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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78/2020
[2021] HKDC 76
C C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D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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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 2020 年第 47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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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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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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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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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沈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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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1 年 1 月 19 日
M 出席人士: 劉偉華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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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英權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銘傑,何傳經律 N
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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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盜竊罪(The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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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Using a motor vehicle
Q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Q
[3] 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 (Driving without a val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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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iving licence)
S [4] 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 (Driving while disqualified)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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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判刑理由書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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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1. 於 2020 年 4 月 5 日上午九時左右,鐘先生把其私家車 F
停泊在天水圍天葵路,中午時分回來卻發現失去私家車的蹤影,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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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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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 翌日凌晨二時許,在元朗八鄉地區,警員發現被告人坐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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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鍾先生的私家車司機位上,當時司機位車窗破裂,匙膽損壞。警 J
員於是把被告人拘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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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其後與警方會面時,被告人承認他當天從路邊拾起石頭
M 打爛私家車的車窗,用螺絲批撬開匙膽偷車,把車駛往八鄉並打算 M
拆除零件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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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警方調查發現被告人從未取得駕駛執照,而案發時更是
P 在停牌期間(因一宗案 TMCC 743/2019 被取消駕駛資格為期 3 年由 P
2019 年 4 月 18 日至 2022 年 4 月 17 日) 。除了違反了法庭禁止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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駛的命令外,他的駕駛當然也沒有第三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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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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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三項控罪,分別是盜竊罪 1(控罪
2
C 一)、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控罪二)和於取消駕駛資格期 C
間駕駛 3(控罪四)。 至於其另一項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 4(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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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則留在法庭檔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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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6. 被告人現年 46 歲,曾任職汽車技工,在過往 30 多年期 F
間一共累積 74 項刑事紀錄, 絕大部份與不誠實、駕駛汽車及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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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行有關,而早於 1993 年已有藏毒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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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7. 根據本席的計算涉及不誠實的罪行不少於 25 項,當中 I
J
有盜竊也有爆竊,辯方同意有 6 項是屬於偷車行為。最後一次記錄 J
在 2019 年 11 月因企圖從車輛盜竊被判監 8 個月,同年四月亦因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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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他人交通工具被判監 1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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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8. 求情時,辯方律師指被告人是單獨犯案,並無精密計劃; M
被盜的車輛屬於 1998 年舊款汽車,事主鍾先生於 13 年前以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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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購入,現在價值不高。雖然車子因本案遭到一些損毁,但慶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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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亦能失而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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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1
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 S
2
違反香港法例第 272 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 4(1) 及 2 (a)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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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44(1)(b)條
4
違反香港法例第 374 章〔道路交通條例〕第 42(1)及(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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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辯 方 律 師 引 述 被 告 人 自 己 的 一 宗 同 類 案 件 (CACC
C 122/2016) ,上訴庭在該案認為第一項控罪(偷車)以 4 年監禁,而 C
第二項控罪(無第三者保險)以 9 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是恰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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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建議法庭按照此案例作出同樣的量刑,並要求所有刑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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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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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其實從其刑事紀錄可見,在這宗 2016 年的案件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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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獄不久他再干犯至少兩次涉及汽車罪行的案件,就以本案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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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最後出獄是在 2020 年 3 月份,而干犯本案是在 4 月 5 日,即不
I 超過一個月又再犯事。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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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今次又重操故技,毫無疑問,他涉及汽車的犯罪行為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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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有效阻止,否則會持續下去。最令人擔憂的有兩點:(一)- 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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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警員表示,他偷車拆除零件變賣,明顯作為收入來源,對於擁有
M 車子的人構成威脅;(二)- 他從沒有取得駕駛執照;換句話說, M
他沒有經過正統訓練去學習駕駛,卻又經常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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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道路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構成嚴重的威脅,若一旦這些不幸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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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受害人更得不到應有的保險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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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在其 2016 年的偷車案,原審法官以三年半作為量刑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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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基於他是這類罪行的慣犯,再加 6 個月至 4 年(加刑約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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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頒令所有刑期同期執行,上訴法官認為做法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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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就本案而言,對於其偷車行為(控罪一),本席同樣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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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其屢罰屢犯的情況,確實有必要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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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刑幅度提高以保障公眾利益。現加刑 9 個月(加刑約 21.4%)至 4
C 年 3 個月。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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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至於沒有第三者保險(最高刑罰監禁 12 個月,停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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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於一年也不多於三年),根據本席的計算,這項罪行被告人過往
F 已有 10 項相同的案底。本席以 9 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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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停牌期間駕駛(最高刑罰監禁 12 個月,再犯停牌不少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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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三年) ,今次是他第三次干犯相同罪行。對上一次因停牌期間駕
I 駛是在 2018 年 2 月,被法庭判處 6 個月監禁並與其他罪行刑期分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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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執行,另外停牌 24 個月。基於本案的情況,本席以 9 個月作為 J
量刑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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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被告人適時認罪外,基本上沒有
M 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以上三項控罪經適當扣減後結果如下: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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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一: 3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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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二:6 個月
P 控罪四:6 個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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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就控罪四而言,停牌期間駕駛是違反法庭命令,性質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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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其他控罪有所不同。考慮到總刑期原則,本席頒令第一控罪和
S 第二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但與第四項控罪分期執行,總刑期為 40 S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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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其實本案還有另一項加刑的因素,例如被告人剛出獄不
C 久又再干犯同類罪行,但考慮到以上總刑期的判刑,再加刑可能會 C
被視為過分嚴苛,因此沒有再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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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至於停牌方面,辯方律師表示沒有特別理由不作停牌令,
F 被告人目前仍受着法庭相關的命令至 2022 年 4 月 17 日為止,即還 F
有一年多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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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沒有第三者保險,本席頒令被告人停牌 3 年; 至於停牌
I 期間駕駛,今次是他第三次干犯同類罪行,本席頒令被告人停牌 6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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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兩項停牌令均由今天判刑日期起計算。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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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換句話說,從今天起計 6 年,被告人不得申領或持有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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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當然亦不能在這段期間駕駛任何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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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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