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梓樂案 DCCC20/2024

逃避警方追截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3個月
四罪總刑期為十三個月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7/8/2024[2024] HKDC 130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梓樂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洪梓樂承認四項控罪,包括危險駕駛、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管有危險藥物。2023年7月2日,他為逃避警方截查,駕駛借用的私家車高速逃走。警員嘗試打開車門時,手指被車門把手夾住並被拖行約60米,其後左腳兩度被車輛輾過。被告繼續超速、頻繁轉線及逃避追截,最終棄車。翌日警方拘捕被告,並在其身上搜出含0.31克氯胺酮的固體。被告承認毒品供自用,且過往有多項交通及管有危險藥物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罪行的適當刑罰、危險駕駛的惡劣程度及前科的影響、少量自用氯胺酮是否可作非監禁處理,以及各項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被告驚慌、並非蓄意傷人、警員傷勢輕微及毒品數量少;控方立場則由案情及紀錄支持具阻嚇力的監禁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以危險駕駛行為的惡劣程度及造成後果的嚴重性作主要判刑考慮,並依照上訴庭列出的加刑因素,包括高速駕駛、忽視警告、逃避警方、沒有停車、危及多人及持續駕駛的時間。法庭認定被告至少在後段已知道警員被車門夾住,仍繼續加速,並在警員明顯位於車前時撞向警員;濕滑繁忙道路及長時間追截亦增加風險。雖然傷勢及毒品數量輕微,六次毒品前科及多項駕駛紀錄使非監禁處理不適當。認罪只獲三分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 (HKSAR v Kwan Wan Kei) [2020] 5 HKLRD 425 說明危險駕駛須具阻嚇性,良好背景通常不是強力求情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 [2007] 1 HKLRD 660、HKSAR v Leung Chiu Yu [2012] 2 HKLRD 313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de, Ian Francis [2016] 3 HKC 274支持阻嚇及後果考慮。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u Wing Yin Christine [2020] 1 HKLRD 771列出十三項加刑因素。HKSAR v 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 [2017] 2 HKLRD 58指出無第三者保險會使受害人可能無法獲賠。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控罪均判處監禁:危險駕駛10個月、停牌期間駕駛2個月、無第三者保險駕駛2個月、管有氯胺酮3個月。首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第四項與首三項分期執行,總刑期13個月;另命令取消駕駛資格及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警員傷勢輕微及毒品數量少,明知警員被車輛夾住仍繼續駕駛,會顯著提高危險駕駛的罪責。多次同類前科可抵銷少量毒品及認罪所帶來的求情因素。不同性質及不同日子犯下的罪行,可命令分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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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逃避警方追截並拖行警員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明知警員被車輛夾住仍繼續駕駛,並在繁忙道路高速逃走,危險程度甚高;危險駕駛罪判監禁十個月。

Q.少量自用氯胺酮可以不坐牢嗎?
A.

雖然被告只有0.31克氯胺酮並聲稱自用,法庭考慮其第六次管有危險藥物定罪,仍判處三個月監禁,而非非監禁刑罰。

Q.四項交通及毒品罪行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本案首三項交通罪的刑期同期執行,但管有危險藥物罪的三個月刑期與其分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十三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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