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雄
被告人先後向兩間的士租賃公司租用的士,起初按約繳交租金,後因經濟困難拖欠租金,並在租約終止及車行要求歸還後仍繼續使用和拒絕交還兩輛的士。兩車其後分別被發現停泊在街上,車主取回時沒有損毀或財物損失。被告人承認兩項盜竊罪及兩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並同意案情摘要,四項控罪均被裁定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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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先後向兩間的士租賃公司租用的士,起初按約繳交租金,後因經濟困難拖欠租金,並在租約終止及車行要求歸還後仍繼續使用和拒絕交還兩輛的士。兩車其後分別被發現停泊在街上,車主取回時沒有損毀或財物損失。被告人承認兩項盜竊罪及兩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並同意案情摘要,四項控罪均被裁定罪成。
被告人林鵬於2023年8月15日在大角咀駕駛私家車。警方截查後發現,他當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所駕車輛亦沒有符合法例要求的第三者風險保險。被告人被控盜竊罪、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人否認盜竊罪,經審訊後獲判無罪;他承認其餘兩項控罪,法庭遂只處理該兩項交通罪行的判刑。
本案有兩名被告人共同面對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19.1克可卡因。2024年2月4日凌晨,第一被告人張皓亮在駕駛一輛私家車時被警方截查;第二被告人坐在前座乘客位。警方在車內不同位置發現分裝成多包的可卡因,並在張皓亮身上搜出港幣12,926.6元現金。張皓亮當時沒有有效駕駛執照,車輛亦沒有涵蓋無牌駕駛的有效第三者保險。他承認全部三項控罪,並同意案情摘要。
被告人林鵬面對三項控罪:盜竊罪、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人承認後兩項控罪,但否認盜竊罪。警員在私人停車場截停被告人,當時他正駕駛涉案私家車。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應朋友要求駕車到場,其後在會面紀錄中承認因貪玩而駕駛一輛車匙置於車輪位置的私家車。辯方質疑該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及證據效力。
被告謝昊承認五項控罪: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危險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沒有報告涉及損害的意外。2023年6月6日,他在馬鞍山一個停車場取用登記號碼SD1640的私家車,在斜路高速駕駛,幾乎撞到行人,繼而撞牆。被告人在事故後逃離現場,沒有報警。其後警方拘捕他,他在警誡下承認未獲車主同意取車、無牌駕駛及沒有報告事故。案發時他年僅18歲,過往曾因販運危險藥物及企圖逃脫合法羈留而被判刑。
被告案發時16歲,承認六項控罪,包括盜竊、使用他人身份證、偽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拾獲他人身份證後,指示代辦公司以該身份證登記一輛私家車,並以修改的住址證明購買保險。他其後駕駛該車約兩星期,車內藏有一把約32厘米長的開山刀。被告另有四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並曾違反感化令及被判戒毒所。
被告於2023年2月5日駕駛私家車XL7342,在限速每小時50公里的屏廈路以約每小時129公里行駛,期間車輛失控,撞向石壆、欄杆、混凝土柱、燈柱及樹木。前排乘客李啟賢其後死亡,後排乘客陳俊賢被拋出車外並受重傷。被告沒有有效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及第三者保險亦已失效,後排乘客沒有繫安全帶。血液驗出酒精及多種藥物。被告承認全部六項控罪。
被告洪梓樂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危險駕駛、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管有危險藥物。2023年7月2日,他為逃避警方截查,駕駛借用的私家車高速逃走。警員嘗試打開車門時,手指被車門把手夾住並被拖行約60米,其後左腳兩度被車輛輾過。被告繼續超速、頻繁轉線及逃避追截,最終棄車。翌日警方拘捕被告,並在其身上搜出含0.31克氯胺酮的固體。被告承認毒品供自用,且過往有多項交通及管有危險藥物定罪紀錄。
第一被告人阮鉅澤及第二被告人郭鈺婷面對多項刑事控罪。第一被告人被控危險駕駛、在體內含有指明毒品時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沒有展示有效車輛牌照。第二被告人則被控在涉案私家車內販運及管有大麻,並管有吸服大麻的器具。警方指涉案車輛逃避截查後撞車及撞上鐵欄,並在車內搜出毒品及器具。兩名被告人均不認罪;第二被告人的會面紀錄其後被裁定不可接納。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人梁偉豪(第一被告人)和鄺俊賢(第二被告人)的連環詐騙及洗黑錢案件。控方案情主旨聚焦於2022年12月1日發生的電話詐騙,三名長者受騙交出現金給第一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再將款項轉交第二被告人及另一男子。第四名長者雖被要求交款,但在警方介入下未有損失。第一被告人承認三項洗黑錢及企圖洗黑錢罪。第二被告人承認欺詐、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及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罪,並在審訊後被裁定四項洗黑錢及企圖洗黑錢罪名成立。
本案涉及連環電話詐騙。第一被告人(從犯證人)受僱於化名「阿希」的人士,負責向長者收取詐騙款項。第二被告人鄺俊賢被指控租用車輛協助第一被告人運送騙款。2022年12月1日,第一被告人先後向四名長者收取現金,並將款項交予第二被告人或其同黨。警方隨後拘捕第一被告人,並根據其供詞及閉路電視紀錄,於第二被告人住所將其拘捕,並搜出租車合約及涉案車輛。
被告承認盜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意圖欺詐而在車輛上使用文件三項控罪。2023年6月7日,車主將價值53,000元的電單車停泊在灣仔,未拔車匙;被告其後偷取電單車及車內手機、駕駛執照、銀行卡和現金等財物。翌日車主發現電單車在青衣,被告到場時被捕。他承認將物品丟入海中,並更換假車牌以逃避追查。電單車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
被告趙偉邦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2023年3月16日凌晨,警方在大圍設置路障並截停被告駕駛的私家車,在司機位車門把手內搜出可卡因及氯胺酮。化驗證實含2.67克可卡因及12.35克氯胺酮,估計市值港幣10,386.15元。被告承認打算駕車出售毒品,並承認未獲租車公司准許駕駛該車。被告無律師代表,並有四項過往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人曾仲文承認五項控罪,包括三項盜竊罪、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罪,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2022年11月,他先後在油麻地、旺角及大角咀,從無人看管的士內偷取手機、現金及行車紀錄儀,並偷走一輛的士後無牌駕駛,期間撞毀車輛。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全部控罪。他現年54歲,有70項刑事紀錄,其中39項涉及不誠實罪行,且在前一宗盜竊案服刑後僅兩日便犯本案。
被告人於2023年6月19日凌晨在屯門駕駛一輛私家車時被警方截停。警方在司機位與前座乘客位之間的暗格內,搜出分裝的氯胺酮及可卡因,經化驗分別含有3.97克及0.67克毒品。被告人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稱向他人購買供自己吸食。該車牌照已屆滿,被告人亦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且沒有第三者保險。被告人承認四項控罪。
被告人鄭柏皓承認三項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駕駛未領牌車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3年1月19日,他駕駛私家車VG6725在石埗路行駛,車速約每小時93公里,遠超50公里的限制。70歲王蘭英女士騎單車突然駛入行車線,被告人未能及時停車或轉向,車輛撞及死者,死者翌日因傷死亡。車輛牌照已屆滿,亦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被告人案發時正處於緩刑及警方保釋期間,且有多項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第一被告連楚平承認刑事損壞、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四項控罪。2023年6月27日,他收取港幣2,000元,駕駛向第二被告借用的電單車,接載一名不詳男子到菜檔淋潑粉紅色油漆,造成約港幣6,500元損失。他亦承認無牌及無保險駕駛。其後警方在電單車儲物箱內發現三支伸縮棍,第一被告承認與第二被告共同管有。
被告人洗俊霖承認五項交通罪行,均源自2022年6月2日在深水埗窩仔街駕駛電動單車的一宗事故,包括不小心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未領牌車輛、沒有第三者保險及未戴認可防護頭盔。當時被告人尾隨前車通過行人過路處,撞倒85歲行人余恒壯。死者其後因多重創傷及損傷並發肺炎死亡。被告人承認知道車輛由電力驅動,但不知道須登記、領牌、投保及佩戴頭盔。
被告劉偉光承認並被裁定23項罪名成立,涉及四輛私家車V1至V4,包括盜竊、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允許無牌人士駕駛、駕駛未領牌車輛及不付款而離去。被告在不同日期以試車為由駛走車輛,或謊稱已付款而取得車輛;部分車輛其後被尋回。案發時被告正處於兩年停牌期間,並已有29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包括多項不誠實及道路交通罪行。
被告錢展輝承認六項控罪並同意案情。2022年11月26日凌晨,他先後偷取兩部市區的士,期間戴上口罩、頭盔及手套,並干擾其中一部車的行車記錄儀;其後又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被告有43項刑事紀錄,包括多宗偷車、毒品及不誠實罪行,且過往曾因類似罪行被判監禁及取消駕駛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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