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726/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偉傑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31/3/2025[2025] HKDC 5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偉傑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陳永豪 (暫委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12年至2013年間,假扮成警務人員,針對一名16歲中學生(PW1)進行多次欺詐。被告人先以搜出毒品為由恐嚇PW1,隨後多次編造「銷案」、「鑑證驗指模」及「與黑社會談判」等虛假理由,騙取PW1共計$47,950港元及一部價值$2,000港元的流動電話。被告人於2013年被捕後潛逃至內地,直至2024年1月才返回香港被捕。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潛逃多年後才認罪,是否仍能獲得完整的 1/3 認罪量刑扣減(sentencing discount)。辯方主張被告人在入境被捕後盡早認罪,應獲 1/3 扣減;而法官則需衡量潛逃行為對「及時認罪」(timely plea)之定義及法律精神的影響。

判決理由

法官認為 1/3 扣減的 purpose 是鼓勵被告人及早認罪以節省司法資源。引用 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 等 precedent,法官裁定潛逃後的認罪不屬於 timely plea。即使被告人未被加控「不依法庭指示歸押」罪行,潛逃行為亦反映其悔意有限,不符合獲得完整 1/3 扣減的精神,因此將扣減幅度降低至 25%。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Lo Kam Fai [2016] 2 HKLRD 308 確立潛逃後認罪非 timely plea 且可降低 discount 至 25%;引用 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 及 HKSAR v Ma Ming [2013] 1 HKLRD 813 探討量刑扣減不應僅是機械式劃分,而應考慮實際司法資源損耗。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監禁。控罪分三組處理,最高刑期為 30 個月,所有刑罰同期執行(concurrently),最終判處監禁 30 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了潛逃(absconding)對認罪扣減的負面影響。法官明確指出,即使沒有被正式加控潛逃相關罪行,法庭仍有酌情權因認罪不及時而降低 sentencing discount,以維護司法公正及對潛逃行為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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