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N KIN MING AND ANOTHER
D1 CHAN Kin-ming及D2 NG Sau-man共同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D1另承認二十二項同類罪、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盜竊罪;D2另承認一項同類罪,另外兩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而不予起訴。兩人利用七張被盜信用卡或扣賬卡購買酒類、食品、衣物及其他物品。D1涉及交易約五萬七千元,D2約一萬三千元。警方拘捕兩人時,在D1及其的士內搜出另九張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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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CHAN Kin-ming及D2 NG Sau-man共同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D1另承認二十二項同類罪、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盜竊罪;D2另承認一項同類罪,另外兩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而不予起訴。兩人利用七張被盜信用卡或扣賬卡購買酒類、食品、衣物及其他物品。D1涉及交易約五萬七千元,D2約一萬三千元。警方拘捕兩人時,在D1及其的士內搜出另九張信用卡。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盜竊罪條例》(Theft Ordinance)第210章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並承認案情。2024年2月7日,事主離開九龍油麻地吳松街78號一單位後,被告進入該住宅,取去一部平板電腦及兩部手機,總值13,200港元。警方其後拘捕被告,在其袋內尋回平板電腦。被告承認因經濟困難而犯案,並出售其中一部手機。案發時住所無人,門框有撬痕,但室內沒有明顯凌亂或重大損壞。
被告譚超坤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為入屋犯法罪 (Burglary):2024年6月2日,他作為侵入者進入九龍深水埗醫局街219B號地下後巷D鋪,偷取一部角磨機、兩支電鑽及三綑電線,物品價值約四千多元,並計劃變賣。第二項為管有虛假文書 (Possession of a false instrument):同日警方在其身上搜出一張虛假的建造業安全訓練證明書。被告稱該證件由他付費在深圳製造,原擬用以在香港尋找工作。
本案涉及波老道建築地盤的工資申索。華營建築有限公司以實報實銷方式,透過永發向皓星及其分判商墊支工資。控方指第一被告為皓星實際管理人,向華營虛報工人工資、把四沙工人列作皓星工人,並提交虛假工資收據及支票副本,令華營支付款項。第一轉變階段涉及九張合共29,296,278.75元支票,其中9,866,657元沒有用於工資;第二轉變階段則涉及工人收取高於實際工資的支票後,把合共294,371.75元轉回指定戶口。五名被告的參與程度及知情程度各不相同。
被告於2023年2月14日凌晨,在未獲許可的情況下,透過破壞掛鎖(並請求鄰居湯先生協助)強行進入其母親位於柴灣啟力工業中心的B4室。被告進入後從母親睡房的保險箱中取走9,000元現金。被告隨後被捕,並在警誡下作出口頭招認及參與錄影會面。
被告麥銘洛原為案發單位B4室佔用人的兒子,並於案發前一個月搬離該處。案發當日凌晨約三時,被告在母親不在家時到達B4室,先嘗試以工具破壞鐵閘掛鎖,後在鄰居協助下成功進入。他在母親睡房的保險箱取去現金9,000元後離開。被捕後,他在警誡下承認破壞掛鎖及偷取現金。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罪名成立。
被告人陳依文承認兩項控罪,包括入屋犯法罪及盜竊罪,並同意修訂案情。2022年8月20日凌晨,他與一名身分不詳人士進入東涌一個建築地盤的臨時員工休息室,偷取六部冷氣機;其後又在休息室外偷取四部冷氣機。涉案物品總值分別為港幣6,000元及4,000元,部分其後尋回。休息室當時沒有上鎖,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人破壞地盤門鎖。被告人有多次涉及不誠實罪行的刑事定罪紀錄。
被告曾管理 Wan Kiu Investment Company Limited,一間為客戶買賣股份及股票的小型證券公司。她於2011年10月至2019年10月期間,未經約79名客戶同意出售其股份及股票,並製作虛假文件掩飾行為。被告挪用的資產價值超過2,300萬元,部分款項用以償還其亡子失敗保險業務所欠債務。她其後被捕,並在裁判法院承認七項盜竊罪。被告現年88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且已由本人及家人朋友籌款向客戶全數償還款項。
被告何麗貞(又名祝俊琼)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burglary),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2023年9月7日,她與另一名人士以侵入者身分進入旺角廣東道海威大廈一個住宅單位,取走一把風扇、一張床單、一個枕頭套及三個袋後離開。警方調查後查明其身分並將她拘捕。被告53歲,曾照顧兒子,職業為按摩師,並願意賠償受害人的全部損失。
第一被告人鄧仲洺承認多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以及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的控罪。2023年8月至9月期間,他在多間商店盜用九張信用卡,進行23次交易,成功取得貨物或現金券共206,451港元,涉及交易額246,451港元。第三被告人湯梓浩承認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涉及盜用信用卡購買耳機及手機,另有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兩名被告人均以經濟困難及認罪求情。
第一被告人鄧仲洺承認多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以及在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的控罪。2023年8月至9月期間,他在多間商店盜用九張信用卡,進行23次交易,成功取得貨物或現金券共206,451港元,涉及交易額246,451港元。第三被告人湯梓浩承認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涉及盜用信用卡購買耳機及手機,另有控罪保留在法庭檔案內。兩名被告人均以經濟困難及認罪求情。
被告丘卓司與蔡琦先生同住尖沙咀一間賓館的房間。2020年11月21日,蔡先生外出並把中國銀行信用卡留在背囊內,被告趁房間無人搜掠背囊並偷取信用卡。其後,被告在金行使用該卡購買總值約港幣88,800元的勞力士手錶及珠寶。她其後出售手錶並花掉所得款項,亦丟棄其他財物及信用卡。被告被捕後在警誡會面中承認案情,並承認一項盜竊罪及兩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
被告人麥肇聰承認一項企圖入屋犯法罪。2024年6月9日凌晨,他按一名透過 Facebook 接觸的人指示,企圖進入尖沙咀一間手袋店偷竊,目標為價值十多萬港元的手袋,並以獲取二十萬港元報酬為目的。他取用後樓梯的螺絲批及鏟,以鏟敲打店門四次,觸發警鐘後逃走。店門沒有損壞,亦沒有財物損失。警方其後拘捕他,並檢獲涉案工具及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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