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俊庭案 DCCC679/2019

駕駛失車及持刀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六項控罪合共判囚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24/1/2020[2020] HKDC 1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俊庭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溫紹明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俊庭承認六項控罪,包括處理贓物、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兩項偽造文件、管有危險藥物,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2019年4月25日,警方截停被告人駕駛的私家車,並在其肩袋內搜出0.17克氯胺酮,在車內發現一對屬於另一輛車的車牌及一把長約37厘米的牛肉刀。被告人承認以8,000元購入失車、明知車輛失竊、使用虛假車牌、沒有有效保險、管有氯胺酮供自用,以及持刀作自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罪行的量刑起點、認罪扣減及整體量刑原則。辯方指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參與偷車、車輛價值不高、被告人及早認罪並真誠悔意,並要求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則由法庭按罪行嚴重性、被告人的刑事紀錄及阻嚇需要評估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罪行性質、涉案車輛價值、危險藥物數量、攻擊性武器的重犯情況及被告人背景訂定量刑起點。處理失車罪起點為監禁18個月;偽造文件、無保險駕駛、管有少量氯胺酮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的起點分別按12個月、6個月、6個月及9個月處理。被告人在初次答辯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法庭再依整體性原則,命令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eng Chun Ming,確認處理失車屬嚴重罪行,涉及高價值車輛時可用監禁三年作量刑起點,並須具阻嚇性。法庭亦引用 HKSAR v Lam Shun Choi,作為偽造文件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的量刑參考。相關法律依據包括《盜竊罪條例》第24條、《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1)及(2)(a)條、《道路交通條例》第111(1)(a)條、《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以及《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各項控罪均罪名成立。法庭判處各罪監禁12、4、8、8、4及6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2個月,另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多項罪行合併判刑時的整體性原則,以及及早認罪三分一扣減的適用。被告人沒有參與偷車及涉案車輛價值較低,令處理失車的量刑起點低於高價值車輛案件;但重犯攻擊性武器罪仍導致刑罰上調。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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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明知買入失車並無保險駕駛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考慮車輛價值不高及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偷車後,將處理失車罪的量刑起點定為監禁18個月,認罪扣減後為12個月,最終與其他刑期整體處理後總刑期為22個月。

Q.少量氯胺酮供自用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涉案氯胺酮數量少,且被告沒有危險藥物定罪紀錄,量刑起點為監禁6個月;經及早認罪扣減後,該罪判監禁4個月,並納入總刑期計算。

Q.在公眾地方持有牛肉刀會如何判刑?
A.

被告過往曾兩次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法庭因此將本罪量刑起點定為監禁9個月;認罪後判監禁6個月,並與其他控罪按整體性原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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