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昊案 DCCC1004/2023
無牌駕駛撞車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謝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
案情摘要
被告謝昊承認五項控罪: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危險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沒有報告涉及損害的意外。2023年6月6日,他在馬鞍山一個停車場取用登記號碼SD1640的私家車,在斜路高速駕駛,幾乎撞到行人,繼而撞牆。被告人在事故後逃離現場,沒有報警。其後警方拘捕他,他在警誡下承認未獲車主同意取車、無牌駕駛及沒有報告事故。案發時他年僅18歲,過往曾因販運危險藥物及企圖逃脫合法羈留而被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五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危險駕駛的客觀危險性及道德罪責、事故後逃離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被告的年齡、認罪、還押時間和過往紀錄應如何影響刑罰。辯方要求考慮青年因素、認罪及已還押逾15個月,並判處較寬大的即時監禁刑罰;控方立場則按各罪行及案情處理。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109A條,索取勞教中心、教導所及背景報告,以判斷青年被告是否適合其他處置。對未獲授權取車,法院採用相關案例所定的九個月監禁量刑基準,並認定行為出於一時貪玩而非涉及嚴重罪行。危險駕駛方面,法院依據客觀危險性及道德罪責評估被告高速入彎、幾乎撞及行人及無牌駕駛的嚴重程度,定下十五個月基準。事故後不報警雖屬加刑因素,但因控罪五另行處罰,為避免重複加刑,法院不在控罪二再次計入。考慮認罪扣減及比例原則後,法院認為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Tam Simon 及 R v Leung Yam Hung,支持未獲授權取車的九個月量刑起點;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R v Cooksley、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關韻琪及律政司司長訴朱詠妍,說明危險駕駛的客觀危險性、道德罪責及加減刑因素;並引用律政司司長訴溫達揚、HKSAR v Andrianiaina Adrien Luck Yu Pau 及 HKSAR v Wong Chi Ming。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五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經部分同期及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17個月。另就危險駕駛停牌6個月,就無保險駕駛停牌12個月,期間不得駕駛或領取駕駛執照。
判決啟示
判刑以被告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的刑期為準。法院拒絕教導所處置,因其最高羈留及獲釋後監管安排對已還押逾15個月的青年被告會造成明顯不相稱。事故後逃離的因素亦因另有不報告事故控罪而避免雙重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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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獲同意取車、無牌駕駛並撞牆會判刑多久?
法院會按各項控罪、駕駛危險程度、認罪及個人背景判刑。本案被告承認五罪,經部分同期及分期執行後,總刑期為監禁17個月。
Q.危險駕駛但沒有人受傷,仍然會判監嗎?
可以。法院重視駕駛行為本身的客觀危險性及道德罪責;本案雖無人受傷,但被告高速入彎、幾乎撞到行人,危險駕駛罪最終判監禁10個月。
Q.青年被告還押超過一年可否改判教導所?
法院須考慮報告、年齡、適合程度及刑罰相稱性。本案被告雖適合教導所,但其可能被羈留三年及接受釋後監管,對已還押約15個月的他明顯過重,故改判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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