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煒鋒案 DCCC459/2024

運送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販運可卡因罪判監禁二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13/3/2025[2025] HKDC 28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煒鋒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王煒鋒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並同意控方案情。2023年12月17日,警員在青衣巡邏時發現被告形跡可疑並截查,從其外套袋內搜出14個載有白色粉末的可再封口膠袋、流動電話及6,670港元。粉末含3.07克可卡因。被告初稱毒品供自用,但電話資料顯示他曾受兩名男子招攬運送毒品。被告16歲起因受朋輩影響運毒,並非主謀;案發時18歲,屬初犯。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3.07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適時認罪及初犯可獲的扣減,以及18歲被告是否應避免監禁而改判教導所。辯方主張教導所較能促進更生,且實際羈留期可能不低於監禁;控方則須由法庭按罪行嚴重性及公眾阻嚇需要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販運危險藥物的嚴重性及相關案例,認定3.07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為35個月。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一扣減,刑期約為23個月;初犯再酌情扣減1個月。雖然《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要求對未滿21歲者優先考慮更生,除非沒有其他適當處置方法不得監禁,但教導所報告及醫生評估顯示被告為吸毒者,不適合羈留於教導所。考慮罪行嚴重性及公眾阻嚇後,監禁是唯一合適選擇。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 General v Rojas ([1994] 1 HKC 342)及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支持以35個月作為販運3.07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法庭亦依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處理未滿21歲被告的更生與監禁問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22個月。刑期包括適時認罪三分一扣減及初犯額外1個月扣減;法庭拒絕改判教導所。

判決啟示

年輕及初犯可構成求情因素,但不會凌駕販運危險藥物的嚴重性及阻嚇需要。第109A條要求優先考慮更生,並不排除在教導所不適合或不足以處理案件時判處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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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8歲初犯運送可卡因會否被判監禁?
A.

年輕及初犯屬求情因素,但販運危險藥物罪仍須考慮阻嚇。法庭認為被告不適合教導所,最終判處監禁二十二個月。

Q.販運3.07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A.

法庭根據相關量刑案例,將3.07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定為三十五個月。被告適時認罪後扣減三分一,再因初犯扣減一個月,最後判監二十二個月。

Q.未滿21歲犯販毒罪可否改判教導所?
A.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要求優先考慮年輕犯人的更生,但須視乎個案是否適合。報告及醫生評估認定本案被告不適合教導所,法庭因此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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