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雲憶等案 DCCC46/2023
借出銀行戶口洗黑錢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衛雲憶(第一被告人)、陳雲鳳(第二被告人)、劉秀琴(第三被告人)、黃錦文(第四被告人)、丘松蘭(第五被告人)、羅㛄娸(第六被告人)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案情摘要
本案有六名被告人,涉及七項處理或串謀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財產的罪名,即俗稱洗黑錢。2017年至2019年間,多名網上購物受害人把款項存入各被告人的銀行戶口,但未收到貨品或服務。各戶口合共處理數百萬元至一千七百多萬元不等,並有大量網上轉賬及提款。第一至第四及第六被告人承認控罪;第五被告人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各被告人均稱只是把戶口出售或借給他人,沒有參與上游詐騙。
核心法律爭議
核心爭議包括各被告人借出或出售銀行戶口的罪責及刑期;控方能否依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刑;涉及詐騙的傀儡戶口罪行應否及以何幅度加刑;檢控延誤及協助警方是否應帶來減刑;以及同一被告人多項罪行或另案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洗黑錢屬嚴重罪行,刑期須按款項、交易數目、持續時間、戶口數目、犯案精密程度、被告角色及對上游罪行的知情程度整體評估,而非機械比較其他案件。雖然詐騙款只佔各戶口所處理黑錢的一小部分,該因素已納入基本量刑;傀儡戶口詐騙在香港仍普遍並造成嚴重社區損害,故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25%,避免重複計算。D3的戶口七沒有證據涉及詐騙,故不加刑。法庭認為檢控延誤至少一年,各被告減刑一個月;D2因認罪及願意協助指證他人,獲合共40%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指出洗黑錢及串謀洗黑錢沒有統一判刑指引,判刑應根據案件及被告人的具體情況作出,而不以個別判例機械釐定刑期。主要依據為《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
裁決與命令
六名被告人均須監禁。D1判囚34個月;D2判囚35個月;D3兩罪刑期部分同期執行,總刑期33個月;D4判囚29個月;D5判囚36個月兩星期;D6判囚26個月兩星期。控方加刑申請部分獲准。
判決啟示
判決確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上游詐騙或知悉具體犯罪來源,並不排除因大量及持續借出銀行戶口而承擔重大罪責。法庭亦強調,社區普遍性及嚴重損害可支持加刑,但必須與基本量刑因素分開處理,以免重複計算。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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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出銀行戶口給他人洗黑錢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款項、交易數目、持續時間、角色及知情程度。本案六名被告的刑期由26個月兩星期至36個月兩星期不等。
Q.沒有參與上游詐騙也會因洗黑錢被判監嗎?
可以。法庭認為即使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上游詐騙或知悉具體罪行,反覆借出戶口讓犯罪集團運作仍可構成重大罪責,本案各被告均被判監。
Q.傀儡銀行戶口涉及詐騙會否加刑?
如控方證明罪行普遍並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法庭可按《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加刑。本案相關六項罪行加刑25%,但D3戶口七沒有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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