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偉雄案 DCCC438/2024
租用的士拒絕歸還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偉雄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徐綺薇
案情摘要
被告人先後向兩間的士租賃公司租用的士,起初按約繳交租金,後因經濟困難拖欠租金,並在租約終止及車行要求歸還後仍繼續使用和拒絕交還兩輛的士。兩車其後分別被發現停泊在街上,車主取回時沒有損毀或財物損失。被告人承認兩項盜竊罪及兩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並同意案情摘要,四項控罪均被裁定罪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盜竊罪及兩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的量刑。爭議包括租用後拒絕交還的士是否涉及違反誠信、經濟困難及車輛沒有損毀應獲多大減刑,以及四項刑期應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請求從輕判刑,控方則強調信任被破壞、重複犯案及道路安全風險。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盜竊罪沒有量刑指引,偷竊車輛通常以三年監禁作起點,但須按物品性質、犯案手法及背景調整。本案被告獲合法交付的士後,在租約終止及被要求交還時仍拒絕歸還並繼續載客,濫用受託取得的車輛,構成違反誠信,增加罪責。雖然車輛無損毀、被告曾部分還租及及早認罪,經濟困難只能解釋犯案原因,不能作減刑理由。無保險駕駛罪的嚴重性在於事故受害人可能無法獲賠。法庭按總量刑原則安排部分同期執行,確保刑罰不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Cheng Chun Ming CACC 356/2000,確認偷竊車輛通常以三年監禁為量刑起點;HKSAR v Wun Kam Po [2021] HKDC 1158 及 HKSAR v Poon Kar Yue [2018] HKCA 684 說明受託關係遭濫用可涉及違反誠信。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明威 CACC 140/2010 及 HKSAR v Lee Man Wai CACC 386/2005 說明經濟困難並非減刑理由;HKSAR v Wong Chi Ming HCMA 510/1999 闡述無第三者保險罪的交通安全及賠償風險。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四項控罪均罪成。盜竊罪各判監禁20個月;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各判監禁3個月。每宗事件內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28個月。另取消駕駛資格24個月,兩項命令同期執行。
判決啟示
合法租用車輛不會排除其後盜竊責任;在租約終止並被要求交還後仍扣留及使用車輛,可構成對受託關係的濫用。經濟困難不是減刑因素。判刑時須區分不同受害人及事件,但適用總量刑原則避免刑罰過重。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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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租的士後欠租不還車會否構成盜竊?
法庭認為,合法租用車輛後,如租約終止並被要求交還,仍拒絕歸還及繼續載客使用,可因濫用受託關係而構成盜竊。本案兩項盜竊罪均罪成。
Q.經濟困難欠租可否減刑?
經濟困難可以解釋被告人為何犯案,但不是減刑理由;法庭仍會考慮及早認罪、部分還款及車輛沒有損毀等因素。本案最終判監28個月。
Q.沒有第三者保險使用車輛會判囚多久?
本案每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的量刑為三個月監禁,兩項罪行分別與同一事件的盜竊罪同期執行;四罪合計刑期為28個月,另停牌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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