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Yang Chung Ki DCCC271/2024

駕駛失竊電單車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4個月
被告四罪判囚合共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esar Lo24/3/2025[2025] HKDC 53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Yang Chung Ki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副區域法院法官 Lo Caesar

案情摘要

被告 Yang Chung Ki 承認四項罪名,包括盜竊罪 (theft)、危險駕駛、無有效駕駛執照駕駛,以及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2022年7月,一輛登記屬於 Chan Chun-kit 的電單車被盜;同年9月,被告駕駛該車時被警員發現,期間多次切線、逆線行駛、不遵守交通訊號及撞到行人和另一輛車。被告其後棄車逃跑,並在被捕後承認約三星期前偷車。他有廣泛犯罪及交通定罪紀錄,並於重犯前不足四個月離開戒毒治療中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各項罪行的量刑起點、被告過往相類定罪及近期離開戒毒治療中心是否構成加刑因素、及及時認罪折扣的幅度。此外,法庭須決定各項監禁刑期及取消駕駛資格期間應否同期或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按罪行的嚴重程度、涉及的危險駕駛行為、被告的相類定罪紀錄及重犯時間評估量刑。盜竊電單車的起點為兩年,因被告離開戒毒治療中心後不足四個月犯案而增加六個月;危險駕駛的起點為九個月,因交通紀錄及第二次犯案增加三個月。其餘兩罪亦各以兩個月為起點並作相應加刑。被告及時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法庭依據《盜竊罪條例》及相關道路交通法例處理罪責、刑罰及取消駕駛資格。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So Pak Lun CACC 276/2013,處理盜竊罪的量刑起點,但沒有採納辯方所主張的兩年起點作為最終考慮。主要法定依據包括《盜竊罪條例》第9條、《道路交通條例》第37、42、69(1)(c)及72A(1A)條,以及《汽車保險(第三者風險)條例》第4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首四項控罪被定罪;第五項未經法庭許可不得繼續審理。總監禁刑期為24個月。各項取消駕駛資格期間同期執行,總期五年,並須自費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近期離開戒毒治療中心後重犯可構成重要加刑因素;廣泛及相類交通紀錄亦可顯著影響刑罰。涉及同一事實的刑期可同期執行,但獨立罪行仍可能部分連續執行,以符合整體性原則。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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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偷取電單車後危險駕駛會判刑多久?
A.

法庭須考慮偷車、危險駕駛、無牌駕駛及無保險等罪行,以及被告的重犯紀錄。本案四項罪行合共判處監禁24個月。

Q.多次交通定罪會否加重判刑?
A.

會。法庭認為被告第二次犯危險駕駛,並有大量涉及電單車的交通定罪,反映其漠視法律,故提高量刑起點並判處五年取消駕駛資格。

Q.離開戒毒中心後很快重犯會否加刑?
A.

法庭認為,被告在離開戒毒治療中心不足四個月後犯案,是所有控罪的加刑因素。盜竊罪量刑起點因此增加六個月,並在認罪折扣後判囚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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