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正謙案 DCCC573/2024

少年連續爆竊如何判刑?

非監禁判刑 · 更生中心
五項入屋犯法罪判入更生中心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10/12/2024[2024] HKDC 209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孔正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孔正謙在定罪時未滿18歲,承認五項入屋犯法罪。2023年10月10日至11日凌晨,他先後進入德福廣場內五間餐廳,搜掠收銀機及店內地方,其中一間損失港幣285元;其餘店舖沒有財物損失或損壞。閉路電視記錄了其進出及搜掠情況,警方亦在他身上及商場吸煙區發現硬幣。被告人有一項先前盜竊定罪,犯案時正處於保釋期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五項入屋犯法罪的判刑,以及少年犯應否判處即時監禁或採用更生性羈留刑罰。控方依據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辯方則強調被告及早認罪、罪行即興及報告認為更生中心最適合。

判決理由

法庭指出,入屋犯法罪屬嚴重罪行,涉及非住宅處所通常以30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然而,少年犯的判刑須以《少年犯條例》(Juvenile Offenders Ordinance)及更生原則為核心;監禁是最後選項,法庭應衡量罪行嚴重性、公共保護、阻嚇、被告年齡、背景及更生需要。報告顯示被告適合更生中心,而其身體狀況不適合勞教中心。綜合五項罪行、認罪扣減及其他因素,法庭認為更生中心足以回應懲罰、阻嚇及更生目的。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R v Wong Man、R v Chan Yui Man 及 HKSAR v Khan Asif,確認非住宅處所入屋犯法罪的30個月量刑基準;並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SWS、律政司司長 訴 SHY、Wong Chun Cheong v HKSAR及黃之鋒案,說明少年犯更生優先但須與公共利益及罪行嚴重性平衡。相關法例包括《少年犯條例》(第226章)及《更生中心條例》(第567章)。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五項入屋犯法罪均判處進入更生中心。法庭沒有判處即時監禁;羈留期限按相關法例及更生中心制度執行。

判決啟示

即使涉及多宗非住宅入屋犯法罪,少年被告仍不會當然被判監禁。法院須先考慮更生性替代刑罰,並依據专业报告及个案因素决定更生中心是否合适。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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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少年人連續爆竊一定會被判監禁嗎?
A.

不一定。法院須先考慮更生性替代刑罰,並平衡罪行嚴重性與公共利益。本案被告雖涉及五項爆竊,最終被判進入更生中心。

Q.非住宅入屋犯法罪的量刑基準是多少?
A.

法庭指出,涉及非住宅處所的入屋犯法罪通常以30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但少年犯的年齡及更生需要可改變最終刑罰。本案改判更生中心。

Q.更生中心羈留期限是否固定?
A.

判決指出,更生中心羈留一般不少於三個月及不超過九個月,獲釋後另有一年監管。本案命令未指定個別固定刑期,須按法定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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