物 P24。
H H
29. 總督察徐嘉穎於 2022 年 8 月 2 日在 X 的住所撿取一些物
I I
品,其中包括一部小米手提電話連一個手提電話保護殼及一個電話紙
J J
盒、一隻熊公仔、一盒新冠病毒快測包、一盒寶礦力水特(內有五小
K 包)、維他命 C、退熱貼、一條彩色繩、四本書、一本天水圍軍裝巡 K
邏小隊第三隊工作常務手冊、一些食物及防疫物品。
L L
M M
30. 警員於 2022 年 8 月 5 日於熟食中心拍攝了 33 張環境照
N 片,呈堂為證物 P25(1)-(33)。 N
O O
31. 警員於 2022 年 8 月 8 日到達稻香酒家及牽晴間停車場,
P P
將從稻香酒家走往牽晴間停車場之路線的環境及牽晴間停車場內部
Q 環境拍攝了 78 張相片,呈堂為證物 P50(1)-(78)。 Q
R R
32. 警員就蔡手提電話內 2022 年 7 月 15 日 1645 時至 1815 時
S S
及 2022 年 7 月 16 日 0335 時至 1506 時,蔡和被告之間的 WhatsApp
T 對話紀錄拍攝了 3 張照片,呈堂為證物 P52(1)-(3),當中的語音訊息 T
謄本呈堂為證物 P5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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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C 33. 警員於 2022 年 7 月 19 日分別為 X 及賴拍攝了 11 張及 3 C
張照片,在 2022 年 7 月 20 日為蔡拍攝了 7 張照片,以顯示他們相關
D D
身體部分的狀況,相簿依次呈堂為證物 P53(1)-(11)、P55(1)-(3)及
E E
P54(1)-(7)。
F F
34. 警方從證物 P13、P16 及 P17 的閉路電視片段擷取了截圖,
G G
截圖冊分別呈堂為證物 P56(1)-(25)及 P57(1)-(7)。
H H
I
35. 警方亦從證物 P15(1)、P18 至 P21 的閉路電視片段擷取了 I
41 張截圖,截圖冊呈堂為證物 P58(1)-(41)。
J J
K 36. 被告在香港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亦沒有任何交通定罪 K
紀錄。
L L
M M
B.2 控方證人證供
N N
37. 控方在結案陳詞把各控方證人的證供撮要列出,辯方表示
O O
該些證供未有失實的地方,本席於本裁決理由書基本採用該些控方證
P P
人證供的撮要。
Q Q
B.2.1 X(PW1)
R R
S 38. X 於 2020 年 8 月 10 日加入警隊,案發時為一名見習督 S
T 察,現時為一名實任督察。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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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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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39. 案發時 X 需要經歷三年的實習期,期間由三位長官(即
C 警司、高級警司及總警司)撰寫報告,表示 X 適合崗位才可成為實任 C
督察,所以這三年實習期的表現會影響 X 能否成功通過見習,成為一
D D
名實任督察。
E E
F 40. X 於 2021 年 4 月 18 日被調任到沙頭角警署。被告於案發 F
時為警司,X 當時知道被告有機會就 X 的表現撰寫報告。X 調任到沙
G G
頭角警署前並不認識被告,她與被告為上司下屬關係。
H H
I 41. X 指因被告指自己剛到任,需要認識沙頭角一帶環境,所 I
以要求 X 和他一起巡邏沙頭角一帶。在巡邏完畢後,會由司機接載他
J J
們。被告亦曾邀約 X 在午膳時間跑步,由於 X 在上一任女警司任職
K K
期間已有跑步的習慣,所以 X 有應被告邀請去跑步。
L L
42. X 知道有沙頭角警務人員正就違紀事件接受邊界警區調
M M
查,但調查並非由她跟進或處理,X 亦對調查內容並不知情,她沒有
N N
就違紀事件受到任何譴責或處分。但在盤問下,她承認曾按上司指示
O 就沙頭角警署閉路電視片段內出現的人員作認人手續。 O
P P
2022 年 6 月 22 日事件
Q Q
R
43. X 指 2022 年 6 月 22 日當天值班時,被告要求 X 與他巡 R
邏。期間,被告向 X 表示由於黃總督察即將調職,他叫 X 約黃總督
S S
察、蔡及賴當晚一起吃飯歡送黃總督察。X 對於被告的提議感到很突
T 然,不解為何即時約眾人吃飯。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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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C 44. X 回到警署後,將被告的提議向黃總督察提出,大家雖然 C
不想赴約,但不敢拒絕被告。蔡當晚駕車接載 X 及黃總督察到聯和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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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食檔「大廚大排檔」,賴則獨自前往該處。
E E
F
45. 當晚是被告首次約 X 等督察吃飯。他們在下午 6 時 30 分 F
左右到達。到達後,他們點食物、叫啤酒。啤酒到後,除了蔡外(因
G G
他要駕車),每位都有飲啤酒。X 指自己不想喝啤酒,打算喝一兩口
H H
便算,但被告要她「杯杯清」,即要把整杯啤酒喝光。X 指自己在很
I 短時間便喝了大約 6 杯啤酒,其後身體感到不舒服,暈暈地,全身乏 I
力,也有嘔吐。她指自己只吃了少許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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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控罪一 K
L L
46. 席間,X 站起來前往廁所小解,期間被告也起身陪同她。
M M
X 指自己不知被告為何這樣做,她沒有作出此要求。在雙方往廁所途
N 中,X 沒有覺得不妥。當 X 準備進入女廁時,被告突然拉 X 往女廁 N
O 旁的傷殘廁所。在他們進入殘廁後,被告把門關上並上鎖,X 見狀立 O
即開鎖離開,進入女廁。
P P
Q 47. X 在女廁如廁後,見到被告在女廁外。被告再次拉 X 進入 Q
R
殘廁,當時 X 很害怕,雖然清醒,但受酒精影響,身體乏力,被告則 R
比她大力,她被被告拉進殘廁。X 指從被告拉她進殘廁,繼而鎖門,
S S
整個過程發生得很快,她不知自己在殘廁外的走廊有沒有作出反抗,
T 但她在殘廁內有嘗試反抗。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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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C 48. X 指被告在殘廁內攬她的時候,她嘗試掙脫,包括用手推 C
開被告,然而,因被告力度大且高大,X 未能成功掙脫。之後,被告
D D
把 X 的口罩拉低,強吻 X 的嘴,X 有用手推開被告及說「唔好」。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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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被告開始摸 X 的背、胸、肚,之後慢慢由下而上地摸,被告也嘗
F 試脫下 X 有拉鏈的緊身牛仔褲,但不成功。被告又隔住牛仔褲觸摸 X F
的下體,X 用右手嘗試「揈」開被告,被告未能成功將他的手「攝」
G G
進 X 的褲子。
H H
I 49. X 隨後被被告移到廁板上坐下,被告則站著,被告用手按 I
X 的頭頂位置,把她的頭壓向被告的下體位置。同時,被告拉開自己
J J
的褲鏈,抽出陽具,「夾硬」把他的陽具「塞」/「擺」入 X 的嘴,被
K K
告的陽具觸碰到 X 的嘴,然後把陽具「塞」/「放」入她的口,X 的嘴
L 「掂」到被告的陰莖,繼而他的陰莖「擺咗入去我個口度」。被逼口 L
交期間,X 有向被告說「唔好」。X 感到很難受、很突然,被告最後
M M
沒有射精。
N N
O 50. 當 X 在盤問下被問及她當時為何會打開口,X 表示案發 O
時,她沒有一刻是情願的打開自己的口,當時是被告把陽具「塞」入
P P
她的口。她亦強調「塞」/「擺」這些字,只是字眼上粗俗或文雅之別,
Q Q
更粗俗字眼是「含撚」,但這些字眼均表達 X 所認知的口交,即「嘴
R 唇掂到陽具,陽具係口裡面,已經係口交」。她認為如果陽具接觸到 R
嘴唇而沒有進入口腔,都是「含撚」。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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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51. 最終,口交維持了 2 至 3 分鐘,期間,X 有嘗試反抗但失
C 敗。被告後來把殘廁門開鎖,兩個人離開殘廁。X 指離開殘廁時,她 C
極度不想和被告站在一起,她厭惡被告,但壓抑了她的憤怒,X 同意
D D
她當時想立刻離開被告。離開殘廁期間,她並不感到輕鬆。X 指她當
E E
時走不到直線,印象中,被告曾協助她走回飯桌。當被問及 X 是否同
F 意被告扶她或有其他身體接觸時,X 表示她當時感到很無助,「當刻 F
都唔知點算,當刻冇諗咁多」。
G G
H H
52. X 和被告返回飯桌後,X 伏在桌上休息。
I I
控罪二
J J
K 53. X 指其後當她伏在桌上休息時,被告拍醒她叫她去廁所, K
L 隨後扶起她,當時 X 不想、亦沒有需要去廁所。X 指當時在場的其他 L
人看到當時的情況,也讓被告繼續扶起自己,自己感到很無助。
M M
N 54. X 指在被告引領她去廁所期間,被告曾經有扶她,X 受酒 N
O 精影響感到暈眩,身體乏力,行路走不到直線,她的手靠在被告的背 O
借力,兩人途中沒有說話。辯方質疑 X 怎會和一個不久前侵犯她的被
P P
告仍然有身體接觸,X 解釋,她當時身體乏力,如果她不靠被告借力
Q Q
會跌在地上,而且當時她根本不知道怎麼做,「成個腦空白」,不然
R 她早已報警。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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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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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55. X 指當他們走到殘廁位置時,被告「無啦啦夾我入去」,
C 當時她根本沒有打算轉右去殘廁。雖然轉右是違反她的意願,但 X 當 C
時感到非常無助,根本不懂反應。
D D
E E
56. 當 X 進入殘廁後,她陷入恐慌,當時被告即時把殘廁門
F 鎖上。X 形容她的腦袋不再空白,當刻的狀態是驚。緊接著,被告立 F
刻攬 X 及強吻她,X 嘗試反抗,但不成功。從鎖門到攬她,所有事情
G G
發生很快。被告繼而隔著 X 的衣服摸到她的胸、背及下體。之後,被
H H
告把 X 移到廁板上,把她的頭「搬」到被告的下體,發生了第二次口
I 交事件。被告最終沒有射精。被告之後開門,X 隨後回到飯桌,伏在 I
桌上休息。
J J
K K
57. X 同意,控罪二與控罪一中被告的動作次序及情節幾乎一
L 樣。當辯方大律師問及,既然發生了第一次口交事件,為何 X 在第二 L
次口交事件時仍張開她的口?X 表示她當時軟弱無力,被告把陽具
M M
「塞落嚟」,又用手「質」她的頭,X 的嘴就碰到他的陽具,這刻 X
N N
的手有嘗試推開被告,亦有叫「唔好」。當辯方大律師建議 X 當時可
O 以咬被告的陽具,X 表示她當時沒有想過這樣做。 O
P P
58. 就閉路電視拍到 X 離開殘廁時紮頭髮的動作,X 表示這
Q Q
是她的小動作,她在飯桌休息時都有做這小動作,可以視為她一個潛
R 意識的行為。 R
S S
59. 就閉路電視片段 (證物 P13,ch11_20220622220644,
T T
22:19:48 時至 22:20:07 時),X 不同意她當時紮頭髮後,把右手繞去
U U
V V
- 16 -
A A
B B
被告的背部/腰部。X 指當時是被告突然攬住她,同時她無力,走不到
C 直線。在其後的閉路電視片段(證物 P13,ch9_20220622220644, C
22:20:07 時至 22:20:19 時),X 指出片段中,她有「㩒」一張桌子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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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行走,而被告亦有捉住她。當時 X 醉酒、徬徨的狀態,令她沒有能
E E
力思考怎樣的反應才是合適和恰當。
F F
控罪三
G G
H H
60. 控罪二發生後,X 指自己回到飯桌後因仍然感到暈眩不適,
I 所以伏在桌上休息。因為喝了酒的關係,她感到不舒服。食檔職員後 I
來為被告、X、蔡、賴、黃總督察安排了另一張飯桌。X 到了新飯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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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繼續伏在桌上休息。
K K
L 61. 被盤問時,X 最初指自己乏力,無法打電話請男友接自己 L
離去。後來,辯方大律師讓 X 看閉路電視片段,X 承認當晚有跟男友
M M
通電話,她推斷閉路電視片段(證物 P13,ch06_20220623000005,
N N
00:18:06 時)的畫面,顯示她與男友在通話。辯方問及接到男友的電
O 話時,為何沒有在電話中告訴男友她被兩度性侵,X 表示當時現場連 O
同被告共有 5 人,縱使被告先後主動帶她去廁所兩次,在場的其他人
P P
都由得 X 被帶往廁所,X 當時感到很失望、很絕望。X 表示,她已經
Q Q
盡力向男友表示她喝醉了。
R R
62. X 同意如果她當時能理性處理事件,便不會在事件發生後
S S
幾個月都沒有把性侵事件上報,要等到被人發現才忍不住說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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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另就閉路電視片段(證物 P13,ch06_20220623000005,
C 00:02:08 時至 00:03:23 時)所顯示 X 站起來離開飯桌後又折返的情 C
況,X 表示她對該情節沒有印象。她指在上述閉路電視時間,她已經
D D
在熟食中心逗留了 5 至 6 小時,加上當晚她飲了多杯啤酒,她已記不
E E
起上述閉路電視中所發生的事。
F F
64. X 指其後被告突然走到她的身邊,說「X 去廁所,X 去廁
G G
所」。X 站起來時身體無力,跌倒在地上,她感到很不舒服,而且暈
H H
眩。X 喊著表示「我唔去廁所」,因為她根本不想去廁所。然而,被
I 告沒有理會,扶起 X 後還是叫她去廁所。期間,蔡曾經有走近 X,狀 I
似要扶 X,但最終走開。X 表示她當時揮動她的手,向蔡表示她不想
J J
去廁所,當蔡來到她的身邊時,X 有說她不想去廁所。X 指自己感到
K K
很失望,因為「聽到我唔想去厠所都要捉我去厠所,被告又咁大隻,
L 我又飲咗酒…如果我有咁嘅能力,我就揾咗我男朋友接我走…我就係 L
M
咁由 6 點坐到 12 點先無走」。 M
N N
65. 辯方問及,既然 X 不想去廁所,為何她在閉路電視片段
O (證物 P13,ch06_20220623000005) 約 00:04:14 時仍然站起來?X O
表示被告是她的上級,根據她在案發前一年所學,她被被告拍醒去廁
P P
所時,她下意識已經站了起來。X 指自己有「揈」手及說話表示自己
Q Q
不去廁所。
R R
66. X 表示被告是一名警司,有很大的權力,可以說是沙頭角
S S
警署裏的一個「山寨王」,反觀自己只是一名剛出社會工作的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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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時發生此事,她實在不知道可以做甚麼,她已盡力保護自己,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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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敗。她當時思想上很想離開現場,但她當時的身體狀況醉醺醺,現
C 場的人又持續飲了 5、6 個小時不肯離場,她唯一可以做到的是伏在 C
桌上休息,她當時並沒有能力思考哪個方法是最好。
D D
E E
67. X 指前往廁所期間,被告一直捉住她的手引領她走路,支
F 撐著她,她走路時有「好 wing 的感覺」,被告的左手搭著她的膊頭, F
「夾」著她走路,繼而導向她轉右,當時她身體乏力。X 一開始不知
G G
道自己轉彎進入了殘廁,直到被告鎖上殘廁門,她才意識到自己已經
H H
在殘廁內。由於 X 當時身體狀況「好 wing」,她在殘廁外面的通道
I 沒有作出言語或行動上的反對。 I
J J
68. 接著,被告把 X 拉到殘廁內並鎖門及頂著門,不讓 X 離
K K
去。被告迅即攬著 X,夾實她,並把殘廁內的水喉開著。被告之後強
L 吻 X,摸她的背、胸及下體。被告又用左手把 X「㩒低」,逼使 X 口 L
交。X 當時坐在廁板上,被告則站著,整個過程持續數分鐘,被告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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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射精。
N N
O 69. 當 X 被辯方問到三項控罪的情節是否幾乎一模一樣時, O
X 表示同意,並說這可能是被告的習慣。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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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X 確認在控罪一至三的事件中,被告均有嘗試用他的手由
R 下而上伸入 X 的衣服,而 X 作出反抗,嘗試撥開他,最終阻止了被 R
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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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當被問及為何被告強迫口交時,X 會張開口,X 強調她當
C 時身體無力,被告用手「塞」X 的頭往被告的下體,X 的口就「掂」 C
到被告的陽具。她指「夾硬要塞落去,其實都入到去,如果唔係人地
D D
强姦,都唔會陰部撕裂」。辯方質疑 X 只要當時「咬實棚牙」,便可
E E
避免被告將陽具放入她的口,X 回應表示,如果她當刻有勇氣反抗被
F 告,她在控罪一發生後,或者在當天晚上便已報案。X 指被告是一名 F
警司,而且現場沒有人救她,孤立無援,自己不知可以做甚麼。X 亦
G G
指案發時她和時任男朋友一起四年,她都守身如玉。她對被告案發時
H H
所做的行為沒有一刻是情願的,但她當時實在不知道怎麼辦。
I I
72. X 確認三次非禮事件,被告的陽具都有「掂」到她的嘴唇、
J J
牙齒和口腔。
K K
L 73. X 指在殘廁內,自己感到很暈,更一度跌倒在地上,由被 L
告扶起她。因為 X 在靠近門口的位置跌倒,她成功解開殘廁的鎖,然
M M
後離開。她指自己離開殘廁的原因是想擺脫被告的騷擾及侵犯,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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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遠離被告。
O O
74. X 指在返回飯桌期間,自己一度失去氣力,「挨」向被告,
P P
被告見狀捉實她的手,拉她回飯桌。X 的身體彎著,呈 90 度,「挨」
Q Q
在被告的背部,由被告拉她回去。
R R
75. 就閉路電視片段(證物 P13,ch10_20220623000005,
S S
00:15:48 時至 00:16:03 時),X 表示當時她快要暈低,走不到直線,
T T
所以捉實附近的被告。X 同意她之後雙手箍著被告的腰,X 記得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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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當時暈眩及乏力,被告捉實她的手托著她行路,當時她的手下垂、
C 無力,而被告拖著 X 而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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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就閉路電視片段(證物 P13,ch11_20220623000634,
E E
00:16:03 時至 00:16:10 時),X 指片段顯示被告「捉實」自己的手拖
F 行。 F
G G
77. 就閉路電視片段(證物 P13,ch06_20220623000005,
H H
00:16:46 時至 00:16:49 時),X 表示她當時醉酒,不知道為何有如此
I 動作,但她不認同她揮手是為了拍被告。在 00:16:41 時至 00:16:45 時, I
X 亦指出她當時受酒精影響,出現指手劃腳的動作。
J J
K 78. X 指自己大部分時間在休息、睡覺,因受酒精影響,她身 K
L 體狀況虛弱。其後,因為 X 不斷喝水,身體狀況好轉。 L
M M
79. 就閉路電視拍攝到 X 多次在不同時段紮頭髮 1,X 表示這
N 是她潛意動作,當她伏在飯桌時都有多次紮頭髮,她不能解釋為甚麼 N
O 會有這動作。 O
P P
80. X 指當晚飯局完畢後,蔡駕車接載各人(被告除外)回家,
Q 包括送自己到景盛苑巴士站,由時任男友接自己回男友的家。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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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見閉路電視片段:證物 P13, ch10_20220622220644, 22:19:45-22:19:48, 及
ch06_20220623004030, 00:5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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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盤問下,X 表示自從 6 月 22 日的事件發生後,她對被告
C 心裡的想法是「好驚好恐懼,但唔敢反抗」。她對黃總督察、蔡及賴 C
產生不信任的感覺,但 X 有嘗試代入他們的角度,認為因為當時自己
D D
沒有向他們求救,所以 X 不怪責他們在 6 月 22 日期間的不作為。
E E
F 82. X 指自己信任時任男朋友孫駿軒,也視陸俊宏為可信任的 F
朋友,而弟弟 Y 則和自己感情要好。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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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向孫駿軒作出的新近投訴
I I
83. X 指自己 2022 年 6 月 23 日凌晨在景盛苑巴士站見到孫駿
J J
軒(「孫」)後,即時向孫說出殘厠内發生的事情,指在殘廁內「老
K 細」(即被告)曾「揸」、「摸」自己的胸,及「錫」、「摷」、「攬」 K
L 自己。孫問 X 被告有沒有侵犯她,X 說「逼我含」。孫追問下,X 回 L
應說「口交」,指被告曾摸自己的胸、背、下體及下腹。
M M
N 84. X 指自己當時不開心、想哭,但她沒有哭,因為不想令孫 N
O 不開心。X 即時跟孫說出當晚沒有人幫她。回到孫的住所後,X 洗澡 O
及休息,因為她當時已感到很疲倦。
P P
Q 85. 於 2022 年 6 月 23 日早上,X 再向孫提及 2022 年 6 月 22 Q
R
日的非禮事件,X 表示「大老闆」捉了自己入殘廁之後非禮,隔衫摸 R
自己的胸部及腰部,亦「逼我含」,而事件發生大概三次。X 指「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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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三次是因為她當晚被帶往殘廁共四次,但侵犯只有三次。由於孫
T 不太明白「含」的意思,她於是用「口交」一詞來表達。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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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86. X 也認為非禮事件會影響自己的仕途,所以即使孫曾叫她 C
報警或辭職她也不想,最後 X 沒有報警。X 指因為這個分歧,她和孫
D D
於 2022 年 7 月 15 日前分手。
E E
F
X 向陸俊宏作出的新近投訴 F
G G
87. X 指自己在 6 月 23 日早上醒來感到不開心,當時孫離開
H 了住所買早餐,她於是致電朋友陸俊宏督察(「陸」)尋求意見。電 H
I
話中,X 表示她前一晚去吃飯,被告不斷叫她喝酒,接著去廁所,當 I
時被告有「摸」及「摷」她的胸,也有「錫」她,X 亦有提及口交。
J J
上述電話通話中,陸分析他過往曾接觸的類似的性罪行案件,表示這
K 種案件的結果視乎受害人的證供。X 叮囑陸不要把事件告訴其他人。 K
L L
88. X 覺得自己沒有人證、物證,不會有人相信她所說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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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也不想其他人知道此事,她害怕其他人會戴有色眼鏡看自己,而且
N 被告的職位比自己高,不會有人肯幫助自己。X 覺得其他人感覺到被 N
O 告對待 X 有所不同,卻視若無睹,所以 X 沒有找其他人求救。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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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向 Y 作出的新近投訴
Q Q
89. X 指自己在 2022 年 6 月 24 日和弟弟 Y 吃早餐時主動告
R R
訴 Y,22 日那晚「阿 Sir 帶咗我去殘廁非禮我」。X 向 Y 表示,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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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因為喝酒「杯杯清」,所以身體不舒服。當 Y 追問時,X 支吾以對,
T 不太想回答。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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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90. 後來在 2022 年 7 月 5 日龍尾泳灘事件發生後,X 告訴 Y C
龍尾泳灘發生的事,並提及有關 6 月 22 日的殘廁事件,指「阿 Sir 捉
D D
我入殘廁,摸、摷、錫同埋含」,X 指被告的陽具接觸到自己的嘴唇。
E E
X 向 Y 表示,殘廁的情況發生了大概三次,她形容當時自己的身體狀
F 況「有飲酒唔舒服,同暈」。 F
G G
X 就非禮事件錄取口供
H H
I
91. X 在被盤問下,同意自己於 2022 年 8 月 2 日就 6 月 22 日 I
事件所錄取的口供並無提及「口交」二字。不過,X 認為其口供已經
J J
表達出被告的陽具進入了她的口,因為口供已經描述了被告將陽具抽
K 出,而 X 的嘴唇「掂」到陽具,之後 X 無法成功推開被告。X 指無法 K
L 成功推開被告的意思,就表述了被告的陽具進入了 X 的口。X 指雖然 L
在書面供詞內沒有寫出「口交」二字,但她表達的意思與「口交」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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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
N N
O 2022 年 6 月 22 日事件後的事宜 O
P P
92. 2022 年 6 月 26 日,X 透過 WhatsApp 通知被告,自己通
Q 過快速測試發現患上 COVID-19 (2019 冠狀病毒病),而被告吩咐 X Q
R
去社區中心做覆檢。X 在 6 月 27 日將覆檢結果為陽性通知被告,被 R
告叫 X 好好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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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同日,被告突然打電話告訴 X 自己在 X 的住所下面,拿
C 了防疫物資給 X。X 回應不需要,自己家裡有物資。約兩分鐘後,被 C
告再次致電 X,表示自己已在她的家門口,叫 X 開門。X 很驚訝,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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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X 從來沒有向被告提及她的住址,但被告卻知道。她於是向當時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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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的 Y 表示「阿 Sir 突然上咗嚟」。
F F
94. 雖然 X 提議被告將物資放在門口,被告卻表示物資很大
G G
袋,會被人偷去,堅持要交給 X。由於 X 早前已拒絕了被告一次,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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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勇氣再拒絕他,於是為了打發他,X 從被告的手中接過一大袋防
I 疫物資,物資包括有口罩、退熱貼、藥物、麵條、餅乾、一隻警察造 I
型熊公仔、數本書籍及一條據被告向 X 聲稱保平安的五彩繩。X 把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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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物資放在家中客廳,曾使用當中的退燒貼。
K K
L 95. 當 X 復工後,被告曾問 X 為甚麼不用他給予 X 的「鴨嘴 L
口罩」,於是 X 在上班時使用被告提供的「鴨嘴口罩」。雙方其後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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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再提起上述防疫物資。X 於 2022 年 8 月 22 日將該些物品交給徐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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穎總督察。
O O
96. 於 2022 年 7 月 3 日,X 透過 WhatsApp 通知被告,自己的
P P
2019 冠狀病毒測試呈陰性。被告致電 X,表示他翌日(即 7 月 4 日)
Q Q
在馬鞍山有事要辦,而 X 剛剛康復,被告表示可以駕車接載 X 上班。
R 當 X 問被告為甚麼要送自己上班,被告表示他對所有確診同事都是 R
特別照顧。X 問被告去馬鞍山有甚麼事要辦,被告叫 X 不要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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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2022 年 7 月 4 日早上,被告到達 X 家樓下迴旋處。X 指
C 由於被告比自己高級,自己害怕被告會濫用他的職權,故不敢拒絕被 C
告接載她。當天被告接載 X 上班時,將車輛停在沙頭角警署的停車場
D D
外面,叫 X 自己步行進入警署,被告表示他有事要辦。X 指 7 月 7 日
E E
及 14 日早上,情況也是一樣。
F F
98. 2022 年 7 月 4 日,被告亦有駕駛其車輛在沙頭角警署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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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下班。當辯方問 X 會否想與被告(一名較早前對她造成嚴重侵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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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共處一車時,X 指侵犯的事件發生後,她沒有報警,她當時選擇
I 將事件「收埋係我心入面,而被告仍然係沙頭角分區最高的指揮官… I
即使我唔想同佢共處一車,佢三番四次咁叫我,如果我有勇氣嘅話,
J J
我當晚殘廁就反抗咗啦」。X 指她雖然不想與被告共處一車,但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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敢違抗被告,認為這是一個上級對下屬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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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X 曾嘗試在下班時間之後逗留在辦公室「唔收工」,以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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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被告接載她,但被告見狀卻依然留在警署停車場,不願離開,X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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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未能成功逃避被告的接載。另外,X 也曾經在被告接載她下班的車
O 程中,找藉口稱自己要去粉嶺,被告讓 X 在粉嶺下車後,X 自行回家。 O
X 亦曾直接向被告說不用他接載,自己可以自行回家,不過被告卻說
P P
「你唔上車,我都唔會走㗎」。對於接二連三被逼坐被告的車輛,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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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感受是「唔好受,戰戰兢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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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X 指 2022 年 7 月 5 日,被告當天接載她下班時,未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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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沿沙頭角公路駕駛,卻駛往鹿頸路,繼而在龍尾泳灘停車,並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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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看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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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1. 到達該處的看台後,被告聲稱看風景並拍照,而 X 則幫 C
被告撐傘,期間她刻意與被告保持距離。突然,被告用左手搭 X 的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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膊,X 感到害怕,便問被告「阿 Sir,你做乜呀?」被告不發一言,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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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把他的手放在 X 的肩膊,X 藉機縮開,稍微往前走以避開被告的身
F 體接觸。後來,X 接到陸的電話,X 便離開被告接電話,並將自己的 F
WhatsApp 定位發給陸。由於被告身處附近,X 當時不敢在電話中告
G G
訴陸被告對她作出的行為。之後,X 告訴被告她要回馬鞍山,兩人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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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龍尾泳灘。
I I
102. 2022 年 7 月 6 日,被告接載 X 上班途中,被告在車內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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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表示「鍾意你」,X 回應「阿 Sir,你有老婆㗎喎」,但被告卻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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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都有男朋友啦…難得大家守埋一齊,係一種緣份」。X 聽完後不
L 懂怎麼反應,覺得被告的觀念很錯。當日回家後,X 將事件告訴 Y。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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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2022 年 7 月 7 日,被告接載 X 上班及下班。盤問下,X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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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當日被告要求接 X 下班,並叫 X 大約下午 6 時乘坐自己的車。X 在
O 6 時左右到被告的車,但被告不在車上,X 不敢違背被告的命令,便 O
返回自己的辦公室等候直至後來被告叫 X 上車。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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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2022 年 7 月 8 日,由於 X 已飽受被告的滋擾行為,於是
R 她走到被告的辦公室,要求被告與她保持距離。X 向被告表示,她的 R
男朋友覺得被告滋擾 X,也指男朋友知道 X 的 GPS 定位,被告問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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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她的男朋友有 X 的 GPS 定位,並稱 X 的電話「唔乾淨」,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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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人入侵。當天下班時,X 不是坐被告的車離開,可以自行回家。接
C 下來幾天,被告亦沒有與 X 聯絡。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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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2022 年 7 月 13 日,X 在她的辦公室內發現一個公文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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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有一個全新的小米電話。X 當時想起被告與她於 7 月 8 日的對話,
F 懷疑是被告將該電話放在她的桌上。同日下午,X 鼓起勇氣打電話給 F
被告,被告承認該小米電話是他放在 X 的辦公室。X 向被告表示該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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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電話太貴重不能收下,要歸還被告,但被告堅持 X 要使用該小米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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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然後說自己有事情要辦,就掛掉電話。
I I
106. 同日,X 透過微信收到被告的訊息,訊息內容表示被告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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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7 月 14 日早上接 X 上班。上述訊息同日被被告收回。X 雖然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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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訊息內容,但不敢作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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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2022 年 7 月 14 早上,X 準備自行坐的士上班時,發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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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已經在樓下迴旋處出現。雖然 X 有向被告表示她想坐的士上班,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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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仍然叫她上車,並稱的士費貴。X 不敢不上被告的車,亦沒有膽
O 量向被告表示不想坐他的車,便登上被告的車。X 表示如果拒絕被告 O
的接載,而被告濫用他的職權對她不利,沒有人會幫到她。車程中,
P P
被告突然用其左手觸碰 X 的右手手臂,並掃了幾下,X 忍不住瞪了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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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一下,被告便停止觸摸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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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同日,被告問 X 為何不用該小米電話,叫 X 一定要用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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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電話,並說「你唔用,我搵唔到你」,於是同日晚上,X 找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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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幫忙對該小米電話進行設定,並於 7 月 15 日開始使用該小米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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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9. X 不同意被告曾問她小米電話的外殼想要甚麼顏色,亦不 C
同意該外殼顏色是由自己選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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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022 年 7 月 15 日事件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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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X 指 2022 年 7 月 15 日那飯局是被告為歡送黃總督察而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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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雖然自己不想出席飯局,但由於整個沙頭角分區警署警長或以
H 上職級的同僚都會出席,自己缺席會很奇怪。X 指自己雖然內心不喜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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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但表面裝作開心,以免被其他人認為不合群。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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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當日蔡、X 及黃總督察於下午 6 時 15 分左右到達稻香酒
K 家的 V2 房,而被告於晚上 7 時才到達。V2 房內有兩張飯桌,被告、 K
黃總督察、蔡、賴、X 及兩名警署警長同枱,其餘 7 名警署警長則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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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張飯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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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12. X 指出席飯局的人也有向被告敬酒,大家一起圍著乾杯, N
被告有回敬乾杯。被告當晚有喝啤酒,他使用的是類似證物 P49 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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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因為蔡要駕駛,所以他當晚沒有喝酒。現場的人主要喝啤酒,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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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喝紅酒。期間,被告把自己的信用卡交給 X,並吩咐 X 去結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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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X 指當晚整個飯局氣氛融洽、和諧,而 X 從未提過沙頭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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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紀調查的任何事宜,亦未有聽到其他人提及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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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14. X 指飯局上大約於晚上 10 時結束,當時被告醉醺醺,行 T
路不穩。X 印象中,三名督察見到被告醉酒之後曾談及由蔡駕車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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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返家。蔡遂前往停車場取車,打算接載被告,X 及賴則扶步履不穩
C 的被告離開酒家,但在途中賴不見了,只剩 X 一人攙扶被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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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其後,被告走到牽晴間停車場 1 樓,X 追上前,蔡和賴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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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後趕上。當被告走向他的私家車,X 從後跟上時,被告突然撥開 X
F 令她往後倒地,賴之後扶起 X。起身後,X 見到被告已登上司機位, F
她就衝向司機位以身軀擋在司機位及車門之間,阻止被告關門和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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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惟被告見狀仍不斷試圖關車門。X 事後發現手腳均被車門撞至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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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X 亦曾嘗試拔車匙但不果。期間,被告再度推開 X 令她著地。當
I 時的情況很混亂,過程中 X、蔡及賴均在嘗試阻止被告開車。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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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隨後,X 從地下起身,跑到副駕座位並上車。被告突然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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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駕駛了一段短距離,當時 X 意識到情況很危險,於是在被告停車時
L 立即開啟副駕的車門跳出車,隨即被告在副駕車門未關上的情況下突 L
然又開車,右轉到停車場的盡頭。三名督察為了制止被告酒後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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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後追上被告的車輛。期間,X 曾進入車廂嘗試拔車匙,但遭被告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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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捏其右肩和腰,X 感到痛楚、想哭及大叫「唔好」,事後那些位置
O 出現大面積的瘀傷。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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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X 形容當時情況混亂,三名督察一同阻止被告開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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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有三名市民經過被告的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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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後來,X 和賴再次上車,被告突然倒車後開車,駛至牽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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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停車場出口停下。期間,X 感覺到被告的車輛往後駛時曾經與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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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少許碰撞。她與賴曾在車上調換位置,兩人一起繼續阻止被告駕
C 駛。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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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當被告駛至牽晴間停車場出口停下時,黃總督察和兩名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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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警長梁志成「成咩」和吳偉華「華咩」都在場。當時被告指罵在場
F 的人,包括賴。X 指被告曾推開她。X 與賴隨後下車,她看到蔡下方 F
嘴唇、右手皆流血,其後,救護車和軍裝警員相繼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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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X 在 2022 年 7 月 16 日下午 1 時許收到被告在短時間內多
I 次的 WhatsApp 來電,X 曾接聽最後一次來電話。被告問蔡的傷勢如 I
何,X 回答蔡有看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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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控罪五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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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2022 年 7 月 17 日,X 在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求醫,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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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結果顯示她的左手腕有瘀傷、觸痛及腫脹,她的右肩、左膝及左大
N 腿亦有瘀傷,診斷為左腕受傷,獲給予病假 3 天2。 N
O O
122. 控方指證物 P53 的照片顯示在 7 月 15 日被告對 X 造成的
P P
瘀傷,當中 P53(3) 顯示 X 遭被告在停車場內用手捏右肩所造成的瘀
Q 傷。 Q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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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見 X 的醫療報告,證物 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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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2 蔡文浩(PW5)
C C
123. 蔡於有關時段為實任督察,駐守沙頭角分區。他在駐守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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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角分區時才認識 X 及賴,而在 2022 年 5 月被告被調任沙頭角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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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認識被告。蔡和被告為上司下屬關係,關係融洽。蔡亦沒有涉及沙
F 頭角警署紀律調查工作,也不是調查對象。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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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蔡與 X 共用同一辦公室,互相關係良好。
H H
I
125. 蔡指 2022 年 6 月 22 日收到 X 的訊息,指晚上被告請吃 I
飯,並從被告口中得知督察級或以上的人都需要參加。當天,蔡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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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載被告、黃總督察及 X,所以不喝酒,自己也不喜歡喝酒。蔡指自
K 己雖然不想出席該飯局,但怕上司不悅。 K
L L
126. 他們在下午 6 時多到達聯和墟街市熟食中心,點了餸菜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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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除了蔡外,其他人在小食到達後都有「乾杯」,把杯中的酒喝
N 光。 N
O O
127. 蔡指被告曾多次向賴及 X 敬酒,每次敬酒,雙方都喝光
P P
整杯啤酒。蔡指警隊文化是如上級敬下級喝酒,下級必須喝光整杯酒。
Q 他曾聽到被告對 X 說「上級同你敬酒,你唔係唔飲晒佢呀?」X 當時 Q
R
看似困難地喝完那杯酒,蔡認為 X 是不善於喝酒的人。蔡指在主菜到 R
達前,X 已喝了很多杯酒。在晚上 9 時左右,X 已喝得比較醉,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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伏在桌上休息,並多次嘔吐在啤酒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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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在晚上約 9 時 43 分,X 起身去廁所,其後,被告也起身,
C 尾隨 X 步向廁所方向。兩人後來返回飯桌,X 伏在桌上休息,偶然舉 C
手說「乾杯」,並曾多次嘔吐,看似虛弱及「好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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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蔡指其後 X 再站起身,被告也同時站起身,扶 X 去廁所
F 方向,X 當時看似很醉,四肢乏力。一段時間後,兩人返回飯桌,X F
繼續伏在桌上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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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之後,因為大家都要轉去另外一張飯桌,所以大家拍 X 叫
I 她轉檯,而蔡見 X 狀似很醉,便全程扶著 X 走到新的飯桌,X 又繼 I
續伏在桌上休息。後來蔡跟被告指示到外間買零食。回來時,他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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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仍然很醉,伏在桌上。
K K
L 131. 其後,蔡指被告示意 X 到廁所洗臉,欲扶 X 去廁所方向, L
當時 X 和被告已起身,蔡也起身,因為他覺得一男一女去廁所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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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奇怪,想幫手扶 X 去廁所,但被告用手撥了兩下示意蔡坐下,不
N N
用他幫忙,又叫他坐低,語氣有少許惡、不客氣,於是蔡跟從被告指
O 示坐下,因為他是上級。蔡表示當時 X 曾跌在地上,其後又站了起來, O
被告扶她去廁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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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約 10 多分鐘後,兩人返回飯桌,期間桌上的人曾考慮去
R 廁所查看。回來後,X 繼續伏在桌上休息,也曾和當時的男朋友孫駿 R
軒通電話,X 並將電話交給蔡,讓蔡和 X 當時的男朋友討論飯局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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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接載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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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蔡指在飯局完結時,X 仍然醉酒,離開飯桌也需扶著椅子。
C 蔡接載黃總督察、X 及賴離開,並照安排送 X 到景盛苑巴士站,由孫 C
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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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蔡指自己不知道被告曾親自送防疫物資給 X,自己覺得這
F 並不平常。他又指自己覺得 X 就被告接載她上下班感到大壓力,X 並 F
不想被告這樣做,而他認為單獨接載女下屬這行為並不常見。
G G
H H
135. 就 2022 年 7 月 15 日的飯局,蔡指是被告發起的,被告叫
I 蔡負責安排晚宴及準備禮物,以便歡送黃總督察。蔡指被告在訊息中 I
稱呼自己「大師兄」,顯示被告對自己的工作表現滿意,而且自己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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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較 X 及賴高。蔡指當時自己叫被告放心讓自己安排那晚宴,保證被
K K
告滿意,是因為自己想討好被告。
L L
136. 蔡指當晚自己駕車到稻香酒家身處的碧湖花園停泊,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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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自己沒有喝酒,其他人有喝紅酒、白酒或啤酒。約晚上 7 時,被告
N N
到達酒樓,心情很好,跟著被告與約 6 至 7 名警署警長逐一敬酒,每
O 次被告也喝光杯中的酒,而警署警長也喝光杯中的酒或飲料,然後被 O
告再和黃總督察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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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蔡指自己目睹被告喝了約 10 杯啤酒,因自己當晚主要負
R 責替被告倒酒,所以特別留意。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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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他又指自己和 X 及賴在當晚未有提及沙頭角警署紀律調
T 查事宜。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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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39. 蔡指飯局尾聲時,自己和被告從廁所出來,被告很醉,整 C
個人靠在自己身上,行不到直線。被告回到飯桌後,蔡、X 及賴與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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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察商量,由於擔心被告,決定送被告回家,而蔡負責駕車送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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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
F F
140. 蔡指離開 V2 房間時,自己右手用力抱著被告,左手也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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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被告的手,並因被告比自己高,又重很多,所以自己感到很吃力。
H H
途中被告曾一度掉頭,因為被告以為自己遺留了東西,後來發覺不是,
I 於是向酒樓門口方向行。蔡指被告當時不是很清醒,他認為當時如果 I
自己不扶著被告,被告便會跌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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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41. 蔡在酒家門口把被告交給 X,因為他要去停車場拿車,並 K
L 準備在迴旋處接被告,但當時沒有說清楚會合地點,而蔡當時認為賴 L
及 X 應該可以照顧被告。其後,蔡駕車到迴旋處,但見不到被告及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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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打電話給 X,知道 X 和被告在牽晴間停車場閘口附近,於是駕車
N N
到那位置,期間,蔡才意識到被告可能有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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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蔡在閘口附近見到被告及 X,被告拒絕蔡的邀請上蔡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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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去。蔡指被告當時很醉,「成個人冇晒重心挨落我哋度」。閉路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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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片段顯示(MFI-5(10),22:26:26 時至 22:26:52 時),蔡、X 及被告
R 在商場外的巴士站,被告差點失平衡跌倒,蔡立即攬著被告,而 X 也 R
失平衡跌倒,三人在該處糾纏約 10 分鐘,期間互相拉扯,但仍然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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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令被告上蔡的車。蔡指被告重複叫他們不要理他,他自己走便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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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走向停車場方向。X 從後跟著被告,而蔡則想找其他人幫忙,後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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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追上 X 及被告,繼而勸被告上蔡的車。其後,賴及另一名警署警長
C 也到了。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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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被告在行上停車場的斜路時情緒激動,叫蔡、賴及 X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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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跟著他,並走向自己的車。蔡知道被告想駕車離去,三人嘗試阻止
F 被告開車門,但不成功。被告上了司機位,三人曾拍打車的車身。被 F
告把司機位的窗拉低,叫他們不要理他,然後扭車匙開車。X 一度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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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被告車的副駕位勸阻被告,因為被告當時不清醒,三人都勸被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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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駕車,但被告不理會。蔡擔心 X 的安危,便叫 X 先下車,然後被
I 告突然駛走他的車。蔡認為被告當時的狀態未能好好控制車輛,又擔 I
心的 X 安危,便捉著車門的門柄追上被告的車,其後被告把車停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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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下車。
K K
L 144. 之後蔡走到司機位旁,賴也走到副駕位置,勸被告不要駕 L
車,蔡向被告說「阿 Sir,你警司嚟㗎,你飲咗酒仲揸車?」,但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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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理會,並辱罵蔡,指他只是「幫辦」。當時,司機位的窗是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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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亦已登上副駕位,X 緊張及恐懼地叫被告不要駕車,然後被告用左
O 手拳頭向 X 大力揮動數次,X 慘叫。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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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蔡也透過車窗伸手入車廂,嘗試搶去車匙,此時被告很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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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並用右手大力捉著蔡的左前臂,蔡向後意圖掙脫被告,但不成功,
R 接著被告用左手揮拳擊中蔡的嘴巴,再用左手把蔡的右手拉入口大力 R
咬了一下,當時司機位車門是關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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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蔡感到強烈痛楚,身體向後退,並看到自己右手中指流血,
C 感到非常害怕,所以致電警署警長黃巧恩(PW6),指自己被警司咬 C
傷,「佢發緊酒癲」,並指被告還在牽晴間停車場內,叫她找人來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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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
E E
F 147. 蔡指自己未有成功搶去車匙,並於晚上約 10 時 51 分離開 F
停車場到地面停車場出入口。其後救護車到場,自己害怕如果當時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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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被告,會遭被告濫權報復,因被告是全分區最高級的警務人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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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告訴到場的警員自己被車門夾傷。
I I
148. 蔡指自己被被告咬傷後,害怕被告,亦不想和他聯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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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沒有回覆被告於 7 月 16 日傳送給自己的訊息。
K K
L 控罪六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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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蔡在救護員治理傷口後自行回家,但途中發覺手指仍然流
N 血,於是於 7 月 16 日凌晨約 2 時到急症室求醫,最終他的中指縫了 N
O 3 針,並獲 7 天病假3。蔡指當時告訴醫生自己被上司咬,但沒有告訴 O
醫生其他由被告造成的傷勢。
P P
Q 150. 蔡確認證物 P54(1-7)的相片所呈現的傷勢均由被告造成。 Q
R
蔡指他事後曾接受物理治療、職業治療、會見精神科醫生,事件對他 R
衝擊很大。至今,他的手指偶爾仍會感到刺痛,亦仍須定期接受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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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見蔡的醫療報告,證物 P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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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輔導服務,以舒緩焦慮及抑鬱,政府心理服務科亦確認他患上創
C 傷後壓力後遺症。 C
D D
B.2.3 賴文顯(PW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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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51. 賴於有關時段為見習督察,被告同樣會撰寫賴見習期間的 F
表現報告,而這報告影響賴可否成為實任督察。
G G
H 152. 賴指自己沒有參與沙頭角警署紀律調查,但在盤問下,他 H
I
承認自己曾被前上司指示從閉路電視片段辨認沙頭角的警員,並填寫 I
Pol. 155 調查報告,但他指這不算是「調查」。
J J
K 153. 賴就 2022 年 6 月 22 日晚飯的證供與蔡相似。他指 X 在 K
主菜未到前已喝了 3 至 4 杯啤酒,面很紅,但仍然可以聊天。他指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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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當晚喝啤酒喝得太快,所以不適嘔吐,X 也同樣有嘔吐的現象,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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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桌上休息,但其他人喝酒時,X 也會喝。
N N
154. 賴指 X 和被告第一次去完廁所後,伏在桌上休息,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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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會起身和他們溝通,並喝一、兩杯酒。在飯桌時,X 也間中挨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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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的膊頭。期間,被告走過來拍 X,叫她去廁所,賴覺得奇怪,因為
Q X 未有表示要去廁所,但自己沒有想太多,以為被告只是照顧 X。約 Q
R
10 分鐘後,他們回來,X 繼續伏在飯桌上休息。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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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 賴指自己和黃總督察在交談,所以沒有留意被告和 X 第
T 三次離開飯桌的情況。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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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56. 賴指在離開熟食中心時,X 有醉酒的情況,說話有些模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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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賴在 2022 年 7 月 15 日下班後,到稻香酒家參加歡送黃總
E 督察的晚宴。他指黃總督察、X、蔡及自己未有到鄰桌參與敬酒,只 E
F
有被告到鄰桌和警署警長喝酒,自己也不時替被告斟酒。他指被告整 F
晚在喝酒。
G G
H 158. 賴指當晚飯局氣氛很好,被告沒有不高興,而 X、蔡及自 H
I
己也沒有提及沙頭角紀律調查的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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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賴指被告離開稻香酒家時有醉意,行路不穩,左搖右擺,
K 要人攙扶。他原本和 X 一起扶被告,但被告叫自己回酒樓陪黃總督 K
察,自己又見到 X 能和被告走到碧湖花園商場門口,便返回酒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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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約 10 分鐘後,賴收到蔡的電話,要求他到牽晴間停車場
N 協助,賴便和「華咩」一同前去。到達後,賴見到被告、X 和蔡在停 N
車場出入口斜路位置,隨後告訴「華咩」不用他協助,後者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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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賴指在停車場時,X 曾拉住被告,勸被告不要上車,被告
Q 卻推開 X 令 X 跌在地上。於是賴扶起 X,而被告自己登上車並欲關 Q
車門,X 用自己的身體擋著車門,被告見狀照樣關門,X 被車門夾到,
R R
跟著退開,當時被告叫他們不要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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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在被告開車右轉駛到停車場的盡頭後,賴和蔡曾走到司機
C 位車窗旁,伸手入車廂嘗試拔車匙,但不成功。期間,被告揮拳打蔡, C
又捉住蔡的手,咬蔡的手指,蔡大叫並彎身退後,賴見蔡的手流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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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賴指 X 在車上除口頭勸諭被告不要駕車外,也有捉住被
F 告叫他不要駕車,而被告掙扎,一度用手捏 X 的腰部,X 大叫,之後 F
離開被告的車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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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賴指蔡離開後,自己繼續嘗試拔車匙以阻止被告駕車,而
I 被告作狀要咬自己,於是自己放手,被告之後把車窗關上。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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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就閉路電視片段(證物 P21(1),A01_20220715221202,
K 22:52:27 時),賴指當時他留意到副駕的門開著而 X 在旁,被告則倒 K
L 車,自己覺得 X 會很危險,所以走到 X 身旁,叫她不要上車,X 不 L
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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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166. 賴後來也登上車與 X 一起勸阻被告,希望用平和的方法 N
O 說服被告。被告在過程中曾大叫,叫他們不理自己。賴指自己上車是 O
為了大眾的安危,因為被告當時的狀況不宜駕車。
P P
Q 167. 賴指自己身處副駕時,感到輕微碰撞共三次,途中自己和 Q
R
X 不斷叫被告不要駕車,但被告不聽,並把車駛到停車場地下閘口。 R
因車前有「雪糕筒」,被告叫賴移開它,賴照辦,而 X 在車上繼續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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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要駕車。當被告下車後,大聲責罵賴,叫他離開,否則不會讓
T 他成為實任督察,賴於是離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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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控罪七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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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賴事後回家,發現心口有瘀傷,右手有紅印及抓痕。賴指
E 自己除了和被告有拉扯之外,沒有其他事發生,所以認為傷勢肯定是 E
F
在停車場和被告糾纏間造成的。賴在 2022 年 7 月 19 日到急症室求 F
醫。醫療報告(證物 P4)指賴右上胸壁瘀傷及右臂有癒合刮痕,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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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胸壁受傷」,獲給予病假 3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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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B.2.4 總督察黃燦熊(PW20)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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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黃總督察自 2018 年開始駐守沙頭角警署至 2022 年 7 月
K 16 日。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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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黃總督察指 2022 年 6 月 22 日當晚,除了蔡沒有喝酒,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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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都有喝酒,包括 X。後來 X 出現醉酒情況,數次嘔吐,也伏在桌
N 上休息,很少吃東西。期間,X 和被告曾離開飯桌,但自己沒有留意 N
他們去哪裡,自己當晚也喝了不少啤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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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 黃總督察指在 2022 年 7 月 15 日飯局中,被告主要喝啤
Q 酒,開始時,被告飲了一、兩杯啤酒。其後,被告到鄰桌和那 7 名警 Q
署警長敬酒兩至三次,自己亦有參與敬酒,敬酒是全杯喝清,每杯約
R R
四分三滿。他指蔡當晚沒有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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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172. 他指飯局中,被告看似很開心,臨走前還攬著自己說再見, T
情緒有些激動。其後三名督察送被告離開,由蔡負責駕車,自己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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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在酒樓。約 10 分鐘後,黃總督察從房內其他同事口中得知被告不
C 肯上蔡的車,堅持自己駕車離開。其後,兩名警署警長勸喻也不成功, C
於是黃總督察和其他警署警長到牽晴間停車場勸阻被告,因被告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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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不宜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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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73. 黃總督察指,自己在牽晴間停車場閘口見到被告在司機位 F
上,激動地叫賴離開,當時賴一隻腳踏在車上,另一隻腳踏在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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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被告不要開車。黃總督察遂拉開賴,自己走到被告車中門位置並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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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車,但怕被告會開車,於是關上車門,叫被告冷靜,被告當時情緒
I 激動。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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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 後來被告用八達通拍閘機,但閘沒有反應,黃總督察下車
K K
了解情況,其時,一名保安員站在被告車和閘中間。由於被告當時情
L 緒尚未平伏,有機會撞到該保安員,於是黃總督察問該保安員是否傻 L
的。在黃總督察和保安員交涉時,被告離開自己的車,不知去了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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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黃總督察之後在現場附近見到蔡,蔡的手已包紮,蔡告訴
O 黃總督察自己的手是在和被告糾纏期間弄傷,當時,蔡告訴黃總督察 O
是「夾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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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6. 黃總督察在 7 月 16 日凌晨時分得悉被告已返回沙頭角警
R 署,於是便和「華咩」回警署看被告的情況。兩人拍被告辦公室的門, R
但無人應門。他曾致電被告辦公室電話及手提電話,亦聯絡不到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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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 約凌晨 2 時,他們再次拍被告辦公室門,但無人應門。期
C 間,警署警長劉澤基、「成咩」及另一名警長想把被告的銀包及車匙 C
交給被告,同樣拍門及打電話亦沒有接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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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 約凌晨 3 時,大家估計被告飲醉酒睡著了,於是把字條從
F 辦公室門下「攝」入被告的辦公室。期間,被告突然開門,指自己沒 F
有事。被告看似非常疲倦,於是他們把被告的銀包及車匙交給被告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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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人離開被告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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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B.2.5 孫駿軒(PW2) I
J J
179. 孫自 2017 年 12 月 31 日為 X 的男朋友,雙方於 2022 年 7
K 月 10 日分手。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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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 孫指 X 只會在有工作需要時才住在他的家。在雙方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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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間,X 從來沒有接觸過孫的下體或見過彼此赤裸的身體。X 在開
N 始拍拖時,已表明結婚後才可有性行為。孫指 X 因為家庭背景關係, N
O 很討厭人喝酒。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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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孫指因在 2022 年 6 月 22 日晚,自己還未收到 X 說離開
Q 飯局或已回家的訊息,所以打電話給 X,直到第三次 X 才接聽電話,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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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指她在聯和墟。X 當時說話含糊,孫覺得她有醉酒的情況,後來, R
X 把電話交給一名叫 Edward 的同事(即蔡文浩),雙方作出飯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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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 X 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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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當孫在景盛苑巴士站見到 X 後,X 突然主動告訴孫「大老
C 闆」揸她的胸、錫她、摷她、摸她及逼她口交,又想脫她的褲,但因 C
褲太緊不成功,X 又說被告沒有射精,這些事件發生了三次。孫指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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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不開心,眼濕濕。回家後,X 有嘔吐,身體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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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83. 2022 年 6 月 23 日早上,孫自己出外散心時,把 X 告訴自 F
己的事記錄在自己的手機內。當孫回家後,X 再告訴孫飯局地點、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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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發起人,並指被告灌她飲酒,飯餸未到已經「接」了 10 幾杯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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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喝了 5 至 6 杯後開始「頂唔順」,便將酒倒在其他地方。其後,X
I 想去小便,就去了女廁。當她從女廁走出來時,被告在門口等她,並 I
拉她入殘廁。在殘廁內,被告首先強吻她,然後隔著衫褲摸她的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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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體、腰和背。隨後,被告想伸手入 X 的褲子和脫掉她的褲,但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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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當時,X 感覺到被告作出這個行為時拍走了他的手。之後,被告
L 把她放在廁板上,然後拿出他的陽具,逼她「含」。當被告的陽具接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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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到 X 的嘴唇時,X 有「嗌唔好」,但被告繼續。孫觀察 X 當時的狀 M
態,她目光呆滯,眼睛濕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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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184. 孫問 X 整個飯局裡,殘廁事件發生了多少次,X 說至少三 O
次,並說每次侵犯的情節差不多。當中有一次被告拍醒她,叫她去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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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然後拉她去殘廁侵犯她。X 表示當時她雖然有醉意,但仍然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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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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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 兩人隨後討論是否應該報警,X 說這些都是一對一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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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難處理,她希望再問其他人意見才決定,最後 X 沒有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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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 孫希望 X 辭職,但 X 對此有猶疑,兩人最終因這個分歧
C 在 2022 年 7 月 10 日分手。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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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6 陸俊宏(P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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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陸在 2022 年 5 月透過一個督察訓練課程認識 X,兩人成 F
為朋友。他們於 2022 年 10 月底成為情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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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188. 在 2022 年 6 月 23 日早上約 7 時半,X 致電陸,表示她前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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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晚吃飯時被上司逼她飲酒,X 飲了大概 5 至 6 杯酒後伏在桌上睡覺, I
卻被拉起身,隨後上司三次帶她去廁所非禮,動作包括強吻、「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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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著衣服摸胸,還有「㩒」她的頭到上司下體位置。X 在電話中說話
K 很慢,陸聽到她在微微地哭。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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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 陸聽過 X 說的事情後跟她分析,表示一對一的案件中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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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乎證人的口供,因此她的證人口供很重要。X 表示她不想其他人知
N 道非禮事件,著陸不要跟其他人說起此事。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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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陸曾在 2022 年 7 月 4 日到沙頭角警署接 X 下班,但 X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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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堅持要接 X 離開,所以陸未能接到 X。其後,X 約陸在粉嶺火車
Q 站見面。雙方見面後,陸送 X 回住所。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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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另在 2022 年 7 月 5 日下午,陸察覺 X 的定位並不在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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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沙頭角警署回 X 的住所路線上,於是致電 X,而 X 細聲告訴陸自
T 己快將返回住所。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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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B.2.7 Y(PW4)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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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Y 是 X 的弟弟,他比 X 小兩年,兩人關係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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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2022 年 6 月 23 日,Y 曾發 WhatsApp 訊息聯絡 X,但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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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回覆。後來,X 透過 WhatsApp 回覆 Y,表示她喝醉了,不會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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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並會在時任男朋友家中留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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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2022 年 6 月 24 日,X 及 Y 一同吃早餐時,X 向 Y 表示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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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6 月 22 日跟同事去了粉嶺聯和墟熟食中心吃飯,期間,X 喝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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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 Sir 捉了她入廁所。Y 問該位阿 Sir 是否被告,X 說是。Y 聽罷心知
K 不妙,見 X 面露尷尬,便沒有追問下去。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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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2022 年 7 月 5 日,X 在下班時致電 Y,並告訴 Y 阿 Sir 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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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她去龍尾泳灘,看日落,幫他撐傘。於同日晚上,X 向 Y 提起熟食
N 中心的事情,指當晚阿 Sir 要他們喝酒,X 喝醉了,阿 Sir 帶她去殘 N
廁,揸她胸部、摸她下體、逼她口交及用陽具拍打她。X 說當晚去了
O O
殘廁 3 至 4 次。Y 問 X 打算怎麼樣處理事件,X 表示「唔得罪得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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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會俾阿 Sir 搞」。Y 知道 X 最後沒有報警。
Q Q
196. Y 覺得 X 並不喜歡被告接載她上下班。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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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 Y 指自己在 2022 年 7 月曾替 X 將 X 原本使用的 iPhone 手
T 機內容轉到被告買的小米手機,但 Y 沒有替 X 的 iPhone 做備份。同 T
樣,在被告被停職後,Y 又替 X 把小米手機內容轉回原本的 iPh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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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 Y 沒有就小米手機進行備份,在小米手機內的 WhatsApp 訊息沒
C 有存於 X 的 iPhone 手機內。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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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8 總督察徐嘉穎(PW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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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 徐總督察在 2022 年 7 月 19 日就被告涉嫌在 2022 年 7 月 F
15 日毆打的案件向 X 錄取口供,期間 X 表現合作,但情緒起伏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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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案件的情節不成正比。當徐總督察問及被告時,X 的情緒更為激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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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徐總督察以為 X 經驗淺,沒有為意。
I I
199. 在 2022 年 8 月 1 日,當徐總督察在辦公室如廁時,聽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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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僚談及「沙頭角有個幫辦俾人搞喎好似」,令她聯想起 X 錄口供時
K 的表現,於是向上司匯報,並獲指示向 X 作出調查。其後,徐總督察 K
L 約 X 於 2022 年 8 月 2 日吃午飯,希望能令 X 對自己信任及放鬆。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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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徐總督察指自己在午膳期間向 X 表示自己聽聞 X 被性侵,
N X 當時第一反應「可以形容係俾唔到反應我,呆咗咁」。最終,X 表 N
O 示於 2022 年 6 月 22 日自己在不勝酒力下,三度被被告逼去殘廁非 O
禮,X 又提及被告帶她去龍尾泳灘、親自送防疫物資等。徐總督察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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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事態嚴重,於是請示上司,上司同意徐總督察替 X 錄取口供。
Q Q
R
201. 徐總督察指每次她問及三次非禮事件的細節時,X 都會情 R
緒激動、崩潰,徐總督察要花時間安撫 X,令 X 冷靜下來,鼓勵 X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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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事件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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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徐總督察指雖然在筆錄前,X 有提及口交,但因為 X 指口
C 交帶有雙方同意的意味,而 X 想表達她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作出有 C
關動作,所以不想「口交」一詞出現在書面口供內。徐總督察指雖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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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曾提及被告的陽具「入咗少少」,但 X 未能細緻描述有關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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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免誇大,她不想錄入口供。
F F
B.2.9 警署警長黃巧恩(PW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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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H
203. 警署警長黃巧恩指自己曾收過被告送的五彩繩作保平安
I 用途,但被告沒有給自己防疫物資。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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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她指 2022 年 7 月 15 日當晚,自己不是和被告坐同一張飯
K 桌。席間,被告曾走到自己那邊的飯桌向每位警署警長敬酒,均是「杯 K
L 杯清」,飲了約 6 至 7 杯啤酒,每杯約八成滿。她指當晚氣氛良好, L
沒有見到被告不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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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05. 她指當晚約 10 時 55 分,自己收到蔡的電話,蔡表示「阿 N
O Sir 咬我」,然後突然掛線。約 3 分鐘後,蔡再次來電,說「恩咩,救 O
命啊,我就嚟死啦,DVC 咬我」,並指他在牽晴間停車場閘口,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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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與其他同僚前往現場。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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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 她指在閘口附近找到蔡,當時蔡「攞左手揸住右手啲手指」
, R
有很多血。蔡再向她說「阿 Sir 咬我」,並指自己告訴救護員手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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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車夾到。黃巧恩推斷因為蔡害怕指證自己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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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0 警署警長吳偉華「華咩」(PW10)
C C
207. 警署警長吳偉華指因為 2022 年 7 月 15 日當天要駕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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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在當晚飯局沒有喝酒。他指在當晚被告以「乾杯」形式喝了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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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杯酒,但自己曾出外抽煙,所以沒有完全看到被告全晚喝了多少酒。
F 他指當晚飯局氣氛很好。 F
G G
208. 他指其後約 10 時 35 分,自己收到蔡的電話,表示被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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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上蔡的車,需要幫忙,於是自己前往牽晴間商場外面協助,途中遇
I 到蔡,兩人一起走向停車場方向。當時「華咩」見 X「磅」著被告行 I
路,自己上前問被告有沒有需要幫忙,被告表示沒有並叫他走,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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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離開。
K K
L 209. 他指自己返回酒家後,再次收到蔡的電話,蔡指自己手指 L
流血,需要幫忙,於是他和警署警長梁志成(「成咩」)一同前往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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晴間停車場閘口位置。
N N
O 210. 到達後,他見到被告的車停在閘前,被告坐在司機位,X O
在副駕位,賴在司機位後面,而蔡坐在牽晴間外面的行人路花槽。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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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蔡的手指正在流血,蔡表示這是被告咬的,並叫「華咩」協助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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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處理被告,於是「華咩」走到被告車旁,勸被告下車。當時司機位
R 的車窗是打開的,被告叫「華咩」和「成咩」離開,但後者繼續勸被 R
告不要駕車,被告其後發脾氣叫他們走,聲線很大,很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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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後來,被告下車把「成咩」推開,「華咩」同「成咩」繼
C 續勸被告不要駕車。「華咩」指因為被告是長官,自己要用軟性方法 C
處理,當時感到「好難做」。其後,黃總督察叫他們行開,自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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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華咩」指其後警署警長張玉華告訴他,被告已返回警署,
F 於是他通知黃總督察,一起回沙頭角警署看被告的情況。 F
G G
B.2.11 警署警長梁智成「成咩」(PW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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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13. 他的所見所聞和「華咩」相近,他也是跟隨「華咩」到牽 I
晴間停車場閘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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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214. 他否認自己曾對被告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唔係你會好 K
多事,唔好返差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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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他指自己曾和蔡到停車場 1 樓看有沒有車輛被碰撞的,但
N 找不到。其後,他在被告車上見到被告的銀包及車匙,於是自己連同 N
警署警長劉澤基回沙頭角警署找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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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2 警署警長張玉華(PW9)
Q Q
216. 他指 2022 年 7 月 15 日晚自己沒有喝酒,因為他當天有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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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他見到被告在席間敬酒時清杯約 5 次。他指當晚飯局氣氛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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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並無不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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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3 警署警長趙家頌(PW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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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他指 2022 年 7 月 15 日飯局期間,被告曾到自己那邊的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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桌敬酒,亦見到被告喝酒 3 次,杯內的酒有一定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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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B.2.14 警署警長劉澤基(PW18)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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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他指 2022 年 7 月 15 日晚自己沒有喝酒,因為他當天有駕
H 車。他指被告當晚至少喝了 6 杯啤酒。晚上 10 時左右,他見被告明 H
I
顯有些醉意。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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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5 郭聰穎(PW14)
K K
219. 郭聰穎在有關時間,在牽晴間停車場 1 樓,見到被告在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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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中的車內,與司機位外一名男子(應該是蔡)爭執,並大叫「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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啦,我死我事啊」,副駕位內有紮馬尾的女子(應該是 X)。期間車
N 裡的女子向在車左邊外的另一名男子(應該是賴)說「上車啦,屌你 N
老母」,其後賴也上了被告的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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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6 蘇雅恩(PW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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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她在牽晴間停車場 1 樓,當時看到郭聰穎所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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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7 保安員楊詠誠(PW16)
C C
221. 楊詠誠指 2022 年 7 月 15 日晚上 11 時左右,他在牽晴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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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場閘口聽到有一名女子表示已報警,不要讓被告的車離開,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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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持金屬柱從被告車側走到被告車前,防止被告的車離開,又因當時
F 車閘已打開,他便用身體阻止被告的車離開。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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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18 的士司機蘇桂強(PW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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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22. 蘇桂強於 2022 年 7 月 15 日晚上約 11 時接載被告到沙頭 I
角警署,他問被告是否用龍山隧道,被告說是。他指在車程中,他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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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被告身上有少許酒氣。
K K
223. 他指下車前,被告問警署內的警員借了 100 元,並指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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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續。他指被告沒有向他詢問可否用電子支付。被告下車時遺留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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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鎖匙,蘇先生作出提醒後,被告折返取回那鎖匙。
N N
B.2.18 警長張國輝(PW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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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警長張國輝是 2022 年 7 月 15 日晚上沙頭角警署的值日
Q 官。他指當日晚上 11 時半,被告回到沙頭角警署,被告當晚的走路 Q
方式「比較飄」。他指被告叫自己幫忙拍卡讓他進入警署,所以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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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被告當時沒有帶委任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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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25. 這是控方案情。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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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本席其後裁定被告就其面對各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被
C 告需要答辯。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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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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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被告在明白自己的權利下選擇作供,並傳召了 4 名辯方證 F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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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228. 控辯雙方亦根據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 H
I
呈上兩位在 2022 年 7 月 15 日有關時候停泊在牽晴間停車場車主的供 I
詞(證物 D26 及 D27),即 XE9277 及 NA3389 的車主。他們表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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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事發後未有察覺自己的車輛有損壞。
K K
C.1 被告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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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被告今年 45 歲,案發時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於 1999
N 年取得駕駛執照,並沒有任何交通定罪紀錄。他在香港接受教育,取 N
得多個學位,於 2006 年加入警隊成為見習督察,並於 2022 年晉升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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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司,因本案於 2022 年 7 月 20 日被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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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30. 被告於 2022 年 5 月 10 日被委派到沙頭角分區擔任指揮 Q
官,其工作涉及沙頭角邊境禁區計劃管理事宜。另在上任前,被告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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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司曾叮囑他要注意同事遲到早退的紀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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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被告承認自己是沙頭角分區職級最高的警務人員。他指自
C 己到任沙頭角前已認識黃總督察,但不認識其下的三名督察,即 X、 C
蔡及賴,自己在上任後約兩星期才認識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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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 他指鄉村巡邏也是維持鄉郊治安的重要環節,自己作為主
F 管要到罪案黑點了解,自己會指示同事,包括輔警、督察和自己一同 F
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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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被告指自己上任不久,X 便進入自己的辦公室詢問自己是
I 否有興趣一起跑步,自己問 X 沙頭角有沒有跑步文化,X 說上任的指 I
揮官有在午膳時跑步。被告曾問黃總督察及蔡,但他們不想參加,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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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後來被告和 X 一起跑步。被告指 X 稱自己會在跑步期間就沙頭角
K K
不同的位置作介紹。
L L
2022 年 6 月 22 日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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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34. 被告指在 2022 年 6 月 22 日當值時,曾和黃總督察及 X 坐 N
O 快艇去荔枝窩出席警民關係活動,其後下午在 X 陪同下再去發射站 O
附近的紅花嶺視察。
P P
Q 235. 被告在下午收到上司的電話,得悉黃總督察會在一個月內 Q
R
被調走,X 當時在旁說「咁急,需要放工同 CIP 黃坐埋」,被告指自 R
己當時意會 X 放工後會和黃總督察聚會。自己跟著打電話給黃總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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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通知他一個月內會被調走,黃總督察當時表現愕然及依依不捨,因
T 為他買了房子打算退休後住在沙頭角附近,所以黃總督察提議放工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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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同督察聚會。掛線後,被告告訴 X 黃總督察想放工後聚餐,X 說
C OK 並指自己會安排,會通知其他人。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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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 被告指當天由蔡駕車送一行人到那熟食中心,地點是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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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的,而被告是第一次到該熟食中心。
F F
237. 被告指當晚每位都有喝啤酒,但沒有「杯杯清」或逼人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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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的情況。當晚主角是黃總督察,而自己視他為師兄,大家都在聽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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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話,當晚氣氣融洽,大家都很投入,很開心。黃總督察當晚在埋怨
I 要調離開工作了十多年的地方,又要每天駕駛三小時上下班。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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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被告指自己或任何人在場都沒有說上司向下屬敬酒,下屬
K 一定要「杯杯清」,據被告所知,警隊內亦沒有此文化。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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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 被告指當晚 X 沒有表示她不想喝酒,自己也沒有留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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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喝了多少酒,但是每人都有向黃總督察敬酒。被告指 X 在當晚喝酒
N 後,有伏在飯桌上,間中身體傾向賴,而 X 和自己或其他人傾談時是 N
O 清醒的。被告指 X 看似喝了很多,但沒有喝醉,而 X 及賴都曾嘔吐。 O
被告指當晚 X 雖然曾經嘔吐,但 X 和自己及黃總督察仍然有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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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240. 被告指當晚蔡曾陪同賴去洗手間,其後蔡指賴自己把頭撞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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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牆,被告當晚曾叫 X 及賴不要喝那麼多酒。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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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被告指自己在約 9 時半曾告訴 X 及賴,如果不舒服可以
T 先離開,因為當時要轉檯,時間也差不多,被告說「不如散啦」,但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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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總督察指還有啤酒,並說「阿 Sir,你走就先走啦」,當時其他人沒
C 有反應,一行人便轉到另一張飯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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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被告指在轉檯前,自己去洗手間,自己拍 X 問她如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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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她要嘔並問被告是否去洗手間,被告答「是」,而 X 說「和我一起
F 去」。被告指當時自己曾想過叫其他人和他們一起去,但因蔡在照顧 F
喝醉了的賴,黃總督察也喝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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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被告指前往洗手間時,X 行在前,自己跟著,X 當時行得
I 很急、較快,自己有時扶著她,以免她撞到其他食客或飯桌。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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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被告指到洗手間位置時,X 好像側身問「哪𥚃有殘廁」,
K K
而自己看到地面的指示,向 X 指出殘廁的位置。X 行前嘗試開殘廁的
L 門,然後說殘廁有人,跟住 X 回頭走入女廁,而被告自己就試圖開廁 L
所旁那道門以了解那是否殘廁,發覺那是儲物的地方,於是自己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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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廁小解。其後被告在女廁外等 X 出來一起返回飯桌,跟著自己見到
N N
殘廁有男子走出來,也聽到女廁有嘔吐聲,便大聲問 X 是否 OK,X
O 叫被告等多一會。當 X 從女廁出來時,X 說自己嘔不到,因為人來人 O
往,被告回答說殘廁無人,看 X 想不想去殘廁再試。跟著 X 進入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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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被告則留在殘廁外的走廊等候,並倚在牆查看手機訊息,期間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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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有敲門問 X,X 回答 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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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 被告否認自己曾進入殘廁向 X 作出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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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6. 被告表示返回飯桌途中,X 有感謝他,說他好好人,比男
C 友好,如果早些認識他便好了。被告說「你都有男朋友啦」,而 X 說 C
「我冇飲醉,你好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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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 被告指 X 回到座位後繼續和席上其他人交談,自己則專
F 注和黃總督察交談。約 15 分鐘後,X 慢慢起身作嘔吐狀,X 說她需 F
要去廁所,問被告可否再陪她去多次,所以被告再次陪 X 去廁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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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 X 有喝酒,又不舒服,廁所亦較遠,而蔡則在照顧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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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48. 被告指在途中,X 說「孭槍又行山很辛苦」,X 扶自己的 I
腰,而被告不想 X 跌,所以扶她手臂位置。X 行先,她自己向殘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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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行,然後被告在殘廁外等 X。期間,有男子想入殘廁抽煙,清潔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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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也怕 X 嘔吐弄髒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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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9. 被告否認自己曾進入殘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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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250. 在返回飯桌途中,被告承認兩人有身體接觸,X 搭住自己, N
O 自己也有搭住她。被告指 X 出廁所後多謝自己等了她這麼久,而自己 O
曾向 X 說如果她不舒服,可以先離開,但 X 說其他人未離開,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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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思先離開。X 當時也表示自己已舒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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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其後晚上約 10 時 30 分,各人轉到另一張飯桌。被告指示 R
蔡去買飲品及薯片,因為他不想大家喝太多酒。被告指當時大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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括 X)都在傾談,部分時間 X 在飲水、整理頭髮或伏在桌上,賴則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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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總督察批評,自己坐在黃總督察旁聽他說話,因他在沙頭角工作很
C 長時間,自己則剛到任,需要向他學習。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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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 被告指自己和黃總督察傾談時,突然發覺 X 不見了,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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頭看到 X 正向廁所方向行,當時蔡應該和賴去了廁所,於是自己當時
F 叫 X 等其他人陪她去廁所,不要單獨去4。其後蔡及賴回來,被告起 F
身拍 X 問她是否去廁所,同時被告見蔡也起身,大家都想幫忙。X 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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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行兩步後跌下,被告用左手叫蔡幫手扶,不想 X 跌在地上。被告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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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X 後,X 向前行,自己跟著 X 去廁所方向,以防 X 跌低或撞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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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 被告指這是他和 X 第三次去廁所,大家去廁所途中有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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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接觸,而被告發現已看不見蔡了。同樣,被告指自己沒有進入殘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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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在外面等候,查看手機訊息,期間也有敲門問 X 的情況,X 在離開
L 殘廁時說自己好多了。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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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被告指返回飯桌途中,X 箍著他的腰,並說他好好人,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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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更好。被告當時覺得受冒犯,所以拿開 X 放在自己身上的手,X
O 自己向前行返回座位。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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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 被告認為男女同事互相都是一個團隊的隊員,因 X 不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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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自己當時覺得陪她去廁所是很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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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13,ch06_20220623000005,00:01:50 時至 00:02:15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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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22 日事件後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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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 被告指 2022 年 6 月 26 日 X 通知自己她透過快速測試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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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感染了 COVID-19,自己亦知道 X 家中沒有防疫物資,不知怎樣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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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X 叫被告從警署拿一包防疫物資給她,又說她在隔離期間無聊,
F 問被告可否借自己辦公室內的書給她,被告答應了她。被告指 X 告訴 F
自己她的地址,叫被告把物資放在附近便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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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 被告認為根據部門指引,警隊指揮官要給染疫同事適當的
I 福利和安排,而 X 是自己的直系下屬。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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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 被告指翌日,自己叫警署同事拿一包防疫物資給他,因為
K 警署沒有公車可用,所以被告自己在午膳時駕車把物資拿給 X。他到 K
L 達 X 居住的屋苑後,問 X 住哪座、哪樓層,並告訴 X 自己會把物資 L
放在 X 單位門口外。該些物資包括食物及書本,其中有些是朋友借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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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他叫 X 不要弄髒該些書本,當中也包括支持對方的五彩繩。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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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被告也曾送五彩繩給黃總督察的母親及另一名警署警長黃巧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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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9. 被告指自己未駐守沙頭角時,也曾送物資給其他下屬,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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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亦有從外國訂防疫口罩給同事,又資助巡邏小隊買相關物資,及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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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訓練期間同事午膳費用以示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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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 被告指 X 在 2022 年 7 月 4 日上班前,在訊息中表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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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然有氣喘及不舒服,要早上 5 時多起床較辛苦,於是被告說會由荃
T 灣駕車到馬鞍山接她,X 說 OK 並說自己會在樓下迴旋處上車。被告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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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自己先送 X 到沙頭角警署外,然後自己駕車去沙頭角禁區突擊檢
C 查同事上班的情況。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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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被告指在 X 復工的第一個星期,自己有安排接載 X 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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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但該星期五雖然 X 曾要求坐順風車,但因自己有事不能接載 X 下
F 班。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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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被告表示 X 是自己直系下屬,自己幫助她復原,有助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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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及表示支持及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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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被告指 7 月 4 日在與 X 和鄉事人員會面期間,鄉事會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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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告訴自己為何 X 的 WhatsApp 是商業帳號,有洩漏安全的風險,於
K 是自己叫 X 入辦公室向她作出詢問,X 支吾以對。其後 X 說自己讀 K
L 大學時有上街參與罷課,所以 X 現在沒有讓該電話號碼在警隊內出 L
現,並叫弟弟幫她開啟另一個電話號碼以便工作用。X 指自己兩個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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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號碼都安裝在同一個電話內,工作時用 WhatsApp Business 帳號,
N N
其餘時間用個人帳號。被告表示自己當時感到很愕然,因為這樣可能
O 會有洩露資訊的風險。之後被告問 X 有沒有在男友家登入該 O
WhatsApp Business 帳號,X 說有,被告再問 X 有沒有登出該 Whats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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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 帳號,X 說應該有。跟著被告叫 X 換 Android 手機,因為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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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可以同時登入有兩個 WhatsApp 個人帳號,被告也用自己的小米手
R 機示範給 X 看,X 指自己在數日後會換手機。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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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被告指在 7 月 4 日接載 X 的車程中,X 有提及自己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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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男友在疫情期間不太支持自己,又多謝被告的接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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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65. 被告指在 7 月 5 日下班前,X 到自己辦公室問今天可否有 C
順風車,其後自己曾駕車和 X 到龍尾泳灘,因為日內有單車賽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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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上有特別安排,而自己不熟路,所以要沿路看環境。車程中,X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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紹路上交通黑點,X 也有投訴自己工作上的事,家中及男友的事。X
F 指父親在自己年幼時離家,父親常常酗酒而且暴力,母親要到精神科 F
接受治療,弟弟則是宅男,常留在家中不找工作,姊姊很早便離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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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又說男友父母及姐姐都不喜歡自己進入警界,又說自己曾在凌晨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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趕出家門,又多謝被告關心自己。X 在講及自己家境時,情緒激動,
I 被告要把紙巾交給她。跟著被告見到海灘便問 X 是否需要休息,讓她 I
冷靜一下,因為 X 的狀態影響被告的駕駛,所以他把車停在龍尾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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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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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266. 被告指因為當時下雨,所以自己手持雨傘,他們走到觀景 L
台,X 介紹指她在大學時做專題研習時曾到那𥚃。被告在拍照時,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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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雨傘,並投訴男友叫她選擇辭職或分手,於是他拍 X 肩膊以示鼓勵
N N
及安撫她的情緒,又叫她看遠些。跟著 X 對被告說「阿 Sir,有啲實
O 際的事想你幫手」,被告回答「如果法律容許的,我可以幫手」。跟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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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 X 說自己先要組織一下,然後 X 的電話響,X 走開接聽,回來時 P
說弟弟打來叫她買飯回家,跟著 X 指示被告送她到馬鞍山一個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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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便離開龍尾泳灘。
R R
267. 被告指其後 X 在車上指其他人笑她守水塘,她想讀 SC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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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因為之後可調離沙頭角,被告說「蔡又走,你又走,沙頭角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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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計劃誰人負責?」,被告便叫 X 留多一會,會幫她想想。另被告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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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把她那個警方不知的電話號碼報告給人事部。被告指 X 當時有些不
C 開心,下車時,X 再問被告第二天早上可不可以再坐順風車。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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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被告指 7 月 12 日,取代黃總督察的新督察表示他發現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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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WhatsApp 是商業帳號,覺得 X 有些古怪,問被告知不知道此事,
F 被告表示知道。其後被告叫 X 到辦公室,告訴她此事,X 表示自己家 F
附近沒有手提電話賣,也不知道哪𥚃可以買小米電話。被告告訴 X 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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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廣場有專門店,問她要不要自己幫她買,X 說好,於是被告下班後
H H
替 X 買了一部小米電話,並打電話告訴 X 該電話的價錢,X 表示遲
I 些會付款給被告。被告也替 X 買了手機殼,X 說最好買深藍色或黑 I
色,被告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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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269. 被告指 7 月 13 日下班時,自己把手機、手機殼及單據交
L 給 X,X 也問自己 7 月 14 日早上可否坐順風車,自己回答她要看當 L
天有沒有其他任務,經查看後告訴 X 她可以坐順風車。被告否認在沒
M M
有通知 X 的情況,把該小米電話及相關物品放在 X 的辦公桌上。
N N
O 270. 被告指 7 月 14 日早上,X 在車上說未有拿到錢還給被告。 O
另 X 又說 SCIC 課程快截止報名了,被告重覆自己的觀點,而 X 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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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自己真的想調走,因為在沙頭角工作對她的事業發展有很大的影
Q Q
響。被告否認曾在車上向 X 表達愛意。
R R
271. 被告同意自己在 7 月 20 日前沒有向 X 追收購買該小米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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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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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7 月 15 日事件
C C
272. 被告指自己 7 月 14 日下午及 7 月 15 日早上因病請假,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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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 7 月 15 日下午才上班。他指因為黃總督察要調走,他和警署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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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巧恩商量後決定由蔡安排晚宴,宴請所有警長及督察歡送黃總督察。
F 被告指自己 7 月 15 日當天工作很忙,要遲些才可以到酒家,所以先 F
打電話給黃總督察,叫他們先吃,又叫蔡點菜時不要吝嗇。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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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 被告指因為自己是第一次去那稻香酒家,所以未有把車泊
I 在碧湖花園停車場,而是泊在牽晴間停車場。 I
J J
274. 被告指當晚飯局的主角是黃總督察,因為是他要調職離開
K 沙頭角。他又指自己當天沒有打算喝酒,因為自己的胃不舒服,大便 K
L 也有血。當晚自己主要是以茶代酒,即使碰杯,杯內的都是茶,自己 L
只是喝了一兩口啤酒。被告指當晚也有很多白酒、紅酒,但主要是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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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兩枱人共喝了約 60 枝啤酒。被告否認當晚有如控方證人所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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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杯杯清」敬酒環節。
O O
275. 被告指自己坐了一個多小時後肚不舒服,自己起身準備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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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而 X 走過來問自己是否需要結賬,並說會拿被告的信用卡給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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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於是自己把信用卡交給 X,後來 X 回來把信用卡還給自己,X 說
R 不用簽名,自己在查看信用卡單據時發覺單據上有簽名。 R
S S
276. 被告在飯局內也曾和一名姓梁的警署警長傾談,後者打電
T 話給自己以前的上司蘇振光,自己跟著和蘇振光在電話中聊了數句。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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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77. 其後,蔡、賴及 X 走在被告身旁,並說「阿 Sir,有啲嘢 C
搵你幫手,搵你跪玻璃」,被告問是什麼事,他們說「你知唔知沙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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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被人查緊,你知唔知查成點?」,被告回應「我冇參與調查,唔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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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度」
。他們說是關於沙頭角遲到早退的問題,他們有幫手「做手腳」
,
F 包括把閉路電視及警署內時鐘的時間校遲些,也有批核同事遲到早退 F
或加班津貼。他們也說自己被要求到邊界警區觀看閉路電視片段,看
G G
他們認不認得出那些涉事人物。他們說知道被告和新界北指揮官熟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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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替他們說情,期間他們提及過往有上司在沙頭角禁區內和朋友划
I 獨木舟,並把獨木舟放在警署內。另外有人沒有上班也申請加班津貼, I
也有上司帶狗隻上班,叫同事帶狗出去玩及買狗糧。他們為免違規同
J J
事要錄取口供,於是批核長假期給該些同事直至該些同事離職。他們
K K
又指他們遲些也要錄取口供,又指 X 及賴皆未過試用期,他們怕紀律
L 調查會影響他們的仕途,包括蔡晉升為高級督察,或 X 及賴成為實任 L
M
督察。他們要求被告幫忙,後者指這是重要的事,自己要先消化,又 M
指當晚場合是歡送黃總督察,不宜談及此事,並叫他們下星期到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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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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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 被告指當晚 X 及賴都喝了很多酒,兩人攬頭攬頸,像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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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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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279. 被告指當自己準備離去時,X、蔡及賴三人走過來,大概 R
是希望被告當晚答應替他們說情,又說了意思是「大家坐埋同一條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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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說話。被告當時覺得他們很煩,說如果自己知而不作為,也是干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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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行為失當(MIPO)。被告說自己不會與他們同流合污,又
C 說自己要去廁所,然後離去。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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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 被告指在廁所內,蔡出現又說「阿 Sir,無功都有勞,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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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我搞得好好睇睇,老婆同仔發高燒我都唔理,阿 Sir,你幫下手啦」
。
F 被告其後和蔡再進入 V2 房間,跟黃總督察說自己不舒服先走,然後 F
相擁說再見。
G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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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被告離開房間後,蔡從後箍住被告的腰,說「阿 Sir,你
I 唔舒服,我扶你啦」,而被告曾搭蔡的膊頭,當時蔡說「阿 Sir 俾次 I
機會,當冇聽過我頭先講嘅野」。跟著被告行向酒家門口方向,蔡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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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推被告向廁所方向,並要求和被告再談一會。被告手指門口並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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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口方向行,同時向蔡說「不用扶,你放開啦」。接著,被告記得當
L 自己走到收銀台時,聽到 X 說「你哋行開,等我嚟」,當時賴把背包 L
交給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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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被告說因為自己坐得太久,腸胃不舒服,所以走路步態也
O 受影響。被告否認自己受酒精影響而步伐不穩。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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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被告指自己從酒家門口行向商場玻璃門方向時,X 一隻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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箍住自己的腰,另一隻手搭住自己膊頭,說「阿 Sir,你唔舒服,等我
R 扶你啦」,又叫被告不要告訴別人他們早前的說話。被告當時感到反 R
感,想掙脫 X 的手,說「唔好講啦,你返去啦,唔好陪我啦」。X 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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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被告說「阿 Sir,你咁急去邊,可唔可以車我返屋企」,而被告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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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順路,我要返差館,你返去陪黃 Sir」。過程中被告掙脫 X 的手,
C 向牽晴間方向行。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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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被告指在路程中,X 好像八爪魚,左右拉扯自己,並說「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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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走呀,求你唔好爆我哋啲嘢出去」,並在牽晴間商場對開平地大力
F 拉自己,說「阿 Sir,唔好走住啦,傾多陣」。跟著 X 向後喊「阿 Sir F
話依家返差館報串喎」,被告向後望,見蔡跑向自己並拉住自己上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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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袖,說「阿 Sir,唔好走住,傾埋先,好大鑊呀」,並說他們參與度
H H
很低,不關他們的事,被告都不想他們的前途盡毀,叫被告不要回警
I 署舉報他們。被告指他們當時以為自己回警署舉報他們,於是自己告 I
訴他們自己是回警署洗澡,以免把疫情帶給家中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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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285. 被告指他相信他們受酒精影響,所以動作大,自己當時對
L 蔡扯自己的手袖很反感。其後蔡鬆開手,自己繼續前往牽晴間停車場 L
以擺脫他們。過程中,X 和自己有拉扯,X 叫自己不要絕情,不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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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前途盡毀,而自己說「你知唔知道自己在說甚麼,你現在知法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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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拉扯中,X 自己失去重心跌在牽晴間行人路上,跟著被告叫
O X 打電話找人來照顧她。 O
P P
286. 被告指自己和 X 及蔡糾纏後,見賴及兩名警署警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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咩」及「華咩」出現,被告向他們說 X 及蔡飲多了,叫他們照顧 X 及
R 蔡,之後自己一個人繼續行去停車場,不需其他人扶。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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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被告指事發後,自己從沙頭角警署閉路電視片段知道當晚
C 新界北交通警員在那個時候正在警署內,把警署內的獨木舟用警車運 C
走,被告認為這也許是其他人拖延自己回警署的原因。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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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被告指在牽晴間停車場 1 樓,當自己走到其私家車的司機
F 位位置時,發覺 X、蔡及賴在車身的左邊,當時車兩旁都有停泊著其 F
他車輛。自己上車後啟動車輛,發覺副駕位置的車門被賴開啟,X 及
G G
蔡則在司機位對出位置,他們拍打已關上車門及車窗,並說「阿 S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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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祈唔好走」,被告把車窗放下,叫他們離去,不要纏住他。混亂中,
I 賴及 X 有嘗試拔去車匙,過程中因被告的七人車車身較高,X 或賴扭 I
錯方向,車發出「滋滋」聲響,被告撥開他們的手。在混亂中,X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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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被告的上臂數次,賴也上車坐在副駕位,大力扯被告說「阿 Sir,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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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走,講埋先」,賴也有觸及被告的頸及打被告的胸部,他當時非常
L 失控。被告指自己當時說「你再係咁,我打電話俾 DC(警區總警司)」
, L
M
他們聽到後走到車頭,自己準備關上副駕的車門,但三人回到車身旁 M
伸手入內嘗試拔車匙及扯被告的手。被告記得當時有人說「等我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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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是 X 或賴),然後 X 坐上副駕位 ,關上車門及扣上安全帶,
O 跟著 X 嘔了一下,當時蔡及賴在車外停頓一刻,因為 X 的嘔吐聲不 O
P 小。 P
Q Q
289. 被告指當時覺得他們不正常,怕留在那𥚃會被他們三人襲
R 擊,所以準備駕車離去。在開車後不久,被告發覺蔡在拉副駕的車門, R
S 被告覺得這樣做很危險便停了車,因為不想蔡受傷。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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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他指從自己開車至第一次停車,自己未有察覺地上有箭咀
C 標誌。他在庭上承認,其實當他從停車位駛出時是逆線行車的,但當 C
時自己不知道。他指自己從車位出來後轉右,因為自己以為那裡是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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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雙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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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291. 他指第一次停車後,X 開門下車,拿了她在車上的背包, F
並關上車門。被告再駕車,並聽到有人大喝「不要讓他離開」,跟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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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發覺左邊車門開啟了,於是自己再停車,以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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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92. 第二次停車後,蔡走到司機位旁,X 及賴則走到副駕位置。 I
當時蔡拍打車門及玻璃,叫被告不要走,不要回警署,X 曾上副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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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及賴之間有拉址,賴曾試圖把 X 拉出車外。X 在車上時,有跨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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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及伏在軚盤上試圖拔車匙,因車匙是在司機位的右邊。賴及蔡在車
L 外曾嘗試拉開司機位的門,但不成功,因為門鎖了。被告曾推開 X, L
因為 X 干擾到車的波棍。期間 X 開了門鎖及嘔了一下,蔡及賴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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嘗試拉開司機位的門,被告則拉門向自己的方向,不讓他們開司機門。
N N
O 293. 過程中,蔡曾伸手入車廂,想攬被告腰部拉被告出來,X O
則伏在軚盤上拔車匙,情況非常混亂,期間車在波棍被干擾下曾郁動。
P P
被告叫他們走開,但他們不走開,被告跟著大聲說「你們今晚痴哂線,
Q Q
躝開,否則後果自負」,其後拉扯沒有那麼厲害。被告關上車門及鎖
R 上,他向 X 說「今晚夠了,我不回警署了,我車你走吧」。X 當時說 R
了一句粗口,意思是叫賴快些上車,跟著賴也上車。被告說賴和 X 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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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很像「叠羅漢」,之後 X 從車前轉到坐在車的後座,被告叫他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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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吵因自己要駕車並要倒車。跟著,在車上的 X 及賴均沒有和被告互
C 動,但蔡不見了。 C
D D
294. 被告否認自己曾咬蔡的手指,自己也沒有察覺蔡有受傷。
E E
被告也否認自己曾推 X 落地,或者曾襲擊賴。他指自己沒有看到或感
F 覺到倒車時車曾接觸其他車輛。 F
G G
295. 被告指自己把車駛到停車場出閘口時,自己叫 X 及賴下
H H
車,但 X 沒有下車,他們說「你不是要載我們回家嗎?」,被告回答
I 自己要回警署,而 X 叫被告不要回警署。當時「成咩」及「華咩」走 I
到車旁,賴對他們說「阿 Sir 要返警署篤我哋」,被告則叫兩名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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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長照顧兩名督察,說他們發酒癲。「成咩」曾說「多一事不如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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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叫被告「俾次機會啲細嘅,不要回警署」。「成咩」在搭被告
L 膊頭時,被告有掙脫他。 L
M M
296. 被告指在車內,X 曾用兩隻手箍住他的膊頭,面貼面說「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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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r,不要嬲啦,我們飲多了,不要爆出去」,被告當時推開了 X,其
O 後不久黃總督察便到了。黃總督察上了車的後座問發生甚麼事,被告 O
說要回警署,黃總督察說他可以陪被告回去。當時 X 及賴已下了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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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把車駛前到閘口位,用八達通開閘,但閘沒有反應,黃總督察於
Q Q
是下車協助。其後被告再次拍八達通,見閘開啟便上車,想駕車離去,
R 但保安員突然站在被告車前,被告急剎車,車死火了,黃總督察下車 R
和該保安員傾談,被告想把車倒後但車已不能啟動,被告下車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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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員指因有人報了警,所以車不能離開,要查看其他車輛有沒有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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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後,車才可以離開。其後兩名軍裝警務人員到場,並向黃總督察表
C 示要看那車有否碰撞到其他人或物件。 C
D D
297. 黃總督察見被告因為胃痛站不直,叫被告先離去回警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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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由他去處理,有需要時才叫被告回來,因為黃總督察知被告需要
F 食藥。被告於是坐的士回警署,途中被告收到警員電話問被告在哪𥚃, F
被告說自己在回沙頭角警署途中,有需要可以回現場,對方說暫時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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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被告指自己上的士時候,身上有兩部手機、警員委任證、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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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住所鎖匙及辦公室鎖匙。
I I
298. 被告指到達沙頭角警署停車場後,自己問司機可否用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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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因自己的銀包放了在私家車內,司機說不可以,於是被告叫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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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軍裝警員幫他先付款,遲些還給他。被告表示因為的士車身較低,
L 所以自己的腳在下車時感到疼痛。自己因漏了鎖匙在車廂內,所以要 L
伸手入車廂拿回。被告指自己當時身體走路時看似「蝦米」,是因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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肚及腰都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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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99. 他指自己回警署後食藥及更換衣服,休息了一會,然後離 O
開辦公室到警署不同的地點找尋那獨木舟,但找不到,自己未有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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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及退彈區的位置,即從閉路電視見到獨木舟的位置。其後,自己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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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身大汗,再次回辦公室洗澡,然後聽到有人敲辦公室的門及在門下
R 放字條。自己開門後見到黃總督察、警署警長劉澤基及其他警署警長, R
從他們手上收到自己的物品,包括車匙及銀包。其後自己打電話給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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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名督察,X 及賴有接聽電話說自己已回家,蔡則沒有接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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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被告指事發後自己去先後看了兩名跌打醫生,又曾到政府
C 公務員診所及仁濟醫院急症室接受診斷及治療,因自己感覺左邊胸肋 C
骨位一帶很痛,右上臂及手腕等也有傷痕。他呈上太太及跌打醫師楊
D D
君華替自己拍攝的傷勢的照片(證物 D22(1-18))。被告亦因為肋骨
E E
的問題求診,骨科醫生江金富替被告撰寫了兩份骨科專家報告(證物
F D24 及 D25)。 F
G G
C.2 蘇振光(D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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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301. 蘇振光是於 2019 年退休的警司,他曾是被告的上司,他 I
們於 2010 年共事一年。他指被告做事踏實,工作表現好。他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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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退休後每年見面一兩次左右,在飯局中被告間中有喝酒,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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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克制,喝得不多,被告也在數年前開始食齋。
L L
302. 他指 7 月 15 日晚上 9 時半左右,自己曾和被告在電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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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傾談,當時被告說話速度正常,咬字清晰,不感覺到他有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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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對被告涉及此案感到震驚。
O O
303. 他指工作上和女性同僚單獨執行職務是正常的。
P P
Q C.3 陳志華(DW3) Q
R R
304. 陳志華是沙頭角分區助理指揮官(輔警),他是在被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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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沙頭角警署時才認識被告,只限於工作上的交往。他指被告做事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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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認真、有規矩、關心前線初級警員,常確保同事裝備足夠及做好防
C 疫工作。他指被告到任沙頭角後,紀律明顯嚴明。 C
D D
C.4 楊君華(DW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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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05. 楊君華為一名跌打醫師,也是一名表列中醫,他已執業十 F
多年。他表示第一次認識被告,是因為被告於 2022 年 7 月 16 日向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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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求診,投訴被人打,診斷為傷左氣門、右上臂、右手背等,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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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有詳細列出所有傷勢。他指氣門是指乳頭對下的位置。他指被告共
I 求診 5 次。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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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5 江金富醫生(DW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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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江醫生是一名骨科專科醫生,他曾在 2024 年 6 月 13 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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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6 月 21 日就被告的情況撰寫專家報告(證物 D24 及 D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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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在 2023 年 8 月 22 日第一次見被告時,被告表示自己在 2022 年
N 7 月 15 日被襲擊。他指從被告於 2023 年 8 月 22 日的 X 光片可見, N
O 被告的第六及第七節左肋骨曾有骨裂,但已癒合,而他未能說出那些 O
骨裂是在何時造成的。他亦指被告的健康狀況可能會影響他當時的步
P P
態。
Q Q
R
307. 這是辯方案情。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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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討論
C C
308. 本席在裁決前已詳細考慮控辯雙方的結案陳詞。被告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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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毫無刑事定罪紀錄的人,因此就他證供的可信性及犯罪的傾向性,
E E
本席已給予有利的考慮。
F F
309. 首先,本席認為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單獨和異性警務
G G
人員一起,本身並無不妥之處,這也是辯方證人退休警司蘇振光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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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同樣,偶爾方便順路接載同事也是無可厚非的,甚至陪同不適的
I 女下屬去洗手間此行為本身也沒有不妥當。 I
J J
310. 但在本案中,不受爭議的是被告在 2022 年 6 月 22 日後,
K 親自送防疫物資到下屬 X 的住所,親自在多日接載 X 上下班,過程 K
L 中需要繞道,多費時間,又替 X 買手機及手機殼。再加上從 2022 年 L
7 月 5 日龍尾泳灘觀景台閉路電視片段可見5,在 18:18:46 時、18: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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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及 18:18:58 時,被告對 X 的舉動都是超越上司下屬正常的關係。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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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動作令本席相信被告對 X 超越一般上司下屬的關係,明顯被告對 X
O 有愛慕及追求的意圖。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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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被告指他不喜歡喝酒,也不吸煙,但從 2022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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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食中心的閉路電視片段清楚可見,他在飯局中多次吸煙(雖然被告
R 否認),而且在 6 月 22 日飯局中,本席亦接納同桌各控方證人的證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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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證物 P17, D07_2022070518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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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被告曾和 X 及賴多次「杯杯清」,也曾和黃總督察喝酒,所以被
C 告當晚曾喝相當份量的啤酒。 C
D D
312. 被告指他多次陪 X 到洗手間,純粹只是因為他關心下屬,
E E
他在 X 進入殘廁後,自己沒有進入殘廁,只有在外等待,那為何當 X
F 在女廁時,被告仍然兩次開啟男廁旁那儲物室的門?他當時不應知道 F
X 在女廁嘔不到,還需要去殘廁。本席不接納被告解釋自己當時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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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奇,本席認為他是想找空間讓他和 X 可以獨處。事實上,其後當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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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女廁步出後,他再用手輕推 X 示意她去殘廁方向6。
I I
313. 綜合席前證供,包括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本席裁定在
J J
2022 年 6 月 22 日當晚,X 只曾進入殘廁三次。
K K
L 314. 根據閉路電視片段7,X 和被告在 21:43:52 時第一次進入 L
殘廁方向,殘廁當時應該有另一名男士佔用著(該男士在 21:38:04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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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向殘廁方向,消失於閉路電視畫面,其後 X 在 21:44:03 時進入了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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廁,該男士在 21:45:55 時從殘廁通道出現)。
O O
315. 控方指其實該男子只是停留在殘廁外的走廊,X 和被告曾
P P
進入該殘廁。須知道該男子早前在 21:37:25 時曾先走向殘廁方向,跟
Q Q
著在 21:37:43 時去男廁,後來在 21:38:04 時從男廁出來走向殘廁方
R 向,於閉路電視畫面消失,直至 21:45:55 時才重現。本席不相信他在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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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證物 P13, ch10_20220622205924, 21:46:45 時
7
證物 P13, ch10_2022062220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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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廁外逗留 7 分 51 秒,而且他從男廁走向殘廁方向時的行走速度也
C 不符合他正準備在殘廁外走廊停留的盤算。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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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本席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就其後那三次 X 和被告走向
E E
殘廁方向後,於閉路電視畫面消失的時間,每次約為 10 分鐘:
F F
(1) 第一次是 21:46:46 時至 21:56:50 時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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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第二次是 22:09:48 時至 22:19:35 時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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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第三次是 00:05:15 時至 00:15:50 時10。
I I
317. 被告指他每次都只是在殘廁外等待,查看手機訊息,即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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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等了這位不舒服的下屬近 30 分鐘,這說法明顯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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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 而且,在被告第二次成功進入殘廁後,重新在閉路電視畫
L L
面出現時,他才開始載上口罩,為何早前他會脫下口罩?被告指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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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不起暫脫口罩的原因,但列出幾種可能性,本席不接納被告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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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據 X 及被告的證供,他們在 6 月 22 日飯局前的關係是非
O O
常融洽。本席認為 X 實在沒有理由誣捏自己的上司和自己有這些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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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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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8
證物 P13, ch10_20220622205924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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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13, ch10_2022062222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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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13, ch10_20220623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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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 另綜合席前各控方證人的證供,7 月 15 日飯局期間,被
C 告當晚確實有喝不少啤酒。各控方證人亦指被告在離開酒家時,「步 C
履不穩」、「行路比較飄」、「很醉」、「行不到直線」。他們對被
D D
告步態的描述,也可從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所引證,尤其當被告在離
E E
開稻香酒家時,或在碧湖商場大堂時,或在牽晴間外行人路上時。被
F 告在牽晴間外行人路上步行的路線呈 S 型,步伐不穩11,本席認為被 F
告當時是相當程度上受酒精影響。
G G
H H
321. 被告指他當時其實是身體不適,並不是受酒精影響,本席
I 不接納此說法。當然,本席不能排除在有關時候被告也有身體不適的 I
情況,但他同時也相當程度上受酒精影響,這是肯定的。
J J
K K
322. 本席同意骨科專家江醫生指,身體不適可以影響到步態。
L 但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當時的步態明顯與一般常見的醉酒人士 L
的步態無異。
M M
N N
323. 本席又注意到被告在離開牽晴間停車場閘口時,忘記從車
O 上拿自己的銀包,在離開的士時,又忘記拿自己的鎖匙,他當時應該 O
是精神無法集中。
P P
Q Q
324. 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在離開稻香酒家的路程中,相
R 當大部分時間身體倚靠著蔡,或其後倚靠著 X。本席認為被告當時的 R
身體狀況並不適宜駕駛。
S S
T T
11
見證物 P20, DVR 2_ch6_main_20220715220004_20220715230004, 22:36:15 時至 22:36:25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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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25. 此外,所有控方證人皆指 7 月 15 日飯局氣氛良好,並沒 C
有見到被告不悅的情況。
D D
E 326. 被告指蔡及賴在 7 月 15 日飯局期間,就沙頭角警署紀律 E
F
調查事件要求他幫助,本席認為並不可信,原因是這些要求是秘密的, F
並不適宜在大庭廣眾及當時的環境下提及,尤其是當時席上還有很多
G G
其他同僚。再加上,席前證供顯示蔡並不涉及此紀律事宜,他沒有理
H H
由參與此事。
I I
327. 被告指因為 X、蔡及賴以為自己不答應幫忙,並即時回警
J J
署向上呈報,所以他們用盡方法防止自己回警署,這說法本席也不接
K 納。 K
L L
328. 如果被告真的以為那三位下屬在酒精影響下「發酒癲」失
M M
控,又對自己暴力無禮,那為何他在 7 月 15 日深夜、7 月 16 日凌晨
N 及其後,頻繁地向他們發出多個訊息或致電他們?而且事後被告也沒 N
O 有就他們的行為上報,這不合情理。 O
P P
329. 況且,即使他們的請求被拒絕了,本席不相信被告指蔡拉
Q 他再去廁所多談一會等行為曾發生。他們對被告的行為是為了防止被 Q
R
告駕車,因為他們覺得被告酒後不適宜駕車,這是事實。本席並不接 R
納被告指自己當晚沒有喝酒,或只是喝了一兩口。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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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 他們三人都是比被告職級低的警務人員,他們在其後和被
C 告的互動都未有使用強硬的手法令被告不能駕車,否則本席絕對相信 C
他們有能力制止被告駕車此事。另由「華咩」及「成咩」的證供可知,
D D
他們始終認為被告是比自己的職級高的上司,他們會盡可能用較軟性
E E
的方法解決問題,他們絕對不想觸怒上司。
F F
331. 本席認為 X、蔡及賴在飯局後的行為皆是為了防止被告在
G G
受酒精下影響下駕車。
H H
I 332. 被告當時明顯受酒精影響,所以被告回警署後,即使眾人 I
多次打被告辦公室電話、手提電話及敲打他辦公室的門,被告都沒有
J J
反應。被告是在過了數小時後才清醒過來,接收那些字條及自己的物
K K
品。本席不接納被告指自己那數小時曾去警署不同位置尋找那獨木舟,
L 原因是被告當時身體狀況並不容許他這樣做,而且這事沒有急切性。 L
被告指自己曾用手機螢幕的燈光作照明,如果這是事實,那他應該能
M M
接收眾人在數小時內打給他無數的電話,或至少留意到那些未接來電
N N
的紀錄或訊息而作出回應。
O O
333. 雖然在很多重要的議題上,本席不認為被告的證供可信或
P P
可靠,但本席提醒自己,舉證的責任在控方。
Q Q
R 334. 在此審訊中,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著實大大協助本席了解 R
事實的真相。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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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控罪一至控罪三
C C
335. 就控罪一至控罪三,控方倚靠 X 的證供去指出在殘廁內
D D
所發生的事件的經過。本席提醒自己性罪行的案件指控容易反駁難,
E E
尤其是一對一的證供。
F F
336. 本席在評核 X 的證供時,時刻緊記 X 是被告的下屬,亦
G G
因 X 在有關時間仍然是在試用期,被告為 X 撰寫旳表現評核報告是
H H
會影響 X 在警隊內的前途,X 可能因此違背自己的意願而順從被告的
I 要求,以及警隊內的階級觀念很強。 I
J J
337. 辯方同意就 X 指被告在殘廁內的行為(如有的話),性質
K 是猥褻的。 K
L L
338. X 多次作供時強調自己當時身體受酒精影響不舒服,曾嘔
M M
吐,全身乏力,但仍然是清醒的。辯方也指 X 當時是清醒及有意識的,
N 所以她是可以有效作出同意。 N
O O
339. 本席同意控方陳詞,即就控罪一至三的「猥褻侵犯」罪,
P P
根據 R v Court [1989] AC 28,控方必須證明兩項主要的犯罪行為元
Q 素。 Q
R R
340. 首先,控方必須證明被告的侵犯是「未經他人同意和在沒
S S
有合法辯解之下故意觸摸他人」,如果事主自願和合法地給予真正的
T 同意,就不存在侵犯,被告也因此沒有犯罪。如果證據中出現了潛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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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信的同意的可能性,則控方有責任證明這種同意不存在(R v May
C [1912] 3 KB 572)。就「同意」(consent) 與「就範」(submission) 兩者 C
區別,事實裁斷者應運用常識、經驗,連同對人類行為及現代行為的
D D
認識,考慮所有相關事實,從而決定涉事投訴人有否「同意」有關的
E E
行為:Archbold Hong Kong 2025, [21-158]
F F
341. 第二項犯罪行為元素是侵犯「同時涉及據稱被侵犯者受到
G G
猥褻的情節」。這需要證明該行為是「猥褻」的,應用客觀的「思想
H H
正確」標準來判斷甚麼會構成猥褻,即思想正確的人顯然會認為是猥
I 褻的行為。 I
J J
342. 另一方面,控方須證明與上述兩項犯罪行為元素相對應的
K K
犯罪意圖。因此,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對他人進行猥褻侵犯,即控
L 方要證明被告有意在未經受害人同意下侵犯受害人(R v Kimber [1983] L
77 Cr App R 225, 299)。倘若證據中出現被告是否相信受害人同意的
M M
合理疑點,控方則須證明該信念不存在。如果該行為是否屬猥褻有含
N N
糊之處,則控方可藉提出被告有猥褻目的的證據來證明該行為是猥褻。
O O
343. 本席注意到在庭上,X 就「被侵犯」的細節被盤問時,多
P P
次情緒失控。同樣,徐總督察指當她和 X 錄取供詞,問及被侵犯的細
Q Q
節時,X 也顯得情緒失控。
R R
344. 另一方面,根據孫駿軒的證供,X 在 2022 年 6 月 23 日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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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向他提及被侵犯時,眼濕濕,顯得很不開心。另陸俊宏指 X 在 2022
T T
年 6 月 23 日早上在電話告訴他自己被侵犯時,說話很慢,似有哭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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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而 Y 在描述姐姐 X 告訴他自己被侵犯時,未有提及 X 有情
C 緒激動的情況。 C
D D
345. X 對不同的對象講述同樣事件時情緒反應分別很大,原因
E E
令本席疑惑。
F F
346. 本席從閉路電視片段觀察 X 每次(尤其第一次)從殘廁
G G
出來後的容貌、神情、行為,尤其是 X 與被告的身體有否保持距離或
H H
接觸等。本席在所有閉路電視片段中,未有見到 X 有慌張、震驚、衣
I 履不整、頭髮凌亂的情況,相反 X 仍然戴著口罩,衣履整齊,並在回 I
飯桌的路程中用雙手整理自己的頭髮,雖然 X 解釋這是她潛意識的
J J
行為,但 X 的面容並無異樣,而且 X 和被告明顯並沒有刻意保持距
K K
離的行為。本席也注意到 X 多次主動用手挽被告的手。
L L
347. 在 X 和被告第三次從殘廁出來時,X 甚至有從被告身後
M M
雙手攬被告腰部的動作,反而是被告把 X 雙手鬆開,並移 X 到自己
N N
右身旁繼續行走。
O O
348. 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在 X 和被告來往殘廁路途中,被
P P
告曾多次用手接觸 X,似是支持及引導 X 步行的方向。本席也注意到
Q Q
當 X 向女廁方向行走時,被告曾用手接觸 X,指示 X 右轉向殘廁方
R 向,但本席看不到被告在此時有對 X 進行拖行的行為。 R
S S
349. X 曾解釋自己在路途中接觸被告是因為當時身體乏力,需
T 要被告身體支撐自己,否則自己會跌在地上。問題是如果被告是在不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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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之前侵犯 X,X 很想避開被告,很害怕他,侵犯的經歷也令 X 很難
C 受,受屈辱,那正常反應不是寧願自己跌在地上,也不願和剛侵犯自 C
己的人有接觸嗎?
D D
E E
350. X 常指同檯的人見到被告陪同她去廁所也沒有伸出援手,
F 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每次 X 從殘廁回到飯桌時,神情未有異樣,難 F
以令同檯的人感覺她當時需要援助。數名控方證人也指他們只是以為
G G
被告關心 X,只是奇怪被告陪 X 去廁所三次。
H H
I 351. 另就被告主動拍 X 叫她去廁所這點,這也解釋為何蔡其 I
後曾嘗試協助扶 X 去廁所。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拒絕蔡的幫
J J
忙。雖然被告指他曾要求蔡幫忙但突然發覺蔡不見了,本席就此點會
K K
接納蔡的證供,本席不認為希望取悅上司的蔡會不遵從上司(被告)
L 的指示,協助被告陪 X 去廁所。 L
M M
352. 本席也從閉路電視片段注意到在轉飯桌後,有一段時間只
N N
有 X、被告及黃總督察在飯桌。X 曾自己起身走向廁所方向(00:01:55
O 時)12,行了數步後突然頭轉向被告方向(可能是被告叫 X,X 轉頭)
。 O
當時被告正和黃總督察傾談,見到 X 的行動後並沒有起身,只望向
P P
X,跟著 X 返回自己的座位。本席覺得奇怪,如果 X 早前已有兩次在
Q Q
殘廁內被被告侵犯,即使她當時有需要去廁所,她也會等蔡或賴回飯
R 桌後,叫其他人陪同自己,為何會自己單獨去廁所?而且為何她行了 R
數步再望向被告後,便返回飯桌不去廁所呢?事實上,在不久後,被
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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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證物 P13, ch06_202206230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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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便拍 X 叫她去廁所(00:04:10 時),而 X 也跟被告一起去廁所。庭
C 上,X 指自己當時不想去廁所,也不需要去廁所,那為甚麼她早前起 C
身走向廁所方向?
D D
E E
353. 即使 X 很多時伏在飯桌上休息,但被告及其他控方證人
F 皆指 X 有時在他們交談時插嘴。 F
G G
354. X 被盤問為何如果她曾被侵犯,她不先自行離開那熟食中
H H
心,她表示自己身體當時非常弱,連打電話也不可以。但其後,當她
I 看過閉路電視片段後,她同意自己曾接聽男朋友的電話,但自己沒有 I
向他作出即時接自己離去的要求。蔡當時亦有和 X 男朋友通話,討論
J J
飯局後接送 X 的安排。
K K
L 355. 其實,當各人需要轉飯桌時,不正是離開現場的好時機嗎? L
M M
356. 本席即使考慮到 X 當時某程度上受酒精的影響及 X 害怕
N 被告濫權對付自己,對接納 X 就當晚自己的行為的解釋,持有保留。 N
O O
357. X 在庭上指無論是 6 月 22 日或 7 月 15 日的飯局,自己都
P P
是不想出席的,在席間自己是扮作開心,但從 7 月 15 日飯局的照片
Q 可見,X 滿面通紅,面露笑容〔證物 D5(1-2)〕。席前沒有證據顯示 X Q
R
曾在 7 月 15 日當晚被強迫喝酒。 R
S S
358. 另當 X 用被告的信用卡在稻香酒家的收銀台付款時,可
T 見 X 不經意地代被告簽那信用卡單據,她當時和賴的緊密互動顯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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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十分開心、放鬆,也和賴非常熟絡。本席不認為 X 當時的表現是假
C 裝出來的。 C
D D
359. 此外,本席也關注到以下事項:
E E
F
(1) 從閉路電視截圖可見,在 2022 年 6 月 22 日 21:43:45 F
時,X 是自主向廁所方向行走(即使被告的左手可
G G
能接觸到 X 右邊身體的部分)〔證物 P56(2)〕。
H H
I
(2) 在同日 22:09:41 時,X 在行向廁所時,右手繞著被 I
告的腰部,而被告的左手放在 X 的背部〔證物
J J
P56(11)〕。
K K
(3) 在同日 22:19:41 時,X 和被告離開殘廁,X 用雙手
L L
整理頭髮,X 和被告平排步行,沒有身體接觸〔證
M M
物 P56(14)〕。
N N
(4) 在 6 月 23 日 00:05:09 時,X 和被告行向廁所時,X
O O
走在被告左前方,被告的左手可能觸及 X 的背部〔證
P P
物 P56(19)〕。
Q Q
(5) X 指自己被第三次侵犯前,在離開飯桌時,自己曾
R R
口頭向蔡求助,而蔡的證供未有支持 X 的說法。從
S S
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證物 P13 鏡頭 86)
,在 00:04:18
T 時,X 當時在被告左後方行著,並轉頭向自己右後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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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蔡,X 的右手卻是伸向被告的背部方向,而左
C 手觸及自己的面部,並沒有向蔡借力或尋求倚靠。 C
D D
(6) 在 6 月 23 日 00:15:51 時,X 和被告在離開殘廁後,
E E
X 走在被告前方〔證物 P56(21)〕。
F F
(7) 在同日 00:15:59 時,X 有從被告身後雙手攬被告腰
G G
部的動作〔證物 P56(22)〕。
H H
I
(8) 在同日 00:50:45 時至 00:51:50 時,眾人離開熟食檔 I
時,X 是自主站起來,過程中短暫觸及椅背,背上
J J
背包並自主步行(證物 P13 鏡頭 86)。
K K
(9) 在 2022 年 7 月 15 日 22:20:24 時,被告在離開稻香
L L
酒家經過收銀處時,被告雙手放在褲袋,X 獨自陪
M M
同被告〔證物 P58(5)〕。從 X 當時背著背包,相對
N 她早前在酒家大廳追著由蔡扶著的被告時沒有背 N
O 包,可推斷她在途中曾從另一人(應該是賴)拿回 O
自己的背包,那為何她不請賴負責陪同被告,而要
P P
自己獨自處理被告?X 當時也可以找其他警署警長
Q Q
幫忙陪同這個身高體重比自己多得很的被告,這行
R 為與 X 說不想和被告在一起的證供明顯矛盾。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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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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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同日 22:36:26 時,X 和被告在牽晴間外行人路上,
C X 開始用左手捉住或拉住被告的右手手踭(證物 C
P20 頻道 6)。
D D
E E
(11) 在同日 22:36:33 時,X 的左手握著被告左手〔證物
F P58(13)〕。 F
G G
360. 在整件停車場事件中可見,X 即使知道被告受酒精影響不
H H
適宜駕駛,仍屢次登上被告車的副駕位置,X 的行為比蔡及賴更主動、
I 更積極,X 的目的純粹是防止被告駕駛影響他人嗎?為何 X 經長時間 I
對被告作出勸喻但未被理會後,仍然選擇停留在受酒精影響的人所駕
J J
駛的車上,而不讓其他人接手處理情況呢?
K K
L 361. 就被告在殘廁內的行為,X 指被告想從其上衣的下方把手 L
伸進上衣向上觸摸自己的身體,但被 X 阻止,被告便沒有繼續。被告
M M
又想脫 X 的褲,但因褲太緊,並不成功,被告亦沒有繼續。X 指三次
N N
侵犯的過程中都是相似的情況。
O O
362. 本席認為這說法並不合理,難道被告每次都嘗試把手從下
P P
而上伸進 X 的上衣撫摸 X 的上身,又在每次被拒絕後重複嘗試脫 X
Q Q
的褲?當然,本席明白 X 在受酒精影響後可能對事發經過印象模糊,
R 但 X 的證供明顯不合理。 R
S S
363. 辯方律師指如果每一次的侵犯事件均有真實發生,即使涉
T 及相同的施襲者和受害者,或者施襲者習慣某種模式進行侵犯,情節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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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也應存在一些差異。可是,就被告作出的侵犯行為和 X 自己的反
C 應,X 幾乎說不出這三次侵犯事件有任何不同之處。辯方指有了第一 C
次和第二次被侵犯的經驗,X 應當對被告的行為模式有一定的掌握,
D D
會在第二和特別是第三次時更懂得如何應付及抵抗。同樣地,被告也
E E
應會在第二和第三次侵犯時,因應早前未能成功作出的個別侵犯行為
F 作出調節,使 X 較難用手撥開被告或阻止被告的侵犯。但 X 的說法 F
卻是她每次都以相同的無效方式去應對被告的侵犯,而被告則用相同
G G
及明知行不通的侵犯手法,辯方指這是超越常理。
H H
I 364. 辯方指當 X 被問及第二次和第三次侵犯的細節時,X 不 I
下數次不耐其煩地表示她已經在描述第一次的侵犯時候交代了相關
J J
細節,但若三次侵犯事件確實有發生,X 應該有三次不同的獨立記憶
K K
於腦海,不可能假設第一次侵犯的記憶可以適用於第二和第三次侵犯。
L 而且如果事實真的是這樣,這似乎支持被告在 X 清楚表示不同意後 L
M
便沒有繼續該行為。 M
N N
365. X 也指被告曾在 2022 年 7 月 14 日送她上班途中撫摸她右
O 手前臂數次,X 忍不住瞪了被告一下,被告便停止觸摸 X。這說法也 O
某程度上支持在 X 清楚表示不同意時,被告便停手。當然,本席注意
P P
到在龍尾泳灘時,當被告把手放在 X 的肩膊上,X 質問被告後,被告
Q Q
的手仍然停留在 X 的肩膊上。
R R
366. 另外,X 的時任男友孫駿軒指 X 很不想別人知道她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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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背景及歷史,但為何被告似乎清楚知道 X 的家庭背景、父母及弟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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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況,甚至知道 X 當時男友的家人不喜歡 X 在警隊工作,究竟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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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是害怕這名曾向自己作出性侵的被告,還是當被告是一位可信賴
C 的朋友? C
D D
367. 另 X 在 2022 年 8 月 2 日的書面供詞及在庭上的證供,就
E E
在殘廁內被告對她的侵犯行為的描述明顯並不全面。根據閉路電視紀
F 錄,X 和被告在殘廁內每次均逗留約 10 分鐘。 F
G G
368. X 在庭上提及被告的陽具觸碰到她的嘴唇及牙齒,有進入
H H
她的口腔,也有提及把陽具抽出,她被迫替被告口交數分鐘。而 X 的
I 書面供詞只提及被告的陽具觸碰到她的嘴唇,並沒有「口交」這詞。 I
徐總督察指自己沒有把「口交」這詞寫在 X 的供詞內,因 X 指自己
J J
不肯定被告的陽具進入她口腔的深度,X 不想誇大被告的行為,而且
K K
X 認為口交帶有是雙方同意的行為的感覺,所以 X 不想在自己的供詞
L 內有「口交」這詞。 L
M M
369. 本席雖然明白 X 當時受酒精影響,未必能很詳細留意被
N N
侵犯的情節,但她的記憶也不會只限於自己嘴唇接觸到被告的陽具、
O 被告的陽具抽打自己的嘴部及陽具被抽出。X 未有指被告曾在言語或 O
行為上對她作出威嚇,或對她作出粗暴的行為。X 只說被告「㩒」自
P P
己的頭到被告的下體位置,那「口交」數分鐘是怎樣進行的,X 未有
Q Q
描述。如果 X 當時有反抗, 例如把頭「擰左擰右」或 X 站起來,都
R 可以停止此口交行為。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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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 X 在被盤問時,曾數次指如果自己當時能理性處理問題,
T T
可能已報了警。她亦數次指如果自己當時可以的話,在殘廁內已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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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這似乎顯示 X 在殘廁內沒有作出反抗。那如果 X 當時沒有作出
C 反抗,會不會令被告誤以為 X 是「同意」該些行為? C
D D
371. X 在作供時也沒有指出自己怎樣反抗,只是說自己拒絕被
E E
告把手伸進上衣觸摸自己的身體及脫下自己的褲,X 未有提及如呼叫
F 等反抗行為。 F
G G
372. 另本席也尤其關注 X 主觀指「口交」包含雙方自願的因
H H
素,所以 X 不希望徐總督察在其書面供詞內用這詞。
I I
373. 辯方律師指 X 自己深知根本沒有合理版本可以解釋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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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沒有威嚇的情況下,一名神智有一定清醒程度且身軀四肢活動
K 自如的人士可以被迫進行三次口交,每次長達數分鐘。本席接納這說 K
L 法。 L
M M
374. 另本席尤其注意到在 7 月 15 日晚飯後,當被告離開稻香
N 酒家時,被告、X、蔡和賴的表現。X 當時選擇不請其他人扶被告離 N
O 開酒家,而是自己負責扶被告。X 明顯知道自己在扶被告過程中必然 O
會涉及自己身體和被告身體接觸這種情況,但 X 仍然繼續,這表現和
P P
X 指自己害怕被告、逃避被告的證供互相矛盾。要知道現場除了賴外,
Q Q
還有多名男性警署警長,X 大可以叫他們幫忙。
R R
375. X 辯解指自己當時沒有想到性侵的事,本席認為性侵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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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的話)必定刻骨銘心,不可能記不起,性侵受害人不期然會避
T 開那侵犯自己的人。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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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76. 此外,在 7 月 15 日晚飯後,X 的表現明顯跟她指害怕被 C
告、憎恨被告、避免和被告接觸等說法矛盾。當晚,即使被告數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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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 X 離開,X 也沒有離開,甚至多次登上被告駕駛的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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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377. 在本席考慮此點時,亦有考慮 X 當時可能如她所述是想 F
履行作為警務人員的職責,阻止被告駕車,以免危害被告及途人。本
G G
席當然同意保護市民生命財產是警務人員的職責,但本席在考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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閉路電視片段後,不認為當時 X 在被告的車廂內是純粹履行作為警
I 務人員的職責,阻止被告酒後駕駛,而且正如前述,X 當時可找其他 I
男性同僚履行此職責,尤其是當她很長時間都未能成功勸阻被告,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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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上車及停留在車上,甚至到閘口的時候也是被告要求她和賴下車
K K
的。
L L
378. 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當 X 坐在副駕位置,而車停在停
M M
車場閘口前,X 未有即時下車,畫面顯示 X 曾由副駕位置起身把身體
N N
橫跨在被告胸前,雙手手臂看似環繞被告的上身,X 的頭看似很貼近
O 被告的面部13。控方指 X 當時只是想搖醒被告,叫他不要開車,本席 O
並不接納此說法,搖醒被告並不需要這個動作。雖然畫面不是很清晰,
P P
但 X 的行為並不顯示她有意避開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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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21(2), 19_04_R_220715220000, 22:59:59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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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379. 綜合以上各點,本席亦已考慮「屈服」的因素及 X 當時受
C 酒精影響,本席認為就控罪一至三,控方未能成功舉證 R v Court 內 C
「未經他人同意」這犯罪行為元素。
D D
E E
380. 因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本席裁定被告就控罪一至三,罪名
F 不成立。 F
G G
D.2 控罪四
H H
I
381. 根據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7 條: I
J 「(4) 如 —— J
K (a)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 K
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
L L
(b) 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
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M M
該人須視為屬第 (1) 款所指的危險駕駛。
N N
……
O (6) 就第(4)及(5)款而言,危險指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 O
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
P P
(7) 就第(4)及(5)款而言,斷定在某個案中,對合格而謹
慎的駕駛人有何預期,或斷定在某個案中,對合格而
Q Q
謹慎的駕駛人而言甚麼是顯然易見,須顧及該個案
的整體情況,包括 ——
R R
(a) 在關鍵時間有關道路的性質、狀況及使用情
S 況; S
(b) 在關鍵時間在有關道路上的實際交通流量,
T T
或按理可預期的在關鍵時間在該道路上的交
通流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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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能夠預期被告知悉的有關情況(包括被告的
C 身體狀況)以及經證明被告已知悉的任何情 C
況 (包括被告的身體狀況)。」
D D
382. 本席早前已裁定在 2022 年 7 月 15 日飯局後,被告當時相
E E
當程度上受酒精影響及/或連同受他自稱的身體不適影響,明顯他當
F 時的身體狀況並不適宜駕駛。被告應該清楚知道自己的身體狀況,當 F
G 然,他也可能錯誤地以為自己的狀況仍然適宜駕駛。 G
H H
383. 再者,從被告駕駛自己車輛 TR6788 的方式可見,他首先
I 在未清楚(根據被告的證供)路面行車方向是向左的情況下右轉,離 I
J 開泊車位置逆線行駛,其後再在路口右轉,過程中隨時與迎面的車輛 J
發生碰撞。從相片及相關的閉路電視片段可見,在被告車的停泊位置
K K
前右方不遠地上已有清晰的行車方向路面標記,被告當時明顯沒有察
L L
覺。
M M
384. 此外,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當左副駕車門未關好時,被
N N
告車已在行駛14。當然,本席注意到當被告發覺此點時,他曾停下車
O 輛。另外,當車停定而 X 站在已開啟的左車門旁時,被告曾兩度啟動 O
P 車輛15,這點也是危險的,這些都顯示被告當時的專注力並不足夠。 P
Q Q
385. 當被告車在停車場路口右轉快到盡頭時,被告把車倒後,
R 過程中曾分別與閉路電視畫面右下方及左下方的車輛發生輕微碰撞16, R
S S
T 14
證物 P21(1), A01_20220715221202, 22:46:53 時至 22:46:59 時 T
15
證物 P21(1), A01_20220715221202, 22:52:07 時及 22:52:18 時
16
證物 P21(1), A01_20220715221202, 22:53:17 時及 22:53:30 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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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點是很明顯及清晰的。賴亦表示當時自己在副駕位置上也感覺到輕
C 微碰撞的震動,車上的 X 也同意此點。席前沒有證供顯示,有其他人 C
在此段時間影響或干擾被告的駕駛。
D D
E E
386. 辯方律師指被告這些駕駛方式是在身體不適、受驚及被其
F 他人的故意騷擾的情況下導致短暫無法專注顧及路面情況及/或作出 F
錯誤判斷,其駕駛方式極其量只屬於不小心駕駛。
G G
H H
387. 本席認為被告在明知自己有這些身體狀況仍然選擇駕駛,
I 即使他深信自己仍然可以安全駕駛,他明顯是錯誤的。如他當時受車 I
內外的人行為上的騷擾,他也應該停止自己的駕駛行為。被告當時的
J J
駕駛行為是危險的。
K K
L 388. 綜合席前證供,被告短時間內與兩部停泊中的車輛相撞、 L
逆線行車、在未確保車門已關上而行車等,這些行為顯示被告當時駕
M M
駛汽車的方式明顯是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
N N
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
O 會屬危險,會是顯而易見的。 O
P P
389. 事實上,亦因為被告的當時駕駛行為令人擔心,引起途經
Q Q
的市民嚴重關注而報警。
R R
390. 本席裁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舉證此控罪成功,
S S
被告控罪四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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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 控罪六
C C
391. 從 X、蔡及賴的證供可見,2022 年 7 月 15 日當晚在離開
D D
稻香酒家後,三名督察連同其他人試圖勸喻被告坐蔡的車,及阻撓被
E E
告接近自己的車及駕駛的經過,過程中上有多次糾纏。不爭議的事實
F 是被告及各人都有不同程度的身體接觸。從他們的證供及閉路電視片 F
段可見,賴曾試圖從被告車的副駕位拉 X 下車,雙方有拉扯,蔡和賴
G G
同時穿過司機位的窗試圖拔去車匙,賴和蔡必定身體有接觸。
H H
I 392. 根據蔡的證供,當他在迴旋處見不到 X 和被告後,在牽 I
晴間停車場閘口附近見 X 和被告。被告曾在巴士站外差點失去平衡
J J
跌倒,而蔡立即攬著被告,X 也失平衡跌倒,三人在那裡糾纏約 10 分
K K
鐘,過程中互相拉扯。
L L
393. 其後,當被告成功上了車的司機位後,三名督察皆不停拍
M M
打車身,蔡及賴也有合力分工伸手入狹窄的車廂內試圖拔去車匙,不
N N
排除各人在這段時間會有互相碰撞及導致有損傷。
O O
394. 蔡也指當自己透過車窗入車廂嘗試拔車匙時(被告當時坐
P P
在司機位),被告激動地用右手大力捉著蔡的左前臂及用左手揮拳擊
Q Q
中蔡的嘴部,被告又用左手拉蔡右手入口咬了一口,令蔡右手中指流
R 血。蔡當時立即打電話給警署警長黃巧恩,說自己被警司咬了。 R
S S
395. 蔡當晚是清醒的,因為他沒有喝酒。他清楚指出自己被被
T 告襲擊的經過,控方亦呈上蔡嘴部及手指的相片和醫療報告證實蔡手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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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傷勢,這些都支持蔡的證供。本席相信蔡嘴部及右手中指的傷勢
C 是由被告造成的。就著蔡的其他傷勢,本席不認為那些傷勢必然是被 C
告造成的,始終他們四人曾在長時間互相糾纏,身體接觸是難以避免,
D D
過程中蔡也有用力拍打汽車等行為。
E E
F 396. 雖然蔡未曾向救護員及其他警署警長指出他的手指是被 F
被告所咬,但他事發後立即打電話給警署警長黃巧恩說自己被警司咬。
G G
本席認為其後蔡的行為只是不想事件向其他人曝光。
H H
I 397. 最終蔡的右手中指縫 了 3 針 及獲發 7 天病假。庭上,蔡 I
指自己事後曾接受物理治療、職業治療、心理輔導及因此患上創傷後
J J
壓力症。呈堂的醫療報告(證物 P3)支持蔡手指曾接受縫針,未有指
K K
蔡因傷而接受其他治療。雖然如此,本席接納蔡曾接受其他治療,但
L 就蔡指自己患上創傷後壓力症此點,本席在缺乏有關醫生的診斷報告 L
下,未能確認究竟是蔡懷疑自己患上此症,還是精神科醫生已有此診
M M
斷。
N N
O 398. 在考慮有關醫療報告、相片及蔡就傷勢對他的影響的證供 O
後,本席認為蔡的右手中指及嘴唇的傷勢未能構成身體嚴重傷害,而
P P
且本席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被告備有控罪所指的意圖,即意圖使蔡
Q Q
身體受嚴重傷害。本席認為被告當時的行為是他真誠相信自己可以駕
R 車(當然這是錯誤的)但被阻撓,所以他主觀地作出自衛,停止各人 R
的行動,以便自己不受他們騷擾而駕車。在蔡這件事件中,本席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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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混亂期間不經意地使用過份的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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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9. 本席裁定被告控罪六「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
C 名不成立,但本席根據香港法例第 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51(2) C
條,裁定被告就違反香港法例第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9 條
D D
的「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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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D.4 控罪五 F
G G
400. X 指被告在 2022 年 7 月 15 日當晚,曾兩次撥/推開自己,
H H
令自己跌倒在地上。但根據蔡的證供,在停車場 1 樓時,各人互相位
I 置接近,蔡指自己當時專注於被告的一舉一動,他沒有察覺被告曾撥 I
/推 X 到地上。而在牽晴間商場外的巴士站時,蔡指 X 曾自己失重心
J J
跌倒的,他未有指被告曾推 X。
K K
L 401. X 指在停車場 1 樓,自己第一次跌倒後,由賴扶自己起身 L
並看到被告已上車坐在司機位,自己立即走到司機位旁,站在開啟的
M M
司機位車門及車之間的空隙,在被告試圖關車門時,被車門夾到數次,
N N
然後被告再次推跌 X,但蔡未有察覺或支持 X 的講法。根據蔡的證
O 供,他指自己、X 及賴當時曾阻止被告開車門上車,但不成功,他並 O
沒有提及 X 所指自己被推跌,然後起身後被告已上車這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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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402. 辯方指就 X 在庭上講及自己在停車場 1 樓第一次跌倒的
R 情節,相關閉路電視片段沒有支持此點。 X 指他們到達被告車所處範 R
圍時,自己已被撥倒後起身,然後立即走到司機位旁,但閉路電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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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顯示於 22:45:36 時至 22:45:45 時17,X、蔡及賴三人曾同時站在被
C 告車頭,然後 X 走向車的右方。辯方指這明顯不是 X 所指自己被撥 C
倒後立即走向司機位的情景,因為被告和他們三人早在 22:42:14 時的
D D
閉路電視畫面已出現在被告車頭位置,22:45:36 時並非他們三人剛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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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達車位的畫面。
F F
403. 根據賴庭上的證供,在閉路電視片段 22:45:36 時,他們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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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被告車頭位置(當時被告已在車內司機位上),其後 X 才走向司
H H
機位及發生 X 被被告用車門夾的事件,這也與 X 及賴所指 X 被被告
I 推跌,賴扶 X 起身後發覺被告已上車,X 立即走向司機位旁的情節並 I
不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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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404. X 也被指未能講出被告用車門夾她的力度,X 甚至指自己
L 沒有為意當時有沒有感到痛楚。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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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另賴指 X 在車內捉住被告的手叫防止他駕車,而被告大
N N
力捏著 X 的腰部,令後者大叫。X 則指自己在嘗試拔車匙期間,被告
O 大力捏著她的右肩、腰及左前臂。至於蔡指他見 X 雙手捉住被告,而 O
被告鬆開 X 的雙手,跟著左手握拳向左外方揮動數次,似乎在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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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大叫。
Q Q
R 406. X 及賴的證供沒有支持蔡指被告曾用拳襲擊 X 的說法。 R
而 X 及賴的證供就被告襲擊 X 身體位置也不相同(除了捏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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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物 P21(1), 鏡頭 CP361, A01_2022071522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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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07. X 的醫療報告指 X 的右肩有瘀傷,但未有支持腰間有傷。 C
D D
408. 本席認為,被告當時深信自己的身體狀況可以合法駕車
E (當然這是錯的),他正受三人的襲擊,所以他作為自衛防禦,使用 E
F
合理武力,目的只限於為解除 X 對自己的攻擊及束縛。而被告的撥/ F
推跌 X 的行為(如有的話),並非有意圖或罔顧對 X 的傷害。
G G
H 409. 就被告當晚對 X 襲擊的行為,各控方證人的版本並不相 H
I
同,X 的醫療報告亦未有支持被告曾拳打 X。 I
J J
410. 綜合席前證供,本席就被告當時對 X 的襲擊行為(如有
K 的話)實際發生的經過等皆存疑。X 醫療報告內的傷勢也絕對可以是 K
因各人互相糾纏而造成的,或根據蔡的證供是 X 自己失平衡跌在地
L L
上而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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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11. 另就 X 指被告在車廂內對她的襲擊行為(如有的話),本 N
席認為被告並未有超越合理武力的界線,因根據賴的證供,當時 X 在
O O
車廂內捉住被告的手。
P P
Q 412. 因此,本席認為控方未能就控罪五成功舉證,現裁定被告 Q
控罪五罪名不成立。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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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5 控罪七
C C
413. 此控罪唯一之證供來自賴。賴指自己在 7 月 15 日的事件
D D
後回家發現身體有傷,他指這些傷肯定是因自己和被告糾纏所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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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414. 本席認為這說法並不可靠,因在 7 月 15 日當晚離席後, F
賴和其他人的行為包括與 X 的互動、和他們阻止被告駕駛時的各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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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拍打車廂、和蔡一起伸手進入狹窄的車廂嘗試拔車匙等,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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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造成傷勢。根據閉路電視片段,當 X 想上被告車時,賴亦曾和 X 發
I 生拉扯。法庭並不接納賴指這些傷勢都是因為被告的襲擊而造成此 I
點。
J J
K 415. 另外,賴在庭上曾指蔡被咬手指後,自己繼續嘗試拔車匙 K
L 和捉住被告的手,「期間見到被告個頭伸向我隻手,我覺得佢都係想 L
咬我,所以我即刻縮開隻手」。賴沒有指被告當時除了把頭伸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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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還有沒有其他動作,例如開口作咬的模樣等,純粹就被告把頭伸
N N
向賴,即使這動作令賴縮回自己的手,本席認為不能知道當時被告的
O 行為及意圖是甚麼。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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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本席認為就控罪七,控方明顯未能成功舉證,現裁定被告
Q Q
控罪七罪名不成立。
R R
417. 順帶一提,本席認為即使被告在 7 月 15 事件後身體有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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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也是正常的,因為如前述,他和各人在長時間的糾纏必定有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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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身體有受傷,但這些傷勢,本席不相信是任何人惡意對他造成,
C 本席認為毋須考慮當天的事件有沒有導致被告的肋骨骨折。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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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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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418. 綜合以上,本席裁定被告︰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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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罪四,罪名成立;
H (2) 控罪六,「有意圖而導致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名不 H
I
成立,但「襲擊他人造成身體受傷害」罪名成立; I
(3) 控罪一至控罪三、控罪五及控罪七,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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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K
L L
M ( 勞潔儀 ) M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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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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