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偉邦案 DCCC963/2023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偉邦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被告趙偉邦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2023年3月16日凌晨,警方在大圍設置路障並截停被告駕駛的私家車,在司機位車門把手內搜出可卡因及氯胺酮。化驗證實含2.67克可卡因及12.35克氯胺酮,估計市值港幣10,386.15元。被告承認打算駕車出售毒品,並承認未獲租車公司准許駕駛該車。被告無律師代表,並有四項過往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販運兩種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應如何計算、個別方式與綜合方式應否採用,以及兩種毒品同時販運是否構成加刑因素。另一爭議是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罪的刑期、停牌期限及兩罪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照上訴庭就可卡因及氯胺酮所訂的判刑指引,並以綜合方式及謬誤、轉換和比例測試計算量刑基準。雖然可卡因毒性較強,但氯胺酮重量較大,以氯胺酮作基礎毒品較公平,量刑起點為53個月。因同時販運兩種毒品而上調4個月至57個月,再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38個月。無保險駕駛罪以6個月為起點,扣減後為4個月;兩罪相關,故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AG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確認販運可卡因與海洛英適用相同判刑原則;Lau Tak Ming案提供可卡因指引。律政司司長 訴 許守誠 [2009] 1 HKLRD 1涉及氯胺酮指引。HKSAR v Yip Wai Yin、HKSAR v Chan Yuk Leong及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分別支持混合毒品計算、同時販運加刑及按角色量刑。HKSAR v Lam Shun Choi確認無保險駕駛可 six 個月為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罪名均判刑。販運危險藥物罪即時監禁38個月;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罪即時監禁4個月,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8個月。另所有類別駕駛資格由定罪日起取消12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示範同時涉及不同毒品時,法庭可採用綜合方式,並以三種測試檢驗調整是否合理。小規模販運及認罪可影響刑期,但照顧患病母親及經濟困難未足以免除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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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法庭以綜合方式計算兩種毒品的量刑起點,考慮毒性、重量及同時販運因素後,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8個月。
Q.販運小量毒品並以認罪求情可以判輕多少?
本案被視為小規模販運,量刑基準為57個月;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減至38個月,但仍須即時監禁。
Q.沒有第三者保險駕車會判刑和停牌多久?
本案無保險駕駛罪以六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四個月,與販毒罪同期執行;法庭另命令被告所有類別駕駛資格取消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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