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 C. Y.
第二被告人(D2)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涉及D2在公眾地方將6枚含有依托咪酯的「太空油」煙彈交給另一男子。控罪二涉及警方在D2住所搜出21包共12.07克可卡因,以及大量透明可再封膠袋和電子磅。D2在警誡下承認受「王德發」指使保管及派送毒品以獲取報酬。D2犯案時年僅14歲7個月,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現年15歲9個月,為中二重讀生。D2的辯方律師強調其「極度年輕」的因素,並指出D2在保釋後行為有顯著改善,學業和操行均有進步,並與家人關係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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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被告人(D2)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涉及D2在公眾地方將6枚含有依托咪酯的「太空油」煙彈交給另一男子。控罪二涉及警方在D2住所搜出21包共12.07克可卡因,以及大量透明可再封膠袋和電子磅。D2在警誡下承認受「王德發」指使保管及派送毒品以獲取報酬。D2犯案時年僅14歲7個月,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現年15歲9個月,為中二重讀生。D2的辯方律師強調其「極度年輕」的因素,並指出D2在保釋後行為有顯著改善,學業和操行均有進步,並與家人關係修復。
被告於2024年6月25日,在尖沙咀重慶大廈後巷與另外兩名男子包圍事主。被告從後用手擊打事主頭部並揮拳,期間展示一把摺刀。事主受輕傷,包括嘴唇、右眉及頭皮擦傷。被告隨後被警員截獲並搜出摺刀。被告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罪。
三名被告人案發時均為16歲,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a)條的有意圖而傷人罪。2024年9月23日晚上,三人由旺角前往觀塘,跟蹤一名泰拳教練及其同伴。第二被告人以刀襲擊該教練左上臂兩次,造成兩處深層裂傷及持續痛楚;第三被告人同行及協助,第一被告人則負責聯絡、監視及示意。三人其後逃離現場,並在警誡下作出承認。
本案原有七名被告人,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六被告人承認串謀詐騙罪。案件涉及有組織地在網上接觸出售名貴手錶的市民,再以共享辦公室、假合約、假鈔及假冒驗貨等手段,誘使事主交出勞力士手錶。第一被告人涉及兩宗案件,涉款港幣236,000元及348,000元;第三、第五及第六被告人涉及另一宗涉款港幣60,000元的案件。警方迅速介入,部分手錶得以尋回,惟各被告人的角色及背景不同。
三名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2024年10月2日,第一被告人以「黃泳兒」身份約見受害人X,將他帶到梨木樹邨後樓梯;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其後拳打腳踢X,第二被告人從其銀包取去約250元,第三被告人則拍攝其香港身分證。翌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以使用身分證借貸相威脅,要求X交出20,000元。三人分別承認搶劫罪及有關被告承認的勒索罪。
被告人黄達軒面對八項控罪,當中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涉及處理或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俗稱的洗黑錢罪;第二、第四及第六項為串謀詐騙罪,另有替代控罪。被告人承認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涉及四宗針對長者的「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他按「Polly」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收取現金,每次保留一千元作報酬,再將餘款放置於商場廁格,涉款合共八十六萬元。其餘串謀詐騙罪不成立,第七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被告人孔正謙在定罪時未滿18歲,承認五項入屋犯法罪。2023年10月10日至11日凌晨,他先後進入德福廣場內五間餐廳,搜掠收銀機及店內地方,其中一間損失港幣285元;其餘店舖沒有財物損失或損壞。閉路電視記錄了其進出及搜掠情況,警方亦在他身上及商場吸煙區發現硬幣。被告人有一項先前盜竊定罪,犯案時正處於保釋期間。
被告譚德同案發時17歲,因參與電話騙案,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罪成立;另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為交替控罪。97歲事主接到冒充其兒子的來電,誤信兒子被扣留而須交付贖金,提取港幣10萬元交予被告。被告承認受「阿楓」指使收款,並收取港幣1,000元報酬。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具家庭困難及缺乏管教的背景,審訊後仍表達悔意。
D1在14歲時參與電話騙案收款。2023年10月30日,受害人吳錦漢接獲冒充其兒子的電話,被要求交付港幣60,000元保釋金;D1以「Ah Chong」身分到場取款。翌日,D1按照指示再次到場收取港幣40,000元,但警方已安排假鈔包及進行監控,D1接近受害人時被捕。D1承認以1%報酬替他人收款,並在首次收款後知道款項來自騙案,仍繼續參與。D1承認一項處理犯罪得益財產罪及一項串謀詐騙罪。
四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暴動罪,經審訊後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案暴動於2019年7月1日發生,約有二至三百人參與,歷時約99分鐘,涉及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物件、噴射液體、推動障礙物及以雨傘襲擊警務人員。部分示威者佩戴口罩及頭盔,警方多次警告仍未能令示威者散去。D1及D7為成年人,D5及D6案發時年僅14歲,四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第一被告人羅宇喆及第二被告人黃卓希承認多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即俗稱的洗黑錢罪。2022年12月7日至12日期間,兩人按電話騙徒指示,向多名長者收取現金,受害人年齡介乎64至88歲,款項由2萬元至20萬元不等。第一被告人涉及4項控罪及4名受害人,合共24萬元;第二被告人涉及6項控罪及5名受害人,合共41萬元。部分事件由兩人共同參與,警方閉路電視亦記錄他們到訪受害人住所收款。
被告案發時16歲,承認六項控罪,包括盜竊、使用他人身份證、偽造、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無牌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被告拾獲他人身份證後,指示代辦公司以該身份證登記一輛私家車,並以修改的住址證明購買保險。他其後駕駛該車約兩星期,車內藏有一把約32厘米長的開山刀。被告另有四項與本案不類同的刑事定罪紀錄,並曾違反感化令及被判戒毒所。
D1 Ho Wai Lok及D2面對六項控罪,涉及串謀以電話冒充親屬及索取保釋金,並涉及處理或企圖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D1承認三項串謀詐騙罪,涉及兩名長者各被騙取20,000港元,以及與D2串謀向一名89歲婦人索取100,000港元。該婦人參與警方設計的誘捕行動,D1及D2到場收取裝有報紙的袋子後被捕。D1當時17歲,承認曾按上司指示收款;D2當時14歲,承認企圖處理可公訴罪行得益罪。
八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警署附近欽州街一帶參與暴動,違反《公安條例》第19(1)及(2)條。第四被告另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指其管有雷射筆;第八被告亦被控同類罪名。案發時,現場有大批人士聚集、叫囂、以雷射光照射警署及投擲磚塊。控方依靠警員證供、閉路電視及公開媒體片段、截圖、拘捕情況及各被告的衣物和裝備,主張各人明知暴動仍參與其中。D3於審訊首日認罪;D4則被裁定不宜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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