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廣華案 DCCC716/2024
越過雙白線撞傷他人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廣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朱廣華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的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2023年11月11日凌晨,他駕駛候載的士,在金巴利道等候前車時越過雙白線,駛入對面行車線,與由加拿分道轉入的另一輛的士相撞。事故造成對方司機及一名乘客受傷,另一名乘客黎智禮左腳踝骨折,住院五天並需長期病假、矯形器及物理治療。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責程度、適當量刑起點,以及被告年長、認罪、悔意、無刑事定罪紀錄和良好駕駛紀錄是否足以支持緩刑。辯方主張罪責較低,要求社會服務令或緩刑;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提出的案件則須按嚴重交通罪行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A條及第72A(1A)條,認定此罪嚴重,通常以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量刑須先衡量客觀危險程度、道德罪責、傷勢及受害人數目,再考慮車速、駕駛方式、行人過路處及公共車輛等加刑因素。本案雖然被告越過雙白線逆線行駛,構成危險駕駛,但事故源於一時誤判,車速低,罪責及傷勢相對較輕,故量刑起點為九個月。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至六個月,並因年長、健康欠佳、真誠悔意及重犯機會極低而獲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廖國鎮)[2011] 1 HKC 70 將危險駕駛罪責分為一時判斷錯誤與自私或魯莽罔顧安全兩類,並參考 R v Cooksley & Ors [2003] 3 All ER 40 的量刑分類。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朱詠妍)[2020] 1 HKLRD 771 確認本罪一般以即時監禁為起點,並列出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六個月,緩刑二十四個月;由判決日起取消駕駛資格兩年,或直至完成駕駛改進課程,以較後者為準。被告須自費修習及完成課程,停牌期間不得申請或持有任何車輛駕駛執照。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危險駕駛罪責較低,法庭仍會以監禁作量刑基礎;然而適時認罪、年齡、健康、悔意及低重犯風險可支持緩刑。停牌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則屬保障道路使用者的重要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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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越過雙白線撞傷他人會判囚嗎?
法庭認為越過雙白線逆線行駛屬危險駕駛。雖然本案罪責較低,量刑起點仍為九個月,認罪扣減後判監六個月並緩刑二十四個月。
Q.危險駕駛造成重傷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法庭指出,此罪一般以即時監禁為量刑起點,但須按罪責、傷勢、受害人人數及其他駕駛因素調整。本案因罪責及傷勢相對較輕,起點為九個月。
Q.緩刑期間可以繼續駕駛嗎?
不可以。本案另有兩年取消駕駛資格命令,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停牌期間不得申請或持有任何車輛駕駛執照,法庭亦作出相關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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