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Kin-ming & Ors DCCC463/2024

借用被盜信用卡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D1 監禁兩年六個月;D2 監禁一年六個月
兩名被告分別被判監禁兩年半及一年半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May Chung10/7/2025[2025] HKDC 117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AN Kin-ming (D1) and NG Sau-man, Rebecca (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May Chung(署理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D1 CHAN Kin-ming及D2 NG Sau-man共同承認三項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D1另承認二十二項同類罪、一項企圖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及一項盜竊罪;D2另承認一項同類罪,另外兩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內而不予起訴。兩人利用七張被盜信用卡或扣賬卡購買酒類、食品、衣物及其他物品。D1涉及交易約五萬七千元,D2約一萬三千元。警方拘捕兩人時,在D1及其的士內搜出另九張信用卡。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爭議是信用卡或扣賬卡詐騙罪的量刑起點、認罪及提出賠償意向應給予的減刑,以及多項刑罰如何按整體性原則執行。D1主張每項詐騙罪以三年為起點,並認為盜竊罪已吸收其他罪責;D2則要求較低起點及大部分刑罰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信用卡詐騙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以保障信用卡制度完整性,潛在損失通常比實際損失更重要。量刑須考慮計劃及組織程度、涉及卡片和人士數目、金額、技術、國際因素、被告角色及認罪。本案雖涉及多張卡及多次交易,但沒有證據顯示高度策劃或國際元素,且金額不高、案情集中於約一個月,故每項卡片詐騙罪以兩年六個月為起點,認罪後減至二十個月,再因真誠賠償努力每項減三個月至十七個月。D1盜竊九張信用卡則以十八個月為起點,認罪後為十二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Yang Xingyun、HKSAR v Lam See Chung Stephen及HKSAR v Li Chi-yat說明信用卡詐騙的量刑起點;引用HKSAR v Fung Wai Yip及HKSAR v Andriani Wibi Astutik處理信用卡盜竊。HKSAR v Tu I Lang及R v Chan Sui To列明簡單詐騙及量刑因素;HKSAR v Leung Shuk Man、HKSAR v Cheung Suet Ting及HKSAR v Wong Mei Heung確認認罪後另因自願賠償而減刑。

裁決與命令

D1被判監禁兩年六個月;D2被判監禁一年六個月。D1第一組控罪同期執行,第二組中十三個月與第一組連續執行;D2相關刑罰同期執行,控罪五其中一個月連續執行。

判決啟示

判詞確認使用真實被盜信用卡的簡單詐騙,原則上仍適用三年或以下的量刑框架,但具體起點取決於案件規模及策劃程度。真誠賠償可在認罪減刑以外另獲減刑;多項刑罰則須按整體性原則反映全部罪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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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使用被盜信用卡購物會被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信用卡詐騙須具阻嚇性刑罰。本案在考慮交易規模、認罪及賠償後,D1判監兩年六個月,D2判監一年六個月。

Q.認罪後賠償受害人可以減刑嗎?
A.

可以。法庭表示自願賠償在認罪減刑後仍可獲額外減刑;本案因兩名被告的真誠賠償努力,每項相關控罪另減三個月。

Q.多項信用卡詐騙罪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法庭會按整體性原則安排刑期。本案D1部分刑期同期、部分連續執行,總刑期為兩年六個月;D2總刑期為一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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