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瑋等案 DCCC330/2022
參與暴動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子瑋(第一被告人)、戴嘉平(第五被告人)、戴嘉正(第六被告人)、袁恩霖(第七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志偉
案情摘要
四名被告人共同面對一項暴動罪,經審訊後均被裁定罪名成立。本案暴動於2019年7月1日發生,約有二至三百人參與,歷時約99分鐘,涉及示威者向警方投擲物件、噴射液體、推動障礙物及以雨傘襲擊警務人員。部分示威者佩戴口罩及頭盔,警方多次警告仍未能令示威者散去。D1及D7為成年人,D5及D6案發時年僅14歲,四人均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是本次暴動的嚴重程度、各被告的角色及參與程度應如何影響量刑,以及檢控延誤能否構成減刑因素。D5及D6另爭議應否判處即時監禁,或採用教導所等針對青少年的羈留處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暴動罪的阻嚇性及個別化量刑原則,並按暴動是否預謀、參與人數、暴力程度、持續時間、造成的威脅及各被告角色作整體評估。本案屬中度嚴重暴動;積極參與及造成破壞的成年犯,量刑起點至少為四年,蓄意留守及提供鼓勵者約為三至四年。檢控延誤雖非自動減刑因素,但疫情及長期等待對被告造成的不明朗和壓力可獲酌情考慮。對少年犯,法院須依《少年犯條例》優先考慮更生,但不得忽視罪行的嚴重性及公眾利益。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倫 [2019] 1 HKC 296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天琦及另二人 [2020] 4 HKLRD 428確立暴動量刑須按整體情節及阻嚇需要處理。HKSAR v Tang Ho Yin [2019] 3 HKLRD 502強調須考慮群體行為。HKSAR v Chiu Chi Wing CACC 243/2012涉及檢控延誤。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1] 1 HKLRD 1117及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2001) 4 HKCFAR 12則說明青少年量刑及教導所命令原則。
裁決與命令
D1周子瑋及D7袁恩霖各被判監禁三年。D5戴嘉平及D6戴嘉正因案發時年僅14歲,均被判羈留於教導所,而非即時監禁。四名被告均須接受相應的羈留或監禁刑罰。
判決啟示
判刑不能只看個別被告單一行為,必須評估整場暴動及群體暴力的影響。教導所羈留期由懲教署依法釐定,判刑命令本身沒有固定期限。案件亦說明疫情造成的檢控延誤,在特殊情況下可因其對被告造成的實際影響而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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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參與暴動但沒有刑事紀錄會被判多久?
法院指出,積極參與並造成破壞的成年犯,即使沒有刑事紀錄,量刑起點至少為四年;本案D1及D7因個人因素及檢控延誤,最終各判監禁三年。
Q.14歲參與暴動會否一定被判監禁?
不一定。少年犯量刑須重視更生及其年齡,但仍須衡量罪行嚴重性及公眾利益。本案兩名14歲被告均沒有被判即時監禁,而是羈留於教導所。
Q.檢控延誤是否可以減刑?
檢控延誤不會自動導致減刑,但若延誤造成被告重大不明朗、壓力或震撼,法院可酌情考慮。本案法院因疫情及長期等待的實際影響而給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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