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7/3/2025[2025] HKDC 411 合併案件:DCCC1176/2022DCCC336/2022
DCCC1176/2022
DCCC 336 & 1176/2022
[2025] HKDC 411
香港
特別行政區
刑事案件 2022 年
第 336 及 1176 號
特別行政區
香港
訴
張羽 妍 (第 二被告人 )
主 審 法 官 : 區域法 院 暫 委 法官崔 美 需
2025 年 3 月 7 日
: 劉 偉 華 先生 , 為
外聘 律師 , 代 表 香港 特 別行政 區
黃 志偉先生 , 由法律 援助署委 派的 鄧
王周廖 成 利律師
行延
聘 , 及 曾思衡 女 士 根據大 律師 公會 余叔 韶 獎 學 金計劃 , 並
三
獲得法 律 援助 署批 儲下 , 代 表 第 二被 告人
[1] FE-ASE SH (False imprisonment )
[2] 勒索罪 (Blackmail )
L.
本 案件 涉及 三 名被 告人。 他們三人 共同被控 兩項控菲 , 包
括 :一
fede
SEZSSRS | SE ESCA OA SAA les 221 章
《 刑 事訴訟程序條 例 》
第 LOL 條予以
懲處 ; 及
FEFE—
勒索 罪 , 和違反 香港 法 例第 210 52 CARESEDRDI) oS 23 (1)
及 (3) 條 。
2.
第 一 及 第 三 被 告人在 審訊 前 承認 控 菲一及 控 罪二。 第 一被
告
人被判處 40 個 月的總 監 榮 刑期
。 第 三 被 和襄人 則被 判處 36 個 月 的
總
Fi ore TEA °
3.
AR A eT APSE ° TEESE — Ke Pee — HT
訊 。 第 二被 告 人經 審訊後被裁定 控 罪一及 控 菲二罪名成立。 法 庭現就
兩
項控 罪 作出 判刑 。
” 控 罪 一詳情指第一、第 二 及 第 三被 告 人於 2021 年 9 月 13 日至 2021 年 9 月 14
日 期間 (包括 首尾 兩 日 ) 在 香港 , oe
分 不 詳的人 , 將 非法
太損害性
SHER SE] > WATE ERC HER Be Hs Be
同
其他身分 不詳的人 , 為 使他們 自 己或 另一人 獲
共 , 或意圖
使另一和四受擴 估 ,
”” 控罪 二詳情
指第一、 第 二 及第 三 被 告 人 於或約於 2021 年 9 月 14 日
在香港 ,
而以 惘 嚇 方式 不當地 要求 X 交 出港幣 1,500,000 元 。
4
自 2020 年起 , 控 方 第 一 證人 XX 透過一 張 連 電話號碼的 預
付 電話卡 , 登記 成為 Telegram 群
組 香港 兼職女友 / 香 港 兼 職 女友 2」
的 成員。 他結識了 一 名 用 戶 名 稱為 ' Orlando | 的
用戶 ( 後 知 為第一被
告
人 ) , 第 一被 告人是 一 名 介紹 兼職女友的 中 介 人 。X 自 2020 年
起
使用 第 一 被 告 人的服務 , 為數 不 少於 5 次 。
TS IW RAYE
5.
於 2021 年 9 月 13 日 晚上 ,X 透過電話 要 求第一 被 告人安
排一名 兼職
女友。 第 一 被 告 人提出 可 安排一名 稱 Lattle | 的 女 子於晚
上
約 2330 時與和 見面 。
6.
於 同 日約 1900 WF X Sted AE eae ea 88 號 太 古
廣場 JW 萬 豪 酒店 , 獲 分配 入 住 2522 室 CP ABR ' 2522 室 」) 。 他
把
房間
號碼告訴第 一被
告人 , 期間 等待 Lattle 」來臨。
7.
於 晚上 2330 時 , 第 一 被 告人連同 一 名 年 約 17 至 18 歲 ,
身高約 1.6 米 , 胸
部有一個彩色蝴蝶 大紋身的女子抵達 2522 室 。 根
據
法
庭的
截斷, 該 名 女 子的 身分 是 本 案件的 第 二被 告人 。
8.
第一及 第 二 被 告人一 同 進入 2522 室後 , 第 二被 告 人隨即
除 下 口單。 第 一 被 告人拿 取 兼職 女 友服務 費用後離開 房間 , 途 中 拿 去
房間 鑰匙 , 表 示 及 後 有 事 需 要跟 X 討論。 在 第 一被 告 人 離開 2522 室
人 後, 以防 恣 鎖鎖 上 房 門 。
9.
第 二被 告 人指示 X OR ° X 進 入浴室後第二被 告人也隨
之
進入洽室。 兩 人洗澡約 一 分鐘
後 ,3 名 男子
衝進浴室 (其 中一名為
第
三被告人 , 其餘 了兩人 為 不知名
男子 1 及 2) 。3 名 男子
拉走第二被
告 人
後, 不 知名 男子 1 以 手提 電話拍攝 XX 的裸體 。
10. X 感到 害怕 並 詢問 該些男 子的 身分 及 進入房間的 目的 。 第
三 被 告 人問 X 搞 」他們公司
女生的原因 。X 感到恐懼 , 因此
沒有回
11. X 衝 出 洽 室 ' 企 圖 重新
和守上目己
的衣服。當 入 跑
時,其領
部被人從後 抓 者 , 及被 推 在 床上 。該人 威盞六 若 六 動 便 會打 X。X 見
到 第 一 被 告 人於 2522 室內 , 期 間 2522 室內 共有 四 男 一 女 ( 即 第 一 至
第 三被 告人及 兩 名 不 知名 男子 ) 和 X。 坐 在 床 桌 子 旁的 第 一被告人 命
令 房間 內 其 他 人 拿走 X 的 電話 。 在
商討後 X 成 功 取 回 手提 電話 。 他
試圖離開 2522 室時 再 次被 抓者手肘 逝 回 房間 。
12. 第 一 及 第 三 被 告 人指稱 X 私自約 會 他 們公司
的女生 。 第
AE ARRAY X AYES Tas X 及後 留意 到 第 二被 告人手持他的身
分
證站在 2522 室的 走 廓位 置。第 一 被 告 人從 第 二被 告 人手上 拿走 X
的 香港身分 證 並 拍 下照片 。
13, X 害怕 自 己的 資料被 外 洩 , 亦確 曾私下 約 會 他 們 公司的 女
並
生 , 因 此 承認 他 們 的指控。 第 三被 告人要求 X 賠償 港幣 500,000 元
resi X 大他
不文付款
項便把 X 的裸 髓影 片上載 互聯網 。X 7K EI A
動 櫃員機提取被 索取的 金
額 , 同時把手上價 值 港幣 93,000 元的 手錶
交 給 第 三 被 告 人作 抵 押 。
14.
閉路 電視 攝 錄 一眾人 包括 第一、 第 二 及 第 三 被稅人 , 兩
名
不 知名 男子及六 離開 2522 室 。 他們 乘坐電梯經 酒店大 竺離開 酒店 。
XX 被 帶 到位於 太 古 廣場 匯曹早 越 理財 中 心的 自 動櫃員
機中 心 。X 分
別
從 兩個 戶口提取
共港常 110,000 元 , 並 把球項 交給 第 三 被 告人 。
15. 於約 0100 時 , 不 知名 男子 1 及 2 帶 六 乘坐 的 士到 六 家 。
第 二被 告人乘坐 的 士跟 其 他 人 離開太 古
廣場 。X 進 入 住所 拿 取 手錶給
兩 名 男子 * 礙於 香港 身分 證 被 拿去及被 拍 下裸體影片 ,X 決定不 報案 。
把 4 隻 分 別 價 值 港幣 105,800 元 、212,170 元 、360,000 元 及 日 幣
他
2,055,500 元的 手錶 交給 兩 名 男子 。
TE! ERR ECL AE) (BRE! KBE PUD yD
16. 於 02301 > RAIMI 1 Ke 2 FE X EIA EBAY | UE
美
美容養生館 」水
療中 心。第 一 及 第 二被 告人在 10 Te ERE °
一 被 告人命令第 二被 告人重 設 X 的 手提和電話, 及 要求 X 在 的 另 一
部 手提 電話 疝他們 展示 X 銀行 戶口 餘額。第 一 被 告人聲稱 他 知道 X
的職業 , 並
把賠償 金額提高
至港幣 1.300,000 7c ° X HABE ME
用 他 的 另 一 部 手提 電話 展示 出 其 匯 蔓 銀行 及恒生 銀行戶只 結餘 。
17.
第 一 被 告人要 求 X 隔 者第二被 告 人 的 衣服觸摸 她的 乳房 ,
期間 不知名
男子 1 拍攝 成 片 段 。第 一 被 告人表示 X 換 了第 一被告
人
的乳房 , 再把賠償金額提高
港幣 100,000 元。及後 再稱 X 應 文付港幣
1,500,000 元 。於 0250 時第 一 被 告人告知 X 蔻 日將 帶 他 到銀行 提款 ,
一 及第 二被 告 人便離 開水療 中 心 。X 由 不 知名 男子 1 及 2 看
管
18.
第 二被告人 離開 水療 中 心 後 , 再
沒有出現於 X 前
或參與
犯案行動 。
FETT A MGRN RIA RAMA TAS
19.
於 0815 EF > 8 Re = ee GRIER UL ° X 取 回 香
rey Tae ten FAR ° WARS Pte X BLS TBC 82 - 84 FES TR
行 分 行 。X 提取
了港幣 8$70,000 元 交給 第 一 被 告人 。X 再被 帶 到 加 拿
分 道 恒生 銀行 分 行提取 款項 港幣 330,000 元 交給第 三 被 告人 。
20. 在 同日 1002 We > X Bear SRT LT > BOR HE
fT BA ERK ° NERA RE > UD EU SE Se EES ER
EFAS SRT NEHA ES ° DRT T A ARR» 3 a EARGR ATS 1025 時
到場 進入六 及第 一被 告 人 所 在 房間 內拘捕 第 一 被 告人 。
21.
警方
於 2021 年 10 月 22 日進 行辨認第 一 被告 人 的 認 人 程
序 ,期
間錠認 出第 二被各人 。
22. 第 二被 告 人 沒 有 刑事
定腓紀錄 。
Fe ARAM ET
23. 第 二被 告 人現年 19 歲 6 個月 , 在犯案相 關時段她 剛 過 16
歲 。她 在香港
出生 , 未
婚 , 曾接受 至高中程度教育。 第 二被 告 人 跟 母
親 及姐 弟 同 住 。她的 母親 已跟 其 父親
離異, 案 發時任職 保安員。 她 有
兩 名姊 姊 分 別 為大學 生 及鋼琴教師 , 鈣 弟 則 為一名 中 學 生 。
24.
辯 方 陳 詞指涉案
的兩項控 罪 均沒有 量刑 指引 , 亦
沒有率
例
說 明 必 須 判處監 榮 式刑廁。 辯 方 援引 香港
法例第 221 章 《 刑 事訴診程
序條 例》第 109A 及 109B 條 , 並指 第 二被 告 人被 定 腓 時 只 是 19 歲 4
個月 , 因 此法 庭應盡量 避免判處監 榮 式刑 廁, 要 求法 庭 考慮 非監蔡 式
刑廁 。
25.
Fat Jy (ay RE PS ES ER 383 章 《 香 港 人權 法 案條例 》 第
十二
條
第 (一 ) 款 。 第
十二條 (一 ) 訂
明 : 一 ′ 任 何人 之行 為 或 不 行為 ,
於
發生 當 時依 香港 法 律 及 國際法均 不 成 罪者 , 不 為 罪 。 刑
剖 不 得重
於
犯罪
時法律所規定。 犯 罪 後 之 法 律規定 減科 刑 前 者 , 從 有 利於 行 為人
之 法 律 」。 辯 方 陳 詞指 第 十 二 條 第 (一 ) 款 應 譯解 為以 犯案者 犯案時
的 年齡作出
判訂。 就本率件 而 言, 第 二被 告 人犯案時 是 16 > AE
便 應考慮
就一名 16 歲犯案者 可作出的 刑 各 為判前 。
26. 本 席 不 同 意辯 方大人 律師就第十 二條 第 (一 ) 款的譯 解。本
席認 為第十 二條 第 (一 ) 款 是規範 法 庭 判 處的刑章不 可 高於犯案
時所
涉控 菲訂 明的 刑 譚。可 在犯案 後 , 相 關控 罪訂 明 的 刑 前被 減輕 , 法
庭
應從有 利於犯廢 者 的角度 考慮 , 依 據 被 減輕 刑剖規定 判刑。本 席 不 認
同 法 庭 應 以第二 被千人 為一名 16 歲 犯案者 作出 判刑。
27. Fat 7 22 OR ARETE FUT A x A GLA SEU ch ee ke
感化院報 告。本
席問辯 方 大 律 師解釋青少年
罪犯 評估 報告
將評估犯罪
者 是人否 合 適 被判更生 中 心 、 教 竺所 、 勞教 中 心 或 感化 院 等羈留令。 而
相 關中 心 或 感化 院均 受 法 律條 文 管制 犯案 者的 年齡 及 / 或 性 別 。 第 二
被 告 人 的現 齡 已 不適合被判處大 部 分 青少年 罪犯 專案 小 組作評估 的
中心 及
感化 院。因 此 本 席拒絕 宮 取 相 關報告。
Fi — TRAN i he PA
28. 根據
辯方援引香港
法例第 221 章 《 刑 事訴訟程序條例 》 第
109A (1) 條 , 法 庭就 決定 任何 其他 處 置 犯案 者的 方法 是 否 適 當時 , 須
顧及 任何有 關 犯案人 的 品 格與其 健康 及 精神 狀況 的 資料 。
29.
在審訊
的第一天 , 代 表 第 二被告人 的 黃 大 律師 呈 遞 一 份 由
關 家 力精神科 專科 醫 生於 2024 年 6 月 25 日撰寫
的醫事
報告 。 報
告內
容指 第 二被 告人自 2024 年 4 月 開始 回 關 醫 生 求醫。 了 關 醫 生報告
的總
結認為第二被 告人不 適合舍 辯 , 亦於 法 律 程序中 不 適合作供 。
30. PARE IAI Fat 7 AEB BS Se Wek (ns THA Be Ee EY EY
Hep? Fak TA RBI ae Se eT Pl 221 章 《 刑 事訴訟
程
序條例》第 75 (RPO E Ais ° Fak 77 ARE Se We be SY
目的是 : 一 (1 ASAT Are ee + Be (2) FT ER
第 75 (2) belt | Baa SAHA | NST te BAT BA
辯 為 止的任何時間 , 因 此 辯 方 保 留 在 辯 方開始 抗辯案件 前 作出 相 關 申
請的權利 。
31. 法 庭再一 次 問辯 方 核實第 二被 告人是 否適 合千辯時 ,' 辯
方
大律師確認第 二被 告 人適宜
舍辯 , 第二被 告人可參與 衝 訊 , 聽取證 據
及辯 方沒有任何 申請
32. AREER MN AKA RE Re Ae Oi
的議題 。法
庭問辯方大 律 師指出 《 刑
事訴 訟程序條 例 》
第 75 (3) 條 和
明, 除
第 (2) 款
另 有規定
外 , 當是 否 適 宜 受 審的問題
出現時 , 即
須了予
以 裁定。 若辯 方 指稱第 二被 告 人 沒 有行為能 力答辯
及 / 或 受審 , 對
第
二被 告人公平 而 言 , 法
庭必須 即時 處理議 題 。辯方大 律 師 再次 回法 庭
確認
就精神科醫生 報告 內 容沒有 申請 , 亦重申
第 二被
告人 適宜合辯 ,
沒有任何 基於第 二被 告 人 的精神 狀況為 由的 申請 。法 庭繼續進
行 審訊 。
33. 在法 庭裁 定第 二被 告人兩項控罪表面證供 成 立 並需要 和合
辯
時 , 辯 方向 法 庭 申請 押 人 後 審訊為第 二被 告人索取 兩分精神
科報告。
本
席考 慮 到辯 方於 審訊
第 一天呈 遞的精神科專科 關 家 力醫 生 報告
內
容後 , 批 儲辯 方 押後 審訊
申請。基於關醫 生報告 提 及第 二被 告人曾於
香港公立醫院接受 治療 , 因 此法 庭為第 二 被 告人索取
兩分精神
科報告。
34. 根據 由 葵涌 醫院 鄧醫生
扛寫 的報告 指第 二被
告人在年
幼
時 曾 被基督
教聯合 醫院 兒童
及青少年
心理服務確診專注 力 不 足
及過
動症。 她被 處 方 榮 物 , 但 因樂物影響
其 食慾
及專注力 , 因 此第 二被 告
-10-
人 目行停止 服用爍物及治療 。第 二被告人 在 高中時期 被 確診 患 有 精神
病症
狀的抑鬱 症 , 她 被 處 方爍物及 轉 介 接 受 門診 複診 。第 二被告人 自
2024 年 4 月服用 關 家 力精 神科私 家 醫生 配方的爍 物 , 並 表 示 精神狀
況 好 轉。第 二 被 告人敵僵醫 生 表示 因審訊 語 到焦慮及失眠 。鄧醫生
在
報告 內 指 被 告 人沒有 紀 覺、幻 聽或目 殘 意念 , 第 二 被 告人是 適合 和合 辯
及 接受 審訊 。
35. Fi — {7 HSS a a ce ee Ee SY PN ER SD Be EI A
告
大致相同。根 據醫療記錄 , 第 二被 告 人從 2017 年 3 月 缺 值 複診 。
吳 醫 生 指於 2024 年 7 月 22 日 進 行的精神 狀況檢驗結果 反映第 二 被 告
人沒有精神病症狀或自 殘 意
醫生認為第二被告人 的精神 狀況穩
定 , 適 合谷 辯及接受 審訊 。
36. 辯 方 依賴關 家 力 精 神科醫 生 於 2024 年 6 月 25 ABeRSAY
醫事 報告。報告 內 容指第 二 被 告 人從 2024 年 4 月 身 他 求診 , 被配方
樂
物治療。關醫生
總結認為 第 二 被 告人不 適合答辯 , 亦 於 法 律程序 中
不 適合作 供 。
37. 辯 方 考慮精神科醫 生 報告 後 , 沒 有了問法庭作出 任何 申請
審訊繼續並 進入辯方案
情。
38. 於 2024 年 11 月 12 日 , 設 定的 裁決聆 訊前 , 法 庭 被 辯 方
代表 告知 第 二 被 告人因 目 殘 被 益 院 及需要 留醫 。法 庭 押 後 裁決。期 間
辯 方存檔 由 伍涌醫院精神科部 門醫生
抱寫的 醫療 報告 , 報 告 日期 為
2024 年 11 月 27 日 。
-11-
39. 第 二 被 告人在 審訊 後 被 裁定兩 項 控 罪菲名 成立。 判 刑聆 訊
設於 2025 年 2 月 4 日 。
40. 在 判刑聆訊前 , 辯 方存檔 共 3 份 由 聯合醫院 急症室及 深切
治療 部 醫生 措 寫 的 醫療 報告。 報 告 內容均 反映 第 二 被 告人服用大 量 止
痛 樂 物 等致肝 衰跑及 橫紋肌 溶解症 , 被 送 往 深切 治療部。 第 二 被告人
及 後被益 往 閏 漠 醫院 的 精神科 部 門 接受 治療。 第 二 被 告人稱 目 殘 原 因
是跟男朋 友辣分 手及受審訊壓力 , 與精神
病無關。
41. 在 判刑聆訊 期 間 辯 方 指第二 被稅人 因 曾 有 目 殘 傾 癌 在 還
押 期 間 被 特 別 看 管。辯 方 申請 押 後 判刑率取 第 二 被 告人還 押 期 間 到
涌 醫院 求 診 的 醫療 報告。辯 方於 2025 年 2 月 28 A tet Father
告。報 告 內 指第二 被 告人目稱間歇 性 焦 鹿 , 但 否認 有 目 殘 意念及 負面
想法。 郭醫生 表 示 被 告人被 處 方抗抑 信 榮物 。
42. IS 2025 年 3 月 7 日 判刑聆訊期間 辯 方 要求法 庭 根據《 精
人神 健康 條 例 》 取 精神科 醫 生 報告評估 第 二 被 告人是 否 屬 條 例 下 訂 明
的 精神 茲 亂 及 是 否適宜 被判處 監對。 但 及 後 辯方大 律 帥再問 法庭表 示
接 到 最 新指示 第 二 被 告人不 願意 接受 住院令 , 撤 回 取 精神 科 醫 生 報
咎
的申請。
43. 法 庭 考 慮了在 案件 不 同 階段為 被 告人索取 的 精神 科 報告 。
於 2024 年 7 月 葵涌 醫院 獸醫 生 及 吳 醫 生 撰寫 的 報告內雖 指 第 二 被 告
人 稱 因 審訊 而 感到 焦慮 , 但兩名 醫生 均 評估 第 二 被 告人的 精神 狀態 為
_12-
穩定。根
據閏涌 醫院林醫生 2024 年 11 月 27 日撰寫
的 醫療報告 , 第
二 被 告 人 於 2023 年 11 月曾 服 用過 量精神爍 物 自殘 , 及 於 2024 年 10
月 , 本 案件 裁決 前 服用過 量爍物目殘 。第 二 被 告人解釋兩度 目 殘 的 原
因
是跟前 度 男朋 友
閘分手及受到審訊壓力 。辯 方跟 法 庭確認
第 二被 告
人 已跟 其前度 男朋友分 手 。
44.
本
席考慮 到第 二被 告 人 跟前度 男朋 友 已徹底 分
離 , 本 案件
的審訊
亦已完結 , 等致第 二被 告人自殘的 因素應 已 迪 勺 而 解 。但
第二
被
告人曾被 確診復發 性 憂鑾症、潛在人格障礙竺症狀 , 因 此 認為
其身
稻 及精神
狀況不適合判處任何 中 心
圖留令。
JURY
45. ASE EE AUPE LEIA EB
罪行。根 據相關 條 例 就 控 罪一「 JESEPLGE , 罪 的 最 高 刑罰 是 7 年 監禁 ,
而 控 罪二 「 勒 索」罪 的 最高 刑罰是 14 年監禁。 兩 項 控 罪並沒有 量刑
指引 。
46. 考慮量刑 時 法 庭應考慮控罪及 案情 的嚴重 性 、犯案情 節
第 二 被 告人的 角色 及 個 人 狀況 。
47. ASS BAY EEE IIE © X ELE AH
。案發時 多 名 犯案人 士 夥同 犯罪導致 受到 極度驚恐 。
勒索
48. 但 本 席 考慮 到第 二 被 告人犯案時 年齡只 有 16 歲 , 屬 年 輕 。
_]3-
她的角色 及 參與 程度亦 屬相 對輕微 及被 動 。她
的角色 是被第一 被 告人
安排跟 X 援交
的對 象, 在 酒店 房間跟 X 短暫 單獨相 處後便窗 其 他 犯
案 者拉 出浴室 。 她 曾根據第一 被 告 人指示 拿取 X 的身分
證及於水療
中 心 脫去上 衣讓 X 摸胸拍照 。她
沒有 了向 X 施暴 , 亦
沒 有證據 反映她
就 參與 兩項 罪 行獲得
報酬 或 其他得 益 。 明顯地她 跟 第一及 第 三 被告人
的 參與 程度及犯案
行為 存在巨大分
別。
49. 再 考慮 到第 二被 告 人的 個人及醫療育
景 , 本席旋為 有足夠
理由
文持法庭採納一 個比 第一及 第 三 被 告 人 較低的 量刑
起點 。 基於 兩
項控 罪不屬獨立 事件 , 就 兩項控 罪 採納 同 一 量刑 起 點 。
50. 本席就 兩項控罪 採納 22 個 月的 量刑
起點 。 被 告 人經審訊
後被 定罪因此 不會獲得
認罪的 刑期
扣減 。但考慮 到犯案
時段在 2021
年 , 案件 已維持 4 年
之久 , 對
患 有精神 病症狀 的第二被告人 在精神 上
有 一 定的 負面影響 , 因 此 酌情
扣 減 4 個月監 榮 刑期。第 二被 告 人初次
犯案 , 本席 相信第 二 被 告人已 得 到 嚴重教訓 , 重犯的 機 會極低 。
51. 本席就 控罪一及控菲 二均 判處 22 個月監 榮刑期 , 同期執
行 , 和酌情扣 減 4 個 月 刑期
後判處被
告人 18 個 月的總 監 榮刑期 。
區
域法院暫委法 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