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達軒案 DCCC1298/2024
替人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黄達軒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黄達軒面對八項控罪,當中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涉及處理或企圖處理已知道或相信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即俗稱的洗黑錢罪;第二、第四及第六項為串謀詐騙罪,另有替代控罪。被告人承認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涉及四宗針對長者的「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他按「Polly」指示到受害人住所收取現金,每次保留一千元作報酬,再將餘款放置於商場廁格,涉款合共八十六萬元。其餘串謀詐騙罪不成立,第七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四項洗黑錢及企圖洗黑錢罪應如何量刑,以及年僅十七歲犯案、現年十八歲且無刑事紀錄的被告人,是否必須監禁。控方以罪行普遍及對社會的損害申請加重刑罰;辯方則主張被告只是收錢角色,應判入教導所,以兼顧懲罰與更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通常須具阻嚇性,洗黑錢罪的量刑起點一般為三年;四項罪行涉及不同日期及受害人,原則上應部分分期執行,控方亦可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然而,被告犯案時未滿二十一歲,依《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1)條,除非沒有其他適當處置方法,不得判處監禁。考慮其僅負責收錢、對源頭罪行認識有限、無刑事紀錄及教導所報告,法庭認為案件未嚴重至必須監禁,教導所足以懲罰、阻嚇及促進更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確立「猜猜我是誰」案件一般量刑起點;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宗悅、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華擴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皓傑,說明洗黑錢罪量刑起點通常為三年。律政司司長 訴 SWS 闡述少年犯嚴重罪行的懲罰與更生平衡;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則提供判處教導所的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第一、第三、第五及第八項控罪被判罪成;每項控罪均判羈留於教導所,所有判刑同期執行。教導所逗留期由懲教署署長決定,法定為不少於六個月及不超過三年。法庭毋須處理控方加刑申請。
判決啟示
即使洗黑錢罪涉及多宗針對長者的電話騙案,未滿二十一歲的罪犯仍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保護。若其角色有限、背景及更生因素支持非監禁處置,教導所可同時實現懲罰、阻嚇及更生目的。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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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長者住所收取騙款會否被判監禁?
法庭認為洗黑錢罪嚴重,通常須具阻嚇性;但本案被告犯案時未滿十八歲、角色僅為收錢且無案底,最終四項控罪均判入教導所而非監禁。
Q.未滿二十一歲犯洗黑錢罪可以判入教導所嗎?
可以,但須符合教導所條例的條件,並考慮罪行嚴重程度、性格、過往表現及更生需要。本案法庭認為教導所足以懲罰及促進更生,因而作出該命令。
Q.四項洗黑錢控罪的教導所判刑會否分期執行?
不會。本案四項控罪涉及不同受害人及日期,但法庭最終命令每項控罪均羈留於教導所,並同期執行;實際逗留期由懲教署署長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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