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偉傑案 DCCC726/2024

假扮警員騙取學生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0個月
十項罪名合共監禁三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31/3/2025[2025] HKDC 56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偉傑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永豪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十項控罪,包括九項欺詐罪及一項盜竊罪。2012年11月至2013年4月期間,被告向一名當時16歲的中學生PW1出示類似警察委任證的證件,虛稱自己是警務人員,並訛稱在PW1的斜孭袋內發現毒品,藉此多次索取金錢及一部流動電話。被告以銷案、加快檢驗、ICAC調查及黑社會威脅等虛構理由,合共騙取47,950元及一部價值2,000元的電話。被告其後由2013年9月18日至2024年1月30日潛逃。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多項涉及假扮警員及持續心理操控的欺詐罪、以檢查為名取走流動電話的盜竊罪應如何量刑,以及被告潛逃後才認罪,是否仍應獲完整三分之一認罪扣減。辯方主張應按早期認罪及案件年代給予完整扣減;控方則強調手法卑劣、受害人年幼及潛逃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量刑須貼近個案,並以罪行嚴重性、受害人年齡、犯罪手法及整體性原則為核心。被告假扮警員,虛構毒品、ICAC、黑社會及銷案情節,反覆向年幼受害人施壓,行為遠非簡單街頭騙案。法庭依《盜竊罪條例》所列最高刑罰及相關案例,訂定控罪一至三、四至七及八至十的量刑起點。雖然被告在現階段認罪,因其長期潛逃,認罪並非符合鼓勵及早承認罪行、節省司法資源的完整認罪,故只給予25%扣減。其後因案件年代及生活改變再減三個月,但其過往不誠實定罪及多次失去自由經歷,不足以支持非即時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Ngo Van Nam及HKSAR v Ma Ming,說明三分之一扣減旨在鼓勵及早認罪及節省司法資源;引用HKSAR v Lo Kam Fai及HKSAR v Poon Chum Kong,指出潛逃後認罪通常不屬及時認罪,可酌情降低扣減。另參考多宗欺詐及街頭騙案的判刑案例,以及《盜竊罪條例》關於最高刑罰的規定。

裁決與命令

被告各項控罪的刑罰分組後,經25%認罪扣減及再減三個月,分別為24、27及30個月監禁。依整體性原則,所有刑罰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0個月即時監禁。

判決啟示

潛逃本身沒有被另行控罪時,法庭仍可因其導致認罪延遲而減少認罪扣減,但不得把潛逃當作未經控告的另一項罪行加以處罰。案件亦顯示,針對年幼受害人、假扮警員及反覆施壓的欺詐行為,即使涉款不算極高,仍可能以較高起點及即時監禁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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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假扮警員向中學生騙錢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假扮警員、捏造毒品及黑社會情節,反覆向年幼受害人施壓,罪行十分嚴重。本案各罪同期執行,最終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0個月。

Q.潛逃多年後認罪還有三分之一減刑嗎?
A.

法庭指出,潛逃後才認罪通常不符合及早認罪及節省司法資源的目的,因此可減少扣減。本案被告潛逃多年,認罪扣減由三分之一減至25%。

Q.總共騙取約五萬元是否一定只會輕判?
A.

不一定。法庭會考慮受害人年齡、假扮警員、持續施壓及犯罪手法,而非只看款項。本案雖涉款約47,950元,仍因整體情節判處30個月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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