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118/2020
C [2020] HKDC 721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118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袁善輝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L L
日期: 2020 年 8 月 24 日
M 出席人士: 楊錫能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胡錦勳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延聘, N
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1(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P [2] 危險駕駛(Dangerous driving) P
Q [3] 駕 駛 時 無 有 效 駕 駛 執 照 ( Driving without a valid Q
driving licence)
R R
[4] 駕駛未領牌車輛(Driving an unlicensed vehicle)
S S
T T
1
後改為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dangerous drugs)
U U
V V
-2-
A A
B B
[5]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C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C
[6] 管有他人的身分證(Possession of an identity c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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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ing to another person)
E E
[7] 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Having custody or control
F of counterfeit currency notes) F
G G
H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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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判刑理由書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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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J
K 前言 K
L L
1. 被告人面對共七項控罪,審訊前被告人表示會就控罪二
M M
至控罪五認罪。原本審訊是處理控罪一、控罪六及控罪七。可惜,
N 被告人在審訊的第一天表示要解僱胡大律師,本席押後案件以便被 N
告人把他的指控筆錄,再交由被告的事務律師,並給予法律援助署
O O
時間尋找替代大律師。本席就審訊發出進一步的指示,最後控方及
P P
警方公道地和合理地把控罪一由販運危險藥物改為管有危險藥物,
Q 被告人最後也同意承認修訂後的控罪一、控罪六及控罪七。最後, Q
被告人也撤回解僱胡大律師。亦因此,不同控罪有可能有不同時段
R R
認罪的扣減幅度。
S S
T 2. 本席就不同被告人在審訊時才表示解僱大律師的情況表 T
示關注,亦是短短兩星期內重複出現這種情況,造成每位被告都可
U U
V V
-3-
A A
B B
在審訊時最少解僱大律師一次的現象,無需即時向法庭交代詳情,
C 本席呼籲業界,只要及早準備,聚焦議題,既要公平,亦要效率, C
便能避免浪費審期,尤其是在疫情下,審期變得珍貴,情況繼續惡
D D
化只會影響其他被告享有早日審訊的權利。本席亦藉此作出倡議,
E E
這種遲來的解僱不應享有更換大律師的特權,否則造成濫用情況,
F 惡性循環,不利於整體公義的操作。 F
G G
同意案情撮要
H H
控罪一至五
I I
3. 2019 年 12 月 9 日約 2231 時,元朗朗天路有一隊交通警
J J
員正在當值,並對當地一帶可疑車輛進行流動自動車牌識別系統行
K K
動。期間,警員注意到一輛白色私家車,車牌號碼 WK605,該車行
L 證已過期 3 天。 L
M M
4. 於是,警車 AM8101 便亮紅藍燈警示,發出響號,並追
N N
截 WK605,但 WK605 沒有停下。追截期間,WK605 的駕駛者(即
O 被告)作岀以下行為:在時速限制為 70 公里處以約時速 100 公里行 O
駛;
P P
在時速限制為 50 公里處以約時速 100 公里行駛;衝紅燈及衝紅燈後
Q Q
突然轉線。上述被告的駕駛行為共維持約 4 分鐘。
R R
5. 約 2235 時,WK605 在宏樂街和福喜街交界失控撞到石
S S
壆及政府欄杆,WK605 終於停下,被告從 WK605 跑出車外,當時
T T
車上並沒有其他人士。警員 15403 追了被吿人一會後便截停被告人,
U U
V V
-4-
A A
B B
被吿人說:「阿 Sir,我無牌,我唔走我唔走。」警員 15403 向被吿
C 人解釋截停被告人的原因,被告人回應:「我無車牌、無帶身分 C
證。」
D D
E E
6. 2237 時,警員 15403 向被告人搜身,搜岀一個透明可再
F 封膠袋,裏面有 10 個透明袋,其中 8 個載有思疑可卡因(“El”),2 F
個載有思疑冰毒(“E2” 及 “E3”)。
G G
H H
7. 約 2238 時,警員 15403 以「危險駕駛」、「無牌駕駛」、
I 「駕駛無第三者保險車輛」、「駕駛未獲發牌照車輛」等罪名拘捕 I
被告人。
J J
K 8. 被補時,被告人身上有現金港幣 6,160,面值分佈如 K
L 下: 2 張 1,000 港元鈔票;8 張 500 港元鈔票;2 張 50 港元鈔票;2 L
張 20 港元鈔票及 2 張 10 港元鈔票。
M M
N 9. 2250 時,警員 15403 向 WK605 作出搜查,並找岀一個黑 N
O 色手袋,袋內物品包括以下各項:3 個手提電話;3 張 1,000 港元鈔 O
票;1 張摺起的紙,內有思疑氯胺酮(“E4”);1 張摺起的 20 港元鈔
P P
票,內有思疑大麻(“E5”)及 2 個透明可再封袋,內有思疑氯胺酮
Q Q
(“E6”及“E7”)。2254 時,警員 15403 再以「藏有危險藥物」罪名
R 拘捕被告人。 R
S S
控罪六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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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A A
B B
10. 2305 時,警員 15403 在 WK605 前乘客座位地氈上找到一
C 個黑色 “Adidas” 背包,裏面的東西包括了一張持有者名為陳燕玲 C
(“陳”)的身分證(“E8”)。
D D
E E
11. 2306 時,警員 15403 以「藏有他人身分證」罪名拘捕被
F 告人,囗頭警誡下,被告人說:「我喺尖沙咀山林道執嘅,我無嘢 F
講。」
G G
H H
12. 調查下,警員 15403 發現被告人曾持有一個學習駕駛執
I 照,但該執照已於 2013 年 10 月 31 日到期。 I
J J
控罪七
K K
13. 同日約 0232 時,警員 8163 發現在被告人處檢取的一個
L L
黑色手袋內有 3 張面值 1,000 港元的鈔票(“E9”)都同時有編號
M M
DU580682,3 張鈔票均沒有防偽特徵,於是警員 15403 便以「藏有
N 假鈔幣」罪名拘捕被告。 N
O O
14. WK605 的車主是葉嘉祺(“葉”),他確認從 2019 年 12
P P
月 6 日起,把該車借給被告人,以找尋車位,並確認在把車子交給
Q 被告人前,已從車上移走了自己的私人物品。 Q
R R
15. WK605 有保險,有效期至 2020 年 8 月,保單不保沒有有
S S
效駕駛執照人士。
T T
16. 陳確認了 E8 是她於 2019 年 11 月 15 日約 2300 時,在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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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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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咀諾士佛臺從的士下車時遺留在的士上的。
C C
17. 香港警察商業罪案調查科對 E9 進行了檢查,證實是偽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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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幣。
E E
F
18. 政府化驗師王永昌化驗了 E1 至 E7,發覺這些證物內分 F
別含有以下物品:El:1.44 克固體,內含 0.53 克可卡因;E2:0.74
G G
克晶狀固體,內含 0.73 克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E3:0.39 克晶狀固
H H
體,內含 0.39 克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E4:0.14 克粉末,內含 0.12
I 克氟代氯胺酮;E5:0.3 克草本大麻;E6:0.47 晶狀固體,內含 0.46 I
克甲基安非他命鹽酸鹽及 E7:沒有受管制物品。
J J
K 19. 相關時段,被告人共管有:1.44 克固體內含 0.53 克可卡 K
L 因、1.6 克晶狀固體內含 1.58 克冰毒、0.14 克粉末內含 0.12 克氟代氯 L
胺酮及 0.3 克草本大麻。
M M
N 20. 2019 年 12 月 10 日 1746 至 1814 時,偵緝警員 16083 和 N
O 偵緝警員 15917 與被告人進行了一次錄影會面紀錄,警誡下他的供 O
述包括以下各項:他向朋友,即葉,借了 WK605 作遊車河之用,約
P P
2200 時,被告人獨自駕駛 WK605 至元朗,車上沒有乘客;被告人帶
Q Q
了一個背包(確認是被檢取的黑色 “Adidas” 袋)和一個手袋(確認
R 為被檢取的手袋),在相關時段和他一起在 WK605 車上。 R
S S
21. 在所有相關時段:—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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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 A
B B
(a) 被告人管有 E1 至 E6;
C C
(b) 被告人駕駛 WK605 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
D D
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對於一個合
E E
格 而 謹 慎 的駕 駛 人 而言 , 被 吿人 以 該方 式 駕 駛
F WK605 會屬危險會是顯而易見的; F
G G
(c) 被告人在道路上駕駛 WK605 時,並無持有 WK605
H H
所屬車輛種類的有效駕駛執照;
I I
(d) 被告人在道路上駕駛 WK605 時,WK605 並沒有按
J J
照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登記及發牌
K 照; K
L L
(e) 被 告 人 在 道 路 上 駕 駛 WK605 時 , 並 無 就 他 對
M M
WK605 的使用備有一份有效的和符合香港法例第
N 272 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的規定的 N
O 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 O
P P
(f) 被告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管有一張屬
Q 於他人,即陳燕玲的香港身分證;及 Q
R R
(g) 被告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保管或控制 3
S S
張面值 1,000 元香港流通銀行紙幣的偽製紙幣,知
T 道或相信該 3 張鈔票是偽製紙幣。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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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被告人背景及刑事定罪紀錄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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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被告人現年 30 歲,己婚,有一位 16 個月大兒子,受教
E 育至中三程度。被告人報稱是地盤工人。 E
F F
23. 被告人有吸食毒品的習慣,他自 2010 年 11 月至 2018 年
G G
3 月有 18 次定罪紀錄,6 次和毒品有關(其中兩次是販運毒品),除
H 了本案控罪七,全部均有前科,對上一次定罪日期是 2018 年 3 月, H
I
因販運毒品被判入戒毒所。主控官指被告是慣犯,有加刑因素。 I
J J
減刑陳詞
K K
24. 胡大律師指出被告人最強的減刑因素為認罪,被告人表
L L
示悔意。就控罪一,辯方早在 6 月 3 日,即審訊前兩個多月表示會承
M M
認管有危險藥物,當時得不到控方的接納。就控罪六及控罪七,雖
N 然是在審訊時被告人才表示認罪,亦希望法庭行使酌情盡量寬減, N
胡大律師也表示涉及控罪七的偽鈔,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經使用,
O O
最後胡大律師呈上求情信及被告人太太和兒子的生活照。
P P
Q 量刑 Q
控罪一 - 管有危險藥物
R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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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根據 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 及 HKSAR v
T Chan Yat Sing CACC 777/1997 的案件,管有危險藥物的一般量刑起 T
點是 12 至 18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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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26. 在 HKSAR v Wan Sheung Sum [2000] 1 HKLRD 405,上訴 C
庭考慮了該案的上訴人管有海洛英毒品,而且他是有藏毒前科,上
D D
訴庭認為 16 個月量刑起點是合適,再基於潛在風險因素把判刑調高
E E
額外 6 個月。
F F
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洛雯 CACC 20/2014,上訴庭重申,
G G
份量高至最終由區域或高等法院判刑的「管有」案件,若然必須判
H H
囚,刑期一般應以 12 至 18 個月為起點,在裁判法院則可因應情況
I 適量減輕。上訴庭也指出,潛在風險可令判刑上調,而衡量潛在風 I
險,難以以數學計算,它取決於多重因素,例如被告的就業情況、
J J
他是否有「販運」前科、毒品容易落入別人手中與否、以及毒品數
K K
量這個最理所當然的指標。
L L
28. 就控罪一而言,本席考慮了以下兩項因素:首先,被告
M M
人管有 4 種不同危險藥物,有可卡因,有冰毒,有新興危險藥物氟
N N
代氯胺酮,還有大麻,這種雜錦毒品。當時被告是在公眾地方及駕
O 駛途中,加上被告是吸毒者及有販毒前科,這些毒品有潛在風險落 O
入其他吸毒者手中,本席先把量刑基準定在 12 個月,潛在風險加刑
P P
3 個月,慣犯因素加刑 3 個月,控罪一的刑期應為 18 個月,扣減及
Q Q
早表示承認「管有」的刑期應為 12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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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 - 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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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29. 任何人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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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處第 4 級罰款(25,000 元)及監禁 3 年。如法庭裁定任何人犯了危
C 險駕駛,則法庭除非基於特別理由,否則須取消該人的駕駛資格。 C
D D
30. 就危險駕駛判刑的考慮因素,最近上訴庭有更詳細和清
E E
晰的論述,在律政司 訴 朱詠妍 CAAR 5/2018 一案,該案是就危險駕
F 駛引致他人嚴重身體受傷的判刑覆核,上訴庭主張考慮兩項重要因 F
素評估。第一項因素涉及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被告人所涉及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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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駕駛的行為其行為的客觀危險性,例如衝紅燈、超速、或超越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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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線等。第二個層面是被告人就其危險駕駛的行為的道德上罪責,
I 例如,他為何衝紅燈,是因為不熟悉該區道路、嚴重不專注、看手 I
機、逃避警方追捕等。第二項重要的因素評估是,該危險駕駛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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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導致受害者所受的傷害和影響。案中列出有一系列可構成加刑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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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的 12 項例子,當中包括對受害者造成的創傷、受害者的數目、超
L 速程度、是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是否涉及狂野駕駛、是否正參與 L
M
賽車或囂張地展示駕駛技術、涉及危險駕駛的時間路程、是否涉及 M
罔顧他人的警告、是否逃避警方的追捕、沒有駕駛前作息的程度、
N N
是否涉及事故後沒有停車、地點是否涉及行人過路處、被告是否駕
O 駛公共車輛等等。 O
P P
31. 本案被告人在時速限制為 70 公里處以約時速 100 公里行
Q Q
駛、在時速限制為 50 公里處以約時速 100 公里行駛、衝紅燈及衝紅
R 燈後突然轉線,為時約 4 分鐘,目的是逃避警方的追捕,最後撞到 R
S 石壆及政府欄杆才停下,情節嚴重,沒有禍及他人只是僥倖罷了。 S
就控罪二而言,本席把量刑基準定在 9 個月監禁,因為上述嚴重的
T T
情節上調至 12 個月,扣減及早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應為 8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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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停牌 1 年。
C C
控罪三 -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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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32. 任何人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 E
F
定罪,可處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3 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 F
次被定罪,則可處罰款 1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G G
H 33. 就控罪三而言,是次定罪是被告人的第二次同類定罪, H
I
最高刑罰是罰款 10,000 元及入獄 6 個月,一般刑期是罰款或短期監 I
禁。本席把刑期定在 21 日,扣減及早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應為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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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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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控罪四 - 駕駛未領牌車輛 L
M M
34. 任何人不得在道路上駕駛未領牌車輛。如屬首次被定罪,
N 可處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3 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 N
罪,則可處罰款 10,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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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就控罪四而言,一般刑期是罰款或短期監禁。本席把刑
Q 期定在 15 天監禁,扣減及早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應為 10 天監禁。 Q
R R
控罪五 -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S S
T 36. 如任何人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可處罰款 10,000 T
元及監禁 12 個月,另其持有或領取汽車駕駛執照的資格須予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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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法庭因特別理由而認為適合另作命令),期間由法庭裁定,
C 但由定罪之日起計不得少於 12 個月或多於 3 年。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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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無有效牌照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是嚴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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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而後者的嚴重性在於意外中的受害人可能不會得到任何賠償:
F HKSAR v 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 CACC 129/2016 & F
129A/2016 ;HKSAR v Wong Chi Ming HCMA 510/1999。
G G
H 38. 就控罪五而言 ,被告有前科,本席把量刑基準定在 6 個 H
I
月監禁,扣減認罪的三分一,刑期應為 4 個月監禁,另外頒令被告 I
人停牌 18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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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控罪六 - 管有他人的身分證 K
L L
39. 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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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分證,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第 6 級罰款
N (100,000 元)及監禁 10 年。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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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在 HKSAR v Li Chang Li HCMA 935/2004,有關管有偽造
P P
身分證或屬於他人的身分證的控罪,上訴時法庭認為認罪下的量刑
Q 起點應為 12 個月的監禁,不論犯案者是否可合法地能在香港逗留。 Q
而當犯案者實際出示或使用身分證來隱瞞其身分,上訴時法庭認為
R R
認罪下的量刑起點應為 15 個月的監禁。不過在 HKSAR v Fan King
S S
Lam CACC 220/2010,上訴庭指出,若犯案者是香港永久居民,就沒
T 有特定的罰則。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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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41. 就控罪六而言,本席把量刑基準定在 10 個月,因被告有 C
前科而上調至 12 個月,扣減遲來認罪的五分一,刑期應為 9.6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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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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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控罪七 - 保管或控制偽製流通紙幣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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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任何人知道或相信任何屬流通紙幣或受保護硬幣的偽製
H 品的物品是上述偽製品,而在無合法權限或辯解下保管或控制該物 H
品,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 3 年。
I I
J 43. 在李浩然案 CACC 128/2013,上訴庭並沒有就管有及行 J
K 使偽鈔定下量刑指引,管有和使用偽鈔無可否認是極為嚴重罪行。 K
該些罪行不但影響金融市場,更會令無辜的市民及商販蒙受經濟損
L L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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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4. 判刑的長短要根據偽鈔的數量、價值和像真度等因素來 N
決定。上訴法庭認為在管有及行使偽鈔案件,偽鈔數目及價值是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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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客觀因素。如涉案偽鈔數目越多,則判刑亦應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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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45. 李浩然案均涉違反 100(1)條的管有罪,其最高刑罰為 Q
監禁 14 年。而本案的管有罪是較輕的 100(2)條。本席不能忽視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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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管有的偽鈔是有流入市面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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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46. 就控罪七而言,本席親自檢視 3 張 1,000 元的偽鈔,正如 T
同意案情所指,沒有防偽特徵,即反光的水印,但仿真度對一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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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來說是較高,但若然商舖有紫外光的儀器,也容易察覺是偽鈔。
C 本席把量刑基準定在 5 個月監禁,扣減遲來的認罪的五分一,刑期 C
應為 4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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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經考慮總刑期原則,避免七項控罪的刑期過重,本席頒
F 令控罪二至控罪五同期執行(包括停牌令),其他則分期執行,總 F
刑期為 33 個月監禁(扣除小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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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12 個月監禁
I 控罪二2 8 個月監禁 及 12 個月停牌 I
控罪三 14 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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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四 10 日監禁
K K
控罪五 4 個月監禁及 18 個月停牌
L 控罪六 9.6 個月監禁 L
控罪七 4 個月監禁
M M
N N
O O
( 李慶年 )
P 區域法院法官 P
Q Q
R R
S S
T T
2
控罪二至控罪五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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