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意圖搶劫罪如何判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IMBU SUMIT DCCC38/2025

其他 · 判入教導所
被告被判入教導所,以提供職業培訓及更生機會。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Clement Lee1/3/2026[2026] HKDC 38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MBU SUMIT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李慶年法官 (His Honour Judge Clement Lee)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4年6月25日,在尖沙咀重慶大廈後巷與另外兩名男子包圍事主。被告從後用手擊打事主頭部並揮拳,期間展示一把摺刀。事主受輕傷,包括嘴唇、右眉及頭皮擦傷。被告隨後被警員截獲並搜出摺刀。被告承認一項意圖搶劫而襲擊他人 (assault with intent to rob) 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針對未成年被告,法庭應如何平衡罪行的嚴重性與更生需要,以及在監禁與其他更生中心選項(如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之間作出選擇。

判決理由

法官引用《少年犯條例》(Juvenile Offenders Ordinance) 及相關案例,指出對未成年人判刑應以更生為首要考慮。儘管罪行嚴重,法庭需平衡公眾利益與被告的更生需求。法官認為教導所 (Training Centre) 提供的職業培訓及釋後監管,比即時監禁更能協助被告脫離不良朋輩,符合比例原則。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Mo Kwong Sang v The Queen [1981] HKLR 610 作為量刑起點參考,並引用 SWS CAAR 1/2020、SHY CAAR 7/2020 及 Wong Chun Cheong v HKSAR (2001) 4 HKCFAR 12 等案例確立未成年人判刑原則。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被判入教導所。法官認為此判決較即時監禁更能提供職業培訓及釋後監管,有助被告改過自新。

判決啟示

法庭強調即使罪行嚴重,對未成年被告而言,監禁仍是最後手段。教導所判刑不僅具懲罰性,更透過職業培訓及長期監管,為年輕罪犯提供更佳的更生路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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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未成年人犯嚴重罪行是否一定會被判監禁?
A.

不一定。根據《少年犯條例》,監禁是最後手段。法庭會優先考慮更生選項,如教導所、勞教中心或更生中心。本案中,法官考慮到被告年齡及更生需要,最終判入教導所。

Q.教導所判刑與即時監禁有何不同?
A.

教導所判刑側重於職業培訓及釋後監管,旨在協助年輕罪犯脫離不良朋輩。本案法官認為教導所提供的長期監管及培訓,比單純的監禁更能幫助被告改過自新。

Q.法庭在判刑時如何平衡罪行嚴重性與被告年齡?
A.

法庭需平衡公眾利益(懲罰與阻嚇)與被告的更生需求。若罪行極嚴重,年齡因素可能變得次要;但在本案中,法官認為教導所判刑已足夠反映罪行嚴重性並兼顧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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