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陽志健案 DCCC991/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錢是否有罪?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志健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0年9月開立南洋商業銀行帳戶並啟用網上銀行服務。其後,受害人陳湋淇遭冒充入境處及公安人員的人士以電話及釣魚網站騙取銀行資料,兩次將合共港幣501,500元轉入被告帳戶。款項存入後迅速被轉走。同期帳戶另有17筆不少於港幣10,000元的存款,總額港幣2,316,663.80元,並在短時間內轉出。被告聲稱提款卡及密碼紙遺失,否認知悉或控制交易。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控方能否證明被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爭議包括被告是否容許第三者控制銀行帳戶、是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帳戶內款項屬犯罪得益,以及被告關於遺失提款卡及不知情的證供是否可信。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承認事實、銀行交易紀錄及被告證供,認為帳戶運作模式明顯不屬正常個人或商業用途。被告在失去提款卡及密碼紙後沒有報失或要求銀行重設密碼,其證供又前後矛盾,故不獲接納。帳戶在短期內接收大量轉賬並迅速轉走,且包括受害人被騙款項,顯示被告把帳戶控制權交予詐騙者。唯一合理及不可抗拒的推斷是,被告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為可公訴罪行得益,並容許他人處理該等財產。控方因此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5(1)及(3)條的控罪元素,以及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C條下雙方承認的事實。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被告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書未有載列刑罰或訟費命令;本案內容限於定罪裁決。
判決啟示
銀行帳戶在短期內接收大量款項並迅速轉出,配合帳戶持有人對提款卡、密碼及交易的矛盾解釋,可支持其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的推斷。被告無須負責證明無罪,但其證供可被整體評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接收款項會否構成洗錢罪?
如帳戶接收大量款項後迅速轉走,而戶口持有人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款項屬犯罪得益,便可能構成罪行。本案法庭據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Q.聲稱提款卡遺失但沒有報失,法庭會否接納?
法庭會連同其他證據評估說法是否可信。被告沒有報失提款卡或要求重設密碼,且證供前後矛盾,故本案法庭不接納其遺失卡片的解釋。
Q.帳戶內的錢不是自己的,仍可否被裁定洗錢罪成?
可以,控方須證明被告處理該財產,並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財產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本案款項並非被告所有,但法庭裁定他容許他人利用帳戶處理黑錢。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