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銳銘案 DCCC875/2023
偷電單車及換假車牌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銳銘 又名周銳明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盜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以及意圖欺詐而在車輛上使用文件三項控罪。2023年6月7日,車主將價值53,000元的電單車停泊在灣仔,未拔車匙;被告其後偷取電單車及車內手機、駕駛執照、銀行卡和現金等財物。翌日車主發現電單車在青衣,被告到場時被捕。他承認將物品丟入海中,並更換假車牌以逃避追查。電單車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三項控罪的量刑起點、被告多次不誠實及同類犯罪紀錄的加重作用、認罪扣減,以及各刑期應否同期執行。此外,法庭須決定偷車及無保險駕駛所需的取消駕駛資格期限。
判決理由
法庭以偷車的嚴重性、電單車作為車主工作工具的性質,以及車內個人物品對生計和生活造成的影響,採納30個月量刑起點;鑑於被告有多項不誠實紀錄及同類偷車案,上調至33個月。無第三者保險駕駛因重犯及漠視對第三者的責任,採納9個月起點。使用假車牌以逃避偵查,且屬重犯,採納不少於12個月起點。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後,按整體罪責及刑期相稱性安排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HKSAR v Yu Chi Chiu),CACC 198/2015,確認偷車通常以三年為量刑起點,並說明汽車價值、私人空間及失去交通或生財工具等因素使偷車屬嚴重罪行。法庭亦引用《盜竊罪條例》第9條、《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以及《道路交通條例》第69、11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控罪均判刑。第一項監禁22個月;第二項監禁6個月,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第三項監禁8個月,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26個月。另取消駕駛資格30個月及24個月,均由判刑日起計。
判決啟示
偷車即使源於一時貪念,若涉及工作用車、車內個人物品及重犯紀錄,仍可導致較高量刑起點。假車牌用於逃避偵查會構成加重情節。取消駕駛資格期間不得申請或持有任何類別駕駛執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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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取工作用電單車通常會判多久?
法庭認為偷車屬嚴重罪行,並因電單車是車主的生財工具及被告有同類前科而提高量刑起點。本案認罪後,偷竊罪判監禁22個月。
Q.偷車後更換假車牌會否加重刑罰?
會。法庭認為在偷車後短時間內更換假車牌以逃避偵查,且被告曾以相同手法犯案,屬加重因素。本案相關控罪判監禁8個月,其中4個月分期執行。
Q.沒有第三者保險駕駛會有甚麼後果?
法庭指出重犯者須承擔監禁及取消駕駛資格的後果。本案無保險駕駛判監禁6個月,與其他刑期同期執行,並取消駕駛資格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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