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車協助收取騙款是否構成洗黑錢?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俊賢 DCCC611/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鄺俊賢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連環電話詐騙。第一被告人(從犯證人)受僱於化名「阿希」的人士,負責向長者收取詐騙款項。第二被告人鄺俊賢被指控租用車輛協助第一被告人運送騙款。2022年12月1日,第一被告人先後向四名長者收取現金,並將款項交予第二被告人或其同黨。警方隨後拘捕第一被告人,並根據其供詞及閉路電視紀錄,於第二被告人住所將其拘捕,並搜出租車合約及涉案車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第一,從犯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可靠;第二,第二被告人是否知悉串謀詐騙協議並有意圖參與;第三,若串謀詐騙不成立,控方是否有足夠環境證據證明第二被告人知情地處理犯罪得益(洗黑錢)。
判決理由
法官運用「洗黑錢 (money laundering)」的兩階段驗證標準:(1) 被告人已知悉的事實和情況為何;(2) 一名知悉相同事實的合理人士,是否必定會相信涉案金錢為犯罪得益。法官裁定,第二被告人租用車輛作為運送騙款工具,並在案發時多次與第一被告人聯繫及接收騙款,其辯解(僅介紹工作)極不合理。法官認為,任何合理人士在相同情況下,必定會相信該些金錢為犯罪得益,故裁定其洗黑錢罪名成立。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arjani Haresh Murlidhar [2019] 22 HKCFAR 446;HKSAR v Yeung Ka Sing, Carson [2016] 19 HKCFAR 279;R v Ghosh [1982] QB 1053。
裁決與命令
法官裁定第二被告人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但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洗黑錢)罪名成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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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租車給人去收錢,如果不知道是騙款,會不會犯洗黑錢罪?
法庭會根據「洗黑錢 (money laundering)」的兩階段標準判斷。若被告人已知悉的事實,令一名合理人士必定會相信金錢為犯罪得益,即使被告人主觀上聲稱不知情,仍可能被定罪。本案中,被告人租車並親自接收騙款,法庭裁定其辯解不成立。
Q.從犯證人(污點證人)的證供是否一定不可信?
不一定。法庭會審視證人是否有動機捏造證供,但同時會考慮證人是否真心悔意或如實交代犯案過程。在本案中,法官認為第一被告人作供時毫無動搖,且有其他環境證據(如租車紀錄)支持,故接納其證供為判案基礎。
Q.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是否代表洗黑錢罪名也不成立?
不是。兩者是不同的控罪。在本案中,法官裁定第二被告人串謀詐騙罪名不成立,但因控方已證明被告人處理犯罪得益時,有合理理由相信該些金錢為「黑錢」,故裁定其洗黑錢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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