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松波案 DCCC10/2024

超速酒後駕駛致死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20個月並罰款八千元
六罪判監20個月並罰款八千元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22/8/2024[2024] HKDC 142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松波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3年2月5日駕駛私家車XL7342,在限速每小時50公里的屏廈路以約每小時129公里行駛,期間車輛失控,撞向石壆、欄杆、混凝土柱、燈柱及樹木。前排乘客李啟賢其後死亡,後排乘客陳俊賢被拋出車外並受重傷。被告沒有有效駕駛執照,車輛牌照及第三者保險亦已失效,後排乘客沒有繫安全帶。血液驗出酒精及多種藥物。被告承認全部六項控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駕駛引致死亡及嚴重傷害的罪責和量刑,並涉及無牌駕駛、駕駛未領牌及無第三者保險等交通罪行。核心爭議是超速、服用藥物及酒精、無牌駕駛及一死一傷後果應如何反映於刑罰,以及認罪、悔疚和被告自身傷勢應給予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道路交通條例》及相關交通法例,按整體案情評估刑責。時速129公里相對限速50公里、服用藥物及酒精後載客、從未持有駕駛執照,以及造成一死一傷,均屬重大加刑因素,反映高度危險及慣性低於可接受標準的駕駛。法庭參考 Cooksley、Liu Kwok Chun 及本地上訴案例,採用整體量刑而非機械計算;控罪一以34個月為基準,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3個月,控罪二為14個月,控罪五為4個月,三罪同期執行。考慮被告嚴重傷勢及真正悔疚,再扣減3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律政司司長 訴 潘永基及另 一人 [2007] 1 HKLRD 660 引述 R v Cooksley and Others [2003] 3 All ER 40 的危險駕駛量刑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 [2011] 1 HKC 70 闡述罪責及加刑、減刑因素。Lau Sin Ting、Chu Wing Yin Christine、Man Chun Pun 及 Poon Wing Kay 用作比較量刑,但本案情節更嚴重。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六項控罪均被判刑。總刑期為監禁20個月,另罰款港幣8,000元。控罪一、二及五的刑期同期執行;被告被取消駕駛資格,並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嚴重超速、酒精及藥物影響、無牌駕駛與造成一死一傷可把危險駕駛提升至較嚴重的中度罪責。被告自身受到的重大傷害及真正悔疚可帶來酌情減刑,但不會抵銷一般及特別阻嚇需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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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超速、飲酒及服藥後駕駛致人死亡會如何判刑?
A.

法庭認為時速129公里、服用酒精及藥物後駕駛,並造成一死一傷,屬嚴重中度罪責。被告最終被判總監禁20個月。

Q.沒有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會有甚麼後果?
A.

本案被告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另有相關交通定罪紀錄。法庭就無牌駕駛判罰款,無保險駕駛判監四個月並停牌三年。

Q.被告自己在車禍中重傷及悔疚可否減刑?
A.

法庭確認被告因意外半身癱瘓、失聰並需長期治療,且表現真正悔疚,因此酌情扣減三個月;但仍判處總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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