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奕熙案 DCCC885/2019

擅取車輛及藏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並罰款3,800港元
被告多項罪成,總刑期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22/4/2021[2021] HKDC 51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奕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莊奕熙於2019年5月15日未經車主或相關人士授權,取用私家車TH3414駕駛,並在未領牌、沒有適用第三者保險及違反學習駕駛執照條件的情況下接載友人。警方截停車輛後,在司機位附近搜出分裝於九個膠袋、含5.06克氟代氯胺酮的粉末,另搜出一把鋼刀及一支曲棍球棒。被告承認首六項交通罪,但否認販運危險藥物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經審訊後,販運罪不成立,改判管有危險藥物罪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擅取車輛供兜遊、無牌及無保險駕駛應如何判刑;九包氟代氯胺酮是否支持較高的管有危險藥物罪量刑;以及在車內藏有鋼刀和球棒的攻擊性武器罪應判處何種刑罰。辯方強調被告年輕、無刑事紀錄、沒有使用武器,並要求刑罰同期執行;控方則依案情及罪責提出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依各罪的法定最高刑罰、案情嚴重性、被告的認罪或審訊結果及總刑期原則量刑。擅取車輛雖非為犯下其他嚴重罪行,但被告在無有效駕駛資格及無保險下載客,具有實質道路及第三者風險。管有危險藥物方面,法院依Wan Sheung Sum所述方法,以毒品份量及流入他人的實質風險訂定起點;九包毒品使刑期由12個月提高至15個月。武器罪則考慮數量、種類、殺傷力、存放位置及管有意圖,訂定12個月。法院以總刑期原則調整分期及同期執行安排,總刑期定為2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Wong Chi Ming說明無牌及無保險駕駛可能令乘客無法獲得賠償;HKSAR v Wan Sheung Sum說明管有危險藥物的量刑步驟及散播風險。武器罪量刑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英明及其他案件,並考慮武器的數量、種類、位置和意圖。辯方另引用多宗擅取車輛及毒品判刑案例。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總監禁24個月:擅取車輛及無保險駕駛部分與毒品罪部分按命令分期及同期執行;武器罪部分部分分期執行。另就四項交通罪罰款共3,800港元,並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販運危險藥物罪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毒品數量未必龐大,但分裝數目可構成實質流入他人的風險並提高刑期。被告經審訊後定罪的罪項不能享有認罪三分之一扣減。法院亦強調總刑期原則,但不同罪行仍可作部分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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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擅自開朋友的車兜遊會判刑嗎?
A.

會。法院認為被告未經授權取車,且無有效駕駛資格及保險下載客,判處控罪一監禁六個月,並與其他刑期按命令執行。

Q.九包氟代氯胺酮但數量不大會如何判刑?
A.

法院以12個月為量刑基準,因九包毒品帶來流入他人的實質風險而加刑三個月,最終就管有危險藥物罪判監禁15個月。

Q.在車內藏刀和球棒會被判監嗎?
A.

會。法院考慮鋼刀的殺傷力、球棒、存放位置及自衛意圖,認為存在供人使用的潛在風險,就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判監禁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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