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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85/2022
C [2023] HKDC 118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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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2 年第 88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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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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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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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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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 年 8 月 24 日
M 出席人士: 鍾詠詩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黎家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 N
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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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 [3] 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Unlawf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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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xual intercourse with a girl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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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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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兩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
C 違反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 124(1) 條,這兩項分別 C
是第一及第三項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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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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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14 年 7 月被告人於一個社交聚會中結識了當時 14 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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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兩人交換了聯絡方法,其後發展為情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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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14 年 8 月某日,被告人邀請 X 到他位於筲箕灣道太安 I
樓的住所與貓兒玩耍。X 抵達時,只有被告人一人在家。二人席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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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坐,其間被告人撫摸及親吻 X,然後脫去 X的衣服。X沒有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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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同意下性交了約兩分鐘,這是 X 第一次性交,她感到痛楚並
L 大叫;被告人沒有使用安全套,之後在 X 體外射精。事後 X 穿回衣 L
服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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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4. 2014 年 10 月某日,被告人再次邀請 X 到他家裡與貓兒 N
O 玩耍。其間被告人撫摸 X 及脫去她的衣服,在雙方同意下性交。被 O
告人沒有使用安全套,在 X 體外射精。事後 X 穿回衣服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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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5. 兩人之後分手,再沒有聯絡。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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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1 年 11 月,X 自紐西蘭留學歸來,與父母交談時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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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被告人性交之事,並於 2022 年 2 月就此事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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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被告人於 2022 年 2 月 7 日在他位於香港仔田灣街的住所
C 被捕,並在同日晚上進行的警誡錄影會面中承認於 2014 年在一個來 C
自不同學校學生參與的聚會中認識了 X,並於同年 8 月在 X 同意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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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己的住所與她性交,他記不起之後何時及再有多少次與 X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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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其後兩人分了手,沒有再聯絡。他不確定案發時 X 的確實年
F 齡,但承認做錯事,因為當時兩人都未達合法性交年齡,他不應該 F
與 X 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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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的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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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被告人現年 24 歲,案發時是 15 歲,在香港出生,是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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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獨子,但父母於他兩、三歲時離異。被告人自四歲開始在法庭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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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照顧及保護令下由外婆照顧,直到約 2007、2008 年才恢復與母
L 親同住。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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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他受教育至中三,繼而就讀但未有完成職業訓練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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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之後開始工作,主要任職售貨員或餐飲從業員,自 2023 年 3 月
O 開始在美心集團任職分店副經理。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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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016 年,被告人和當時的女朋友誕下一名女兒,其後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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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分手,女兒由女方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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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9 年 11 月,被告人和當時的女朋友誕下一名兒子,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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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於 2020 年 1 月結婚,但妻子於翌年 8 月因先天性心臟問題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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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們的兒子亦不幸遺傳了母親的心臟問題,需要定期覆診,最近
C 亦發現兒子發育遲緩。兒子現與亡妻家人同住。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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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被告人小時被診斷患有過度活躍症,需要食藥控制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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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直至他 18 歲時,醫生表示他長大後行為控制會改善很多,他因
F 此不需要再服藥和覆診。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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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他有一項於本案發生後才干犯的盗竊的定罪紀錄,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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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24 個月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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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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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14. 被告人於犯案時是一名 15 歲的未成年少年,X 則是 14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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歲,兩人結識後成為情侶,在雙方同意下發生性行為。本案不涉成 L
年人對未成年人的剝削。他們的行為亦沒有導致女方意外懷孕等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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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後果。被告人亦沒有意圖令 X 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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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被告人對所犯之事感到後悔及慚愧,對 X 做成的傷害及 O
給他身邊的人帶來的影響,深表自責。雖然當年患有過度活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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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願意為當年衝動的行為負責及受罰。經歷過為人丈夫及父親的階
Q 段,他深感照顧兒子及未婚妻的責任,更祈求不會因此事而需要與 Q
R 患病的兒子長時間分隔,故此希望法庭判以非監禁式刑罰,讓他改 R
過自新,繼續履行其父親及未婚夫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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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被告人在事發後差不多 7 年半才被捕,期間他人生經歷
C 很多改變,先後成為父親、丈夫、再變成鰥夫,以單親爸爸的身份 C
撫養和照顧患病的兒子,除負責兒子的起居飲食及醫藥費外,他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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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現時同居的未婚妻的經濟支柱。他的性格亦隨他的經歷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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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犯案時的衝動無知少年變成一位有責任感、有承擔及愛護家人的
F 男子。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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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辯方大律師陳詞謂被告人基本上不會重犯,因而無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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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嚇他為目的之判刑。生活模式與性格的改變顯示被告人已改過自
I 新,法庭判刑時可考慮「更生」(rehabilitation)及「個人公義」 I
(individual justice)的重要性,並援引上訴法庭案件 HKSAR v 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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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 Sin [2021] 2 HKLRD 32 以支持這個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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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18. 另外,辯方大律師亦指出,被告人雖已成年,但干犯本 L
案時仍未滿 16 歲,倘若他當時被少年法庭處理,根據《少年犯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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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及《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的相關條文,法庭處理方法選項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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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兼彈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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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即使被告人在判刑時年屆或超過 16 歲但未滿 21 歲,《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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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109A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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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法庭除非認為沒有其他適當的方法可處置該人,否則不 R
得判處監禁;就決定任何其他處置該人的方法是否適當而
言,法庭須取得和考慮有關情況的資料,並須顧及在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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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前的任何關於該人的品格與其健康及精神狀況的資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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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終審法院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Leung Hiu Yeung [2018]
C 21 HKCFAR 421 案指出1,如犯案者在犯案或定罪後至判刑期間已達 C
至 21 歲,他尚為年青是一個決定適當刑罰的有力因素;雖然嚴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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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A 條不再適用於他身上,但在大部份的情況下,他所受的判罰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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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如 109A 條仍然適用;這表示實際上,對他判以監禁應被視為最
F 後的選項,因此法庭須意識到有可能需要索取有關該犯案者的報 F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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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有見本案特殊的情節,包括時間的流逝、被告人的人生
I 已有新的開始、現在背負着龐大的家庭責任、他早於提訊階段已表 I
示認罪、有充分悔意、及重犯機會極微,辯方希望法庭索取各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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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如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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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判刑考慮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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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涉案控罪之最高刑罰是 5 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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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3. 被告人於案發時 15 歲,還在求學階段。X 則 14 歲,亦 O
是一名學生。兩人經社交聚會認識,發展成情侶,在兩廂情願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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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關係。因此,本案不涉及一名成年人誘騙或威迫 X 性交,作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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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慾工具或滿足其特殊癖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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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雖然被告人沒有使用安全措施,但這個缺失似乎出於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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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心智不成熟及霎時衝動多於罔顧 X 會否成孕或感染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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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判案書第 76 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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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5. 本席不欲淡化事件對 X 的影響,但從 X 的創傷報告可 C
見,她的精神與心理問題並非完全源自這事件—父親自幼對她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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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剔及批判的態度,與及她於 2021 年遇上的逆境及不如意之事情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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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學業失敗、朋友離世及與男友分手等,都對她有負面影響。但報
F 告亦指出,隨著治療與輔導,她的情況已逐漸好轉。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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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本席同意,除非情況特殊,對一名青少年初犯者,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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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盡量給予犯案者改過自身的機會,而非一開始便判以阻嚇性或懲
I 罰性的刑罰。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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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被告人於犯案時無疑是一名青少年初犯者,但事隔 9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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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今天,他已是一名 24 歲的單親爸爸,在沒有孩子的媽媽協助下撫
L 養患病的兒子。為被告人撰寫求情信的各方人士(包括他的媽媽、 L
未婚妻,媽媽的男朋友及一名朋友)對被告人都作出正面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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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他知錯及有悔意、有愛心、顧家、及對兒子非常着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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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28. 本席亦同意辯方在求情陳詞中所提出的,有見被告人的 O
悔意,與及他的人生已有新開始,性格上亦比犯案時成熟及穩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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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這些正面的改變足以令法庭慎重考慮以「更生」和「個别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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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的角度量刑,而非以懲罰及阻嚇被告人為量刑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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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因此,本席索取了一份感化官報告與及一份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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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以決定可否藉著這些判刑選項給他更新的機會,但本席在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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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報告時亦在庭上明言,對最終判刑選擇持開放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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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30. 撰寫社會服務令報告的感化主任指出,事發時被告人仍 C
未滿 16 歲,很難說被告人當時已經成熟到足以明白他所做之事是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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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及嚴重的。更重要的是,被告人承認犯錯、認罪及沒有利用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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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流逝而粉飾自己的行為。再者,自從 2017 年犯下盜竊罪之後,被
F 告人一直奉公守法。被告人亦證明自己已改過自新,他因而值得被 F
輕判。社會服務令有着社會得到回報的正面目的,犯事者透過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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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不單止可藉以作出有意義的貢獻來改過自新,整個社會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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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得益。在這案件中,社會服務令可令被告人繼續過着正常的生
I 活及對他的兒子及未婚妻提供必要的支持,所以社會服務令是對被 I
告人最為有利及有益處的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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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無需接受感化,因為被告人已經過
L 着正常生活,亦沒有甚麼方面需要感化監督,故此不建議感化令。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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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考慮到被告人同意及準備好接受社會服務令,亦會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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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履行社會服務令的要求,亦考慮過他的體能、穩定的生活、良好
O 的家庭支援等,感化主任認為被告人適合接受社會服務令,並建議 O
160 – 200 小時的無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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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本席認同感化主任的觀察,及接納主任就被告人適合處
R 以社會服務令的原因及建議,因而對被告人判予 160 小時的社會服 R
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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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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