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禮妍等案 DCCC355/2025
少年參與搶劫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禮妍、蔡建峰及戚晉華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三名被告人承認兩項控罪。2024年10月2日,第一被告人以「黃泳兒」身份約見受害人X,將他帶到梨木樹邨後樓梯;第二及第三被告人其後拳打腳踢X,第二被告人從其銀包取去約250元,第三被告人則拍攝其香港身分證。翌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以使用身分證借貸相威脅,要求X交出20,000元。三人分別承認搶劫罪及有關被告承認的勒索罪。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如何就非持械搶劫及勒索罪量刑,以及年齡、認罪、悔意、前科、羈押和更生需要應給予何等比重。第一、第二被告人主張以更生中心處理;第三被告人接受即時監禁,但要求較低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罪行嚴重性、犯案計劃、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損失金額及更生因素,認定搶劫的量刑起點為39個月,勒索的量刑起點為24個月。非持械搶劫沒有固定指引,須按個案衡量。雖然搶劫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1A)條所指例外罪行,青年犯不得監禁的限制不適用,但年齡及背景仍須考慮。依據《律政司司長訴SWS》所述,懲罰、阻嚇與少年犯更生須取得相稱平衡;本案嚴重程度未至於排除更生選項。
引用案例與條文
《盜竊罪條例》第10條及第23(1)、(3)條分別規定搶劫及勒索罪。Mo Kwong Sang v R、R v Yau Kwok Tung及HKSAR v Ting Chiu等確認非持械搶劫的量刑通常低於持械搶劫;香港特別行政區訴張家和指出勒索沒有統一量刑指引;《律政司司長訴SWS》闡明少年犯量刑須平衡阻嚇與更生。
裁決與命令
第三被告人就搶劫罪判監26個月。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就兩項控罪均須進入更生中心受訓,兩項命令同期執行。第一被告人須於判決當日向X賠償250元。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嚴重罪行及搶劫例外規定不必然排除對16歲犯案者採用更生中心;法庭仍須按照個人背景、悔意、紀律表現及罪行情節作整體判斷。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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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6歲少年參與非持械搶劫會否必然判監?
不會必然判監。雖然搶劫屬例外罪行,法庭仍可考慮年齡及更生需要。本案第一、第二被告案發時16歲,最終獲判進入更生中心。
Q.非持械搶劫一般如何判刑?
非持械搶劫沒有固定量刑指引,法庭會考慮計劃程度、參與人數、暴力、損失及背景。本案量刑起點為39個月,第三被告適時認罪後判監26個月。
Q.勒索2萬元是否有固定刑期?
沒有。勒索案件的背景、手法及動機各異,不能訂立統一指引。本案涉及2萬元且沒有黑社會因素,法庭以24個月為量刑起點,並對第一、第二被告作更生中心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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