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611/2023
C
[2024] HKDC 126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611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梁偉豪(第一被告人)
J J
鄺俊賢(第二被告人)
K ----------------------------- K
L L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M 日期: 2024 年 8 月 5 日 M
N
出席人士: 張民輝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N
黎匡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吳耀華律師行延
O O
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P 杜浩成先生及勞朗笙先生,由戴圖斯律師行延聘,代 P
Q 表第二被告人1 Q
控罪: [1] 欺詐罪(Fraud)– 第二被告人
R R
[2]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S S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第二被告人
T T
1
在判刑當日不再代表第二被告人,但第二被告人採納杜大律師的減刑陳詞。
U U
V V
-2-
A A
B B
[3] 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Driving while
C disqualified)– 第二被告人 C
[5]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D D
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E E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全部被告
F [7]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F
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G G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全部被告
H H
[9]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I 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I
J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第二被告人 J
[11] 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
K K
益的財產(Attempting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L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L
M 全部被告 M
N N
-----------------------
O 判刑理由書 O
--------------------
P P
控罪
Q Q
R 1. 第一被告人面對 8 項控罪(控罪 4 至 11),涉及「串謀 R
詐騙」、「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S S
(俗稱「洗黑錢」)或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
T T
的得益的財產(「企圖洗黑錢」)。
U U
V V
-3-
A A
B B
C
2. 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 5、7(洗黑錢)及 11(企圖洗黑 C
錢),獲控方申請控罪 4、6、8、9 及 10 存檔。
D D
E
3. 審訊前,第二被告人承認控罪 1 至 3,否認控罪 4、6、8 E
及 10(串謀欺詐)及交替控罪 5、7、9 及 11(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
F F
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或(企圖處理
G 已 知 道 或相 信 為 代表 從 可公 訴 罪行 的得 益 的 財產 , 「 企圖 洗 黑 G
H 錢」)。 H
I 4. 經審訊後,第二被告人被裁定控罪 4、6、8 及 10 罪名不 I
J 成立,但控罪 5、7、9 及 11 罪名成立。 J
K K
第一被告人的同意案情
L 第二被告人的認定事實 L
M M
5. 第一被告人的同意案情及第二被告人的認定事實內容相
N N
若。本席以第一被告人的同意案情及第二被告人的裁決理由書為兩
O 名被告人的判刑事實基礎,不贅。 O
P P
6. 控方案情主旨聚焦在 2022 年 12 月 1 日發生的連環詐騙,
Q Q
3 名長者收到詐騙電話後,分別向第一被告人交出 3 萬元(控罪 4 或
R 5)、4 萬元(控罪 6 或 7)及 2 萬元現金(控罪 8 或 92,而第 3 名長 R
S
者向其他男子交出 7 萬元現金,因此控罪 9 的洗黑錢涉及 9 萬元)。 S
T T
2
只針對第二被告人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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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B
同日,第一被告人收錢後把這些詐騙得來的金錢交給第二被告人及
C 另一名男子。同日,第 4 名長者被要求拿出 10 萬元,但最終她準備 C
了 5 萬元現金。事件中途被揭發,第一被告人被警員埋伏和拘捕。
D D
因此,第 4 名長者沒有損失(控罪 10 或 11)。
E E
F 背景及減刑陳詞 F
G G
7. 第一被告人現年 42 歲,離婚人士,教育程度至中學一年
H 級。案發時有 5 組共 7 項刑事定罪紀錄,1994 年至 2004 年 3 項刑事 H
I 定罪紀錄涉及不誠實罪行。 I
J J
8. 辯方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第一,第一被告人及早認罪,
K 有悔意。第二,第一被告人主動協助控方處理餘下被告人。第三, K
L 第一被告人誤交損友,被人利用。 L
M 9. 第二被告人現年 32 歲,已婚(但分居),家庭支柱,教 M
N
育程度至中學五年級,有兩名分別 9 歲和 7 歲兒子。第二被告人自 N
2012 年至 2020 年有 3 項刑事定罪紀錄,兩項和暴力相關,一項管有
O O
未完稅物品,分別被判感化及罰款。判刑當日,第二被告人呈交一
P P
份醫療證明書,提及女朋友 2024 年 7 月 30 日的尿液妊娠試驗為陽
Q 性。 Q
R R
10. 辯方的減刑陳詞重點如下:就第一控罪(欺詐罪),杜
S 大律師援引區域法院判刑例子,主張刑期應低於 15 個月監禁。就第 S
T 二項控罪(沒有第三保),杜大律師援引區域法院判刑例子,似乎 T
主張罰款及停牌。就第三項控罪(取消駕駛者資格期間駕駛),杜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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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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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大律師主張以 3 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準。就控罪 5、7、9 及 11(洗黑
C 錢或企圖洗黑錢),杜大律師援引案例,提及量刑基準可達 3 年, C
再因為有組織罪案條例的基礎下可加刑三分一。
D D
E E
11. 第二,杜大律師提及本案沒有涉及跨境成分。第三,辯
F 方同意受騙者的證供,節省法庭不少時間。第四,第二被告人犯案 F
時間只有一天,所涉及的金額也不高。最後,杜大律師以第二被告
G G
人沒有刑事紀錄的基礎下,主張以 2 年半監禁作為總體量刑基準。
H H
討論及判刑
I I
J 12. 在定罪後,控方申請把一名總督察的證供呈堂,目的為 J
K 希望法庭考慮電騙及連帶洗黑錢罪案近期的普遍性3,而就有關控罪 K
的情節,作為可能加刑的因素。辯方不反對有關證供呈堂。
L L
M 13. 一般量刑傳統的方法有 4 個步驟。第一,先訂下量刑基 M
N
準。第二,考慮案中的情節有沒有加重刑責的因素,例如犯案多於 N
一人、被告人是慣犯等等。第三,考慮案情或被告人個人背景有沒
O O
有減刑因素,例如認罪可獲三分一的扣減。第四,整體的量刑公平
P P
性,從而考慮同期或分期執行的操作。這些都是法庭可行使的酌情
Q 權,也沒有不必要的限制: HKSAR v Suen Ping (孫平) CACC 217/2023 Q
(判案書日期 2024 年 7 月 25 日)。
R R
S 14. 而根據第 455 章第 27 條的操作,做法和傳統做法有所不 S
T T
3
供詞第 21 段反映 2018 年至 2023 年的電騙案的普遍性、嚴重性及傷害性。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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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 A
B B
同。第一,控方在被告人答辯前,或決定認罪後發出加刑通知書。
C 第二,經考慮涉及加刑通知書的基礎(尤其是第 27(2) 條的 5 項基 C
礎),法庭先訂下量刑基準,再考慮減刑因素,之後才提出加刑百
D D
分比。根據案例和主流意見,即使本案是「洗黑錢」,但上游罪行
E E
明顯涉及串謀詐騙罪(電騙),該類案件的加刑幅度介乎 30% 至
F 50%: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 梁耀輝 CACC 100/2014; 陳皓傑 F
CAAR 1/2024。
G G
H H
15. 串謀詐騙罪和洗黑錢的最高刑罰都是 14 年監禁。由於串
I 謀詐騙罪和洗黑錢並沒有判刑指引,而判刑亦視乎犯案手段、罪行 I
時段的長短、有沒有其他人士參與、受害人的數目和犯案次數。事
J J
主所損失的金額是其中一項判刑考慮因素,但並不是唯一的因素。
K K
L 16.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上訴 L
庭明言,電話騙案比一般街頭騙案更為嚴重,法庭應採納更高的量
M M
刑基準,以收阻嚇作用。就這類電話騙案而言,一般量刑基準應為
N N
監禁 4 年。
O O
17. 在香港特區行政區 訴 梁耀輝 CACC 100/2014,案件涉及
P P
36 名受害人,他們在互聯網平台被騙購買海洋公園門票,總共涉及
Q Q
金額是 6 萬 3 千多元。上訴庭(在該判案書第 44 段)明言「法庭對
R 一些針對公眾的無良、令人討厭及不恥的詐騙案件,例如街頭騙案、 R
電話騙案等,都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罪行,避
S S
免無辜大眾受害。這類罪行涉及款項數額不一定太大,而即使被告
T T
人沒有犯案前科,法庭亦會採納高達 3 年至 4 年的量刑基準。」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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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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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的上訴人被判 3 年監禁。
C C
18. 在陳皓傑 CAAR 1/2024,上訴庭明言:
D D
E 「電話騙案的嚴重性在於騙徒向受害人聲稱其親人的自由因某些 E
理由受到限制,利用受害人愛子或保衞及營救親人心切的脆弱心
F 理,置他們於恐慌之中而欺詐他們的金錢。電話騙案的嚴重性並 F
不取決於騙徒的行騙手法,這些手法的目標就是要利用受害人的
弱點而恫嚇他們,令他們措手不及、失去冷靜和理智而交出金
G G
錢,屬情感上的勒索。」
H H
「綜上所述,本庭不認為這類騙案的嚴重性會因應騙徒的訛稱、
缺乏毆打和扣押等威嚇而有所減低,不認同需要因應不同的手法
I I
再在量刑上作出仔細區分。雖然洪永俊和楊家誠案均涉及外地人
來港犯案的情節,但梁耀輝案並沒有涉及此情節,上訴法庭仍認
J 為 4 年的量刑基準適用於電話騙案4。洪永俊案是在考慮判刑法官 J
應否作出加刑 50% 的決定時,考慮了申請人受招攬專程赴港收款
K 來突顯警方偵辦此類案件的困難5。本庭不認為 4 年的量刑基準只 K
適用於外地來港作電話騙案的前線收款人。更何況,在本案,根
據答辯人承認的案情6,答辯人在擔任跑腿的前線工作時,清楚整
L L
個串謀的計劃是涉及「不誠實地虛假地表示控方第二證人 (王女
士)的兒子被警方扣留及需要金錢」,從而不誠實地誘使第二證人
M 向他交出港幣 65,600 元。答辯人是串謀詐騙計劃中的一份子,而 M
構成控罪二的關鍵環節,並非如判刑法官所述止於僅是一名「跑
N 腿」7。」 N
O O
19. 在「洗黑錢」罪行中,上訴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許
P 有益 CACC 159/2009 列出量刑時參考因素,包括: P
「一,涉案金額是重要考慮因素,而非被告人本身在這次交易所
Q Q
獲的利益;
二,控罪的罪責是協助支持及鼓勵有關公訴罪行,故此被告人
R R
參與程度及涉及「洗黑錢」的次數亦有關連的因素;
S S
4
第 44 段
T 5
洪永俊案第 18、22 段;楊家誠案第 58 段 T
6
覆核卷宗第 20 頁第 16 段
7
覆核卷宗第 29 頁 P 至 R 段
U U
V V
-8-
A A
B 三,處理公訴罪行的財產控罪與有關的公訴罪行不一定有直接 B
關係,但若果有關的公訴罪行是可以確認的,那麼法庭是
C 可以在處理控罪時考慮有關公訴罪行本身的刑期; C
四,若案件涉及國際跨境成份,法庭可採用較嚴峻的刑期,以
D 免香港作為金融及銀行中心形象受損;及 D
E 五,涉案的時間。」 E
F 20. 上訴庭在眾多案例中均已指出,被告人不知道「黑錢」 F
G
的來源,又或控方證明不到其確實來源,不一定是有效的減刑因素。 G
有關此原則,上訴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倪鳳仙 [2013] 5 HKLRD
H H
95 和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2012] 1 HKLRD 197 均有提及。
I I
21. 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 CAAR 13/2010,上訴庭對「洗
J J
黑錢」這種罪行的性質和刑罰有以下陳述:
K K
「「洗黑錢」是嚴重罪行,原因是「洗黑錢」不但間接地鼓勵犯罪
L
活動,更試圖把犯罪得益合法化。為了打擊嚴重罪行,避免犯案者 L
獲得經濟利益,阻嚇「洗黑錢」罪行是必需的(見上訴法庭在香港
特別行政區 訴 Javid Kamran (CACC 400/2004)、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M M
Xu Xia Li 及另一人 [2004] 4 HKC 16 等案)。
一般而言,「洗黑錢」罪行的判刑應主要反映清洗「黑錢」的數
N N
額,而非被告人或其他人的得益。原因是要證明有關得益,非常困
難而在大多數「洗黑錢」案件亦可能沒有證據顯示“黑錢”究竟是從
O 甚麼公訴罪行所衍生的。當然如有資料證明“黑錢”源自嚴重罪行, O
包括販毒、擄人勒索、非法販賣人口和其他有組織罪行等或被告人
P 的得益極大,則判刑理應上調。 P
本庭在其他多宗同類案件亦列出其他和判刑有關的因素,包括犯案
Q 的次數及犯案時間的長短、被告人參與和“黑錢”有關罪行的程度、 Q
罪行是否有組織及是否精密等等。」
R R
22. 案例列出多宗「洗黑錢」案件所涉及的金額及判刑,若
S S
涉及「黑錢」金額是 100 至 200 萬元,量刑基準約為 3 年監禁;300
T 至 600 萬元,約為 4 年監禁;1,000 萬元以上則可超過 5 年監禁。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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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C
23. 在本案,加重刑責的因素有以下:第一,包括第一及第 C
二被告人,本案涉及的犯罪集團人數至少 4 人。第二,本案的上游
D D
罪行的串謀詐騙非常猖獗,並以長者為目標。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對
E E
上游罪行的認知有一定程度。雖然沒有證據證明他們直接參與電話
F 騙案,但他們必定知道金錢來自於電話騙案。第三,第一及第二被 F
告人負責收取款項,清楚知道詐騙對象是長者,仍選擇參與。第四,
G G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行為必然導致受害者受到精神困擾,包括就「親
H H
人」安危的驚慄。沒有他們參與這個犯罪鏈的其中一部分(收錢),
I 這些電騙難以成事。 I
J J
微觀分析
K K
L 第一被告人 L
M M
24. 在本案,第一被告人共涉及 3 項控罪(控罪 5、7 及 11),
N 一天內連環犯案,受害人約 3 至 4 名,全為長者,甚至百歲老人。每 N
O
名受害者被騙金額由 30,000 至 50,000 不等8。 O
P P
25. 另一方面,第一被告人曾在本案以從犯或污點證人協助
Q 控方,向控方提供了實質幫助,導致該共犯最終被定罪,按案例應 Q
R
得 約 40% 至 45% 的 扣 減 : 參 考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訴 LWK R
CACC180/2019。有一些污點證人,雖然遭人不斷恐嚇,仍然堅持協
S S
助控方,甚至可以獲得 50% 或更多的扣減:HKSAR v Cheung Chi
T T
8
控罪 5(3 萬元);控罪 7(4 萬元);控罪 11 若成功,至少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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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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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B
Yuen [2018] HKCA 276。
C C
26. 本席以 36 個月監禁作為每項控罪的量刑基準,扣減從犯
D D
證人協助的 1/2,刑期應是 18 個月監禁,再因「有組織罪行」可加
E E
刑 1/3 至 24 個月監禁。
F F
27. 套用上述案例,經扣減及加刑等因素,第一被告人應被
G G
判約 24 個月監禁。經考慮總刑期原則,避免第一被告人的 3 項控罪
H 的刑期過重,為達至這個總刑期,本席把 3 項控罪同期執行,即 24 H
I 個月監禁。 I
J J
第二被告人
K K
28. 在本案,第二被告人共涉及 7 項控罪(承認的控罪 1 至
L L
39,經審訊後被定罪的控罪 5、7、9 及 11)。杜大律師的減刑陳詞
M M
仔細,可惜沒有引述大部分以上曾經提及的上訴庭主流意見,反而
N 把一些案情不同的區域法院判刑例子作類比,因而產生和本席不同 N
O
的結論。例如,杜大律師提及本案沒有涉及跨境成分,這不會欠缺 O
某一個加重刑責因素,就會變成減刑因素,反而本案出現其他本文
P P
提及的加重刑責的因素。第二,杜大律師只提及審訊時沒有需要受
Q Q
騙者出庭作證,節省法庭不少時間。本席在裁決理由書已經提及控
R 辯雙方因欠缺準備,浪費了不少法法庭時間,不再重複。第三,杜 R
大律師提及犯案維時只有一天,完全忽略一天內有多名長者受騙及
S S
因電騙而產生「洗黑錢」的猖獗程度。第四,第二被告人的女朋友
T T
9
同意案情見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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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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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最終確認懷孕,也不足以構成減刑因素。
C C
控罪 1:欺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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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29. 欺詐罪的最高刑罰是 14 年監禁。由於欺詐罪並沒有判刑 E
F
指引,而判刑亦視乎犯案手段、罪行時段的長短、有沒有其他人士 F
參與、受害人的數目和犯案次數。事主所損失的金額是其中一項判
G G
刑考慮因素,但並不是唯一的因素。
H H
30. 在本案,第二被告人以欺騙手段,即向租車公司德暉汽
I I
車服務有限公司訛稱第二被告人是有效駕駛執照的持有人,其實是
J J
停牌人士,意圖詐騙,令上述德暉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蒙受損害或有
K 蒙受損害的重大風險,包括發生意外後不被保險涵蓋。就控罪 1 而 K
L 言 ,本席把量刑基準訂在 12 個月監禁,扣減認罪的三分一,刑期為 L
8 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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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控罪 2: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 N
O O
31. 於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最高刑罰是第三級罰款、12
P 個月監禁及不少於 12 個月的停牌(再次定罪則停牌不少於 3 年,並 P
且加上先前停牌時段)。上訴庭在過往不少案例,例如比較近期的
Q Q
HKSAR v Muhammad Waqas [2019] 4 HKLRD 323,提到該控罪為嚴重
R R
罪行,見判詞第 54 及 55 段。
S S
32. 就控罪 2 而言 ,本席把量刑基準訂在 6 個月監禁,扣減
T T
認罪的三分一,刑期為 4 個月監禁。另外,頒令第二被告人停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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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C C
控罪 3: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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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控罪 3「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的最高刑罰為罰
E E
款 10,000 元及 12 個月監禁及停牌令不少於 12 個月。該等行為更是
F 目無法紀和自私,一旦無牌駕駛造成傷亡,事主更毫無保障。本席 F
G 把量刑基準訂在 3 個月監禁,扣減認罪的 1/3,即判監 2 個月及停牌 G
12 個月。
H H
I 控罪 5、7、9 及 11:洗黑錢/企圖洗黑錢 I
J J
34. 就「洗黑錢」罪(控罪 5、7、9 及 11),第二被告人一
K K
天內連環犯案,受害人約 3 至 4 名,全為長者,甚至百歲老人,每名
L 受害者被騙金額由 30,000 至 90,000 元不等,合共損失 160,000 元10。 L
M M
35. 第二被告人的罪責比第一被告人更重,是罪案組織者及
N N
犯案鏈的協調人。以即時監禁角度出發,以「洗黑錢」量刑主流意
O 見,再加上本案上游罪行,第二被告人有一定認知,量刑基準應為 3 O
P
年 3 個月監禁,再因「有組織罪行」可加刑 1/3 至 52 個月監禁。套 P
用上述案例,第二被告人應被判約 52 個月監禁。
Q Q
R 36. 經考慮總刑期原則,避免第二被告人的 7 項控罪的刑期 R
過重,本席明白理論上一些控罪應分期執行,但以結果為目標,即 7
S S
T T
10
控罪 5(3 萬元);控罪 7(4 萬元);控罪 9(9 萬元); 控罪 11 若成功,至少 5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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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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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定罪總刑期不應高於 52 個月,本席把控罪 1 至 3、控罪 5、7、9
C 及 11 同期執行,即合共 52 個月監禁及停牌 1 年。 C
D D
37. 本席考慮了有關案例、本案的犯案情節及個人參與程度,
E E
認為第一被告人的 24 個月監禁是合理和相稱的刑期,第二被告人的
F 52 個月監禁及停牌 1 年是合理和相稱的刑期。因此,如此頒令。 F
G G
38. 作上述扣減後的刑期如下:
H H
第一被告人
I I
控罪 5: 24 個月監禁 11
J J
控罪 7: 24 個月監禁
K 控罪 11: 24 個月監禁 K
L (全部同期執行) L
M M
第二被告人
N 控罪 1: 8 個月監禁 N
O
控罪 2: 4 個月監禁,停牌 1 年 O
控罪 3: 2 個月監禁,停牌 1 年
P P
控罪 5: 52 個月監禁 12
Q Q
控罪 7: 52 個月監禁
R 控罪 9: 52 個月監禁 R
S S
11
量刑基準為 36 個月監禁,扣減從犯協助的 50% 後為 18 個月,再因有組織罪案條例加刑 1/3
T 至 24 個月監禁。 T
12
量刑基準為 39 個月監禁,審訊後定罪不享扣減,再因有組織罪案條例加刑 1/3 至 52 個月監
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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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1: 52 個月監禁
C (全部同期執行) C
D D
關注事項:「及早準備、聚焦議題、既要公平、亦要效率」
E E
F
39. 本案由審訊至判刑波折重重,控辯雙方時常出現準備不 F
足,違反指令,嚴重影響本席審判案件,延誤不少,浪費公帑。裁
G G
決理由書已有所提及部分情況,現簡述其他例子。例子一,在定罪
H 後,本席向控辯雙方了解會否就控方在有組織罪案條例基礎下的加 H
I 刑申請作出協助,控辯雙方起初堅持沒有這回事,至法庭向雙方展 I
示律政司存檔的加刑申請書,外判主控官張大律師繼續表示不需要,
J J
不了解,不適用,辯方也沒有作出糾正。本席要把律政司曾經存檔
K K
的文件給他們研究後,他們才知道有這回事,明顯溫習不足。例子
L 二,在定罪後,本席責成控方提供一般其他案件也會提供的總督察 L
證人供詞,作為電騙/洗黑錢加刑的基礎。到判刑前一星期,張大律
M M
師只存檔了一張列表,沒有提供該些證人供詞。本席加強書面指示
N N
及透過書記通知,至聆訊前 3 個工作天才收到該份供詞。例子三,
O 在定罪後,辯方居然沒有準備基本的減刑陳詞,似乎未就可能定罪 O
作出任何準備。本席唯有先向他們提及一些上訴庭案例的主流意見。
P P
例子四,部分的大律師會適當地援引上訴庭的主流意見,若例子相
Q Q
近,也可引述一些同級法院的判刑例子。但是,辯方在書面減刑陳
R 詞沒有適當地援引上訴庭的主流意見,更加談不上套用法律原則, R
S
更和該些區域法院的判刑例子不同的案情作不適當的類比,造成客 S
觀誤導的效果。本席在判刑工作上,既得不到他們適切的協助,更
T T
要小心審視他們援引的案例,然後再獨立搜尋案例,實屬遺憾,此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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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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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況在區域法院並不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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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 李慶年 ) E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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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控罪 1 至 3 的同意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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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所有關鍵時刻,第二被告人以欺騙手段,即向德暉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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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服務有限公司的林先生訛稱第二被告人是有效駕駛執照的持有人,
J 意圖詐騙,誘使上述林先生作出一連串作為,即同意就一輛登記號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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碼為 TD6076 的車輛訂立租車協議,令第二被告人得益,或令上述德 K
暉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蒙受損害或有相當大機會蒙受損害。(控罪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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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2. 在所有關鍵時刻,第二被告人在道路上使用一輛汽車,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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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一輛註有登記號碼 TD6076 的輕型貨車,而該汽車的使用者並沒有 N
投購符合香港法例第 272 章《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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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第三者風險保險單或保證單。(控罪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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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所有關鍵時刻,身為根據《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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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被取消持有或領取駕駛執照資格的人,第二被告人在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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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資格期間,在道路上駕駛汽車(即一輛註有登記號碼 TD6076
S 的輕型貨車)。(控罪 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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