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家恒案 DCCC798/2023
保釋期間犯案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家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五項罪行:偷竊電單車、危險駕駛、管有0.29克含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晶狀固體、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人先以工具破壞電單車鎖膽並駕車離去,遇警截查時加速逃走,後與的士碰撞及棄車逃跑。案發時他沒有有效電單車駕駛執照,並有21次刑事定罪紀錄。其後,他在另一宗高等法院販毒案中被判監六年,而該案是在本案保釋期間犯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五項罪行的適當刑期、各項刑罰應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本案刑期是否應與另一宗販毒案的六年刑期同期執行。辯方主張適用整體性原則 (totality principle),並指部分同期可避免壓碎式判刑 (crushing sentence);控方則主張兩案獨立,應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先為各罪行訂定量刑基準,再決定刑期同期或分期,最後以整體性原則檢視總刑期是否公平、合比例及足以反映罪責。偷竊罪判24個月,危險駕駛判8個月,管有毒品判1個月,無牌駕駛判3個月,無第三者保險判4個月。交通罪行互相同期;偷竊及毒品罪刑期部分分期,形成30個月總刑期。由於另一宗案件涉及不同罪行、不同事件,且在本案保釋期間犯下,法庭認為不應同期執行;檢視合併刑期後,8年6個月並非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ttorney General v Ho Yu Ping、HKSAR v Hoang Thi Thu Huyen、HKSAR v Lee Ming Yin 及 HKSAR v Yip Chun Chung,確立獨立案件及保釋期間犯罪通常應分期執行,但須受整體性原則約束。法庭亦參考 HKSAR v Leung Ting Fung、HKSAR v Cheung Ka On、HKSAR v Muhammad Waqas,以及《道路交通條例》(Cap 374)和《危險藥物條例》(Cap 134)。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五項罪行被判即時監禁共30個月。該30個月與高等法院案件 HCCC 132/2024 的六年刑期完全分期執行,合共服刑八年六個月。另判危險駕駛停牌六個月、無第三者保險停牌21個月,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判刑重點是分清個別案件是否屬同一交易,以及以整體性原則防止總刑期失衡。被告在保釋期間犯下獨立罪行,並不當然獲准與原有刑期同期執行;法庭須檢查有否重複懲罰及總刑期是否合比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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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保釋期間犯下另一宗罪行,刑期可以同期執行嗎?
法院認為,保釋期間犯下與原有案件完全獨立的罪行,通常應分期執行;本案被告人的30個月刑期因此須與另一宗六年刑期完全分期。
Q.多項罪行的刑期如何計算?
法院先逐項訂定刑期,再決定同期或分期,最後檢視總刑期是否合比例。本案交通罪同期,其餘罪行部分分期,總刑期為30個月。
Q.危險駕駛沒有造成傷亡仍會判監嗎?
可以。法院認為被告人加速逃避警員並與的士碰撞,行為嚴重,即使無人受傷仍須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危險駕駛罪判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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