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647/2019
C [2020] HKDC 245 C
D D
E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F F
刑事案件 2019 年第 647 號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李文港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L L
日期: 2020 年 4 月 27 日
M 出席人士: 姚本成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許卓倫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鳳翔律師事務所延 N
聘,代表被告人
O O
控罪: [1] 危險駕駛 (Dangerous driving)
P P
[2] 在呼氣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度的情況下駕駛汽
Q 車 (Driving a motor vehicle with alcohol concentration in Q
breath exceeding the prescribed limit)
R R
[3]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Using a motor vehicle
S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S
T
[4] 偽造文件 (Forgery of documents) T
U U
V V
-2-
A A
B B
[5] 在道路上使用汽車而沒有展示有效的車輛牌照 (Using
C a motor vehicle on a road without displaying a valid vehicle C
licence)
D D
E ------------------------ E
F 判刑理由書 F
------------------------
G G
H H
1. 導致本案的事情源於被告人酒後駕駛 1,遇上警察截查未
I 有停車反而加速逃避,以致警車在後窮追。整個追捕不到一分鐘,而 I
當時被告人車上還載有一名女乘客; 被告人高速駕駛令警方曾一度追
J J
不上。
K K
L 2. 被追捕期間,被告人曾兩次衝紅燈,第二次在交叉路口右 L
轉時衝紅燈,撞到一部剛剛駛過的迎頭的士; 右轉期間,被告人更跳
M M
車跌在地上,而其車子則繼續衝前,最終撞到附近一部停泊的汽車才
N N
停下。警方趕至把被告人拘捕(控罪一—「危險駕駛」2)。
O O
3. 的士司機右手、胸部及左肩觸痛和頭皮擦傷,而女乘客則
P P
安然無恙。被告人未能通過現場的呼氣測試(比法定 22 度超出 10
Q Q
度),大約個半小時後在警署,警方為被告人進行舉證呼氣測試,結
R 果顯示仍然超出 3 度3(控罪二—「醉酒駕駛」4)。 R
S S
1
案發當晚 2019 年 6 月 2 日凌晨 2:30 左右
T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7(1)條 T
3
100 毫升呼氣中有 25 微克酒精
4
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39A(1)條
U U
V V
-3-
A A
B B
4. 警方調查發現其他違例事項包括當時掛在被告人汽車上
C 的車牌 VE 2134 是偽造的(控罪四—「偽造文件」5),行車證過期(控 C
罪五—「未有有效的車輛牌照」6),而被告人亦沒有為汽車購買第三
D D
者保險(控罪三—「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 7
E E
F 5. 被告人向警方講述事情—案發前,他曾在酒吧飲了一大杯 F
G
啤酒,碰見一名女性友人於是一起去吃晚飯,但遇上警車截停,知自 G
己醉酒理虧,因而開車離去。他向別人購買這部車,並找了一位朋友
H H
作為名義上的登記車主,這樣做是為了避免警方找麻煩,原因是他與
I
三合會朋友有交往。他沒有為車子續牌,也沒有購買第三者保險。他 I
J 之所以掛上偽造車牌是他有天在街上看見一部類似的保時捷汽車,因 J
而複製同一車牌。
K K
L L
6. 被告人現年 26 歲,過往有三項刑事紀錄— 均在 2012 年
M 因儲存危險品和處理及管有應課稅品而被判處接受感化 18 個月。在 M
交通違例事項方面,他於 2017 年 11 月首次獲得駕駛執照,但從 2018
N N
年 6 月至 2019 年 5 月期間已干犯了四次超速駕駛,其中兩次罰款
O O
$450,另外兩次$640。
P P
7. 他未婚並與家人同住於天水圍天悅邨一間公屋。案發時,
Q Q
他做裝修工,月入約為$13,000。
R R
S 8. 辯方律師呈遞了一份長達 28 頁的書面求情,內容主要列 S
T T
5
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111(1)(a)條
6
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E 章《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第 25(1)(a)及 60(3)條
U
7
違反香港法例第 272 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4(1)及(2)(a)條 U
V V
-4-
A A
B B
出相關的條例及附上同級法院就同類型案件的多宗判刑理由書,並把
C 本案與相關案例相比,要求法庭作出相近的判刑。首先,本席並非對 C
同級法官不敬,只是這些判刑案例並未得到上訴庭的審閱,其參考價
D D
值極其有限,因此本席向辯方表明不會倚賴這些案例。
E E
F 9. 辯方律師在其書面求情中指出—被告人承認因為自己一 F
時愚蠢而干犯本案。被告人在案發後深感後悔,並已經就本案所有控
G G
罪坦白從寬,而且與警察的態度非常合作,節省了警方及法庭大量時
H H
間。因此,辯方希望法庭能夠考慮以上因素,從輕發落。
I I
10. 在庭上的求情,辯方律師主要指出今次所犯的罪行與其過
J J
往的並不相同,也經過了六、七年的時間。就停牌方面而言,辯方並
K K
沒有提出任何特別理由。最後,律師指出罪行源於同一事件,要求法
L 庭盡量把刑期同期執行。 L
M M
11. 為了逃避警察追捕而駕車逃走是非常危險的動作,它不單
N N
令追捕的警員生命受到威脅,也同樣危害不幸遇上這事情的其他道路
O 使用者的生命,以本案為例,該名被撞的的士司機與及乘坐被告人車 O
P
子的那位女乘客。的士司機受了輕傷而女乘客則無恙只是他們幸運而 P
已,並不與被告人有關;毫無疑問,當時被告人只想著不擇手段逃避
Q Q
警方的追截,是完全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R R
S 12. 他解釋當時飲了酒因而害怕給警察截停,但除了這點,他 S
的車子本身已有多項違例事項,因此縱使他沒有醉酒駕駛,只要他駕
T T
駛這車子遇上警察,他也會開車逃走。是次開車逃走不可能是一時的
U U
V V
-5-
A A
B B
愚蠢行為。
C C
13. 他購買車子後,找朋友作為登記車主,不續牌也不購買第
D D
三者保險,更使用別人類似的汽車的車牌弄出影子汽車,明顯是蓄意
E E
的行為。目的不外乎當有麻煩出現時,可以藉此嫁禍他人,立心相當
F 不良,也牽涉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F
G G
14. 危險駕駛的罪行最高刑罰監禁 3 年,初犯者並須被取消駕
H H
駛資格不少於 6 個月,考慮到本案被告人的危險駕駛行為包括兩次衝
I 紅燈,其中一次撞及的士令司機受傷與及跳車以求脫身罔顧乘客的安 I
全等,本席以兩年作為量刑起點,而吊銷駕駛執照則為期兩年。被告
J J
人需於停牌令屆滿前的三個月內自費參與駕駛改善課程。
K K
L 15. 至於醉酒駕駛,考慮到其超標濃度超出法例所規限的不 L
M
多,本席認為可以罰款了事—罰款$5,000 ,並吊銷駕駛執照為期 9 個 M
月。本席想說清楚一點,在考慮被告人危險駕駛的行為時,本席並沒
N N
有把這醉酒因素加入考慮。
O O
P 16. 至於沒有第三者保險,罰款$5,000 並吊銷駕駛執照為期 P
12 個月。
Q Q
R R
17. 牽涉假車牌的罪行最高刑罰是罰款一萬元及監禁 3 年。從
S 案情可見,被告人是使用這部車輛的人,但登記車主卻找了朋友代為 S
出名,更掛上另一部類似汽車的車牌,毫無疑問,他是希望隱藏自己
T T
駕駛者的身份。他向警方表示是害怕警方找他麻煩原因是他與有黑社
U U
V V
-6-
A A
B B
會背景的朋友來往。
C C
18. 本席不會揣測他與黑社會朋友會幹什麼事情,但相信也不
D D
會是好事,一旦涉及他所駕駛的汽車,被他使用的車牌的車主定必惹
E E
上很大麻煩,被告人的行為亦有涉及妨礙司法公正之嫌。或許對方車
F 主最終無事,但其經歷相信也不好受。基於這樣的情節,本席以 15 F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G G
H H
19. 至於沒有有效行車證一事,有關控罪最高刑罰罰款一級
I (上限$2,000)和監禁 3 個月。案情透露被告人在案發前一個月(2019 I
J
年 5 月)購買車輛後一直沒有處理續牌的事情,任由汽車沒有有效行 J
車證的情況下使用。基於這樣的案情,本席認為可罰款了事,罰款
K K
$1,000。
L L
M
20. 被告人的認罪是適時的,因此可獲得三份一的扣減。扣減 M
後,控罪一判監 16 個月,而控罪四判監 10 個月。兩罪性質完全不同,
N N
刑期理應分期執行,但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控罪四的 5 個月
O
與控罪一的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21 個月。 O
P P
21. 至於停牌令方面,所有停牌期都是同期執行,因此被告人
Q Q
一共被吊銷駕駛執照為期兩年。在這兩年期間,被告人不能申領或持
R R
S S
T T
U U
V V
-7-
A A
B B
有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當然亦不能駕駛車輛。
C C
22. 剛才提及被告人需要自費參與駕駛改善課程,本席只就危
D D
險駕駛的罪行作出命令,至於其他可作出同樣命令的罪行,為了不想
E E
重複,法庭並沒有作出相關命令。
F F
23. 總罰款$11,000,經被告人同意,從其擔保金扣除。
G G
H H
I I
J J
K ( 沈小民 ) K
區域法院法官
L L
M M
N N
O O
P P
Q Q
R R
S S
T T
U U
V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