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C DCCC 856/2023 C
[2025] HKDC 349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E
區域法院
F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856 號 F
G --------------------------------- G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H
訴
I 林毓健 (第二被告人) I
J J
---------------------------------
K K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嚴舜儀
L L
日期: 2025 年 2 月 27 日
M 出席人士: 楊錫能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
N
許俊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志芬律師行延聘, N
代表第二被告人
O O
控罪: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P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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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裁決理由書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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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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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A A
B B
1. 第二被告人與第一被告人共同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C C
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 章《危險藥物條例》第 4(1)(a) 及(3)條。第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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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在另一法官席前承認控罪,同意相關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尚
E 未判刑。審訊時第一被告人轉為控方第一證人。 E
F F
控方案情
G G
H 2. 2023 年 3 月 11 日,大約上午 9 時 40 分,第一證人和被 H
告人坐在紅磡落山道 80 號太和餅店門階上,兩人看見在落山道巡邏
I I
的軍裝警員,互望一眼後隨即起身,急步離開。警員認為二人形跡可
J J
疑,尾隨二人,最後在土瓜灣道 245 至 247 號外截停二人,再分開調
K 查。 K
L L
3. 警員 26283 在第一證人的褲頭,發現他收藏了一個透明可
M M
再封膠袋,內藏 7 小包合共裝有 3.15 克氯胺酮的 3.80 克固體,和 12
N 小包合共裝有 3.19 克可卡因的 3.50 克固體。毒品市值共$5,433。警員 N
隨即拘捕和警誡第一證人,警誡下他承認與被告人一起販運毒品。警
O O
員立即口頭通知現場人士他的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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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Q
4. 警員 15753 得悉情況後以干犯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
R 人。警誡下被告人說「頭先你同事截咗果個阿然,知我無錢,叫我一 R
S 齊帶毒品,每包此返廿五鈫我」。隨後在父親陪同下參與警誡錄影會 S
面再交待經過。
T T
U 5. 被告人和第一證人共同管有涉案毒品作非法販運之用。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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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B
C C
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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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被告人只是與第一證人同行,即使知道或相信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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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有毒品,但沒有參與販毒。他在現場沒有承認販毒。他沒有參與販
F F
運危險藥物。
G G
7. 警員沒有向被告人或他父親解釋他的權利,或向父親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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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適成人」的角色。他和父親分別在警方威迫利誘下配合警方簽名
I 確認補錄警誡供詞內容準確,和在錄影會面按警員要求回答。 I
J J
爭議事項
K K
L 8. 控方傳召已被定罪的第一被告人為控方證人,依賴第二被 L
告人在警誡下的招認,又呈交第二被告人的補錄警誡供詞和警誡錄影
M M
會面。本案以交替程序處理第二被告人的補錄警誡供詞和警誡錄影會
N N
面的爭議事項。本䅁的爭議事項是:
O O
(1) 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否可信,他的證供有否對控方䅁情造成疑點?
P P
(2) 第二被告人有否在警誡下招認?
Q Q
(3) 第二被告人是否自願參與補錄警誡供詞和警誡錄影會面?
R R
法律指引
S S
T 9. 控方均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爭議的事實和控罪 T
U 所有元素。雙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C 條同意了若干證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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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A
B
據,整個審訊,包括特別事項,合共 8 名證人出庭作證,本席已詳細 B
考慮各人的證供,不再複述。第一被告人選擇做控方證人是希望以此
C C
爭取進一步減刑,涉及個人利益,須要小心謹慎處理他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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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辯方不需要證明任何事情。第二被告人䅁發時 17 歲,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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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干犯控罪的傾向較低,他證供的可信性較高。
F F
即使不相信他的證供/說法,只要他的說法有可能是真的,疑點利益須
G 歸辯方。第二被告人選擇不就控罪作證是他的權利,法庭不會因此作 G
H
出任何對他不利的推論。然而當被告人的行為極不尋常,該些不尋常 H
行為極須解釋,而被告人不作任何解釋時,法庭會較容易對他作出不
I I
利的推論。
J J
11. 雙方就證據作分析和評論,及就爭議事項作詳細討論,本
K K
席已一一詳細考慮。在作出事實裁決時,法庭有權根據已獲證明的事
L 實推論另外一些事實的存在。但本席提醒自己在作出相關的推論時, L
M 所作的推論必須是根據已證明的事實而得出的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M
本席在本案所作的推論全為本席認為是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
N N
O 背景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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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023 年 3 月 11 日,早上西九龍衝鋒隊第四隊乘坐警車
Q Q
AM37 出勤巡邏。大約上午 9 時 40 分,該隊身穿軍裝的警員 26283 和
R 身穿便服的警員 15753 分別在紅磡落山道雙數門牌行人路上,往土瓜 R
S
灣方向,近美景街巡邏。其間警員 26283 在落山道 84A 號望見前方太 S
和餅店門外坐了兩名青年(即第一證人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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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13. 警員 26283 行近二人時,兩人起身往土瓜灣方向離開。警 B
員 26283 覺得二人形跡可疑,尾隨二人至土瓜灣道 245 至 247 號外將
C C
他們截停及分開調查。警員 26283 在第一證人腰間發現涉案毒品:一
D 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藏 7 小包合共裝有 3.15 克氯胺酮的 3.80 克固 D
E 體,和 12 小包合共裝有 3.19 克可卡因的 3.50 克固體。毒品市值共 E
$5,433。
F F
G 14. 警員 26283 和警員 15753 分別在現場以販毒罪拘捕了第 G
一證人和被告人。䅁件之後由九龍城區重䅁第一隊接手處理。第一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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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答辯時承認與被告人一起販毒並轉為控方從犯證人爭取減刑。
I I
J
交替程序 J
K 15. 控方擬呈交第二被告人現場警誡下的招認和錄影會面紀 K
L
錄作為控方證據。辯方反對,指警員並沒有在拘捕後警誡被告人,警 L
員沒有告訴被告人和他父親他們分別的權利和責任,反而威迫利誘他
M M
們致使他們在警員杜撰的補錄供詞上簽署,參與錄影會面及按警員編
N 造的情節回答。 N
O O
16. 相關事宜以交替程序處理。被告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了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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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作證。控方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被告人明白他的權利,自
Q 願在警誡下回應和參與錄影會面,及相關紀錄準確。如若有不公平的 Q
R 情況,本席有酌情權拒絕接納全部或部份會面紀錄。被告人沒有刑事 R
紀錄,他證供可信性較高,任何疑點利益歸辯方。辯方就證據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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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評論,本席已一一詳細考慮。本席在考慮特別事項時,亦提醒自己
T T
相關法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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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A
B
現場警誡下的招認及補錄警誡供詞 B
C 17. 警員 26283 供稱兩名青年坐在餅店外的金屬地台上,看見 C
他後突然互相對望,隨後起身,向土瓜灣方向急步行離。他立刻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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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旁的隊員前方兩名青年有古怪,並且要求隊員跟上。他尾隨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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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前將他們截停。他負責第一證人,並要求警員 15753 協助分開調查
F 被告人。 F
G G
18. 警員 26283 供稱他在第一被告人的褲頭發現涉案毒品,因
H 此以販毒罪拘捕及警誡他。警誡下第一證人說另一被警員截查的人也 H
I
有份收錢一齊派貨。隨後他大聲將調查結果告知現場的人,包括警員 I
15753,他在第一證人身上發現合共 19 小包毒品,及警誡下第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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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隔離畀差人截查的肥仔杰都有份收錢派貨」,並向警員 15753 方
K 向展示搜出的證物。被告人同意被警員拘捕,知道被帶返紅磡警署是 K
L 因為警員說在第一證人身上搜到毒品及第一證人說他有份一齊做。 L
M 19. 警員 26283 同意之後有另一部警車到場,他和第一證人乘 M
N 警車 AM6163 回紅磡警署。他否認走到被告人乘坐的警車旁,在車窗 N
外向警員 15753 透露第一證人已招認:「知被告人無錢,叫被告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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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帶毒品,每包畀番 25 鈫被告人」;亦沒有聽到警員 15753 跟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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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說可以將所有罪責推給第一證人,要求被告人配合開手機,回去後
Q 不要亂說話,不要投訴,及不聽話不會放他離開。他又否認曾在車窗 Q
外跟被告人說講「乜都無用,衰多兩錢重」,和要求他交出手機密碼。
R R
他說第一證人警誡下只跟他說以$60 一包幫人派貨。他要看守第一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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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沒有走開到另一輛警車,但他相信被告人坐另一輛警車回警署。
T 考慮後接納警員的證供。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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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0. 警員 15753 供稱巡邏其間警員 26283 通知前面有兩名青 B
年形跡可疑,於是他跟上前進行截查。他協助分開被告人調查。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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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83 拘捕了第一證人後告訴他調查所得,他因此以販毒罪拘捕和警
D 誡被告人。警誡下被告人說「頭先你同事截咗嗰個阿然,知我冇錢, D
E 叫我一齊帶毒品,每包畀番 25 鈫我」。被告人同意被警員以販毒罪 E
被拘捕,但指警員沒有警誡他。辯方的䅁情是:聲稱被告人的招認,
F F
實質是第一證人被帶上警車後向警方透露的事情,被告人沒有招認。
G G
警員否認辯方的指控。兩名警員分別確認沒有人對被告人作出任何不
H 當行為,考慮後接納他們的證供。 H
I I
21. 警員 15753 只是應警員 26283 要求上前協助調查,他不知
J 道警員 26283 認為形跡可疑的基礎是甚麼,當時被告人身上亦沒有違 J
法物品,他需要更多資訊以決定釋放或繼續拘留被告人。發現有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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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警員 26283,他發現懷疑毒品,拘捕警誡第一證人後得知他和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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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一起販毒,警員有責任將他的發現和調查結果通知隊員,以助隊
M 員決定下一步行動。辯方認為警員 15753 如何得知調查結果的證供不 M
可信,但當時兩名可疑人被分開查問,相距大約 2 米,警員 26283 原
N N
地大聲通知警員 15753 他調查所得合情合理。兩名警員證供一致,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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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後接納他們的證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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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警員 26283 原地大聲說出調查結果,警員 15753 再以此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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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捕被告人的基礎。顯然被告人當時已得悉警方從第一證人身上搜出
R 毒品,及第一證人把他供出來。當時被告人有理由相信警方已掌握了 R
有力證據,一般人面對嚴重指控時有可能作出回應,警員隨即接著警
S S
誡被告人提醒他擁有的權利。考慮後認為被告人明白自己的權利,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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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誡下作出回應,選擇向警方解釋,告知警員第一證人才是主導者,叫 B
他一起販毒及每包給他$25。
C C
23. 警員 15753 供稱截查時曾要求被告人出示身份證,得知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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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歲,所以等父親到警署後才動筆補錄警誡下的回應。警員清楚交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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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每項工作及時間,他的證供與所有文件上的紀錄一致。考慮後接
F 納他有關臨時證物 PP6,PP7,PP8,及 PP9 的證供。認定在開始補錄 F
G 警誡供詞前被告人已先後兩次獲發羈留人士通知書,父親已獲發合適 G
成人通知書,及父子倆清楚知悉文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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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24. 補錄警誡供詞的目的是盡快做一個準確書面紀錄,讓被告 I
人在記憶仍清晰時有機會確認他在警誡下的回應。故是否在被告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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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寫內容並非重點,關鍵是讓被告人清楚內容及有機會修改、更正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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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補。父親利用 PP9(1) 解釋他的證供。按被告人和父親的說法,雖然
L 警員沒有覆讀補錄警誡供詞內容,但父親仍有機會閱讀內容,父親不 L
相信兒子會因$25 販毒,故有很大反應,即場質問兒子,又與警員就
M M
簽署確認內容爭持不下。其間大約 10 分鐘,警員哄騙父子倆,指被
N N
告人未滿 18 歲,很小事,未有從其身上檢取任何物品/金錢,過兩天
O 便能獲釋,口供紙只得一份不能重寫,他們因為相信警員所以簽署。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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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文件上清楚記錄了被告人承認為錢販毒,若然如父親所說,
Q 他深信兒子沒有販毒,兒子就不應該被羈留,他為何改變立場簽名確 Q
認兒子有招認販毒,就為了換取羈留兩天後獲釋?若然如被告人說他
R R
沒有承認販毒,他為何要簽署確認杜撰內容?再者在第二頁中間,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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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簽名附近便有字句提醒可以作出任何修改更正或增補,在第三頁被
T 告人再自行抄寫聲明,知道可以作出任何修改更正或增補,父親亦在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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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聲明旁簽署。按他們的說法,警員說口供紙不能重寫顯然是哄騙他們, B
若此為何會相信警員?
C C
26. 被告人供稱他一直不知道自己擁有的權利,警員 15753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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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出現前已開始寫補錄警誡供詞。在警員哄騙下完成補錄警誡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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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才向他們出示 2 份羈留人士通知書和 1 份合適成年人通知書,用手
F 遮蓋著內容叫他們在指定地方簽名。被告人和父親既已相信警員的哄 F
G 騙,警員又何須多此一舉遮著內容,惹他們起疑。考慮後認為父子倆 G
的證供不可信,不合情理,拒絕接納。考慮後認為辯方的䅁情未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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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員的證供造成任何疑點。
I I
27. 考慮相關證供後認定補錄警誡供詞的經過如警員 1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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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述。認定被告人明白自己的權利,自願在警誡下作出回應,隨後在
K K
父親陪同下確認補錄內容準確。認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補
L 錄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和準確性。考慮後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促使我行使 L
酌情權豁除被告人現場招認或其任何部份。故接納臨時證物 PP6 至
M M
PP 9 為證物 P6 至 P9,而 PP9(1) 為 MFI-3。
N N
錄影會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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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辯方指接手處理案件的 4 名警員聯合利用威迫利誘手段
P P
分別使第一證人和被告人在會面時講出指定答案。辯方指兩個人分別
Q 敍述同一件事可能會有些出入,但兩個人分別講同一則大話幾乎不可 Q
能。第一證人和被告人分別供稱警員要他們在錄影會面時講指定版本,
R R
所以才會出現兩個人分別講同一則大話的情況。故控方䅁情必然有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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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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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29. 盤問時辯方向第一證人指出他在會面紀錄 MFI-1 記項 296 B
– 302 說在 3 月 11 日早上才去找被告人:「之後就去到第二日嘅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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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 … 我一早去咗揾(被告人) 先,跟住叫嗰個阿文過嚟,荔景車晒
D 我哋兩個。」,這與他的證供有別。他解釋作證時的版本才準確,錄 D
E 影會面時講的版本是警員教他的,他不知道那警員的名字,錄影前在 E
拘留室有幾個人跟他談。他將事件經過全告知警員,但對方幫他修改
F F
成會面時那個版本,說這樣整件事便簡單多,對大家有好處。辯方沒
G G
有就 MFI-1 其他內容提出盤問,控方亦沒有就此在覆問澄清。雙方在
H 陳詞時分別認為本席無須亦不應考慮 MFI-1 的其他內容。控方就第一 H
證人是否可靠立場不明,但就所有警員沒有對被告人或其父親作出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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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不當行為的立場非常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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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第一證人沒有交待他在那階段向警員如實交待,但旣然他
K K
願意如實交待,警員又何須把事情複雜化指示他說修訂版? 事情背
L L
景是:當時已在第一證人身上發現毒品及他已招認與被告人一起販毒,
M 警員沒有任何誘因要編造修訂版及指示第一證人在錄影會面中講修 M
訂版。考慮後認為第一證人的證供不可信,不合情理,拒絕接納。
N N
O 31. 當天被召喚回警署接手本䅁的 4 名警員來自另一警區,除 O
了已離職的女警,全出庭作證。根據警員們的證供,偵緝探員 11579
P P
被指派為負責被告人的警誡警員。警員 13825 負責駕駛接載隊員和被
Q Q
告人父子倆,由紅磡警署往九龍城警署,取錄影會面用的光碟後,再
R 往西九龍警察總部做錄影會面。警員 13825 亦陪同偵緝探員 11579 往 R
報䅁室提取被告人。隨行的警長 7826 與被告人的接觸則限於接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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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間沒有人對被告人作出任何不當行為。他們的證供一致亦與文件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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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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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偵緝探員 11579 清楚交待當天每項工作及時間,他的證供
C 與所有文件上的紀錄一致。考慮後接納他有關臨時證物 PP10,PP11, C
及 PP12 的證供。認定在開始錄影會面前被告人已在父親陪同下獲發
D D
羈留人士通知書,父親亦獲發合適成人通知書,及父子倆清楚知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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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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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被告人說偵緝探員 11579 聯同另外三名警員,曾在進行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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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會面前威迫他要按警員提供的版本作答,否則要他承擔第一證人的
H 罪責,不會讓他有脫身的機會,若請律師不會讓他回家,不會批准保 H
I
釋。警員要求將昨晚發生的事情全改為在當天早上,再給他一簿仔(每 I
頁面積 9×10 厘米) ,其中一頁上寫下警員要求的版本:內容大意是早
J J
上吃東西時才知是甚麼,每包$25,東西在沙田草地取得,第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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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TG 與人傾偈,一開始不想跟他做,後來第一證人驚所以叫他陪。
L L
34. 然而錄影會面時長約一小時,覆蓋的範圍遠超出那一頁紙
M 的內容。盤問時被告人解釋警員問一些沒有教的問題時,他便自己編 M
N 造答案,並在證物 PP12A(1) 中指出他編作的答䅁。若然對兩名被捕 N
者有設定要求,警員為何要把事情複雜化問一些沒有交待過的問題?
O O
再者接受處理䅁件時已獲知被告人已招認,警員沒有任何誘因要被告
P P
人講警方編造的版本。考慮後認為被告人的證供不可信,不合情理,
Q 拒絕接納。 Q
R R
35. 根據父親的證供,個別警員分別以兒子不足 18 歲和給兒
S 子上手扣,誘導他及向他施壓,叫他不要在錄影時發聲。偵緝探員 S
11579 供稱在報䅁室提取被告人時發現被告人身型壯實,高他少少,
T T
由於他年青又四圍望,相信他有逃走意圖,所以決定給他上手扣,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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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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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入錄影會面房間後便脫手扣。上手扣時父親不在場,他帶被告人到地 B
下上車後才看見父親,印象中父親沒有問他為何給兒子上手扣。其他
C C
警員亦沒有印象父親有就上手扣提問。根據警員們的證供沒有人作出
D 任何不當行為。被告人說他上車後才看見父親,車廂內後沒有人交談。 D
E 考慮後接納警員的證供,認為偵緝探員 11579 的決定合理,父親亦沒 E
有就上手扣提出疑問。
F F
G 36. 根據被告人父子的證供他們分別在不知道自己的權利和 G
責任下參與錄影會面,結束會面後警員才出示相關通知書叫他們在指
H H
定位置簽名,又用手遮蓋通知書的內容。偵緝探員 11579 接手䅁件時
I I
有理由相信被告人和父親早前在紅磡警署做補錄警誡供詞前已獲發
J 羈留人士通知書和合適成年人士通知書,錄影會面房間牆上亦掛有放 J
大版的羈留人士權利,看不到有任何原因他要遮蓋內容,不讓他們看。
K K
L 37. 錄影片段所見,被告人會面其間神態自若,清楚表達自己 L
的意思,更主動向警方提供一些他想起的事情(記項 579)。考慮後認
M M
為父子倆的證供不可信,不合情理,拒絕接納。考慮後認為辯方的䅁
N N
情未有對警員的證供造成任何疑點。三名警員的證供一致,盤問下也
O 沒有動搖,考慮後接納他們的證供,認定過程如他們所述。 O
P P
38. 認定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錄影警誡會面的自願
Q Q
性和準確性。考慮後認為沒有任何理由促使我行使酌情權豁除被告人
R 的錄影警誡會面或其任何部份。故接納臨時證物 PP10 至 PP12 及 R
PP12A 為證物 P10 至 P12 及 PP12A 而 PP12A(1) 為 MFI-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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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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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根據兩名警員的證供,當天大約上午 9 時 40 分,他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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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巡邏。軍裝警員 26283 說要求尾隨的便裝警員 15753 協助,便裝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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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則說軍裝警員在他後面。軍裝警員察覺第一證人和被告人形跡可疑
F 通知隊員時,第一證人和被告人已起步離開。軍裝警員顯然因為對第 F
一證人和被告人的舉動起疑,所以決定上前截查他們,因而要求附近
G G
的隊員協助。便裝警員留意到兩人時,他們已急步行走中。便裝警員
H H
在軍裝警員截停二人後上前幫手。事隔近兩年,軍裝警員專注可疑人
I 而記不清便裝警員當時確實位置可以理解。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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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第一證人和被告人在太和餅店發現軍裝警員後,互相對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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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起身急步行離開,只能推論當時他們意識到出現被截查的風險。截
L 停後警員把他們分開才進行調查。警員 26283 在第一證人身上搜出毒 L
品,拘捕及警誡下第一證人向警員說被告人有份收錢派貨。警員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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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調查所得大聲通知現場人士。考慮後接納警員的證供。
N N
41. 被告人知道自己就販毒罪被拘捕是因為警員在第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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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上搜出毒品及第一證人說他有份收錢派貨。考慮後認定唯一不能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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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的推論是被告人知道第一證人說他有份收錢派貨的意思是,他有份
Q 收錢販運搜出的毒品。面對嚴重指控,被告人警誡下為自己辯護說: Q
R
「頭先你同事截咗嗰個阿然,知我冇錢,叫我一齊帶毒品,每包畀番 R
25 鈫我」。考慮後就被告人的招認給予十足份量。辯方陳詞時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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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認定被告人有如此向警員招認,有足夠基礎證明他販運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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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從犯證人 B
42. 第一證人供稱 2023 年 3 月頭在遊戲機舖認識阿文,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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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幫他販毒,每單$60,一日可以賺二千至三千元,之後他便販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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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一晚(3 月 10 日晚)他已和被告人在一起吃晩飯。其間收到通知開工,
E 一名與阿文有關連的男子經 WhatsApp 聯絡他。他與該男子對話時開 E
F
了擴音,故被告人聽到對話內容,他叫被告人一齊去賺些零用錢。該 F
男子乘的士到荔景邨接載他們往沙田。他們與該男子一起坐在後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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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坐在中間。行車途中,該男子表示先去取貨,再示範一次送貨。
H 車停下後,該男子下車走到草地拿起一包東西再上車,將東西塞入一 H
I 個長方形紙巾盒。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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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第一證人供稱他們三人原車往大窩口,途中該男子經電話
K K
約人在大窩口交收,又教他分辨可卡因和 K 仔。的士到大窩口後靠近
L 一名買家停下,該男子交毒品後收了$500。該男子說已經教完他們, L
叫他們下車,將剩下的毒品交他們「自己攪掂」。毒品一開始藏在被
M M
告人褲腳。其間做了幾次買賣,交易時被告人都在場。因為他是聯絡
N N
人,要將毒品交給下一更,差不多早晨時剩下的毒品便改由他保管。
O 他在土瓜灣上交販毒收到的錢後,坐在街頭等下一更的人來交收毒品。 O
之後會經 WhatsApp 通知他出糧。等候下一更其間看見警察,他和被
P P
告人一齊行開,但之後被警察截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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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第一證人同意他為控方作證是為了爭取減刑。第一證人在
R R
盤問時補充他在前一日晚上 7 時許開始與被告人一起。他們由 10 日
S S
晚上開始派送毒品至翌日。辯方向第一證人指出他在第一個錄影會面
T 時說 11 日早上約 7 時才去茘景找被告人。第一證人最初說忘記了,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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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把謄本的相關記項放他面前後,他說這是警員授意,今日的證供才 B
是事實。
C C
45. 根據前述理由認為第一證人聲稱錄影會面時講的版本是
D D
警員授意的相關證供不可信,不合情理。辯方向第一證人指出的䅁情
E E
亦是早一晚兩個人便已在一起,但被告人對販毒一事毫不知情。辯方
F 指兩人被截停後被分開沒有機會串供,但兩人在會面時分別說當天早 F
G 上 7 時和早上 8 時才見面,若非警員授意不可能發生,認為無論如何 G
第一證人的證供對控方䅁情造成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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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46. 若然他們確實早一晚便一直在一起的話,本席同意兩個人 I
若沒有串供,幾乎不可能講同一個大話,即分別講當天早上才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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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證供顯示他們兩人坐在麵包店前時有機會交談,之後看見警察至
K K
轉角後被截停也有短暫言語交流的機會,不能排除有人為避免解釋早
L 一晚的去向,曾提出若被任何人問及便說「今早才約出來」。但他們 L
真的早一晚便一直在一起嗎?
M M
N 47. 本案中只有第一證人和被告人知道彼此被拘捕前何時和 N
為何聚在一起,及聚在一起後做過什麼。第一證人並非誠實可靠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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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拒絕接納其與控方䅁情不一致的證供,另若沒有其他獨立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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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不會接納他的證供。不認為他的證供對控方䅁情造成任何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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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被告人的錄影會面 R
48. 被告人和第一證人被截查前在一起,及之後從第一證人褲
S S
頭發現涉䅁毒品是不爭的事實。同日稍後被告人選擇在會面中進一步
T T
交待事件,在父親面前向警員解釋:他認識第一證人,當天早上第一
U 證人答應了別人去賣毒品後卻害怕,便叫他陪同一起賣,每包給他$25。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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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他們由荔景前往沙田取毒品,再返回土瓜灣派貨,但交易時他沒 B
有跟隨,若地點太遠他也不會陪同第一證人前往。他雖然看見涉䅁毒
C C
品,並知道賣剩的藏在第一證人褲頭,但涉䅁毒品從沒有過他手。他
D 也未曾收到任何報酬。 D
E E
49. 被告人在會面中說當天早上八時許第一證人來到他荔景
F F
居所找他,兩人外出吃早餐,其間第一證人收到電話通知有工作,第
G 一證人叫他一起,他便跟上。簡單說「賣啲嘢之後就有 25 鈫可以收」
, G
H
之前食飯時已告訴他賣毒品,之後發現原來是可樂,以他的認知可樂 H
是毒品。報酬是每包$25。離開餐廳後他們上了一輛的士,他和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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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及其朋友肥仔坐在後座,他坐在兩人中間。的士駛往沙田一停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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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肥仔下車在停車場旁邊草地拎起一包可樂,上車後用紙巾包住交
K 予第一證人。(記項 75 至記項 229) 。考慮後就被告人承認知道第一證 K
人販毒,及在他邀請下收取報酬與他一起販毒給予十足份量。
L L
M 50. 被告人在會面中說他們乘的士前往土瓜灣。第一證人最初 M
將包可樂藏在褲腳,到土瓜灣後改藏在腰間。第一證人到土瓜灣後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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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樓交貨,他在後樓梯小睡。第一證人回來後,他們一起落樓,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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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台仔坐下,之後見有班警察行近,第一證人起身向左邊跑走,以為
P 已經避開警察後便停下。他只起身跟第一證人離開,沒有跑。他估計 P
當時第一證人身上仍然有毒品,他身上則沒有毒品。之後警察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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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身上搜出一大包可樂,此是早前肥仔交給他的那包,因為之前聽
R R
他們講所以知道是可樂(記項 233 至記項 325) 。 考慮後就被告人承認
S 為知道第一證人從另一人處取得涉案毒品後一直陪同第一證人給予 S
十足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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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51. 然而按被告人的招認第一證人是因為怕單獨前往交易而 B
提供報酬請他陪同,考慮後就他聲稱第一證人上樓交貨時他沒有跟上
C C
不給予任何份量。又,按警員 26283 所見當時被告人與第一證人對望
D 後一起急步離開,考慮後就被告人說自己「有啲呆滯咁樣企咗起身, D
E 之後慢慢跟住廖栢然咁行咗過去」(記項 382) 也不給予任何份量。 E
F 52. 按被告人在會面時交待的時間線,被捕前他和第一證人的 F
G 行程緊密,早上約 8 時第一證人到他家,在約一個半小時內他們由被 G
告人居所到樓下吃早餐(記項 75),早餐其間第一證人收到叫他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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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之後他便跟上第一證人(記項 91) 。在餐廳及前往會合肥仔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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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證人叫他一起賣毒品及表示會給他報酬$25 一包(記項 93 至 153) 。
J 食完早餐他們前往從手機通訊軟件上得知的會合點(在餐廳附近)上 J
了一輛的士(記項 155) 。與肥仔一起由荔景乘的士往沙田一個停車場
K K
(記項 193) 。肥仔下車去附近草地上拎起一包東西,再上車(記項 200
L L
至 213) 。因為第一證人講過是可樂,所以知那包透明膠袋內的小包
M 載有可樂(記項 219 至 225)。考慮後就被告人承認知道涉案物質叫「可 M
樂」是毒品給予十足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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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53. 按被告人的說法肥仔上車後用紙巾包往那包可樂交給第 O
一證人(記項 211) 。第一證人將那包東西塞在褲腳(記項 233) 。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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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和第一證人下車轉乘另一輛的士往土瓜灣(記項 429 至 435) 。大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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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9 時 05 分的士到土瓜灣後第一證人按通訊軟件上的地址到一棟
R 樓送貨。他和第一證人一起進入那棟樓,第一證人拿包毒品出來給他 R
看及數數,之後將毒品藏在褲頭,第一證人去交貨,他則在後樓梯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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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約半小時後第一證人回來,之後他們一起落樓到麵包店前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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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有警察出現,隨後被截查 (記項 235 至 265,記項 463 至 5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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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被告人承認被截查前已與第一證人一起至少一個半小時,
C 眼見第一證人從另一人處取得涉䅁毒品,及他陪第一證人到土瓜灣交 C
貨,他所描述的毒品包裝和收藏位置與警員的發現一致,就這部份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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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十足份量。然而按被告人的招認第一證人因為害怕所以找他陪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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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只要交貨地㸃不遠他會陪同第一證人一起做交易(下面會再提及),
F 考慮後就他說他們一起進入交貨點的那楝樓給予十足份量,但就他沒 F
G 有跟第一證人前往交貨不給予任何份量。 G
H 55. 被告人在會面中說他覺得第一證人驚,想有人陪同,希望 H
I
他跟著一齊做,並給他報酬$25。第一證人從手機的 TG 通訊軟件得 I
知送貨地點,但若距離太遠他就不會陪第一證人去交易 (記項 385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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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項 413) 。他相信第一證人說的報酬是每賣一小包$25(記項 559),
K K
他認為「應該都唔會一大包 25 鈫,咁其實佢冇意義揾我做囉其實」
L (記項 561),因為一包就 25 鈫,一下就賣晒,所以其實佢應該唔會咁 L
揾我去做囉」(記項 565)。但他仍未收到報酬,所以不肯定(記項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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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後就被告人承認他與第一證人在一起是因為同意陪同第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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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並相信可得到每小包$25 的報酬給予十足份量,此亦是他在現
O 場警誡下的說法。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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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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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考慮整體證據證供後認定第一證人的證供沒有對控方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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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造成疑點。認定唯一不能抗拒的推論是被告人被截查前與第一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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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是因為已答應陪同第一證人去販毒,他知道第一證人把一個載
T 有多個小包毒品的膠袋藏在腰間褲頭,他相信每賣出一小包毒品可獲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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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得$25 報酬,在關鍵時間他們共同管有涉䅁毒品作販運用途,按第一 B
證人手機裝置的通訊軟件顯示的地址送遞涉䅁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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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57. 基於以上理由,本席認定控方已在毫無任何合理疑點的舉 D
證標準下,成功舉證控罪所有所須元素。故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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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舜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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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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