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偉傑
被告承認十項控罪,包括九項欺詐罪及一項盜竊罪。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向一名當時16歲的中學生PW1出示類似警察委任證的證件,虛稱自己是警務人員,並訛稱在PW1的斜孭袋內發現毒品,藉此多次索取金錢及一部流動電話。被告以銷案、加快檢驗、ICAC調查及黑社會威脅等虛構理由,合共騙取47,950元及一部價值2,000元的電話。被告其後由2013年9月18日至2024年1月30日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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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承認十項控罪,包括九項欺詐罪及一項盜竊罪。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向一名當時16歲的中學生PW1出示類似警察委任證的證件,虛稱自己是警務人員,並訛稱在PW1的斜孭袋內發現毒品,藉此多次索取金錢及一部流動電話。被告以銷案、加快檢驗、ICAC調查及黑社會威脅等虛構理由,合共騙取47,950元及一部價值2,000元的電話。被告其後由2013年9月18日至2024年1月30日潛逃。
被告於2020年9月開立南洋商業銀行帳戶並啟用網上銀行服務。其後,受害人陳湋淇遭冒充入境處及公安人員的人士以電話及釣魚網站騙取銀行資料,兩次將合共港幣501,500元轉入被告帳戶。款項存入後迅速被轉走。同期帳戶另有17筆不少於港幣10,000元的存款,總額港幣2,316,663.80元,並在短時間內轉出。被告聲稱提款卡及密碼紙遺失,否認知悉或控制交易。
被告 Yang Chung Ki 承認四項罪名,包括盜竊罪 (theft)、危險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2年7月,一輛登記屬於 Chan Chun-kit 的電單車被盜;同年9月,被告駕駛該車時被警員發現,期間多次切線、逆線行駛、不遵守交通訊號及撞到行人和另一輛車。被告其後棄車逃跑,並在被捕後承認約三星期前偷車。他有廣泛犯罪及交通定罪紀錄,並於重犯前不足四個月離開戒毒治療中心。
被告人張惠森於2022年5月24日凌晨,駕駛中型貨車沿青沙公路往九龍方向行駛。當時左一線因道路工程封閉,左二線仍供車輛使用,臨時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貨車在施工範圍附近撞到正在工作的道路保養工人TUMAMAO Donato B先生,死者其後在醫院證實死亡。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否認危險駕駛,爭議在於其駕駛方式是否顯然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
被告郭家樂承認兩項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以及無合理因由沒有按照法庭指定歸押罪。被告是涉案銀行帳戶唯一持有人,曾以港幣600元至660元出售帳戶予「阿秋」使用。2023年2月至3月間,帳戶有137筆存款及294筆提款,合計約港幣3,743,488.77元,款項短暫存放後迅速耗散。當中包括兩名受害人遭投資及網上遊戲代幣騙局損失的款項。被告其後未依指定日期出庭,並承認知道出售銀行帳戶違法。
被告鄭俊朗面對串謀詐騙罪及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物罪。2024年1月,一名77歲女子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被要求交付金錢。她先後兩次在公園向自稱「阿俊」的男子交付五萬元及三萬元。警方安排受害人監控會面,被告到場並表示自己是「阿俊」的哥哥。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按指示到公園收取款項,並可獲四百元報酬。被告承認控罪一,控方同意將控罪二存檔。
被告王煒鋒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並同意控方案情。2023年12月17日,警員在青衣巡邏時發現被告形跡可疑並截查,從其外套袋內搜出14個載有白色粉末的可再封口膠袋、流動電話及6,670港元。粉末含3.07克可卡因。被告初稱毒品供自用,但電話資料顯示他曾受兩名男子招攬運送毒品。被告16歲起因受朋輩影響運毒,並非主謀;案發時18歲,屬初犯。
本案源於2019年8月31日灣仔軒尼詩道及盧押道一帶的暴動。現場有數百人集結、縱火、設置大型路障、投擲汽油彈及硬物,並以鐳射裝置照射警方。第五被告陳虹秀於約1942時已身處暴動核心,至約2020時被捕期間,持咪及戶外擴音器跟隨警方防線移動,持續向警方喊話,要求警方克制及不要使用武力。她否認有意參與暴動,主張自己只是試圖緩和局勢。
D3為涉案私家車登記車主,早於2023年5月因危險駕駛被取消駕駛資格六個月。2023年7月28日,D3在取消資格期間駕車,車輛失控撞入中環正義坊附近的保安亭,造成財物損毀;D3、D2及另一男子其後逃離現場。D3與弟弟D1交換衣物,由D1向警方謊稱自己是駕駛者,並提供虛假行程及說法。D3承認六項道路交通罪行及妨礙司法公正罪,D1則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
第二被告人林榮津被控四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俗稱「洗黑錢」)。案情指,第二被告人於2016年至2017年間,多次在香港賽馬會投注站使用他人持有的智財卡(Betting Account Card)及密碼提取大量現金。控方證據顯示,涉案帳戶在短時間內有頻繁的現金存入及提取,且第二被告人與其他被告人多次一同前往提款。第二被告人辯稱自己僅為裝修雜工,受僱主「四哥」及其他被告人指示代為提款,對帳戶資金來源並不知情,亦無懷疑。
本案有六名被告人,涉及七項處理或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罪名,即俗稱洗黑錢。2017年至2019年間,多名網上購物受害人把款項存入各被告人的銀行戶口,但未收到貨品或服務。各戶口合共處理數百萬元至一千七百多萬元不等,並有大量網上轉賬及提款。第一至第四及第六被告人承認控罪;第五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各被告人均稱只是把戶口出售或借給他人,沒有參與上游詐騙。
第二被告人林毓健與第一被告人共同被控販運危險藥物,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3月11日,警方在土瓜灣截停二人,並在第一被告人身上搜出19小包氯胺酮及可卡因。第一被告人其後承認控罪並轉為控方證人。林毓健在警誡下表示,第一被告人邀請他陪同帶毒品,每包可獲25元。他否認參與販毒,並指警方以威迫利誘方式取得補錄口供及錄影會面內容。
被告人李浩賢被控於2010年1月2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間,在其滙豐銀行帳戶處理合共港幣9,788,858元的457筆現金存款,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該等財產全部或部分直接或間接代表可公訴罪行的得益,違反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控方指出有關存款與被告人的申報收入不相稱,且呈現洗錢特徵。被告承認帳戶由其獨自控制,但稱現金來自多年直銷、金融顧問及債務重組工作的佣金和收入。
第一被告人林浩鏘及第二被告人共同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販運危險藥物。2022年9月14日,警方在海防大廈904號房發現八包氯胺酮及大量包裝工具,合共涉及126.73克固體,市值73,757元。第二被告人當時15歲,持有房間匙卡,身上有現金10,755元。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但否認與第二被告人共同犯案;第二被告人否認控罪。
第一被告黃耀文承認三項控罪: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串謀詐騙,以及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指定歸押。第一宗事件中,他向一名82歲長者收取港幣65,000元,明知款項源自電話騙案。第二宗事件中,他假冒受害人兒子的朋友,向另一名長者收取警方提供的仿真紙幣。被告亦曾按指示為電話騙案收款,每收取港幣100,000元獲酬港幣1,000元。其後他獲准保釋,卻於2024年5月14日沒有出庭,約十日後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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