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銘康等八人案 DCCC456/2019
多人攜帶武器集結是否構成串謀傷人?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銘康(第一被告人)、邱耀恆(第二被告人)、馮文俊(第三被告人)、黃家文(第四被告人)、鄧傑浩(第五被告人)、梁浩傑(第六被告人)、蘇澤鍇(第七被告人)、陳响文(第八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黃士翔
案情摘要
警方於2019年1月2日在長沙灣副食品批發市場露天停車場發現兩輛失車,並埋伏觀察。八名被告其後分別登上兩車,車內搜出刀、斧頭、伸縮警棍、棒球棍及其他攻擊性武器;多名被告戴有口罩、帽及手套。控方指各人串謀有意圖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並涉及管有攻擊性武器、企圖處理贓物、無第三者保險使用汽車及偽造文件等罪。第二被告因健康問題另案審訊。第三被告承認部分控罪,其餘被告否認指控。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法律爭議包括:控方能否以環境證據證明串謀協議、非法目的、各被告知情及參與;各被告是否共同管有攻擊性武器;第一被告是否企圖處理明知或相信為贓物的車輛;使用無第三者保險汽車的控罪如何適用;以及控方能否證明第一被告明知及有意圖欺詐而使用虛假車牌。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並指出不利推論必須是已證事實所支持的唯一合理推論。兩車為失車、換有虛假車牌,車內藏有大量武器,八人短時間內相約到場並穿戴遮掩身份物品,足以唯一推論存在協議,且目的為使用武器致人嚴重受傷。各被告的共同到場、知悉武器及準備執行計劃,證明串謀及共同管有。第一被告在無匙膽的失車內坐於司機位並控制引擎,證明企圖處理贓物及使用汽車。汽車保險罪屬絕對法律責任,但第十一項偽造文件罪欠缺其明知使用虛假車牌及欺詐意圖的證據。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 Winnie Lo v HKSAR、Kwan Ping-pong 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曾志偉,說明由環境證據作出串謀推論的原則;HKSAR v Lee Kwok-lam 協助區分傷人串謀與恐嚇或刑事毀壞。R v Edmonds、Archbold Hong Kong 說明共同管有攻擊性武器的因素;R v Moys 及 HKSAR v Wong Chau chi 涉及贓物及汽車保險罪。
裁決與命令
第一、第三至第八被告的第一項串謀罪成立。第一、第四至第八被告的第二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第一被告的第四及第七項罪成立。第一被告第十一項偽造文件罪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載明刑罰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多人短時間相約、使用失車、攜帶大量武器及共同遮掩身份,可在沒有直接協議證據下推論串謀。惟環境證據仍須排除其他合理解釋;對偽造文件罪,僅知悉車輛為失車,不足以證明被告明知虛假車牌及具有欺詐意圖。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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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多人戴口罩帶武器到失車內,是否構成串謀傷人?
法庭認為八人短時間相約到場、使用失車、攜帶大量武器並遮掩身份,足以推論存在共同協議及傷人目的,因此第一、第三至第八被告的串謀罪成立。
Q.坐在沒有匙膽的失車司機位,是否構成企圖處理贓物?
法庭裁定第一被告在沒有匙膽的白色失車內坐於司機位並控制引擎,必然知道或相信車輛是贓物,且已對車輛有控制,故企圖處理贓物罪成立。
Q.知道車輛是失車,是否必然構成使用虛假車牌的偽造罪?
不會。法庭認為控方未證明第一被告參與換牌、知道虛假車牌何時裝上,或有意圖欺詐,因此第十一項偽造文件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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