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HCMA453/2024

酒吧觸摸同事私處是否有罪?

上訴駁回
定罪上訴因證據充分而被駁回
高等法院(裁判法院上訴)Deputy High Court Judge Lily Wong23/9/2026[2026] HKCFI 526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MUNOZ SALAZAR, JOSE ANTONIO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ily Wong(高等法院副法官)

案情摘要

上訴人於2023年5月12日與同公司同事PW1參加晚宴及其後酒吧聚會。PW1指上訴人將手由其腰部逐步移至臀部、大腿內側及隔著褲子觸摸私處,持續約二至三秒。她其後哭泣離開,並即時向同事及男友PW2投訴,晚上向警方報案。上訴人否認控罪,沒有作供,但傳召兩名同事作辯方證人,質疑PW1醉酒、記憶及證供可靠性。裁判官裁定非禮侵犯罪成立,判囚五星期;上訴人遂只就定罪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爭議包括:PW1的證供及即時投訴是否可靠;其飲酒程度及證供不一致是否足以造成合理疑點;裁判官是否適當考慮PW3、兩名辯方證人及上訴人的良好品格;以及重審式上訴法院是否應介入事實裁斷。

判決理由

法院依據《裁判官條例》(Magistrates Ordinance)第113條所指的重審式上訴原則,須自行檢視證據,但對於原審親自聆聽證人的事實裁斷應保持審慎。裁判官已逐一處理PW1供詞中的差異,並合理接納其解釋;差異只涉及非核心細節。PW1雖曾飲酒,仍能理解事件、即時作出投訴及清楚描述前後經過。兩名辯方證人沒有目睹涉案觸摸,且未有持續觀察上訴人,其關於醉酒及行蹤的證供不足以推翻PW1。裁判官亦已適當考慮上訴人的良好品格,故定罪並無法律或事實錯誤。

引用案例與條文

《裁判官條例》(Magistrates Ordinance)第113條規定以重審方式處理裁判法院上訴。HKSAR v Hui Lai Ki [2024] HKCFA 7確認上訴法院須自行評估定罪是否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但須尊重原審對親身聆訊證人的優勢。Leung Chi Keung v HKSAR [2005] 1 HKLRD 425則涉及如何處理受害人的情緒困擾證據。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院認為四項上訴理由均無理據,駁回定罪上訴並維持非禮侵犯罪的定罪。上訴人先前已放棄判刑上訴,法院亦已駁回該部分上訴;原判五星期監禁維持。

判決啟示

證人供詞存在差異並不必然造成合理疑點,關鍵在於差異是否涉及核心指控及解釋是否合理。上訴法院可重審證據,但對原審基於親身觀察所得的可信性裁斷仍會保持相當克制。本判決亦確認良好品格證據不會自動推翻具體而可信的控方證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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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酒吧內觸摸同事私處會否構成非禮侵犯?
A.

法院認為隔著衣物有意及非自願地觸摸PW1的私處,已符合非禮侵犯的元素;裁判官的定罪獲高等法院維持。

Q.受害人飲酒及供詞有矛盾是否一定不能定罪?
A.

不一定。法院認為PW1仍能準確感知及記憶事件,而矛盾只涉及非核心細節並有合理解釋,因此不足以造成合理疑點。

Q.良好品格可否推翻非禮侵犯定罪?
A.

良好品格是法院須考慮的因素,但不能自動推翻具體可靠的控方證據。本案裁判官已適當考慮上訴人的品格,定罪上訴最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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