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A
B B
DCCC 46/2023
C [2025] HKDC 343 C
D D
香港特別行政區
E 區域法院 E
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46 號
F F
G G
--------------------------------
H 香港特別行政區 H
訴
I I
衛雲憶(第一被告人)
J J
陳雲鳳(第二被告人)
K 劉秀琴(第三被告人) K
黃錦文(第四被告人)
L L
丘松蘭(第五被告人)
M M
羅㛄娸(第六被告人)
N -------------------------------- N
O O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P P
日期: 2025 年 2 月 27 日
Q 出席人士: 李國威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Q
邱治瑋先生,由唐敬嚴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一及第
R R
四被告人
S S
勞朗笙先生,由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T T
U U
V V
-2-
A A
B B
馬子安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延
C 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C
梁照林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匡義律師行延聘,
D D
代表第五被告人
E E
陳文慧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
F 所延聘,代表第六被告人 F
控罪: [1]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G G
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H H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第一被告人
I [2]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I
J
的 財 產 ( 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J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
K K
第二被告人
L L
[3] 及 [4]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
M 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M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
N N
第三被告人
O O
[5]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P 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第四被告人
Q Q
[6]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R R
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S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第五被告人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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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 A
B B
[7]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
C 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C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第六被告人
D D
E E
-----------------------
F
判刑理由書 F
--------------------
G G
H A. 控罪 H
I I
1. 本案有 6 名被告人(D1 至 D6)和 7 項控罪。
J J
K
2. 控罪一、控罪五、控罪六和控罪七都是處理已知道或相信 K
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分別指 D1
L L
在控罪一、D4 在控罪五、D5 在控罪六和 D6 在控罪七洗黑錢;每罪
M M
涉及不同的銀行戶口。
N N
3. 控罪二、控罪三和控罪四都是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
O O
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串謀洗黑錢”),分別指 D2
P 在控罪二及 D3 在控罪三和控罪四都與一個叫“呀東”的人串謀洗黑 P
Q 錢;每罪涉及不同的銀行戶口。 Q
R R
4. D1 承認控罪一;D2 承認控罪二;D3 承認控罪三和控罪
S 四;D4 承認控罪五;D6 承認控罪七;D5 否認控罪六,審訊後被裁定 S
T 罪名成立。 T
U U
V V
-4-
A A
B B
B. 案情
C C
5. 2018 年 1 月至 12 月期間,一些消費者在網上遭詐騙而蒙
D D
受損失。他們在網上訂購後按指示付款至 D1 的戶口一、D2 的戶口
E E
二、D3 的戶口三、D4 的戶口四、D5 的戶口五和 D6 的戶口六,但最
F 後未能收到貨品或服務,亦和“賣家”失聯。 F
G G
6. 在本案,警方查出 7 名受騙者合共存款港幣$70,875 到戶
H H
口一;3 名受騙者合共存款港幣$22,168 到戶口二;11 名受騙者合共
I 存款港幣$30,844 到戶口三;4 名受騙者合共存款港幣$5,087 到戶口 I
四;兩名受騙者合共存款港幣$2,230 到戶口五及兩名受騙者合共存款
J J
港幣$3,342 到戶口六。
K K
L 7. 除了以上已知道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 L
“黑錢”),戶口一至戶口六也處理其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
M M
得益的財產。
N N
O 8. 警方查得 D3 有另一戶口(戶口七)處理相信為代表從可 O
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P P
Q 控罪一/D1 的戶口一 Q
R R
9. 2017 年 12 月 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共有港幣
S S
$13,485,779 存入戶口一。該戶口呈現以下洗黑錢活動模式:多項數目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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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5-
A A
B B
較小的款項滙進戶口一,然後一個較大數目的款項被提走;如此情況
C 循環發生。戶口一絕大部份提款是網上電子銀行交易,共 304 次。 C
D D
10. D1 被捕後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E E
F
控罪二/D2 的戶口二 F
G G
11. 2018 年 1 月 2 日至 12 月 6 日,共有港幣$17,348,470 從戶
H 口二被提走。戶口二的資金流向模式與戶合一相同。戶口二在上述期 H
I
間有 393 次提款,其中 390 次是網上電子銀行交易,涉及金額佔全部 I
提款 99%有多。
J J
K 12. D2 被捕後在警誡下說她的朋友“阿東”要求她開立戶口 K
二。她將戶口二以$7,000 的價錢賣給對方。D2 稱“阿東”表示自己
L L
經營網購生意,經常要收錢,因此需要多個戶口使用。D2 把戶口二
M M
的銀行咭、電子銀行編碼器和支票簿都交給“阿東”,自己對詐騙的
N 事毫不知情。 N
O O
控罪三/D3 的戶口三
P P
Q 13. 2017 年 7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0 月 9 日,共有港幣$7,687,447 Q
存入戶口三。該戶口的資金流向模式和戶口一相同;203 次提款中有
R R
196 次是網上電子銀行交易,涉及的數額佔全部提款額 98%有多。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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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6-
A A
B B
14. 被捕後,D3 在警誡下說她開立戶口三後,將它出售給一
C 位叫“呀東”的人。她將戶口的銀行咭、電子銀行保安編碼器和支票 C
簿交給對方。D3 說這樣做是因為缺錢,自己對詐騙的事並不知情。
D D
E E
控罪四/D3 的的戶口七
F F
15. 警方查得 D3 有另一個銀行戶口(戶口七)涉及洗黑錢。
G G
H 16.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7 日期間,戶口七的存入及提 H
I
取總額分別為港幣$465,202 及$466,409;資金流向模式和戶口一相同。 I
J J
17. D3 對警察說她開設戶口七已四年,於 2018 年 10 月將戶
K 口賣給“呀東” ,把銀行咭和存摺都交給對方。 K
L L
控罪五/D4 的戶口四
M M
N 18. 2018 年 2 月 6 日至 9 月 5 日,D4 的戶口四有港幣$7,885,629 N
存入。該戶口的資金流向模式和戶口一相同,有 186 次提款是網上電
O O
子銀行交易,涉及的數額佔全部提款 99%有多。
P P
Q 控罪六/D5 的戶口五 Q
R R
19. D5 不認罪,審訊後被裁定控罪六罪名成立。
S S
20. 證據顯示 D5 在 2016 年 6 月 20 日開立戶口五,至 2018 年
T T
12 月 17 日期間,戶口共有港幣$2,774,413 存入。除了上文第 6 段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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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7-
A A
B B
的兩人受騙後合共存入$2,230,戶口五在 2016 年 6 月 20 日至 2018 年
C 12 月 17 日期間還有 2,390 多項存款紀錄,數額達 277 萬餘元,而同 C
一期間,該戶口有 98 項支賬,其中 3 次是櫃員機轉賬支出涉及
D D
$112,000 , 3 次 現 金 提 款 涉 及 $17,700 , 88 次 網 上 轉 賬 支 出 涉 及
E E
$2,650,553。
F F
控罪七/D6 的戶口六
G G
H H
21. 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19 年 6 月 12 日,戶口六共有港幣
I $4,087,372 存入。該戶口的資金流向模式和戶口一相同,提款中有 101 I
次是網上電子銀行交易,涉及的數額為$4,046,352。
J J
K 22. D6 被捕後保持緘默。 K
L L
C. 案底
M M
N 23. D1 現年 63 歲。他在 1994 年至 2022 年有 6 次定罪紀錄, N
涉及多項罪行,其中包括欺騙及企圖欺騙以獲得財產,使用/管有虛
O O
假文書,與及使用/管有他人的身份證。
P P
Q 24. D2 現年 66 歲。她沒有定罪紀錄。 Q
R R
25. D3 現年 73 歲。她在 2002 年有一項串謀欺騙紀錄。
S S
T 26. D4 現年 57 歲。他在 2024 年 8 月有一項洗黑錢紀錄,在 T
裁判法院被判監 1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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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A A
B B
C 27. D5 現年 51 歲。她在 2014 年有一項賭博紀錄。 C
D D
28. D6 現年 34 歲。她在 2019 年 12 月有一項洗黑錢紀錄,在
E 裁判法院被判監 8 個月。 E
F F
D. 求情
G G
H D1 H
I I
29. 律師說 D1 已離婚,和朋友同住,每月要支付母親的老人
J 院費用。律師說 D1 命途多舛,最後做清潔工作。 J
K K
30. 律師說 D1 的一名朋友表示自己破產,未能開立銀行戶口,
L L
叫 D1 借出銀行戶口讓他處理一些網上交易,承諾給回 D1 幾千元酬
M 勞。D1 沒有細想朋友提出這樣要求的目的,也沒考慮借戶口給對方 M
N
使用的後果。他信任對方便答允幫忙。 N
O O
31. 律師說 D1 自己沒使用戶口一作任何交易,也不清楚朋友
P 借用戶口後所作的交易,後來執法人員向他調查,他得悉情況後馬上 P
向銀行申請註銷戶口。
Q Q
R R
32. 律師說 D1 為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日後不會再犯。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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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 A
B B
33. 律師指出 D1 雖有一些涉及不誠實罪行的紀錄,但最後兩
C 次定罪只是經營非法賭博場所(2016 年)及管理無牌按摩場所(2022 C
年)。
D D
E E
34. 律師說案中有些被騙的人早在 2018 年 5 月報案,警方於
F 2018 年 12 月拘捕 D1,但到了 2022 年 10 月才提出起訴,然後將案件 F
帶到裁判法院。律師說案情並不複雜,但 D1 被捕後一直要到警署報
G G
到,數年來面對沉重的心理壓力。
H H
I 35. 律師說 D1 洗黑錢的金額是 1,300 多萬,持續大約一年, I
涉及的上游罪行包括一些在本港發生的網上詐騙,但情況不複雜,沒
J J
有跨境犯罪因素,也沒證據顯示案件涉及有組織的犯罪集團。
K K
L 36. 律師說沒有證據顯示 D1 對戶口一的收支和上游罪行知 L
情;他不是主腦,只是把戶口給人使用,然後不聞不問。
M M
N 37. 律師呈上 D1 寫的求情信,D1 在信中表達悔意及請求輕 N
O 判。 O
P P
D2
Q Q
38. 律師說 D2 現年 66 歲,曾離婚,於 2010 年再婚。她和前
R R
夫有三名子女,已成年。
S S
T 39. 律師說在麻雀館工作,因輸錢而欠債。有一位雀友介紹 T
“阿東”給她認識,說替“阿東”開戶口可以賺錢。D2 於是在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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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A A
B B
年底替“阿東”開立戶口二,然後將戶口的提款咭和密碼機交給對
C 方,獲得$7,000 酬勞。她其後沒再見“阿東”。 C
D D
40. 律師指出 D2 過往並無犯罪紀錄,沒有證據顯示她參與上
E E
游的詐騙罪行或與犯罪集團有聯繫,案件也不涉及跨境元素。律師說
F D2 的串謀洗黑錢罪行並非是最嚴重的一種,希望法庭作出輕判。 F
G G
41. 律師說 D2 在 2018 年 12 月 11 日被捕後,到 2022 年 10 月
H H
7 日才被起訴,至 2024 年 10 月 2 日認罪,接近 6 年。
I I
D3
J J
K 42. 律師說 D3 現年 72 歲,1996 年離婚,兩名兒子已成年。 K
D3 於 2014 年再婚,她和第二任丈夫現時都沒有工作,丈夫中風,行
L L
動不便,住在國內,D3 靠兒子給錢生活。
M M
N 43. D3 的控罪三涉及的洗黑錢戶口是戶口三,控罪四涉及的 N
洗黑錢戶口是戶口七。律師說 D3 主動向警方說出戶口七的情況。
O O
P 44. 律師說兩個戶口洗黑錢的時間不長,D3 在每個戶口的得 P
Q 益只是$8,000。她並非案中主謀,現已後悔,不會重犯。 Q
R R
45. 律師表示叫 D3 洗黑錢的是“呀東”,D3 被捕後按警察
S 指示約“呀東”見面,令“呀東”被捕。(主控官表示 D2 說的“阿 S
T 東”和 D3 說的“呀東”是方啟東,他在 2018 年 12 月 11 日被捕,但 T
控方認為不夠證據起訴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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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A A
B B
C 46. 律師叫法庭考慮 D3 在 2018 年 12 月 10 日已被捕,距今 6 C
年,但案情並不複雜。
D D
E E
47. 律師說戶口三及控罪四洗黑錢的總額約 800 萬,時間不算
F 很長,沒涉及跨境犯罪或有組織的犯罪集團;D3 不是主腦,沒證據 F
顯示她對戶口的收支及上游罪行知情。律師說控罪三和控罪四的總量
G G
刑起點應是 4 至 5 年監禁。
H H
I D4 I
J J
48. 律師說 D4 現年 57 歲,已離婚。他在 2024 年 8 月 2 日因
K 另一宗洗黑錢案件(Ref:WK/1276/24),被判入獄 12 個月。律師說 K
L
該案涉及另一傀儡戶口,但屬同一夥犯罪份子;該案發生在 2020 年 L
3 月 6 日至 3 月 21 日(即本案之後),洗黑錢約港幣 100 萬元。
M M
N 49. 律師說 D4 在上述案件於 2021 年 10 月被捕,但到了 2024 N
年 2 月下旬才被起訴,後來認罪,現已服刑完畢。律師說假若該案和
O O
本案能夠同時處理,或是本案在該宗案件服刑未滿前判刑,法庭便會
P P
考慮整體刑期而可能將兩案的部份刑期頒令同期執行。律師說現在
Q D4 雖就該案服刑完畢,但法庭仍須考慮應否將本案的刑期作適當扣 Q
R 減,以反映本來兩案可能出現的部份刑期同期執行情況。 R
S S
50. 律師說 D4 干犯本案前並無定罪紀錄。他經濟拮据,經朋
T 友介紹而認識一名男子,對方用$3,000 購買他的戶口四。D4 沒想到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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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A A
B B
後果嚴重。後來,該男子叫 D4 結束戶口,D4 照辦,然後將戶口餘款
C 交給對方。 C
D D
51. 律師說 D4 已後悔,不會重犯。
E E
F
52. 律師說 D4 的洗黑錢金額是 780 多萬,罪行持續大約 7 個 F
月,涉及的上游罪行包括一些在本港發生的網上詐騙,但案情不複雜,
G G
沒跨境犯罪,也不涉及有組織的犯罪集團。律師說沒有證據顯示 D4
H H
對戶口四的收支及涉及的上游罪行知情;他並非主腦,只是把戶口給
I 人使用,罪責較輕。 I
J J
53. 律師說 D4 在 2018 年 12 月 11 日被捕,一直要到警署報
K 到,於 2022 年 10 月 7 日才遭起訴,期間面對沉重的心理壓力。律師 K
L 說本案其實並不複雜。 L
M M
D5
N N
54. 律師說 D5 現年 51 歲,在國內出生,2011 年來港結婚,
O O
丈夫離世後再婚,但她與第二任丈夫也已離婚。D5 是一名清潔工人,
P P
被定罪還押前與兒子同住。
Q Q
55. 律師指出 D5 過往只有一項賭博紀錄,而且是 10 多年前
R R
的事。
S S
T 56. D5 的戶口五處理 270 多萬存款。律師說沒有證據顯示 D5 T
知道有關財產來自甚麼罪行,又指雖然控罪六的犯案日期是 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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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A A
B B
6 月至 2018 年 12 月,但銀行紀錄有 10 多個月是沒有月結單的,顯示
C 期間該戶口暫停運作,所以戶口五的實際運作時間只有大約 14 個月。 C
律師說戶口五處理的總額和交易次數不算巨大。
D D
E E
57. 律師說 D5 不是主腦,法庭對她的判刑不應超過 3 年監禁。
F F
58. 律師說控罪六發生於 2016 至 2018 年,D5 被捕至今超過
G G
6 年,面對很大的精神困擾和壓力,法庭應就檢控延誤作出適當的判
H H
刑扣減。
I I
D6
J J
K 59. 律師說 D6 現年 34 歲,未婚,在 10 多歲時和媽媽吵架, K
自此離家,做過多種工作,最後的職業是美容師。
L L
M M
60. 律師說 D6 於 2019 年 12 月因為另一宗洗黑錢案,在裁判
N 法院被判入獄 8 個月(Ref:E/1951/19),早已服刑完畢。 N
O O
61. 律師說 D6 於 2018 年初因為沒錢租房子,寄居在朋友那
P P
處。朋友要求借用 D6 的戶口,D6 不好意思拒絕,便將戶口提款咭和
Q 密碼給對方,因而犯下控罪七。 Q
R R
62. 律師說那位朋友亦要求 D6 為她拿一張支票去提款,引發
S S
出那宗判囚 8 個月的案件(Ref:E/1951/19)。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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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A A
B B
63. 律師說 D6 在兩宗案件都沒有實際得益,只是獲朋友收留。
C D6 在那宗判囚 8 個月的案件被捕後,曾要求朋友停止使用她的戶口, C
對方口頭答應,卻仍然使用 D6 的戶口六去洗黑錢。
D D
E E
64. 律師說 D6 在那宗判囚 8 個月的案件服刑完畢後,認真反
F 思和努力學習,考獲多項美容資格。她在本案一早表示認罪並放棄保 F
釋,至今被還柙了 1 年多,期間努力學習去裝備自己,日後會重新做
G G
人。律師說 D6 為自己的犯錯懊悔,決心改過。
H H
I 65. 律師呈上 D6 自己寫的求情信和她的上司及家人所寫的求 I
情信。D6 在信中表達悔意;親友都為她說情。
J J
K E. 加刑申請 K
L L
66. 控方按香港法例第 455 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 27
M M
條,對 D1 至 D6 提出加刑申請。根據該條文,凡有人就指明的罪行
N (“specified offence”)被定罪,控方可按第 27(2)款向法庭提出一些 N
O 和罪行有關的資料,讓法庭考慮是否應對被告人加刑。 O
P P
67. 根據第 27(11)款,法庭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有關的
Q 指明罪行屬有組織組行;或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信納控方根據第 Q
R
27(2)或(8)款提供的資料,或該等事項為被告人所同意,則法庭可對被 R
告人加刑,但最終的刑罰不得超過該指明罪行的最高刑罰。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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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A A
B B
68. 假若控方就第 27(2)或(8)款提供的資料給法庭,法庭須讓
C 被告人有機會提出反對及就同一事項提供資料。 C
D D
69. 簡單來說,控方可根據第 27(2)款叫法庭對被告人加刑,
E E
若被告人所犯的指明的罪行 (a) 直接或間接導致他人受到嚴重損害;
F (b) 直接或間接為被告人或其他人帶來相當利益;(c) 該類罪行發生普 F
遍;(d) 最近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導致社區受到嚴重損害;或 (e) 最近
G G
該類罪行直接或間接為任何人帶來相當利益。
H H
I 70. 在本案,控方提出的加刑申請是根據第 27(2)(c)和(d)項提 I
出。
J J
K E.1 涉及詐騙的洗黑錢罪行發生情況 K
L L
71. 一名姓李的總督察先在 2024 年 9 月 30 日寫了一份書面
M M
口供,內容是關於相類本案涉及詐騙的洗黑錢罪行情況,他然後於
N 2024 年 10 月 24 日提供一份更清晰簡潔的書面口供。控辯雙方根據 N
O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65B 條引入該兩份口供,毋須李總督察上庭 O
作供。各辯方律師亦沒有提出反駁的證據或數據。
P P
Q 72. 李總督察在 2024 年 10 月 24 日的口供說出涉及使用傀儡 Q
R
銀行戶口的騙案情況如下: R
S S
• 2020 年有 761 宗,涉及騙款 209.3 百萬元;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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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V
- 16 -
A A
B B
• 2021 年有 1,286 宗,涉及騙款 755.05 百萬元;
C C
• 2022 年有 2,580 宗,涉及騙款 889.46 百萬元;
D D
E • 2023 年有 3,344 宗,涉及騙款 1,194 百萬元; E
F F
• 2024 年 1 月至 8 月有 378 宗,涉及騙款 846.99 百萬
G G
元。
H H
I
E.2 傀儡戶口接收的騙款只佔戶口清洗的黑錢小部份 I
J J
73. 在本案,戶口一至戶口六接收的騙款分別為數千元至數萬
K 元不等,只佔個別戶口所清洗的黑錢小部份。對此法庭應如何考慮, K
控方和 D1 至 D5 的律師意見一致,就是法庭應在基本量刑(即未加
L L
刑前)關注此情況,因為它涉及上游罪行,而 D6 的律師則認為法庭
M M
其實可以因此不加刑,就算必須加刑,幅度也應少些。
N N
74. 本席同意控方和 D1 至 D5 的律師的意見,就是法庭應在
O O
基本量刑(即未加刑前)關注個別涉案戶口接收的騙款只佔該戶口清
P P
洗的黑錢小部份。
Q Q
E.3 應否加刑和加刑幅度
R R
S S
75. 各辯方律師原本在書面陳詞各有表述,但最終同意李總督
T 察的口供顯示涉及使用傀儡銀行戶口的騙案在港發生仍算普遍及對 T
社區損害嚴重。不過,他們認為有關罪案在 2024 年 1 月至 8 月大幅
U U
V V
- 17 -
A A
B B
下降(由 2023 年的 3,344 宗減至 2024 年 1 月至 8 月的 378 宗),希
C 望法庭不要作出加刑,即使加刑,幅度也可減小。D1 和 D4 的律師建 C
議加刑幅度不應多於 15%;D2、D3 和 D5 律師建議加刑幅度不應多
D D
於 20%;D6 律師更說加刑幅度應在 10%以下。
E E
F 76. 本席認為即使有關的罪行數字在 2024 年 1 月至 8 月(共 F
243 日)已下降,但仍有 378 宗,即每日多過 1.5 宗,發生仍算普遍;
G G
受害人多是香港居民,該 378 宗的受害人損失合共 8 億多元,可見有
H H
關罪行對社區造成嚴重損害。本席認為有關罪行仍須加刑,但因為罪
I 行暫時下降,加刑幅度也可以稍降至 25%,這樣既符合目前的情況, I
同時能夠維持一定的阻嚇作用。
J J
K K
77. 控方只證明了戶口一至戶口六接收的黑錢小部份涉及詐
L 騙,所以本席只會對控罪一(D1 的戶口一)、控罪二(D2 的戶口二)、 L
控罪三(D3 的戶口三)、控罪五(D4 的戶口四)、控罪六(D5 的戶
M M
口五)和控罪七(D6 的戶口六)加刑,加幅都是 25%。
N N
O 78. 沒有證據證明 D3 的戶口七接收的黑錢涉及詐騙,因此本 O
席不會對控罪四加刑。
P P
Q Q
F. 延誤
R R
79. 對於各辯方律師提出的延誤投訴,主控官撰備一份時序表
S S
去解說時間如何用上。該表顯示:
T T
U U
V V
- 18 -
A A
B B
• D1 至 D5 連同其他二人(包括“阿東”/“呀東”,
C 即方啟東)在 2018 年 12 月被捕; C
D D
• 警方在 2019 年 2 月完成初步調查,交律政司考慮;
E E
F • 律政司在 2019 年 5 月完成第一次法律意見; F
G G
• D6 在 2019 年 8 月被捕;
H H
I
• 警方在 2020 年 6 月向律政司索取第二次法律意見; I
J J
• 律政司在 2022 年 9 月(即 27 個月後)完成報告;
K K
L • 警方在 2022 年 10 月根據律政司意見再次拘捕 D1 L
至 D6,並提出起訴,同月將案件帶到裁判法院;
M M
N N
• 2023 年 2 月,案件轉介到區域法院。
O O
80. 2023 年 9 月,D1、D3、D4 和 D6 表示認罪;D5 表示不認
P P
罪;2023 年 11 月,D2 也表示認罪。
Q Q
R 81. D5 的審訊在 2024 年 11 月有判決。 R
S S
82. D1 至 D5 由被捕至今已有 74 個月時間;D6 由被捕至今
T 為 66 個月。D1 至 D6 的律師都認為當中有延誤。律師都說即使法庭 T
U U
V V
- 19 -
A A
B B
考慮了警方和律政司工作繁忙,加上 2019 年發生的社會事件引致警
C 方及律政司和法庭的工作大增,但本案並非十分複雜,律政司在第二 C
次給予法律意見時用了 27 個月時間,實在過長。D1 至 D5 的律師都
D D
認為當中有大約 1 年延誤,而 D6 的律師更認為有 1 年 9 個月延誤。
E E
F 83. 主控官不同意案件存在任何延誤。他說騙案苦主有 40 多 F
位,後來 20 多人成為證人而給口供。不過,主控官承認本案不涉及
G G
海外查證或特別困難的調查。
H H
I 84. 檢控延誤不是單看時間流逝,而是視乎時間怎樣用上。 I
J J
85. 警方調查及律政司作出考慮都需要時間。本席理解警方和
K K
律政司工作繁忙,特別是在 2019 年發生社會事件後,但本案並非複
L 雜,律政司在第二次給予法律意見用了 27 個月時間,實在過長。本 L
M 席認為當中有至少 1 年延誤。 M
N N
86. 延誤不是必然引起減刑,但各被告人都待多了不少時間,
O 侯審/侯判壓力多了,也影響他們及早更生。本席為此會給各人實際 O
P 1 個月的判刑扣減。 P
Q Q
G. 協助警方/控方
R R
87. D2 和 D3 的律師在求情中都提及他們的當事人曾協助警
S S
方/控方。
T T
U U
V V
- 20 -
A A
B B
D3
C C
88. D3 在 2018 年 12 月被捕後應警方要求,約了使用她的戶
D D
口洗黑錢的“呀東”出來,警察拘捕了此人(即方啟東)。不過,“呀
E 東”最後沒有被起訴,原因是證據不足。 E
F F
89. D3 沒有進一步向警方/控方指證“呀東”。起初,控辯
G G
雙方爭議責任誰屬,究竟是控方沒主動要求 D3 繼續協助,抑或是 D3
H 拒絕或不願進一步指證“呀東”。不過,D3 的律師和主控官溝通後 H
I
便放棄爭議,同意法庭毋須為此考慮給 D3 額外減刑。 I
J J
D2
K K
90. 律師說 D2 向警方/控方提供了協助,她於 2024 年 9 月
L L
23 日 向 警 方 提 供 了 一 份 不 損 被 捕 人 士 權 益 的 證 人 口 供 ( non-
M M
prejudicial statement;“NPS”)。不過,主控官表示律政署看過該份
N 口供,發覺 D2 說她在某天把洗黑錢戶口的銀行咭和密碼機交予“阿 N
東”,但出入境紀錄顯示“阿東”當天不在港,另外,D2 在警誡口
O O
供說的和她在 NPS 所說有不少出入,所以決定不依賴 D2 去指證“阿
P P
東”。
Q Q
91. D2 的律師不同意主控官的說法。他在 2025 年 2 月 14 日
R R
作出進一步書面陳述,指 D2 的口供即使有不善之處,仍是可信,提
S S
供了有用的資料。律師表示 D2 願在庭上指控“阿東”,只是控方不
T 放心利用她。 T
U U
V V
- 21 -
A A
B B
92. 本席看過 D2 的 NPS,覺得調查員問得不太詳細。控方以
C 此簡單口供去比對 D2 的警誡口供,便認為她說得多有出入,若靠 D2 C
作供指證“阿東”,成功令“阿東”入罪的機會不大。
D D
E E
93. D2 說的“阿東”,和 D3 指出的“呀東”是同一人,即方
F 啟東,看來 D2 不是胡亂誣告。若警方先給 D2 機會作補充口供去解 F
G
釋控方所指的出入,而她又能澄清的話,即使單夠 D2 作供,也未必 G
不能將“阿東”入罪。控方看來出於十分𧫴慎的考慮,認為成功檢控
H H
“阿東”的機會不大,最後沒起訴他,那麼 D2 也沒機會作控方證人,
I 雖然她願意如此做。本席不太認同控方的決定,因此認為 D2 在目前 I
J 情況下仍可獲得多些判刑扣減,連同認罪,她的判刑扣減應為 40%。 J
K K
H. 判刑
L L
94. 各辯方律師都提及一些洗黑錢罪行的判例,但他們都同意
M M
「洗黑錢」(包括「串謀洗黑錢」)並沒有判刑指引,因為案情各有
N N
不同。
O O
95. 判刑的基本原則是根據案情及被告人的情況作判,而非和
P P
相類案件比較案情去釐定刑期。因此,本席不打算花篇幅去討論個別
Q Q
案例。
R R
96. 總的來說。法庭會視「洗黑錢」(包括「串謀洗黑錢」)
S S
為嚴重罪行,判刑會視乎案中一切相關情況,包括犯案的精密程度,
T T
U U
V V
- 22 -
A A
B B
涉及的款項數目、交易數目、戶口數目和已知的上游罪行情況,被告
C 人的角色和參與程度,被告人是否參與上游罪行或有所知情。 C
D D
97. 在本案,D1 至 D6 雖然並非主謀,但他們讓別人使用他們
E E
的戶口去洗黑錢,其中一些黑錢(雖然只是小部份)被證實為騙案的
F 犯罪得益,即使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人參與上游罪行或有所知情,D1 F
至 D6 的罪責也是不輕,因為若沒有人借出或出賣自己的戶口給洗黑
G G
錢犯罪集團,該等犯罪集團也難以順暢運作。
H H
I 98. 控罪一指 D1 在 2017 年 12 月 4 日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 I
的 11 個月期間洗黑錢港幣 1,300 多萬元。他的戶口一的絕大部份提
J J
款是透過網上電子銀行交易,合共有 304 次如此提款。
K K
L 99. 控罪二指 D2 在 2018 年 1 月 2 日至 2018 年 12 月 6 日的 L
11 個月期間和“呀東”串謀洗黑錢港幣 1,700 多萬元。她的戶口二有
M M
393 次提款,其中 390 次是透過網上電子銀行進行交易。
N N
O 100. 控罪三指 D3 在 2017 年 7 月 15 日至 2018 年 10 月 9 日的 O
14 個月期間和“呀東”串謀洗黑錢港幣 760 多萬元。她的戶口三有
P P
203 次提款,其中 196 次是透過網上電子銀行進行交易。
Q Q
R
101. 控罪四指 D3 在 2018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17 日的個半月 R
期間和“呀東”串謀用另一戶口(戶口七)洗黑錢港幣 40 多萬元。
S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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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
A A
B B
102. 控罪五指 D4 在 2018 年 2 月 6 日至 9 月 5 日的 7 個月期
C 間洗黑錢港幣 780 多萬元。他的戶口四有 186 次提款是透過網上電子 C
銀行進行交易。
D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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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控罪六指 D5 在 2016 年 6 月 2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
F 的大約 30 個月期間洗黑錢港幣 270 多萬元。她的戶口五有 2,390 多 F
項存款紀錄及 98 項支賬。(律師指出戶口五有 10 多個月看來停運。)
G G
H H
104. 控罪七指 D6 在 2018 年 3 月 14 日至 2019 年 6 月 12 日的
I 大約 15 個月期間洗黑錢港幣 400 萬元多些。她的戶口六有 101 次透 I
過網上電子銀行進行交易的提款。
J J
K 105. 6 名被告人當中,只有 D2 沒定罪紀錄;D5 也只有一項賭 K
L 博紀錄;D1 和 D3 有涉及不誠實的犯罪紀錄;D4 於 2024 年 8 月有一 L
項洗黑錢紀錄,在裁判法院被判監 12 個月;但該案發生於 2020 年 3
M M
月,遲過 D4 在本案干犯的控罪五;D6 於 2019 年 12 月亦有一項洗黑
N N
錢紀錄,在裁判法院被判監 8 個月,根據律師說的,該罪和 D6 在本
O 案干犯控罪六是差不多同期。 O
P P
106. D2 過往沒有案底,D5 也只有一項輕微的賭博紀錄,但兩
Q Q
人不應因此獲得減刑;D1、D3、D4 和 D6 的犯罪紀錄嚴重些(包括
R D4 有一項洗黑錢紀錄,但該案發生在本案之後,而 D6 也有一項洗黑 R
S 錢紀錄,據稱發生在本案的控罪六相約期間),本席亦不會因此對這 S
四人加刑。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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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
A A
B B
107. 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情況和被告人的求情,作出下文第 108
C 段至第 122 段的決定,其中的基本量刑考慮包括了控罪一至控罪三和 C
控罪五至控罪七的已知上游罪行為詐騙,而有關的犯罪得益只佔個別
D D
戶口處理的黑錢很小部份,但基本量刑考慮未包括詐騙案使用傀儡戶
E E
口接收犯罪得益在港發生普遍和對社區損害嚴重的情況,該等情況在
F 加刑時才會成為考慮因素,避免雙重計算(double counting)。 F
G G
D1
H H
I
108. D1 的控罪一(戶口一):基本量刑是 42 個月監禁,加刑 I
四份之一,即 10.5 個月;認罪可獲三份之一扣減;因檢控延誤而減刑
J J
1 個月;最後判囚 34 個月。
K K
D2
L L
M M
109. D2 的控罪二(戶口二):基本量刑是 48 個月監禁,加刑
N 四份之一,即 12 個月;認罪及願協助控方指證“阿東” /“呀東”, N
可獲合共 40%扣減;因檢控延誤而減刑 1 個月;最後判囚 35 個月。
O O
P D3 P
Q Q
110. D3 的控罪三(戶口三):基本量刑是 36 個月監禁,加刑
R R
四份之一,即 9 個月;認罪可獲三份之一扣減;因檢控延誤而減刑 1
S 個月,最後判囚 29 個月。 S
T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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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
A A
B B
111. D3 的控罪四(戶口七):基本量刑是 15 個月監禁,沒有
C 加刑(見上文第 78 段);認罪可獲三份之一扣減;因檢控延誤而減 C
刑 1 個月;最後判囚 9 個月。
D D
E E
112. D3 的控罪三和控罪四涉及不同銀行戶口,但她都是受
F “呀東”誘使而串謀犯罪,犯案時間相近。本席認為 D3 的兩罪刑期 F
可部份同期執行,因此頒令控罪四的 9 個月刑期其中只有 4 個月須和
G G
控罪三的 29 個月監禁分期執行,兩罪的總刑期是 33 個月監禁。
H H
I D4 I
J J
113. D4 的控罪五(戶口四):基本量刑是 36 個月監禁,加刑
K 四份之一,即 9 個月;認罪可獲三份之一扣減;因檢控延誤而減刑 1 K
個月;最後判囚 29 個月。
L L
M M
114. D4 於 2024 年 8 月有一項洗黑錢記錄,在裁判法院被判監
N 12 個月。該案涉及不同銀行戶口,案發在 2020 年 3 月。 N
O O
115. 律師稱 D4 在兩案都是和同一批人串謀犯罪。就算這是真
P P
的,但 D4 於 2018 年 12 月在本案被捕,1 年多後再用另一銀行戶口
Q 清洗黑錢,實難叫法庭假設兩案一起處理而要給他判刑扣減。 Q
R R
116. 至於整體刑期考慮方面,本席不認為 D4 在本案控罪五的
S S
判囚 29 個月與另案的 12 個月刑期加起來是過長監禁。事實上,D4 在
T 另案已服刑完畢,現在只是面對控罪五的 29 個月監禁。 T
U U
V V
- 26 -
A A
B B
117. D4 的控罪五最終判刑是 29 個月監禁。
C C
D5
D D
E 118. D5 的控罪六(戶口五):基本量刑是 30 個月監禁,加刑 E
F 四份之一,即 7.5 個月;D5 在審訊後被定罪,沒有認罪扣減;因檢控 F
延誤而減刑 1 個月;最後判囚 36 個月兩星期。
G G
H D6 H
I I
119. D6 的控罪七(戶口六):基本量刑是 33 個月監禁,加刑
J J
四份之一,即 8.25 個月;認罪可獲三份之一扣減;因檢控延誤而減刑
K 1 個月,便成 26 個月兩星期監禁。 K
L L
120. D6 於 2019 年 12 月有一項洗黑錢紀錄,在裁判法院被判
M M
監 8 個月,早已服刑完畢。雖然 D6 的律師未有叫本席為此減刑,但
N 她說叫 D6 於該案處理一張黑錢支票的人,就是在控罪七借用 D6 的 N
戶口六的同一人。因此,本席對 D6 也要作出上文第 49 段要對 D4 所
O O
作的相同考慮。
P P
Q 121. 本席認為即使是同一人指使/誘使 D6 干犯兩案,但都屬 Q
分開的罪行,況且 D6 在另案已服刑完畢。本席不認為 D6 的控罪七
R R
判囚 26 個月兩星期監禁加起另案的 8 個月刑期屬過長囚禁。D6 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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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的只是控罪七的 26 個月兩星期監禁。
T T
U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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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A A
B B
122. D6 的控罪七最終判刑是 26 個月兩星期監禁。
C C
D D
E ( 林偉權 ) E
區域法院法官
F F
G G
H H
I I
J J
K K
L L
M M
N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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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P
Q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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