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仲文案 DCCC260/2023

偷車及盜竊的士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0個月
五項控罪總刑期為監禁四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11/6/2024[2024] HKDC 93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仲文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曾仲文承認五項控罪,包括三項盜竊罪、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罪,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2022年11月,他先後在油麻地、旺角及大角咀,從無人看管的士內偷取手機、現金及行車紀錄儀,並偷走一輛的士後無牌駕駛,期間撞毀車輛。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全部控罪。他現年54歲,有70項刑事紀錄,其中39項涉及不誠實罪行,且在前一宗盜竊案服刑後僅兩日便犯本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罪行的量刑起點、被告人極為嚴重的刑事紀錄是否構成加重因素、適時認罪應獲多少扣減,以及同一事件所涉控罪應同期或分期執行。辯方主張財物價值低、犯案屬機會主義,並要求三項相關控罪同期執行;控方則依案情及案底要求法庭作出相稱刑罰。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被告以車匙針對停泊路上的士犯案,並非單純機會主義者,而是有一定計劃。第一及第五項盜竊罪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偷車屬嚴重罪行,以三年為量刑起點。被告有70項刑事紀錄,當中39項涉及不誠實罪行,故相關刑期增加25%。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亦各有獨立刑責。法院依據整體量刑原則,將總量刑起點定為60個月,再因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總刑期4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確認偷車的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年,理由包括車輛價值、私人空間及對車主生計的影響。法院亦參考 HKSAR v Muhammad Waqas [2019] 4 HKLRD 323、[2019] HKCA 937,以及 HKSAR v Wong Chi Ming;辯方另提交數宗同類案件作量刑參考。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判刑,總刑期為40個月監禁。部分刑期同期執行,部分分期執行。就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罪,另取消被告取得任何駕駛執照的資格三年。

判決啟示

法院強調偷車即使車輛迅速尋回,仍屬嚴重罪行;多次不誠實罪案底可顯著加重刑罰。適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必然令所有源自同一事件的刑期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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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竊的士一般會被判多久?
A.

法院指出偷車屬嚴重罪行,相關案件通常以三年監禁作量刑起點。本案因被告有大量不誠實罪案底及多項控罪,扣除認罪減刑後,總刑期為40個月。

Q.有很多盜竊案底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院認為被告共有70項刑事紀錄,其中39項涉及不誠實罪行,屬重要加重因素,將第一、第二及第五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增加25%。

Q.無牌及無保險駕駛偷來的士有何後果?
A.

除偷車罪外,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均有獨立刑責。本案相關刑期部分同期、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為40個月,並取消駕駛資格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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