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136/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惠森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20/3/2025[2025] HKDC 3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惠森
  • 法院:區域法院 (DC)
  • 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2022年5月24日凌晨,被告人駕駛中型貨車行駛於青沙公路往九龍方向。當時該路段正進行道路維修工程,左一線封閉,車速限制由80公里降至50公里。被告人駕駛貨車在左二線行駛時,撞倒一名站在行車線邊緣工作的築路工人(死者),導致死者死亡。被告人承認不小心駕駛,但否認危險駕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 legal issue 在於被告人的駕駛方式是否「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以及該方式對合格謹慎駕駛人而言是否「顯然屬危險」。控方主張被告人在有修路警告且車道收窄的情況下超速且完全不留意前方路面;辯方則辯稱死者站位不當(違反橫向安全淨距),且被告人僅屬一時大意或不小心駕駛。

判決理由

法官採取客觀論證準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6(4)及(7)條分析。法官認為,在深夜、有修路工程且車道收窄的整體情況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應減速並格外留神。專家證供證明被告人在撞擊前66米已可見障礙物,但其持續超速且未採取任何避讓措施。法官裁定,在視野清晰且無其他車輛干擾的情況下,完全不留意前方路面並超速行駛,構成危險駕駛。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Lam Chi Fat (CACC 89/2011) 確立危險駕駛的客觀標準,強調應根據駕駛方式而非後果定罪;引用 HKSAR v Lam Ying Yu [2014] 2 HKLRD 895 討論「一時缺乏專注」與危險駕駛之區分;並參考《道路使用者守則》中關於夜間駕駛及道路工程的法定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裁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在道路工程環境下,駕駛者對路面情況的注意責任顯著增加。即使超速幅度較小(如5km/h),但在車道收窄及有工人工作的特殊環境下,仍可能被判定為「顯然易見地危險」。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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