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r Harvir Singh & Ors DCCC160/2024

冒充駕駛者妨礙司法公正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10個月;D3 監禁18個月並罰款6,000元
D1及D3均因妨礙司法公正被判即時監禁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Peony Wong4/3/2025[2025] HKDC 39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rar Harvir Singh (D1) 及 Kulvir-Singh (D3)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Peony Wong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D3為涉案私家車登記車主,早於2023年5月因危險駕駛被取消駕駛資格六個月。2023年7月28日,D3在取消資格期間駕車,車輛失控撞入中環正義坊附近的保安亭,造成財物損毀;D3、D2及另一男子其後逃離現場。D3與弟弟D1交換衣物,由D1向警方謊稱自己是駕駛者,並提供虛假行程及說法。D3承認六項道路交通罪行及妨礙司法公正罪,D1則承認妨礙司法公正罪。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危險駕駛、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無牌及無第三者保險駕駛、事故後不停止及不報告的刑罰;並須評估D1及D3以虛假駕駛者身分誤導警方是否應即時監禁,以及認罪折扣和各刑期是否同期或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危險駕駛的嚴重程度、D3在兩個半月前已有同類定罪,以及撞擊保安亭所造成的重大潛在危險,均屬加重因素。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通常須即時監禁;無第三者保險在事故後不能以已繳保費作為減刑理由。妨礙司法公正罪通常以即時監禁為常規,只有異常情況才可判社會服務令或緩刑。D3是計劃主腦,D1雖無實際得益,仍參與換衣、安排車程及編造詳細故事,兩人均無足以例外處理的情況。試期訂定後認罪的正常折扣為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本案採用百分之二十五。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Kwan Wan Ki 說明危險駕駛的刑罰原則及前科的加重作用。AG v Yeung Kwong-chi 確立妨礙司法公正通常須即時監禁。Ngo Van Nam 闡明試期訂定後認罪的折扣範圍。其他案件因事實或罪責程度不同,對本案幫助有限。相關法例包括《道路交通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裁決與命令

D1因妨礙司法公正被判監禁10個月。D3總刑期為監禁18個月,另罰款6,000元及賠償3,685元;並被取消駕駛資格及須完成駕駛改進課程。款項從保釋金扣除。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以精心策劃的虛假駕駛者安排掩飾涉及可能即時監禁的交通罪行,會顯著提高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責。良好背景、悔意及曾被羈押,並不足以取代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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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取消駕駛資格後駕車會判囚多久?
A.

法院認為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通常須即時監禁;本案D3因同時涉及危險駕駛及事故,該罪判監禁4個月,與危險駕駛刑期同期執行。

Q.冒充車禍駕駛者是否會即時入獄?
A.

精心安排他人冒充駕駛者並向警方提供虛假說法,屬嚴重妨礙司法公正。法院拒絕緩刑或社會服務令,D1判監禁10個月,D3判監禁15個月後合共18個月。

Q.試期訂定後才認罪可獲多少刑期折扣?
A.

試期訂定後但開審前表示認罪,通常可獲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折扣;法院本案採用百分之二十五,並拒絕提高至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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