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柏皓案 DCCC784/2023

超速駕駛致死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6個月
三罪及違反緩刑令合共監禁2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6/6/2024[2024] HKDC 91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柏皓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梁嘉琪

案情摘要

被告人鄭柏皓承認三項控罪: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駕駛未領牌車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3年1月19日,他駕駛私家車VG6725在石埗路行駛,車速約每小時93公里,遠超50公里的限制。70歲王蘭英女士騎單車突然駛入行車線,被告人未能及時停車或轉向,車輛撞及死者,死者翌日因傷死亡。車輛牌照已屆滿,亦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被告人案發時正處於緩刑及警方保釋期間,且有多項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危險駕駛致死的罪責程度及適當刑罰;超速、駕駛未領牌及無保險是否屬加重因素;認罪折扣如何計算;違反緩刑令的原有刑期是否應執行,以及各刑期應同期或分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的最高刑罰和強制停牌規定,並採用Cooksley所列罪責分類。被告人以每小時84至102公里行駛,遠超限速,因速度過高而不能及時避撞;其不良駕駛紀錄、明知車輛無牌及無保險仍駕駛,以及在警方保釋期間犯案,均屬加重因素。法庭接納死者突然駛入行車線,但認為被告人的超速是意外可避免及造成致命後果的重要原因。危險駕駛致死屬中度罪咎,量刑起點為30個月,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20個月。違反緩刑令沒有特殊情況,原6個月刑期須執行並與新罪行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R v Cooksley and Ors [2003] 3 All ER 40的危險駕駛量刑分類;Secretary for Justice v Poon Wing Kay、HKSAR v Lee Yau Wing及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iu Kwok Chun說明判刑因素。HKSAR v Wong Yun Fat確認警方保釋期間犯案同樣屬加重因素;Secretary for Justice v Chan Ka Wah說明違反緩刑令通常須執行原刑期並分期執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三項控罪均被判刑;三項新罪行刑期同期執行,合共20個月。原有6個月緩刑刑期予以執行,並與新刑期分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監禁。另取消駕駛資格5年,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即使死者突然進入車道,嚴重超速及未能作出適當閃避仍可構成重要罪責。明知無牌及無保險仍駕駛,以及在警方保釋期間犯案,均會加重刑罰。違反緩刑令在沒有特殊情況下通常導致原刑期執行並分期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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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超速駕駛撞死人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考慮車速、可避免性、駕駛紀錄及認罪後,將危險駕駛致死的量刑起點定為30個月,認罪後為20個月;本案總刑期為26個月。

Q.駕駛沒有牌照和保險的車會如何判刑?
A.

被告明知車輛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仍駕駛,兩項行為均被視為加重罪責;相關刑期分別為2個月及4個月,並與危險駕駛致死刑期同期執行。

Q.違反緩刑令後原有刑期是否一定執行?
A.

如被告在緩刑期間犯新罪,除非有特殊情況,原有刑期通常須執行並與新刑期分期。本案沒有特殊情況,6個月刑期因此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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