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KA HO DCCC462/2024

駕車逃避警方並販運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2個月
五項控罪合共判監3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Tam28/4/2025[2025] HKDC 74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KA HO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His Honour Judge Tam

案情摘要

被告 Chan Ka Ho 就五項控罪認罪,包括危險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販運危險藥物及管有危險藥物。2023年8月14日凌晨,他駕駛汽車逃避警方路障,逆向駛入及離開油站,並在警員示意停車後加速駛向警員,最終撞上中央分隔帶。逃走時他丟棄載有2.39克可卡因的香煙盒;車內另有氯胺酮及甲基安非他明。他的乘客因事件肋骨骨折。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五項認罪控罪的量刑,包括危險駕駛的嚴重程度、可卡因販運者角色、少量毒品管有罪的起點、認罪折扣、各項刑期應否分期執行,以及是否作出駕駛失格命令。辯方主張危險駕駛並非最嚴重類別,毒品數量小且被告屬吸毒者;控方則尋求按案情及販運性質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被告為逃避警方檢查而逆向駕駛、拒絕停車並危及警員,且令乘客肋骨骨折,危險駕駛具有高度嚴重性,須以監禁為唯一實際選項。可卡因販運方面,被告擁有毒品,除少量自用外有意轉售或交予他人,屬實際販運者,因此起點須高於適用於運送者或儲存者的水平。少量氯胺酮及甲基安非他明不增加潛在分銷風險。法庭依六步量刑方法、認罪三分之一折扣及總體性原則,決定部分刑期同期、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Wong Wai Lun [2019] 5 HKLRD 349 評估甲基安非他明的平均每日用量;引用 HKSAR v Huang Ruifang, CACC 106/2022, [2025] HKCA 234,確認不改變不超過10克可卡因的傳統量刑幅度;並依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的六步量刑方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判監,總刑期為32個月。駕駛罪組合刑期為19個月,毒品罪組合刑期為25個月,按總體性原則部分分期執行。另就危險駕駛及無保險駕駛,各作12個月駕駛失格命令,兩者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判決說明,吸毒者即使主要為自用,若持有者有意把大部分毒品轉售或交予他人,仍可被視為實際販運者。法庭亦強調,總體性原則可調整不同罪行組合後的累計刑期,以達致公正、平衡的結果。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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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逃避警方路障時危險駕駛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考慮被告逆向駕駛、拒絕停車、危及警員並令乘客肋骨骨折,認為情節嚴重,危險駕駛判監18個月,連同其他罪行後總刑期為32個月。

Q.吸毒者持有可卡因轉售會否算販運?
A.

可以。法庭認為,被告雖屬吸毒者,但除少量自用外有意把可卡因轉售或交予他人,因此屬實際販運者,販運罪最終判監24個月。

Q.少量氯胺酮及冰毒管有罪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涉案數量很小,沒有必要因潛在分銷風險而加刑,並以監禁6個月為起點;認罪折扣後,管有危險藥物罪判監4個月,其中一個月與販運罪分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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