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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奕熙

DCCC885/2019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22/4/2021[2021] HKDC 514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

被告莊奕熙於2019年5月15日未經車主或相關人士授權,取用私家車TH3414駕駛,並在未領牌、沒有適用第三者保險及違反學習駕駛執照條件的情況下接載友人。警方截停車輛後,在司機位附近搜出分裝於九個膠袋、含5.06克氟代氯胺酮的粉末,另搜出一把鋼刀及一支曲棍球棒。被告承認首六項交通罪,但否認販運危險藥物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販運罪不成立,改判管有危險藥物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奕熙

DCCC885/2019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1/4/2021[2021] HKDC 441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於2019年5月15日凌晨駕駛私家車TH3414,車內搜出九包含氟代氯胺酮的粉末、一把鋼刀及一枝曲棍球棒。被告承認未獲授權取用運輸工具、駕駛未領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三項違反學習駕駛執照條件的控罪,但否認販運危險藥物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方依賴警員證供、現場及錄影會面招認;辯方則稱被告遭警員毆打、威嚇及誘使認罪,並指車輛曾由多人使用,被告不知車內物品的存在。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凌業漢

DCCC505/2020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6/3/2021[2021] HKDC 3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銘康及另七人

DCCC456/2019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20/2/2021[2021] HKDC 187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Organized CrimeRobbery and Theft

警方於2019年1月2日在長沙灣副食品批發市場露天停車場發現兩輛失車,並埋伏觀察。八名被告其後分別登上兩車,車內搜出刀、斧頭、伸縮警棍、棒球棍及其他攻擊性武器;多名被告戴有口罩、帽及手套。控方指各人串謀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並涉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企圖處理贓物、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及偽造文件等罪。第二被告因健康問題另案審訊。第三被告承認部分控罪,其餘被告否認指控。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鄒輝

DCCC704/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8/2/2021[2021] HKDC 16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簡德民

DCCC478/2020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19/1/2021[2021] HKDC 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偉南

DCCC599/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羅志霖26/11/2020[2020] HKDC 112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煥權

DCCC592/2019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29/10/2020[2020] HKDC 982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水和

DCCC298/2020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22/9/2020[2020] HKDC 83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力桓

DCCC880/2019區域法院法官陳仲衡31/8/2020[2020] HKDC 739
Criminal LawCriminal ProcedureOrganized Crime

被告一何力桓與被告二羅建華及兩名不知名男子於2019年8月29日共同前往佐敦。何力桓跟蹤岑子杰,向羅建華報告其行蹤,並駕駛一輛已報失的白色豐田 Mark X,接載兩名持棒球棍及牛肉刀、戴上頭套的男子到維亞軒餐廳。兩人衝入餐廳,企圖襲擊岑子杰;岑的友人羅國偉阻止襲擊時被棒球棍擊中。何力桓其後接載兩名襲擊者離開,並在老虎坑停車場更換車牌。他承認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但否認串謀及駕駛未獲授權取用的運輸工具。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善輝

DCCC118/2020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4/8/2020[2020] HKDC 721
Criminal LawDrug Offences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袁善輝面對七項控罪,包括管有危險藥物、危險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駕駛未領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管有他人身分證及管有偽製流通紙幣。2019年12月9日,警方追截被告駕駛的私家車;被告超速、衝紅燈及突然轉線,最後撞向石壆及欄杆。警方在被告身上及車內搜出多種毒品、他人身分證及三張偽鈔。被告承認全部修訂後控罪,並有多次包括販毒在內的刑事定罪紀錄。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朱健東

DCCC364/2020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14/8/2020[2020] HKDC 7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郭俊偉

DCCC240/2020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鄧少雄2/7/2020[2020] HKDC 4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文港

DCCC647/2019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27/4/2020[2020] HKDC 2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庭

DCCC679/2019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24/1/2020[2020] HKDC 126
Criminal LawSentencingDrug OffencesTraffic Offences

被告人陳俊庭承認六項控罪,包括處理贓物、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兩項偽造文件、管有危險藥物,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019年4月25日,警方截停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並在其肩袋內搜出0.17克氯胺酮,在車內發現一對屬於另一輛車的車牌及一把長約37厘米的牛肉刀。被告人承認以8,000元購入失車、明知車輛失竊、使用虛假車牌、沒有有效保險、管有氯胺酮供自用,以及持刀作自衛。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文希

DCCC147/2019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17/1/2020[2020] HKDC 87
Criminal LawSentencingTraffic Offences

第三被告黃文希當時十七歲,沒有有效駕駛執照。2018年11月14日,他未獲車主施培群授權,駕駛車輛SH1809進入天水圍天恩邨停車場。該車牌照已過期,亦沒有符合《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的第三者保險。被告承認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項控罪。案件沒有造成傷亡或財物損失。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萬寶

DCCC369/2019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25/11/2019[2019] HKDC 17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啟聰

DCCC536/2019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9/11/2019[2019] HKDC 15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啟源

DCCC623/2018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16/10/2019[2019] HKDC 1359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Traffic OffencesSentencing

被告黃啟源面對八項控罪,包括兩項盜竊罪、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三項偽造文件罪,以及企圖無有效駕駛執照而駕駛汽車。兩名控方證人分別在荔枝角道及屯門停泊電單車後,發現車輛失竊。警方其後截查被告,發現他使用已更換車匙、改漆及展示虛假號牌的兩部失竊電單車。被告承認第二及第三項控罪,其餘控罪經審訊後全部被裁定罪名成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啟源

DCCC623/2018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8/10/2019[2019] HKDC 381
Criminal LawRobbery and TheftTraffic OffencesCriminal ProcedureEvidence

被告黃啟源面對八項控罪,涉及兩宗電單車事件。2018年2月,他駕駛屬於PW1的失竊電單車一,車上使用不相符的號碼字牌及車輛牌照;2018年4月,他在另一部屬於PW2的失竊電單車二旁把車輛撻著,車上同樣使用虛假號碼字牌。被告否認盜竊及偽造文件,辯稱兩部車由朋友鍾志強借出,並稱自己與警方情報人員合作誘捕鍾志強。被告承認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