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楚平案 DCCC1181/2023

淋潑油漆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
第一被告總刑期為監禁27個月
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2/5/2024[2024] HKDC 81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連楚平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兩名被告。第一被告連楚平承認刑事損壞、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四項控罪。2023年6月27日,他收取港幣2,000元,駕駛向第二被告借用的電單車,接載一名不詳男子到菜檔淋潑粉紅色油漆,造成約港幣6,500元損失。他亦承認無牌及無保險駕駛。其後警方在電單車儲物箱內發現三支伸縮棍,第一被告承認與第二被告共同管有。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四項已承認控罪應如何量刑,包括預謀及聯同他人淋油是否須施加阻嚇性刑罰、重犯無牌及無保險駕駛的嚴重性、管有三支伸縮棍的刑責,以及認罪、經濟困難和家庭負擔可否構成額外減刑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以刑事損壞罪 (criminal damage) 的預謀性、在營業時間令店主及僱員受驚、聯同他人犯案及實際損失作為加重因素,定出30個月量刑基準。無牌及無保險駕駛方面,被告在同類案件被定罪後仍持續違法,顯示漠視法紀,兩罪各以6個月為基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 (possession of offensive weapons) 以6個月為基準,因兩次同類前科及暴力前科上調至9個月。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經濟困難及家人受刑期影響通常不另作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達昌及另一人 [2010] HKCU 2642,確認有預謀、以淋油方式恐嚇及漠視法紀的刑事損壞可判阻嚇性刑期,並須按實際破壞程度保持比例。另引用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指出認罪折扣一般已涵蓋悔意及求情因素。Lam Shek Lun 一案則用以比較更嚴重的暴力及財物損壞情況。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四項控罪經認罪扣減後,控罪2判監20個月,控罪3及4各判監4個月並同期執行;控罪7判監6個月,其中3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7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成功完成預謀淋油及在營業時間令受害人受驚,可支持阻嚇性刑罰,但刑期仍須與實際損壞及傷害程度相稱。多項罪行的總刑期亦須按各罪的獨立性及整體比例原則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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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收取報酬替人向店舖淋油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預謀、在營業時間令店主及僱員受驚,以及聯同他人犯案均屬加重因素;本案刑事損壞認罪後判監20個月。

Q.無牌及無保險駕駛會判監嗎?
A.

如被告在同類定罪後仍繼續駕駛,法庭可視案情為嚴重。本案兩項駕駛罪各判監4個月,並同期執行。

Q.認罪及家庭經濟困難可以大幅減刑嗎?
A.

適時認罪帶來三分一扣減,但法庭認為經濟困難及刑期對家人的影響並非本案的額外減刑理由,最終總刑期為監禁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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