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俊朗案 DCCC550/2024
替詐騙集團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鄭俊朗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鄭俊朗面對串謀詐騙罪及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物罪。2024年1月,一名77歲女子接到冒充其兒子的電話,被要求交付金錢。她先後兩次在公園向自稱「阿俊」的男子交付五萬元及三萬元。警方安排受害人監控會面,被告到場並表示自己是「阿俊」的哥哥。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曾按指示到公園收取款項,並可獲四百元報酬。被告承認控罪一,控方同意將控罪二存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詐騙罪的量刑、電話騙案中收取騙款的跑腿所負角色,以及18歲被告是否應判處監禁。控方申請依《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加重刑罰;辯方則依被告年齡、認罪、無案底及更生前景,請求考慮非監禁處置。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電話騙案通常具有組織性,各人分工合作;即使被告只是收款跑腿,其行動仍是成功完成騙案的重要環節。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及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電話騙案的量刑起點一般為四年監禁。鑑於案件猖獗,法庭加刑百分之三十,將刑期上調至62個月;認罪後減至41個月。可是,被告未滿21歲,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除非沒有其他適當方法,不得判處監禁。考慮其年輕、未成熟及受人唆擺,法庭認為教導所較能兼顧責任與更生。
引用案例與條文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洪永俊 [2011] 2 HKLRD 167:確認電話騙案一般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律政司司長 訴 陳皓傑 CAAR 1/2024:支持電話騙案的相關量刑及加刑考慮。《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限制對未滿21歲人士判處監禁。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控罪一被判罪成。法庭原本計算認罪後刑期為41個月監禁,但依被告年齡及第109A條,最終判處羈留教導所。控罪二存檔,不得繼續檢控。
判決啟示
即使被告只負責收取騙款,仍可被視為串謀詐騙中的主動及重要參與者。對未滿21歲罪犯,法庭須優先考慮更生;教導所可在嚴重罪行中取代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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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人到公園收取騙款會否構成串謀詐騙
可以。法庭認為收款跑腿雖非主謀,仍是電話騙案成功的重要一環;本案被告因此承認串謀詐騙罪並被判羈留教導所。
Q.電話騙案一般由多少年監禁起點量刑
法庭參考兩宗案例,指出電話騙案一般以四年監禁為量刑起點;本案因案件猖獗加刑百分之三十,再因認罪減至41個月。
Q.18歲犯串謀詐騙一定會被判入獄嗎
不一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要求法庭先考慮其他適當處置。本案雖計算出41個月監禁,最終因年齡及更生需要判處羈留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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