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展輝案 DCCC440/2023
偷車及無牌駕駛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錢展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案情摘要
被告錢展輝承認六項控罪並同意案情。2022年11月26日凌晨,他先後偷取兩部市區的士,期間戴上口罩、頭盔及手套,並干擾其中一部車的行車記錄儀;其後又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及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駕駛。被告有43項刑事紀錄,包括多宗偷車、毒品及不誠實罪行,且過往曾因類似罪行被判監禁及取消駕駛資格。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偷車的量刑起點及累犯因素;無牌駕駛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的適當刑罰;各項刑期應如何同期或分期執行;以及是否應再次取消被告的駕駛資格。辯方主張被告認罪、犯案源於貧困及家庭困難,並要求作整體量刑。控方則依案情及案底要求法院作較重判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9條、《道路交通條例》(Road Traffic Ordinance)第42及69條,以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Motor Vehicles Insurance (Third Party Risks) Ordinance)第4條量刑。偷車屬嚴重罪行;本案有計劃犯案、兩度偷車、疑似用車協助其他犯罪及大量相關案底,故每項偷車以三年九個月為起點,整體起點為四年六個月。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家庭狀況不構成額外減刑理由。無牌駕駛及無保險駕駛分別以三個月及九個月為起點,後者扣減後為六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志釗 (HKSAR v Yu Chi Chiu),CACC 198/2015,確認偷車一般可採三年量刑起點,並指出汽車價值高、含有私人資料及為車主提供交通或生計工具,因此偷車本質嚴重。法院亦依循該案對偷車嚴重性的分析。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總刑期四十二個月監禁。第一及第四項偷車罪各判三十個月,其中六個月分期執行;第二及第五項各判兩個月,第三及第六項各判六個月,彼此同期但與偷車刑期分期執行。取消駕駛資格二十四個月,由判刑日起計。
判決啟示
判決顯示,重複偷車、在保釋期間犯案及大量同類案底,足以顯著提高偷車量刑起點。法院同時避免因過長停牌而產生反效果,沒有就偷車另行取消駕駛資格,但就無保險駕駛作二十四個月停牌,並警告停牌期間駕駛可導致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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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兩部的士及無牌駕駛會判多久?
本案被告承認偷竊兩部的士、無牌駕駛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等六罪。法院考慮其計劃犯案及累犯案底後,判總刑期四十二個月。
Q.認罪是否一定可以因家庭困難減刑?
被告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但法院認為其母親長期患病及家庭狀況並非額外減刑理由,故沒有再作扣減。
Q.無第三者保險駕駛會被停牌多久?
法院就無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的控罪,判處扣減後六個月監禁,並取消被告駕駛資格二十四個月,由判刑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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