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販運危險藥物判囚多久?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 C. Y. DCCC1224/2025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被告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36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郭偉健26/6/2026[2026] HKDC 115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 C. Y.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郭偉健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人(D2)被控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一涉及D2在公眾地方將6枚含有依托咪酯的「太空油」煙彈交給另一男子。控罪二涉及警方在D2住所搜出21包共12.07克可卡因,以及大量透明可再封膠袋和電子磅。D2在警誡下承認受「王德發」指使保管及派送毒品以獲取報酬。D2犯案時年僅14歲7個月,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現年15歲9個月,為中二重讀生。D2的辯方律師強調其「極度年輕」的因素,並指出D2在保釋後行為有顯著改善,學業和操行均有進步,並與家人關係修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對於犯下嚴重販毒罪行的「極度年輕」少年犯,法庭應如何量刑。辯方主張D2因其「極度年輕」應獲判監禁以外的刑罰,例如羈留於教導所,並引用《少年犯條例》第11(2)條「任何少年人如可用任何其他方法予以適當處理,則不得被判處監禁」。控方則強調販毒罪行的嚴重性及阻嚇性,認為即使是少年犯也應判處監禁。

判決理由

法官裁定,儘管《少年犯條例》第11(2)條規定監禁是處理少年犯的最後手段,但法庭在考慮是否有監禁以外的「適當處理」方法時,必須權衡判刑目的及所有相關因素。法官接納D2犯案時「極度年輕」,但強調「極度年輕」是否構成強而有力的減刑因素,取決於案件情節及少年犯的個人狀況。法官不相信D2是真心悔過,認為其說法不可信,且其房間內發現的包裝工具顯示D2不僅是保管和送遞毒品,更是將其住所用作毒品包裝、儲存和分發中心,罪責嚴重。因此,法官認為除了監禁之外,沒有其他方法可以適當處理D2,並以監禁54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減刑三分之一,判處D2監禁3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多宗上訴法庭案例,包括HKSAR v Huang Ruifang (黃瑞芳) (No. 3) [2025] HKCA 234,確立了販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律政司司長 訴 SWS [2020] HKCA 788 闡明了對少年犯量刑的一般原則,特別是《少年犯條例》第11(2)條的應用。HKSAR v Law Ka Kit and Others (CACC97/2001) 詳細解釋了「極度年輕」對判刑的影響,指出其減刑效力取決於案件情節和個人狀況。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0] HKCA 974 提供了量刑的六個步驟。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第二被告人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就控罪二(販運可卡因),判處監禁36個月。就控罪一(販運依托咪酯),判處監禁4個月。兩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3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販運危險藥物罪行的嚴重性,即使是「極度年輕」的少年犯,若罪行情節嚴重且法庭不相信其真心悔過,仍可能判處監禁。法庭強調,判刑不僅考慮犯案人年齡,更需綜合評估罪行嚴重性、犯案人角色及悔過態度,以達致懲罰、阻嚇及保障公眾利益的目的。本案亦澄清了《少年犯條例》第3C(1)條的適用範圍,指出其並非限制控方只能在少年法庭檢控少年人,而是限制簡易程序法庭必須是少年法庭。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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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少年犯販運危險藥物會被判監禁嗎?
A.

法庭會將監禁視為處理少年犯的最後手段,但若罪行嚴重且無其他適當處理方法,即使是少年犯仍可能被判監禁。本案被告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禁36個月。

Q.「極度年輕」的因素在販毒案中如何影響判刑?
A.

「極度年輕」可以是減刑因素,但其效力取決於案件情節和少年犯的個人狀況。若罪行嚴重且法庭不相信真心悔過,即使「極度年輕」也可能判處監禁。本案被告雖「極度年輕」,但因罪責嚴重仍被判監。

Q.少年犯條例對少年人被檢控有何規定?
A.

《少年犯條例》第3C(1)條規定,針對少年人的檢控,若在具有簡易司法管轄權的法庭聆訊,該法庭必須是少年法庭。但這不限制控方在嚴重案件中將少年人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訊。本案被告因罪行嚴重在區域法院受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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