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善輝案 DCCC118/2020

駕車藏毒及持有偽鈔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3個月
七項控罪合計監禁33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24/8/2020[2020] HKDC 72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袁善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袁善輝面對七項控罪,包括管有危險藥物、危險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駕駛未領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管有他人身分證及管有偽製流通紙幣。2019年12月9日,警方追截被告駕駛的私家車;被告超速、衝紅燈及突然轉線,最後撞向石壆及欄杆。警方在被告身上及車內搜出多種毒品、他人身分證及三張偽鈔。被告承認全部修訂後控罪,並有多次包括販毒在內的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控罪的適當刑罰、認罪扣減幅度、被告過往定罪及潛在風險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多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控方強調被告屬慣犯及案情嚴重;辯方則依賴認罪、悔意、家庭狀況及偽鈔未被使用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按各項罪行的法定最高刑罰及上訴法院所確立的量刑起點,評估毒品種類、數量、持有地點及流入他人手中的潛在風險;危險駕駛則衡量客觀危險性、道德罪責及造成的影響。法庭就早期或遲來認罪給予不同扣減,並因被告有相關前科而加刑。就偽鈔罪,法庭考慮數量、面值及仿真程度。最後依據總刑期原則,將部分刑期同期執行,以免整體刑罰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Mok Cho Tik、HKSAR v Chan Yat Sing 及 HKSAR v Wan Sheung Sum,確立管有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引用律政司 訴 朱詠妍分析危險駕駛因素,並引用 HKSAR v Li Chang Li、HKSAR v Fan King Lam、李浩然案等處理身分證及偽鈔罪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項修訂後控罪均被判有罪。控罪一至七合計判處33個月監禁;控罪二至五的刑期同期執行,其餘刑期分期執行。另就危險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分別作出停牌12個月及18個月的命令。

判決啟示

判詞說明多種毒品、在公眾地方持有、駕車期間持有及販毒前科均可提高毒品罪的潛在風險及刑罰。法官亦批評審訊首日才要求更換大律師可能浪費審期,但該評論並非判刑的必要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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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駕車時藏有多種毒品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會考慮毒品種類、數量、持有地點、流入他人的風險及前科。本案被告早認管有毒品,該項刑期為監禁12個月。

Q.逃避警方追截而超速駕駛如何判刑?
A.

超速、衝紅燈、突然轉線及逃避追截均屬嚴重因素。本案危險駕駛判監禁8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12個月。

Q.持有三張偽鈔會判囚多久?
A.

量刑取決於偽鈔數量、面值及仿真程度。本案三張一千元偽鈔雖未使用,法庭在認罪後判處控罪七監禁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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