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惠森案 DCCC136/2023

道路工程路段超速駕駛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被告人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死亡罪成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0/3/2025[2025] HKDC 3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惠森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張惠森於2022年5月24日凌晨,駕駛中型貨車沿青沙公路往九龍方向行駛。當時左一線因道路工程封閉,左二線仍供車輛使用,臨時車速限制為每小時50公里。貨車在施工範圍附近撞到正在工作的道路保養工人TUMAMAO Donato B先生,死者其後在醫院證實死亡。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否認危險駕駛,爭議在於其駕駛方式是否顯然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被告人在深夜、道路工程及收窄行車線的情況下,以超過臨時限速的速度行駛、沒有察覺前方障礙物並撞死死者,是否構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辯方主張至多是不小心駕駛,死者位置難以預料;控方則指被告人罔顧工程警告、車速限制及路面情況。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1)、(4)、(6)及(7)條,採用客觀的危險駕駛測試:駕駛方式須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水平,且對該駕駛者而言顯然屬危險。法庭須整體考慮道路、交通、可預見情況及被告已知事項。雖然超速本身不必然構成危險駕駛,但本案有深夜、道路工程、封閉車線、收窄行車道、清晰視野及明顯警告等因素。被告已知有工程,卻仍超速並在長達約66米的路段沒有留意前方。即使未能辨認死者,也應避免撞向障礙物或交通標誌。其駕駛方式因此遠遜於合格而謹慎駕駛者,並顯然屬危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志發 CACC 89/2011,說明危險駕駛須以客觀標準評估,不能僅以事故後果推論。香港特別行政區 對 楊曜鍵 CACC 198/2016及HKSAR v Lam Ying Yu [2014] 2 HKLRD 895說明須聚焦駕駛方式並按整體情況衡量。R v Kit Wing-wo [1985] 1 HKC 204確認不能以「事情不言自明」原則證明危險駕駛。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判決理由書未載判刑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危險駕駛的判斷重點是駕駛方式,而非死亡結果本身。超速幅度即使不大,若與深夜、道路工程、收窄車道及未有留意前方等情況結合,仍可達到危險駕駛的法定門檻。本案亦顯示駕駛者不能以道路工人違反安全距離作為完全免責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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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道路工程附近只超速五公里會否構成危險駕駛?
A.

法庭指出,超速幅度不能孤立考慮;深夜、道路工程、封閉及收窄車線、警告標誌和清晰視野均須一併評估。本案法庭認定整體駕駛方式顯然危險並裁定罪成。

Q.道路工人站近行車線,司機撞死人是否仍須負刑責?
A.

法庭認為工人可能走近或進入開放行車線,駕駛者仍須留意路面及工程警告。死者是否違反安全距離不會自動免除司機責任,本案被告人最終被裁定罪成。

Q.看不清道路障礙物而撞死人只是粗心駕駛嗎?
A.

法庭認為不能一概而論,須比較被告人的駕駛方式與合格而謹慎駕駛者的標準。本案前方障礙物及死者均有可見跡象,被告人仍未減速或採取適當反應,故屬危險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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